安全责任追究办法(2015)最新

关于印发《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鹤煤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鹤煤发„2015‟10号)等有关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

3.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

4.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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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所

属井下单位、地面单位,发生责任工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和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负有责任的区队(科、部)及各类员工。

第三条 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

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双基”考核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 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

第六条 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确属直接违—2—

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 一年内专业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第八条 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

第十一条 因后勤、经管、培训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分管经营、后勤、培训和分管副总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 —3—

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科室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干部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向鹤济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生产部如实汇报。凡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人员加重处罚和处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由矿拿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处理归档。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对矿包保区队人员给予连带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人重伤和二级非伤亡及以下事故的,由矿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负有责任的区科级以下人员的处理由矿作出行政处分并将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及—4—

时纳入员工安全档案,每月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

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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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

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标准中将员工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三条 一般“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1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元。

较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是工人的罚款100元。

严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 通用部分

第四条 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十条红线为:

1.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 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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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点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5.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 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 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 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控制,超采超掘。

10.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五条 违反•关于对安全八种行为和现象实行零容忍的通知‣(鹤煤发„2013‟67号、鹤煤办„2013‟395号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1.对擅自糊堵甲烷传感器违反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对回风巷存在淤泥、杂物、积水现象实行零容忍。

3.强化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

4.对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携带安全仪器上岗行为实行零容忍。

5.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人员敷衍塞责实行零容忍。

6.对电气设备失爆实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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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主、副井口等要害场所附近20m范围内出现烟头现象实行零容忍。

8.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对不亲力亲为,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

2. 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

3. 升、入井挤罐、抢罐的;

4. 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5. 在井下躺卧的;

6. 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7. 过皮带不走过桥的;

8. 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

9. 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10. 地面绞车房、压风机房等重要岗位工作期间携带手机的。

11. 不清楚本岗位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12. 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

13.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 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3. 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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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5. 井下睡觉的;

6. 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7. 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8. 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9. 值班矿领导不审批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带班不到关键环节的;

10. 现场带班、盯岗干部空岗或脱岗;跟班未最先进入工作地点、最后离开工作地点、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汇报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2.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3. 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4. 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5.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

6. 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

7. 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

8. 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

9. 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

10. 兼做行人的斜坡轨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的;

11. 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

12. 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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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掘专业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注液枪随地乱扔的;

2.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杆,挪作它用的;

3. 采煤机司机单人操作采煤机,采煤机带负荷频繁启动及采煤机无措施强行截割坚硬夹矸的;

4. 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或发生冒顶、片帮及遇到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

5. 刮板输送机机道内行人的;

6. 液压泵站压力变化较大时,未立即停泵查明原因的;

7. 耙岩机运行期间绳道两侧(耙岩机护栏以外)站人的;

8. 耙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9. 每次耙装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

10. 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

11. 上下山迎头牵移耙岩机后,不按规定稳固耙岩机的;

12. 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3.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的;

2. 工作面提前回撤老塘侧支柱的;

3. 工作面移槽时回柱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4. 工作面串梁支护时单人操作的;

5. 采煤机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未发送信号的;

6. 采煤机运行时,强行拖移损坏电缆的;采煤机闭锁刮板输送机功能失效“不立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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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刮板输送机处理故障停机检修时,开关未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或采煤机未闭锁的;

8. 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用手调整刮板链的;

9. 刮板输送机出现漂链;皮带横向撕裂超过标准带宽1/3,纵向撕裂超过300mm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10. 刮板输送机无专用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1. 掘进机、耙岩机司机不瞭望、不喊话、不发信号开机的;

12. 采煤机、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以及交班时,切割头未落地,未切断电源和断开磁力启动器隔离开关的;

13. 采煤机、掘进机停机后未切断电源并闭锁、不打开离合器而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14. 采煤机、掘进机截割头截齿缺失、损坏超过3个未及时检查更换的;

15. 耙岩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控制开关未停电闭锁,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和未摘掉操作手把的;

16. 上山掘进用耙岩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岩机的;

17. 喷浆机运转时将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

18. 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枪头的;

19. 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20. 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21. 在大于15倾斜巷道整修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防矸石物料滚落伤人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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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23. 巷道掘进、扩修等作业过程中,不按措施规定搭设稳固脚手架而在脚手架上施工的;

24. 刮板输送机机头上出现卡矸、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25. 工作面放炮崩翻棚未及时修复的;

26.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生产标准、未经公司验收而试采推进长度超出切眼的;

27. 耙岩机回头轮不按措施固定或使用不合格回头轮作业的;

28. 掘进工作面耙岩机前方有人施工而继续用耙岩机耙斗装矸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使用顺槽刮板输送机移工作面输送机头的;先回后支回撤单体柱、棚梁的;

2. 没有安全措施采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运送物料或设备的;

3. 工作面更换截齿和滚筒时,上下3m范围内有人工作,不护帮护顶的;未切断采煤机电源或切断电源后未挂停电牌、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及未对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进行闭锁的;

4. 工作面初采初放未执行专项措施的;

5. 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 m,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

6. 独头巷道修棚时,修棚段以里有人或多头作业的;

7. 下达停产、停运通知单后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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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组织生产的;

9.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10.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进行长探短掘,误穿、误透老巷的;

11. 掘进或巷修工作面未按措施规定使用超前支护的;

12. 岩巷揭煤时,未严格执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的;

13. 掘进机作业时,掘进机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作业的。

第四章 机电运输专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罐笼或架空人车的;

2. 起吊设备时,使用起吊钢丝绳的拉断力小于设备重量的5倍以及无起吊措施的;

3. 设备装、卸点,未派专人监护的;

4. 在大巷内施工时,施工地点两端各50m未设警戒标志及挡车装置的;

5. 在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

6. 斜巷起空钩头不跟人的;

7. 跟钩工不带口哨,未按规定位置跟钩的;

8. 乘车人员不听从人车司机指挥上、下的;

9. 用人车运送人员发车前,未对人车进行安全检查或行驶速度超过4m/s的;

10. 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

11. 立井升降人员时不是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或升 —13—

降人员时超过规定速度运行的;

12. 更换泵体零部件时未将管路系统中压力液释放的;

13. 润滑油油面高度低于最低油面高度;

14. 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

15. 同向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或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的;

16. 人力推车1次推1辆车以上,或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17. 推车时前方有人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未及时发出警号的;

18.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及车场停放车辆,未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的;

19. 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合的;

20. 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硐室内或存放在机电硐室内的;

21. 高空作业(2m以上)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合格的安全带的;

22. 井下敲打、撞击矿灯的;

23. 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的或在罐笼内打闹的;

24.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硐室进行或不使用不燃性、无毒性洗涤剂的;

25.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柴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26. 井下机电硐室值守人员锁门的;

27. 每次乘罐人数超规定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4—

1. 把钩工提升前不检查连接装置等安全设施的;

2. 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

3. 瓦斯检查员未到现场或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及甲烷风电闭锁和风机倒台试验的;

4. 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5. 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

6. 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无措施或偏载严重车辆的;

7.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仍然使用的;

8. 斜坡轨道上下两段同时运输作业的;

9. 采区变电所、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不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的;

10.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的;

11.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运输大型设备及物料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12. 非专职、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13. 把钩工未检查牵引车数及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仍发出开车信号的;

14.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或装置齐全未正确使用的;

15. 温度计、安全阀、超温保护、自动补水装置动作不可靠,系统中未安装减压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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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主提升过卷、蹲罐、卡罐或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失查漏检的;

17.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8. 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19. 处理掉道车时,强拉硬拽或用铁质器具顶车的;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 未按供电负荷审批手续乱拆、接负荷的;

21. 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按信号开车的;

22. 拉上山的回头轮绞车不按规定设置护身设施的;

23. 维修轨道时两头不设阻车装置及警示标志的;

24. 车辆连接件未按规定检查,不定期做拉力试验的;

25. 对在用的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

26.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27. 电工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同等级测电笔和封闭线的;

28. 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29.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未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的;

30. 安全门打开前,乘罐笼人员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31. 斜巷运输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

32. 斜坡道运输不及时开启、关闭红灯的或声光信号不完好强行开车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人员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置不正确,提升速度超规定的;

2. 大型提升、运输设备安装竣工后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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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故障原因未查明擅自动车的;

4. 斜坡轨道“放飞车”的;

5. 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内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

6. 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擅自调整制动闸的;

7. 同一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的;

8. 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9. 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10.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仍用作升降人员的;达到10%,仍用作升降物料的;

11. 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

12. 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

13. 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

14. 罐笼内阻车器失灵未及时处理的;

15. 井筒结冰或物料坠井的;

16. 井下高压电气设备、高压控制设备,没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的;

17. 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的,强行送电的;

18.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开关没闭锁,没按要求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安全作业制度不到位的;

19. 甩掉漏电继电器及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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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

21. 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设备或电缆的;

22. 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不执行验电、放电等制度的;

23. 发现有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的设备或线路而继续使用的;

24. 熔断器保险丝用铜、铁、铝丝代替的;

25. 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措施;井下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26. 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轨道司机脱离岗位的;

27. 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28. 无计划停电、停风检修设备的;供电干线停电检修时,事先没有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的。

第五章 “一通三防”专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2. 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有水煤或空载除外)或停运时间超过5分钟不关喷雾的;

3. 工作面打煤体注水孔不按要求施工的;

4. 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

5.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安装降尘设施或不使用的;

6. 钻机未使用压柱和戗柱的;

7. 通风机房内安装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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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 故意损坏、藏匿瓦斯牌板的;

3. 永久密闭不执行周检查,井下按规定需要检查的地点没有进行检查的;

4. 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5. 井下未按规定测风的;

6. 未按规定安排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进班未做倒台试验及断电试验,并未做试验记录的;

7. 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错检的;

8. 不按规定配制封孔材料、封孔深度达不到要求的;

9. 在无风、微风巷道作业的;

10.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的;

11. 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悬挂位置不正确及不起作用的;

12. 看风机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主要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的;

2. 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3. 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的;

4. 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 —19—

的;

5. 无措施擅自调风的;

6. 主通风机司机不按规定填写运转记录或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报告的;

7. 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对有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未打开井口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的;

8. 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相距20m(机掘50m)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

9.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10.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11. C0浓度超过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2.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13.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启封或注销火区的。

第六章 爆破专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非爆破工连接母线和脚线、检查线路及通电试验的;

2.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脚线未扭结成短路的;

3. 爆破材料运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 使用不合格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5. 发爆器不按规定检修、校验性能参数的;

6. 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火药箱放置不符合规定的;

7. 井下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火药箱或炸药不入箱、不落锁—20—

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违反规定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2. 爆破工未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

3. 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站岗制度的;

4. 电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

5. 采煤工作面未执行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

6.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违反作业规程要求的;

7.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

8.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装药和起爆的;

9. 爆破作业时不停电、未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0.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私自消除雷管编号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

2. 采煤工作面内采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块的;

3. 放炮员违章放炮(瓦斯、煤尘超限放炮及明电放炮、放糊炮等)及将放炮机交与他人放炮的;

4.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爆炸材料库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5. 放炮员丢失炸药或雷管的;

6. 井口及井下其它巷道内存放爆破材料的;

7. 支架损坏、伞檐超规定继续放炮的;

8. 工作面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外,人数未点清放炮的; —21—

9. 放炮后未解除放炮命令或未达到规定时间提前进入炮区的;

10. 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瞎炮、残炮而继续作业的;

11. 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处理完毕拒爆、残爆,放炮员没有在现场交接班的;

12. 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装药爆破的;

13. 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内的;

14. 将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5.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探放水前未对附近巷道支护进行加固的;

2. 有水患的探放水地点,未挂警示牌,与巷道相过、相邻位置无标志的;

3. 探煤厚及打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由于测量数据不准确造成巷道偏差的;

2. 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制定不及时的;

3. 探水起点至积水区最小距离及作业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4. 探放水及防治水工程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5. 未按规定进行导线测量、延线或中腰线标定不及时的;

—22—

6. 未按设计要求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超掘巷道或少掘巷道提前拐弯的;

7. 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8. 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未认真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则的;

2.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施工的;

3. 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的;

4. 在预报有水患威胁的地点,不落实防治水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5. 在有水患威胁地点超掘、超采的;

6. 在探放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 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随意改变设计方位、坡度、断面或支护工艺的;

8. 未按设计要求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三违”的复岗程序

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和本单位、工会对口帮教,并由安检科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帮教程序

1.安检科下达“三违”人员学习通知单后,由“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通知“三违”人员到培训部门参加学习。“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每天 —23—

罚款100元;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做出安全保证,方可进入帮教程序。

2.“三违”人员是由工会帮教,帮教时间为1天。由工会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用真情感化、教育“三违”人员。

3.“三违”人员经过帮教后,回本单位由队干部进行帮教,帮教时间为1天。通过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作检查等形式进行帮教。

4.严重“三违”人员由安检科负责在亮相台对本人的单位、照片、违章内容等进行曝光。

—24—

附件3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重大隐患的处罚

第一条 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查出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因管理失误、不到位形成重大隐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1.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安装的;

2.安全监测装置(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20m以内出现连续5m长,高

度低于1.6m(综采1.8m);20m以外高度低于1.8m(综采2.0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4.经鹤济公司及以上单位或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隐

患,未纳入矿井重大隐患管理台账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

5.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日累计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

工作面未停产整顿24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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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现透水未采取针对性措施的;

7.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未按“五定”原则落实隐患销号的,出现重复问题的;

8.管理干部及安检员对现场隐患不处理、不安排的;

9.未经审批私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的。

第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负有技术责任的人员罚款3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1. 将上(下)山或采区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巷,另一段作为回风巷的;

2.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单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或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或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3. 采掘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过老巷、巷道贯通等重要环节未制定措施、措施有重大疏漏或措施不落实,未按关键环节管理的;

4. 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大型设备安装、检修等无安全措施的;

5. 采掘地点过特殊地段,或遇到地质构造、老巷或采空区,未及时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

6. 由于测量资料不准确或设计错误,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7. 无设计、无措施施工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针对性措施的;

8. 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

9. 其他认为重大隐患的。

第二章 一般安全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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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1. 发放不完好矿灯、不合格自救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

2. 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帐等资料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 本职业务、安全生产知识不全面,不知应急预案,避灾路线的;

4. 井下硐室、巷道出现物料码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严重淤泥积水等文明卫生差的;

5. 井下在用仪器、仪表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的;

6. 淋水的地点对电气设备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7. 电缆与风、水管同侧时,电缆未吊挂在管子的上方或距离小于0.3m的;

8. 机电硐室内灭火器材数量不足(灭火器8kg 2个、灭火沙0.2m等)的;

9. 井下采掘区队班前会没有签互联保单,不参加班前会学习的;

10.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会审、审批或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

11. 未认真贯彻执行作业现场危险预知的;

12.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悬挂各类施工图板的。

第三章 采煤专业隐患处罚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采煤机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降尘效果差的;

3—27—

2. 采煤机出现漏油、缺少零部件及损坏未及时处理的;

3. 采煤机控制按钮,不设在靠采空区一侧,未加保护罩的;

4. 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特殊支架不符合要求的;

5. 工作面内空顶高度超过0.5m,面积达到2m的;

6. 工作面上、下隅角落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7. 工作面老塘侧浮煤厚度超过0.2m,长度超过5m的;

8. 放顶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顺序放煤或放煤前未对支柱进行二次补液的;

9. 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规程规定未穿柱鞋的;

10. 不按规程要求架设抬棚、戗棚、戗柱、木垛或煤墙临时柱的;

11. 岩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12. 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未执行加固措施的;

13. 巷道开口和交叉点没有使用双暗抬棚的(刚性支架)或不符合支护设计要求的;

14. 工作面机头大棚必须保证高度,棚梁距机头架最突出部分相距少于0.5m的;

15. 工作面支柱连续3根迎山过大、支柱退山或歪扭严重、支柱间排距超宽的;

16. 工作面联网差、烂网不及时补联造成冲矸的;

17.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与顺槽顶、底板错台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8. 采煤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柱不栓安全绳或不—28— 2

使用防倒链,或单体柱不完好的;

19. 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20m以内出现高度低于1.6m(综采1.8m);20m以外高度低于1.8m(综采2.0m),连续长度不足5m的;

20. 采煤工作面及上下两巷出现折梁断柱、棚梁错口、坠网兜等失修情况维修不及时,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21. 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300mm支护不及时,或工作面煤壁伞檐面积超过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第五条 综采、悬移支架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因操作不当,造成液压支架不接顶超过规程规定的;

2. 支架压死、咬架、倒架、错台、自动降架未及时处理的;

3. 液压支架顶梁、掩护梁、侧护板等开焊、断裂、变形,破损等不完好或零部件不齐全、未按规定使用的;

4. 综采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照明、矿山压力表(液压支架每10架、悬移支架每15架安设一个矿压观测表)或损坏未及时处理的,架间未安设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5. 液压支架不呈直线、偏差超过±50mm;相邻支架错差超过侧护板的2/3;连续3架架间空隙超过200mm的;支架顶梁与顶板连续2架最大仰角≥7°的;连续3架架间浮煤多未及时清理的。

第六条 乳化液泵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 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29—

2. 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

3. 泵站乳化液配比浓度和泵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4. 支架液压系统连接不可靠,联接“U”型卡不齐全、不合格的;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有支护方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工作面备用梁柱及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 工作面支柱、支架未进行编号管理的;

3. 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又未采取措施的(薄煤层除外);

4. 未按规定进行支护质量检测或顶板动态监测的;

5. 工作面支护出现丁字棚、连续3棚梁夹斜或支柱超高、连续3棚高射棚或翻滚梁的;

6. 工作面安全缺口和上下端头长度、宽度、高度、支护质量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 工作面连续3组支架或10根液压单体柱超高或小于支架(支柱)最小高度的;

8. 上、下顺槽超前抬棚及超前替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9. 放顶煤工作面未进行煤壁注水或注水效果差的;

10. 倾角大于15°采煤工作面未采取支架防滑、防倒措施的;倾角大于25°时未采取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30— 2

1. 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支护时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2. 采煤工作面无措施托顶煤、留底煤的;

3. 工作面上下机头大棚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柱严重歪扭、棚距严重超宽、棚梁夹斜严重、缺梁少柱2根以上、连续3根支柱初承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4. 工作面上下安全口不畅通的;

5. 采煤工作面辅助运输系统超过100m无机械运送物料的。

第四章 开拓掘进与巷道维修专业隐患处罚

第九条 使用掘进机械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现场必须停运掘进机械,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掘进机、耙岩机配件不齐全、不完好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2. 掘进机无前照明灯、后尾灯或未正常使用的;

3. 掘进机喷雾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割煤时未开启喷雾降尘的;

4. 掘进机非操作侧,未安设紧急停止运转按钮的;

5. 耙岩机不按规定使用支撑或两侧没有护绳栏、防护网的或防护网未全封闭管理的;

6. 耙岩机固定楔、支腿、卡轨器等不齐全、不牢固可靠,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固定的;

7. 耙岩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完整、不可靠的,绞车闸皮磨损严重(小于3mm)或作业时闸皮发热冒烟的;

8. 耙岩机钢丝绳断股或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超过25%的;耙斗与钢丝绳连接固定不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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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耙岩机无照明或照明不亮的;

10. 耙岩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1. 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耙岩机司机前方未打设护身柱或挡板的;

12. 耙岩机两侧浮渣多埋耙岩机底轮或绞车回头轮等现象的;

13. 喷浆机未固定牢固,上、下山未设人工平台且未设防跑装置的;喷浆机每次使用后未对设备内外进行清理的。

第十条 掘进施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 砌碹巷道有重缝、干缝、瞎缝超过规定,壁厚不够或充填不实的;

2. 砌碹施工,未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套架临时棚及超前支护或不符合规定的;

3. 砌碹巷道墙面不平整,碹后充填不实,压茬不符合要求,有蜂窝,麻面现象的;

4. 初喷、复喷循环进度不符合规定的;

5. 架U型棚支护巷道,卡缆、螺栓、弹簧垫、垫板不齐全、有空帮空顶、背帮背顶差坠网兜的;

6. 锚杆螺帽、卡缆螺帽不使用专用工具紧固或扭矩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7. 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和联网质量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8. 锚杆的形式、规格、间排距、角度、外露长度等不符合措施规定或未按规定安装锚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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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煤巷掘进采用锚网支护时,未按措施规定安设顶板离层监测或未按规定对顶板离层进行观测的;

10. 掘进及扩修地点20m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备4根内注式单体柱的;

11. 喷浆时,未对甲烷传感器、开关、电缆、管路等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的;

12. 喷射混凝土工艺施工时,喷射顺序与规程不符的;

13. 喷射混凝土前,未按规定冲洗岩面的;

14. 岩巷掘进工作面有“赤脚”、“穿裙”成巷不到底根的,巷道基础、水沟、台阶等质量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15. 岩巷超欠挖超过300mm,面积达1m;额头岩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16. 掘进工作面、巷修支架间不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不使用金属拉杆的;

17. 施工措施及牌板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

18.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9. 锚网喷巷道不挂网喷浆、不喷护顶浆,喷浆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十一条 巷道维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拆除支架前,工作地点临近支护未加固的;

2. 架设或拆除支架时,未采取先支后拆措施的;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

3. 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

4. 巷道维修时,未对施工地点的安全设施、电气设备、 2—33—

管线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5. 维修前未对巷道开裂严重地段或顶板破碎时进行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悬矸;

6. 巷道维修制定专项措施针对性不强或不严格落实的。 第十二条 掘进施工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抬棚不按规定架设的;

2.上、下山施工使用耙岩机无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

3.上山施工安设导向平轮无可靠固定装置的;

4.下山施工未按规定在工作面上方设置坚固的防跑车装置的;

5.未按巷道贯通规定施工的;

6.未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力试验或拉拔力试验无安全措施的,锚杆、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7.岩巷超前钻探未标注起始点或未设超前钻探管理牌板的;

8.由下向上掘进或巷修25°以上的倾斜巷道,未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的;

9.巷道不按设计施工,高度、宽度、中腰线不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规定的。

第五章 机电运输专业隐患处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架空人车乘坐间距小于规定的;

2. 架空人车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小于0.7m,运行速度超过1.2m/s的;

3. 保护接地线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34—

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

4. 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

5. 绝缘用具未定期做绝缘检验的;

6. 盘形闸瓦间隙大于2mm,未及时调整的;

7. 带电电缆盘圈或盘“8”字型的(安全电压等级的电缆除外);

8. 煤仓或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围栏的。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电气开关不上架,电气开关(含小件)标志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

2. 供电设备检修或长期停用电源开关未打到零位并闭锁挂牌的;

3.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设检漏保护装置、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

4. 主要运输线路轨道道岔一处不合格的;小绞车钢丝绳不符合规定的;轨道运输地滚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或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

5. 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不打压柱或压柱不合格的;长度超过20m未安设开停信号装置的;

6. 备用电气设备未采取防潮措施的;电机、开关被煤、矸杂物埋住的;

7. 罐笼罐底有孔,未铺满钢板的;进出口罐门、罐帘低于1.2m,间距超规定,无防脱装置或罐笼门、帘不闭锁的;

8. 架空人车吊杆和牵引钢丝绳有自动脱轨现象的;

9. 井上下未按要求装设防雷电装置的;井口与绞车操作台未装直通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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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要皮带头20m内用可燃物材料支护的;皮带输送机未安设开停信号装置,各种保护不起作用、不正常使用、安装位置不正确的;皮带巷浮煤未及时清理磨底皮带的;皮带输送机出现五个及以上托辊不转动的;皮带巷消防管路水闸门间距大于50m的;皮带巷无照明或照明不亮的;皮带输送机机头驱动装置及机尾滚筒转动部位未按要求安装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合格的;行人经常跨越皮带输送机的地点,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

11.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皮带输送机,上运时,未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未装设制动装置的;

12. 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的弯曲半径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的;矿用铠装电缆的弯曲半径小于电缆外径的12.5倍的;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的;橡套电缆的弯曲半径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的;

13.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未设置标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的;

14. 电缆过墙未设置过墙管,过墙管两端未用不易燃材质封堵的;

15. 硐室内设备与墙壁之间距离小于0.5m的;

16. 未定期检修矿车的;各种车辆的两端缺少碰头,每端的突出长度小于100mm的;矿车底盘断裂、开焊的;矿车、花车、平板车无防脱插销,车轮对轴缺托底销、锈蚀超规定或变形严重的;

17. 钢轨扣件不齐全、不牢固、轨道接头间隙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大于2m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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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线不符合规定的;检漏继电器不起作用的;过载、过流保护整定不合理的;

19. 压风机断电、断水保护失灵,超温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压风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的;压缩机油闪点低于215℃及各种变速箱液压箱油位低于标定值以下的;

20. 隔爆设备外壳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等不完好的;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不完好,零部件不齐全,有缺项的;信号、通讯、照明及操作电缆等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1. 连锁装置功能不完整,内部电气元器件,保护装置不完好,动作不可靠的;

22. 架空人车地点的前方,未设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23. 小绞车保险闸闸带磨损超过1/3,厚度小于3mm,无护身板或不牢固的;

24. 绞车四压两戗或基础不符合规定,斜坡轨道“一坡三挡”不齐全,不灵活可靠,不正确使用的,现场未悬挂准运证的;绞车绳在滚筒上固定不牢或绳端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使用的;

25. 在变坡点下方未安装联动式挡车器,1.2m以上绞车挡车装置未与绞车实现联动的;斜巷内未按规定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住的跑车防护装置的;

26. 各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的;各车场未安设信号、警示装置的;

27. 机电硐室未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8. 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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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未按要求加锁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1. 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技术员、机电科长每天审查签字规定的;

2. 绞车动力制动、低频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

3. 主提升绞车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或关键受力部件未进行探伤的;

4. 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和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

5. 深度指示器失灵未能自动断电保险闸未发生作用的;闸间隙保护装置不起作用,不能自动断电或自动报警的;松绳保护装置,未能使钢丝绳松驰时自动断电并报警的;

6. 限速装置超过规定未能限速的;防坠器失灵的;防过卷装置超过停止位置未能自动断电,防过速装置超过规定速度未能自动断电的;

7. 井口井底安全门与罐笼提升信号,罐位与安全门,摇台与信号未联锁的;

8. 皮带输送机发生摩擦冒烟事故的;

9.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冒烟或放炮的;

10. 提升信号不灵敏可靠的。

第十六条 地面供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 变电站(所)防洪、防火、防鼠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善的;

2. 各种保护、闭锁、防护设施不齐全或失灵的;

3. 不按规定做电气试验的;

4. 地面主要变电站(所),停送电未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38—

的;

5. 开关自动跳闸后,未找出原因而恢复送电的;

6. 违反规定乱接临时电线(电缆) 的;

7. 检修线路无人监护,一人单独作业的;

8. 高空传递工具、材料进行抛掷的;

9. 供电、通讯线路不按规定巡视和维护的;

10. 未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避雷装置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

11. 矿井高压供电检修计划未报矿机电矿长和总工批准的。

第十七条 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锅炉未办“使用许可证”投入运行的;

2. 违反规定私自安装或私自委托安装锅炉的;

3. 额定蒸发量2~6t/h以下的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4. 额定蒸发量6t/h及以上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蒸气超压报警等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5. 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

6. 锅炉正压运行,烧坏炉门等设施的;

7. 不进行水处理或水处理设备失效的;

8. 空压机未按规定装设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第十八条 电(气)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电焊场地潮湿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 乙炔瓶和氧气瓶没有按规定距离放置的;

—39—

3. 乙炔瓶、氧气瓶无可靠安全装置的;

4. 两台以上(含两台)电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

5. 电焊机缺少防护罩的;

6. 在承压容器、带电设备、运转机械上进行焊接、切割的;

7. 电焊场所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不齐全的。

第六章 一通三防专业隐患处罚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 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l/3的;

2. 采面上下出口或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原设计断面80%的。

3. 井下巷道、硐室等场所违反规程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4.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或材料存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 通风设施不完好的;通风设施5m范围内堆放物料、杂物;

6. 风筒分叉无三通,拐弯不平缓,异径风筒接头不用过渡节,风筒损坏严重不及时更换的;

7. 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牌板的;

8. 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9. 未按照规定敷设防尘管路的;

10.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要求冲尘造成煤尘超标的;

11. 巷道停风后,未按规定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挂警示—40—

牌、封闭的,封闭区未切断风水管路及道轨等导电体的;

12. 打钻地点不开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煤尘大的;

13. 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及瓦斯、防灭火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风机吊挂不牢固,影响行人的;

2. 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迎头大于15m,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大于5m的;

3. 掘进工作面主副风机不匹配的(开小备大并且满足要求的除外);

4. 局部通风机无整流器,消音器等装置;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在全风压风流中,距回风口小于10m;安装离地高度小于300mm,离帮小于200mm,在轨道运输巷内安设风机时,风机距轨道的距离小于500mm,风机下端离地高度小于1.5m的;

5.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的;

6. 局部通风机消音器消音效果不符合要求,噪音超过85dB的;

7.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45天内未及时封闭。

1. 第二十一条 综合防尘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采面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架间水幕,综采和放顶煤工作面未实现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的;

2. 井下煤矸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不设洒水喷雾 —41—

装置的;

3. 矿井供水量、水质或工作地点供水压力达不到规定的;

4.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化验的;

5. 防尘水管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一处只设一道风门的;

2. 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

3. 通风设施未按规定设置的;

4. 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5. 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6. 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施工的;

7. 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8. 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9. 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

10. 未按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点进行测风的;

11. 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台的;

12. 各类密闭前未设置栅栏、未揭示警标的(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m时,可不设)。

13. 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巷、同时生产作业的;

1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控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通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汇报的;

—42—

2.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装备双风机、自动倒台和“三专”、“两闭锁”装置的;

3. 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 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 局部通风机未安设在全负压通风巷道中的;

6.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

第二十四条 瓦斯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

1. 采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聚积,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2.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未按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

3. 主要通风机漏风率超规定的;

4. 主要通风机反风时的风量小于正常风量的40%的; 第二十五条 对瓦斯超限的处罚(同一地点多次瓦斯超限的,按累计超限时间和最高超限浓度计)。

1. 瓦斯超限浓度在1.2%以下,超限时间在10min(含日累计)以下的,每超限1min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 瓦斯超限浓度在1.2%以上的,每超限1 min,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3. 掘进工作面每发生一起计划外停风停电,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上述条款执行;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加罚200元,同时追究瞒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测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 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的;

罚款100元。 —43—

2. 损坏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或未及时更换或修复的,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的;

3. 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等不齐全的;

4. 矿井安全监测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

5. 采掘工作面监控分站没有实现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的;

第二十七条 防灭火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防灭火系统未正常使用的;

2. 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

3. 巷道出现空顶空帮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4. 发生与小煤矿或老巷贯通,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 第二十八条 爆破管理存在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失效、过期的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建帐管理、统一销毁的;

2. 电雷管未按规定进行全电阻检测和编号管理的;

3. 爆破材料领、退单据私自涂改的;

4. 收、发、存等各种单据未按规定整理、保管的。

5. 井下爆破母线质量、吊挂不合格,用四芯、多芯或多根导线作爆破母线的。

第七章 防治水与地质测量专业隐患处罚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不按规定提交地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的;

—44—

2. 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的;

3. 不按规定时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的;

4. 巷道开口位置标定不按规定测量验算或标定有误的;

5. 水仓的空仓容量少于总容量的50%及以上的;

6. 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不完善无针对性的;

7. 不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校验的;

8. 贯通精度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未按规定进行探测(钻探或物探)及水情、水害预测预报;

2. 巷道贯通、揭煤接近20m或遇到特殊地段,不按规定下发贯通通知书或测量业务保安通知单的;

3. 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规定及时上图的;

4. 采掘工程过地质构造、老空、老巷,未按规定的安全距离及时下发安全通知书的;

5.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未经地测部门组织验收而结束工程的;

6. 采面停采线给定不及时或有错误,造成保安煤柱受破坏的;

7. 重要贯通测量和3km以上测量,不按规定编制、报审技术设计说明书的;

8. 矿井防水闸门未按规定进行耐压和关闭试验的。

9. 未坚持预测预报制度,未达到头、面预报率100%, —45—

缺报漏报的;

10. 各类在用图纸未按规定更新、填绘或图面上出现明显错误的;

11. 超前钻探未建立原始记录的;

12. 未建立井上、下和不同观测内容的专用原始记录本,记录不规范或保存不完好的;

13. 探放水施工地点及附近未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不畅通的;

14. 未按规定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的,未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内的淤泥的;

15. 井筒淋水超过6m/h,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6. 采掘工作面未按措施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备的。

第八章 安全技术管理专业隐患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超越井田边界布置工作面及其它工程的;

2. 越界越层开采相邻矿井资源的;

3. 不按规程规定留设井田边界煤柱的;

4.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的;

5. 矿井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6. 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7. 矿井开拓延深设计、采区设计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擅自开工的;

8. 新建、改扩建及开拓延深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9. 新建、改扩建及开拓延深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编制安全—46— 3

专篇的;

10. 回采工作面设计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擅自开工的;

11. 特殊采、掘工作面设计(如突出采区综采工作面、采用新采煤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三下采煤”工作面等)未报鹤煤公司审批,擅自开工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备齐十一种技术图纸的;

2.未按规定及时补充填绘各种技术图纸的;

3.未按规定向鹤济公司有关处室报送交换图的;

4.矿井技术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设计资料、图纸文件及设计修改、变更文件,未按规定归档,或造成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丢失的;

6.未按规定向鹤济公司上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

7.未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的;

8.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学习贯彻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的;

9.未按规定编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0.未按规定进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11、不严格按施工设计、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的。

第三十四条 对矿井范围内有影响的其它的煤矿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对矿井范围内的其它煤矿未明确责任科室或专人管 —47—

理的;

2.矿井范围内其它煤矿的工程进展情况未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的。

— 48—

附件4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程序

第一条 凡出现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重大隐患的由矿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进行追查处理。

1.单位隐瞒重大隐患的;

2.单位发生严重三违的;

3.单位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4.单位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

5.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的;

6.单位发生Ⅳ级环境污染事故的;

7.各单位被上级查出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二条 发生其它隐患和问题的由矿安检科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件即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所有解释权归属鹤济克井二矿安检科。

—49—

关于印发《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鹤煤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鹤煤发„2015‟10号)等有关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

3.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

4.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1—

附件1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所

属井下单位、地面单位,发生责任工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和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负有责任的区队(科、部)及各类员工。

第三条 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

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双基”考核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 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

第六条 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确属直接违—2—

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 一年内专业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第八条 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

第十一条 因后勤、经管、培训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分管经营、后勤、培训和分管副总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 —3—

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科室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干部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向鹤济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生产部如实汇报。凡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人员加重处罚和处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由矿拿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处理归档。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对矿包保区队人员给予连带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人重伤和二级非伤亡及以下事故的,由矿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负有责任的区科级以下人员的处理由矿作出行政处分并将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及—4—

时纳入员工安全档案,每月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

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5—

附件2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

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标准中将员工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三条 一般“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1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元。

较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是工人的罚款100元。

严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 通用部分

第四条 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十条红线为:

1.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 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6—

3. 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点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5.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 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 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 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控制,超采超掘。

10.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五条 违反•关于对安全八种行为和现象实行零容忍的通知‣(鹤煤发„2013‟67号、鹤煤办„2013‟395号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1.对擅自糊堵甲烷传感器违反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对回风巷存在淤泥、杂物、积水现象实行零容忍。

3.强化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

4.对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携带安全仪器上岗行为实行零容忍。

5.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人员敷衍塞责实行零容忍。

6.对电气设备失爆实行零容忍。

—7—

7.对主、副井口等要害场所附近20m范围内出现烟头现象实行零容忍。

8.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对不亲力亲为,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

2. 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

3. 升、入井挤罐、抢罐的;

4. 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5. 在井下躺卧的;

6. 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7. 过皮带不走过桥的;

8. 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

9. 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10. 地面绞车房、压风机房等重要岗位工作期间携带手机的。

11. 不清楚本岗位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12. 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

13.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 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3. 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8—

4. 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5. 井下睡觉的;

6. 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7. 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8. 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9. 值班矿领导不审批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带班不到关键环节的;

10. 现场带班、盯岗干部空岗或脱岗;跟班未最先进入工作地点、最后离开工作地点、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汇报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2.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3. 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4. 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5.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

6. 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

7. 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

8. 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

9. 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

10. 兼做行人的斜坡轨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的;

11. 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

12. 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9—

第三章 采掘专业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注液枪随地乱扔的;

2.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杆,挪作它用的;

3. 采煤机司机单人操作采煤机,采煤机带负荷频繁启动及采煤机无措施强行截割坚硬夹矸的;

4. 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或发生冒顶、片帮及遇到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

5. 刮板输送机机道内行人的;

6. 液压泵站压力变化较大时,未立即停泵查明原因的;

7. 耙岩机运行期间绳道两侧(耙岩机护栏以外)站人的;

8. 耙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9. 每次耙装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

10. 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

11. 上下山迎头牵移耙岩机后,不按规定稳固耙岩机的;

12. 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3.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的;

2. 工作面提前回撤老塘侧支柱的;

3. 工作面移槽时回柱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4. 工作面串梁支护时单人操作的;

5. 采煤机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未发送信号的;

6. 采煤机运行时,强行拖移损坏电缆的;采煤机闭锁刮板输送机功能失效“不立即”处理的;

—10—

7. 刮板输送机处理故障停机检修时,开关未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或采煤机未闭锁的;

8. 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用手调整刮板链的;

9. 刮板输送机出现漂链;皮带横向撕裂超过标准带宽1/3,纵向撕裂超过300mm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10. 刮板输送机无专用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1. 掘进机、耙岩机司机不瞭望、不喊话、不发信号开机的;

12. 采煤机、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以及交班时,切割头未落地,未切断电源和断开磁力启动器隔离开关的;

13. 采煤机、掘进机停机后未切断电源并闭锁、不打开离合器而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14. 采煤机、掘进机截割头截齿缺失、损坏超过3个未及时检查更换的;

15. 耙岩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控制开关未停电闭锁,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和未摘掉操作手把的;

16. 上山掘进用耙岩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岩机的;

17. 喷浆机运转时将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

18. 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枪头的;

19. 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20. 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21. 在大于15倾斜巷道整修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防矸石物料滚落伤人措施的;

ο—11—

22. 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23. 巷道掘进、扩修等作业过程中,不按措施规定搭设稳固脚手架而在脚手架上施工的;

24. 刮板输送机机头上出现卡矸、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25. 工作面放炮崩翻棚未及时修复的;

26.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生产标准、未经公司验收而试采推进长度超出切眼的;

27. 耙岩机回头轮不按措施固定或使用不合格回头轮作业的;

28. 掘进工作面耙岩机前方有人施工而继续用耙岩机耙斗装矸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使用顺槽刮板输送机移工作面输送机头的;先回后支回撤单体柱、棚梁的;

2. 没有安全措施采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运送物料或设备的;

3. 工作面更换截齿和滚筒时,上下3m范围内有人工作,不护帮护顶的;未切断采煤机电源或切断电源后未挂停电牌、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及未对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进行闭锁的;

4. 工作面初采初放未执行专项措施的;

5. 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 m,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

6. 独头巷道修棚时,修棚段以里有人或多头作业的;

7. 下达停产、停运通知单后组织生产的;

—12— 2

8. 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组织生产的;

9.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10.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进行长探短掘,误穿、误透老巷的;

11. 掘进或巷修工作面未按措施规定使用超前支护的;

12. 岩巷揭煤时,未严格执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的;

13. 掘进机作业时,掘进机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作业的。

第四章 机电运输专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罐笼或架空人车的;

2. 起吊设备时,使用起吊钢丝绳的拉断力小于设备重量的5倍以及无起吊措施的;

3. 设备装、卸点,未派专人监护的;

4. 在大巷内施工时,施工地点两端各50m未设警戒标志及挡车装置的;

5. 在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

6. 斜巷起空钩头不跟人的;

7. 跟钩工不带口哨,未按规定位置跟钩的;

8. 乘车人员不听从人车司机指挥上、下的;

9. 用人车运送人员发车前,未对人车进行安全检查或行驶速度超过4m/s的;

10. 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

11. 立井升降人员时不是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或升 —13—

降人员时超过规定速度运行的;

12. 更换泵体零部件时未将管路系统中压力液释放的;

13. 润滑油油面高度低于最低油面高度;

14. 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

15. 同向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或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的;

16. 人力推车1次推1辆车以上,或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17. 推车时前方有人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未及时发出警号的;

18.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及车场停放车辆,未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的;

19. 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合的;

20. 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硐室内或存放在机电硐室内的;

21. 高空作业(2m以上)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合格的安全带的;

22. 井下敲打、撞击矿灯的;

23. 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的或在罐笼内打闹的;

24.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硐室进行或不使用不燃性、无毒性洗涤剂的;

25.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柴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26. 井下机电硐室值守人员锁门的;

27. 每次乘罐人数超规定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4—

1. 把钩工提升前不检查连接装置等安全设施的;

2. 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

3. 瓦斯检查员未到现场或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及甲烷风电闭锁和风机倒台试验的;

4. 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5. 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

6. 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无措施或偏载严重车辆的;

7.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仍然使用的;

8. 斜坡轨道上下两段同时运输作业的;

9. 采区变电所、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不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的;

10.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的;

11.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运输大型设备及物料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12. 非专职、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13. 把钩工未检查牵引车数及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仍发出开车信号的;

14.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或装置齐全未正确使用的;

15. 温度计、安全阀、超温保护、自动补水装置动作不可靠,系统中未安装减压阀的;

—15—

16. 主提升过卷、蹲罐、卡罐或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失查漏检的;

17.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8. 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19. 处理掉道车时,强拉硬拽或用铁质器具顶车的;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 未按供电负荷审批手续乱拆、接负荷的;

21. 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按信号开车的;

22. 拉上山的回头轮绞车不按规定设置护身设施的;

23. 维修轨道时两头不设阻车装置及警示标志的;

24. 车辆连接件未按规定检查,不定期做拉力试验的;

25. 对在用的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

26.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27. 电工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同等级测电笔和封闭线的;

28. 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29.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未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的;

30. 安全门打开前,乘罐笼人员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31. 斜巷运输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

32. 斜坡道运输不及时开启、关闭红灯的或声光信号不完好强行开车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人员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置不正确,提升速度超规定的;

2. 大型提升、运输设备安装竣工后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6—

3. 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故障原因未查明擅自动车的;

4. 斜坡轨道“放飞车”的;

5. 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内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

6. 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擅自调整制动闸的;

7. 同一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的;

8. 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9. 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10.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仍用作升降人员的;达到10%,仍用作升降物料的;

11. 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

12. 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

13. 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

14. 罐笼内阻车器失灵未及时处理的;

15. 井筒结冰或物料坠井的;

16. 井下高压电气设备、高压控制设备,没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的;

17. 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的,强行送电的;

18.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开关没闭锁,没按要求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安全作业制度不到位的;

19. 甩掉漏电继电器及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17—

20. 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

21. 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设备或电缆的;

22. 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不执行验电、放电等制度的;

23. 发现有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的设备或线路而继续使用的;

24. 熔断器保险丝用铜、铁、铝丝代替的;

25. 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措施;井下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26. 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轨道司机脱离岗位的;

27. 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28. 无计划停电、停风检修设备的;供电干线停电检修时,事先没有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的。

第五章 “一通三防”专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2. 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有水煤或空载除外)或停运时间超过5分钟不关喷雾的;

3. 工作面打煤体注水孔不按要求施工的;

4. 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

5.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安装降尘设施或不使用的;

6. 钻机未使用压柱和戗柱的;

7. 通风机房内安装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

—18—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 故意损坏、藏匿瓦斯牌板的;

3. 永久密闭不执行周检查,井下按规定需要检查的地点没有进行检查的;

4. 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5. 井下未按规定测风的;

6. 未按规定安排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进班未做倒台试验及断电试验,并未做试验记录的;

7. 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错检的;

8. 不按规定配制封孔材料、封孔深度达不到要求的;

9. 在无风、微风巷道作业的;

10.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的;

11. 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悬挂位置不正确及不起作用的;

12. 看风机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主要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的;

2. 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3. 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的;

4. 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 —19—

的;

5. 无措施擅自调风的;

6. 主通风机司机不按规定填写运转记录或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报告的;

7. 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对有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未打开井口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的;

8. 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相距20m(机掘50m)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

9.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10.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11. C0浓度超过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2.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13.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启封或注销火区的。

第六章 爆破专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非爆破工连接母线和脚线、检查线路及通电试验的;

2.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脚线未扭结成短路的;

3. 爆破材料运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 使用不合格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5. 发爆器不按规定检修、校验性能参数的;

6. 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火药箱放置不符合规定的;

7. 井下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火药箱或炸药不入箱、不落锁—20—

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违反规定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2. 爆破工未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

3. 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站岗制度的;

4. 电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

5. 采煤工作面未执行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

6.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违反作业规程要求的;

7.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

8.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装药和起爆的;

9. 爆破作业时不停电、未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0.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私自消除雷管编号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

2. 采煤工作面内采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块的;

3. 放炮员违章放炮(瓦斯、煤尘超限放炮及明电放炮、放糊炮等)及将放炮机交与他人放炮的;

4.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爆炸材料库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5. 放炮员丢失炸药或雷管的;

6. 井口及井下其它巷道内存放爆破材料的;

7. 支架损坏、伞檐超规定继续放炮的;

8. 工作面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外,人数未点清放炮的; —21—

9. 放炮后未解除放炮命令或未达到规定时间提前进入炮区的;

10. 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瞎炮、残炮而继续作业的;

11. 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处理完毕拒爆、残爆,放炮员没有在现场交接班的;

12. 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装药爆破的;

13. 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内的;

14. 将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5.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探放水前未对附近巷道支护进行加固的;

2. 有水患的探放水地点,未挂警示牌,与巷道相过、相邻位置无标志的;

3. 探煤厚及打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 由于测量数据不准确造成巷道偏差的;

2. 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制定不及时的;

3. 探水起点至积水区最小距离及作业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4. 探放水及防治水工程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5. 未按规定进行导线测量、延线或中腰线标定不及时的;

—22—

6. 未按设计要求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超掘巷道或少掘巷道提前拐弯的;

7. 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8. 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未认真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则的;

2.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施工的;

3. 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的;

4. 在预报有水患威胁的地点,不落实防治水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5. 在有水患威胁地点超掘、超采的;

6. 在探放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 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随意改变设计方位、坡度、断面或支护工艺的;

8. 未按设计要求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三违”的复岗程序

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和本单位、工会对口帮教,并由安检科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帮教程序

1.安检科下达“三违”人员学习通知单后,由“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通知“三违”人员到培训部门参加学习。“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每天 —23—

罚款100元;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做出安全保证,方可进入帮教程序。

2.“三违”人员是由工会帮教,帮教时间为1天。由工会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用真情感化、教育“三违”人员。

3.“三违”人员经过帮教后,回本单位由队干部进行帮教,帮教时间为1天。通过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作检查等形式进行帮教。

4.严重“三违”人员由安检科负责在亮相台对本人的单位、照片、违章内容等进行曝光。

—24—

附件3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重大隐患的处罚

第一条 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查出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因管理失误、不到位形成重大隐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1.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安装的;

2.安全监测装置(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20m以内出现连续5m长,高

度低于1.6m(综采1.8m);20m以外高度低于1.8m(综采2.0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4.经鹤济公司及以上单位或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隐

患,未纳入矿井重大隐患管理台账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

5.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日累计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

工作面未停产整顿24小时的;

—25—

6.出现透水未采取针对性措施的;

7.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未按“五定”原则落实隐患销号的,出现重复问题的;

8.管理干部及安检员对现场隐患不处理、不安排的;

9.未经审批私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的。

第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负有技术责任的人员罚款3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1. 将上(下)山或采区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巷,另一段作为回风巷的;

2.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单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或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或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3. 采掘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过老巷、巷道贯通等重要环节未制定措施、措施有重大疏漏或措施不落实,未按关键环节管理的;

4. 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大型设备安装、检修等无安全措施的;

5. 采掘地点过特殊地段,或遇到地质构造、老巷或采空区,未及时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

6. 由于测量资料不准确或设计错误,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7. 无设计、无措施施工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针对性措施的;

8. 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

9. 其他认为重大隐患的。

第二章 一般安全隐患的处罚

—26—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1. 发放不完好矿灯、不合格自救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

2. 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帐等资料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 本职业务、安全生产知识不全面,不知应急预案,避灾路线的;

4. 井下硐室、巷道出现物料码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严重淤泥积水等文明卫生差的;

5. 井下在用仪器、仪表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的;

6. 淋水的地点对电气设备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7. 电缆与风、水管同侧时,电缆未吊挂在管子的上方或距离小于0.3m的;

8. 机电硐室内灭火器材数量不足(灭火器8kg 2个、灭火沙0.2m等)的;

9. 井下采掘区队班前会没有签互联保单,不参加班前会学习的;

10.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会审、审批或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

11. 未认真贯彻执行作业现场危险预知的;

12.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悬挂各类施工图板的。

第三章 采煤专业隐患处罚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采煤机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降尘效果差的;

3—27—

2. 采煤机出现漏油、缺少零部件及损坏未及时处理的;

3. 采煤机控制按钮,不设在靠采空区一侧,未加保护罩的;

4. 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特殊支架不符合要求的;

5. 工作面内空顶高度超过0.5m,面积达到2m的;

6. 工作面上、下隅角落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7. 工作面老塘侧浮煤厚度超过0.2m,长度超过5m的;

8. 放顶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顺序放煤或放煤前未对支柱进行二次补液的;

9. 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规程规定未穿柱鞋的;

10. 不按规程要求架设抬棚、戗棚、戗柱、木垛或煤墙临时柱的;

11. 岩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12. 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未执行加固措施的;

13. 巷道开口和交叉点没有使用双暗抬棚的(刚性支架)或不符合支护设计要求的;

14. 工作面机头大棚必须保证高度,棚梁距机头架最突出部分相距少于0.5m的;

15. 工作面支柱连续3根迎山过大、支柱退山或歪扭严重、支柱间排距超宽的;

16. 工作面联网差、烂网不及时补联造成冲矸的;

17.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与顺槽顶、底板错台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8. 采煤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柱不栓安全绳或不—28— 2

使用防倒链,或单体柱不完好的;

19. 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20m以内出现高度低于1.6m(综采1.8m);20m以外高度低于1.8m(综采2.0m),连续长度不足5m的;

20. 采煤工作面及上下两巷出现折梁断柱、棚梁错口、坠网兜等失修情况维修不及时,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21. 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300mm支护不及时,或工作面煤壁伞檐面积超过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第五条 综采、悬移支架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因操作不当,造成液压支架不接顶超过规程规定的;

2. 支架压死、咬架、倒架、错台、自动降架未及时处理的;

3. 液压支架顶梁、掩护梁、侧护板等开焊、断裂、变形,破损等不完好或零部件不齐全、未按规定使用的;

4. 综采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照明、矿山压力表(液压支架每10架、悬移支架每15架安设一个矿压观测表)或损坏未及时处理的,架间未安设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5. 液压支架不呈直线、偏差超过±50mm;相邻支架错差超过侧护板的2/3;连续3架架间空隙超过200mm的;支架顶梁与顶板连续2架最大仰角≥7°的;连续3架架间浮煤多未及时清理的。

第六条 乳化液泵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 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29—

2. 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

3. 泵站乳化液配比浓度和泵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4. 支架液压系统连接不可靠,联接“U”型卡不齐全、不合格的;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有支护方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工作面备用梁柱及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 工作面支柱、支架未进行编号管理的;

3. 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又未采取措施的(薄煤层除外);

4. 未按规定进行支护质量检测或顶板动态监测的;

5. 工作面支护出现丁字棚、连续3棚梁夹斜或支柱超高、连续3棚高射棚或翻滚梁的;

6. 工作面安全缺口和上下端头长度、宽度、高度、支护质量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 工作面连续3组支架或10根液压单体柱超高或小于支架(支柱)最小高度的;

8. 上、下顺槽超前抬棚及超前替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9. 放顶煤工作面未进行煤壁注水或注水效果差的;

10. 倾角大于15°采煤工作面未采取支架防滑、防倒措施的;倾角大于25°时未采取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30— 2

1. 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支护时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2. 采煤工作面无措施托顶煤、留底煤的;

3. 工作面上下机头大棚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柱严重歪扭、棚距严重超宽、棚梁夹斜严重、缺梁少柱2根以上、连续3根支柱初承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4. 工作面上下安全口不畅通的;

5. 采煤工作面辅助运输系统超过100m无机械运送物料的。

第四章 开拓掘进与巷道维修专业隐患处罚

第九条 使用掘进机械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现场必须停运掘进机械,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掘进机、耙岩机配件不齐全、不完好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2. 掘进机无前照明灯、后尾灯或未正常使用的;

3. 掘进机喷雾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割煤时未开启喷雾降尘的;

4. 掘进机非操作侧,未安设紧急停止运转按钮的;

5. 耙岩机不按规定使用支撑或两侧没有护绳栏、防护网的或防护网未全封闭管理的;

6. 耙岩机固定楔、支腿、卡轨器等不齐全、不牢固可靠,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固定的;

7. 耙岩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完整、不可靠的,绞车闸皮磨损严重(小于3mm)或作业时闸皮发热冒烟的;

8. 耙岩机钢丝绳断股或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超过25%的;耙斗与钢丝绳连接固定不牢的;

—31—

9. 耙岩机无照明或照明不亮的;

10. 耙岩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1. 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耙岩机司机前方未打设护身柱或挡板的;

12. 耙岩机两侧浮渣多埋耙岩机底轮或绞车回头轮等现象的;

13. 喷浆机未固定牢固,上、下山未设人工平台且未设防跑装置的;喷浆机每次使用后未对设备内外进行清理的。

第十条 掘进施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 砌碹巷道有重缝、干缝、瞎缝超过规定,壁厚不够或充填不实的;

2. 砌碹施工,未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套架临时棚及超前支护或不符合规定的;

3. 砌碹巷道墙面不平整,碹后充填不实,压茬不符合要求,有蜂窝,麻面现象的;

4. 初喷、复喷循环进度不符合规定的;

5. 架U型棚支护巷道,卡缆、螺栓、弹簧垫、垫板不齐全、有空帮空顶、背帮背顶差坠网兜的;

6. 锚杆螺帽、卡缆螺帽不使用专用工具紧固或扭矩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7. 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和联网质量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8. 锚杆的形式、规格、间排距、角度、外露长度等不符合措施规定或未按规定安装锚杆的;

—32—

9. 煤巷掘进采用锚网支护时,未按措施规定安设顶板离层监测或未按规定对顶板离层进行观测的;

10. 掘进及扩修地点20m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备4根内注式单体柱的;

11. 喷浆时,未对甲烷传感器、开关、电缆、管路等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的;

12. 喷射混凝土工艺施工时,喷射顺序与规程不符的;

13. 喷射混凝土前,未按规定冲洗岩面的;

14. 岩巷掘进工作面有“赤脚”、“穿裙”成巷不到底根的,巷道基础、水沟、台阶等质量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15. 岩巷超欠挖超过300mm,面积达1m;额头岩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16. 掘进工作面、巷修支架间不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不使用金属拉杆的;

17. 施工措施及牌板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

18.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9. 锚网喷巷道不挂网喷浆、不喷护顶浆,喷浆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十一条 巷道维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拆除支架前,工作地点临近支护未加固的;

2. 架设或拆除支架时,未采取先支后拆措施的;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

3. 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

4. 巷道维修时,未对施工地点的安全设施、电气设备、 2—33—

管线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5. 维修前未对巷道开裂严重地段或顶板破碎时进行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悬矸;

6. 巷道维修制定专项措施针对性不强或不严格落实的。 第十二条 掘进施工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抬棚不按规定架设的;

2.上、下山施工使用耙岩机无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

3.上山施工安设导向平轮无可靠固定装置的;

4.下山施工未按规定在工作面上方设置坚固的防跑车装置的;

5.未按巷道贯通规定施工的;

6.未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力试验或拉拔力试验无安全措施的,锚杆、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7.岩巷超前钻探未标注起始点或未设超前钻探管理牌板的;

8.由下向上掘进或巷修25°以上的倾斜巷道,未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的;

9.巷道不按设计施工,高度、宽度、中腰线不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规定的。

第五章 机电运输专业隐患处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架空人车乘坐间距小于规定的;

2. 架空人车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小于0.7m,运行速度超过1.2m/s的;

3. 保护接地线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34—

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

4. 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

5. 绝缘用具未定期做绝缘检验的;

6. 盘形闸瓦间隙大于2mm,未及时调整的;

7. 带电电缆盘圈或盘“8”字型的(安全电压等级的电缆除外);

8. 煤仓或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围栏的。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电气开关不上架,电气开关(含小件)标志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

2. 供电设备检修或长期停用电源开关未打到零位并闭锁挂牌的;

3.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设检漏保护装置、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

4. 主要运输线路轨道道岔一处不合格的;小绞车钢丝绳不符合规定的;轨道运输地滚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或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

5. 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不打压柱或压柱不合格的;长度超过20m未安设开停信号装置的;

6. 备用电气设备未采取防潮措施的;电机、开关被煤、矸杂物埋住的;

7. 罐笼罐底有孔,未铺满钢板的;进出口罐门、罐帘低于1.2m,间距超规定,无防脱装置或罐笼门、帘不闭锁的;

8. 架空人车吊杆和牵引钢丝绳有自动脱轨现象的;

9. 井上下未按要求装设防雷电装置的;井口与绞车操作台未装直通电话的;

—35—

10. 主要皮带头20m内用可燃物材料支护的;皮带输送机未安设开停信号装置,各种保护不起作用、不正常使用、安装位置不正确的;皮带巷浮煤未及时清理磨底皮带的;皮带输送机出现五个及以上托辊不转动的;皮带巷消防管路水闸门间距大于50m的;皮带巷无照明或照明不亮的;皮带输送机机头驱动装置及机尾滚筒转动部位未按要求安装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合格的;行人经常跨越皮带输送机的地点,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

11.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皮带输送机,上运时,未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未装设制动装置的;

12. 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的弯曲半径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的;矿用铠装电缆的弯曲半径小于电缆外径的12.5倍的;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的;橡套电缆的弯曲半径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的;

13.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未设置标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的;

14. 电缆过墙未设置过墙管,过墙管两端未用不易燃材质封堵的;

15. 硐室内设备与墙壁之间距离小于0.5m的;

16. 未定期检修矿车的;各种车辆的两端缺少碰头,每端的突出长度小于100mm的;矿车底盘断裂、开焊的;矿车、花车、平板车无防脱插销,车轮对轴缺托底销、锈蚀超规定或变形严重的;

17. 钢轨扣件不齐全、不牢固、轨道接头间隙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大于2mm的;

—36—

18. 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线不符合规定的;检漏继电器不起作用的;过载、过流保护整定不合理的;

19. 压风机断电、断水保护失灵,超温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压风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的;压缩机油闪点低于215℃及各种变速箱液压箱油位低于标定值以下的;

20. 隔爆设备外壳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等不完好的;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不完好,零部件不齐全,有缺项的;信号、通讯、照明及操作电缆等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1. 连锁装置功能不完整,内部电气元器件,保护装置不完好,动作不可靠的;

22. 架空人车地点的前方,未设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23. 小绞车保险闸闸带磨损超过1/3,厚度小于3mm,无护身板或不牢固的;

24. 绞车四压两戗或基础不符合规定,斜坡轨道“一坡三挡”不齐全,不灵活可靠,不正确使用的,现场未悬挂准运证的;绞车绳在滚筒上固定不牢或绳端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使用的;

25. 在变坡点下方未安装联动式挡车器,1.2m以上绞车挡车装置未与绞车实现联动的;斜巷内未按规定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住的跑车防护装置的;

26. 各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的;各车场未安设信号、警示装置的;

27. 机电硐室未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8. 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

—37—

29.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未按要求加锁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1. 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技术员、机电科长每天审查签字规定的;

2. 绞车动力制动、低频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

3. 主提升绞车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或关键受力部件未进行探伤的;

4. 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和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

5. 深度指示器失灵未能自动断电保险闸未发生作用的;闸间隙保护装置不起作用,不能自动断电或自动报警的;松绳保护装置,未能使钢丝绳松驰时自动断电并报警的;

6. 限速装置超过规定未能限速的;防坠器失灵的;防过卷装置超过停止位置未能自动断电,防过速装置超过规定速度未能自动断电的;

7. 井口井底安全门与罐笼提升信号,罐位与安全门,摇台与信号未联锁的;

8. 皮带输送机发生摩擦冒烟事故的;

9.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冒烟或放炮的;

10. 提升信号不灵敏可靠的。

第十六条 地面供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 变电站(所)防洪、防火、防鼠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善的;

2. 各种保护、闭锁、防护设施不齐全或失灵的;

3. 不按规定做电气试验的;

4. 地面主要变电站(所),停送电未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38—

的;

5. 开关自动跳闸后,未找出原因而恢复送电的;

6. 违反规定乱接临时电线(电缆) 的;

7. 检修线路无人监护,一人单独作业的;

8. 高空传递工具、材料进行抛掷的;

9. 供电、通讯线路不按规定巡视和维护的;

10. 未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避雷装置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

11. 矿井高压供电检修计划未报矿机电矿长和总工批准的。

第十七条 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锅炉未办“使用许可证”投入运行的;

2. 违反规定私自安装或私自委托安装锅炉的;

3. 额定蒸发量2~6t/h以下的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4. 额定蒸发量6t/h及以上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蒸气超压报警等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5. 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

6. 锅炉正压运行,烧坏炉门等设施的;

7. 不进行水处理或水处理设备失效的;

8. 空压机未按规定装设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第十八条 电(气)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电焊场地潮湿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 乙炔瓶和氧气瓶没有按规定距离放置的;

—39—

3. 乙炔瓶、氧气瓶无可靠安全装置的;

4. 两台以上(含两台)电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

5. 电焊机缺少防护罩的;

6. 在承压容器、带电设备、运转机械上进行焊接、切割的;

7. 电焊场所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不齐全的。

第六章 一通三防专业隐患处罚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 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l/3的;

2. 采面上下出口或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原设计断面80%的。

3. 井下巷道、硐室等场所违反规程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4.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或材料存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 通风设施不完好的;通风设施5m范围内堆放物料、杂物;

6. 风筒分叉无三通,拐弯不平缓,异径风筒接头不用过渡节,风筒损坏严重不及时更换的;

7. 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牌板的;

8. 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9. 未按照规定敷设防尘管路的;

10.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要求冲尘造成煤尘超标的;

11. 巷道停风后,未按规定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挂警示—40—

牌、封闭的,封闭区未切断风水管路及道轨等导电体的;

12. 打钻地点不开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煤尘大的;

13. 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及瓦斯、防灭火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风机吊挂不牢固,影响行人的;

2. 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迎头大于15m,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大于5m的;

3. 掘进工作面主副风机不匹配的(开小备大并且满足要求的除外);

4. 局部通风机无整流器,消音器等装置;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在全风压风流中,距回风口小于10m;安装离地高度小于300mm,离帮小于200mm,在轨道运输巷内安设风机时,风机距轨道的距离小于500mm,风机下端离地高度小于1.5m的;

5.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的;

6. 局部通风机消音器消音效果不符合要求,噪音超过85dB的;

7.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45天内未及时封闭。

1. 第二十一条 综合防尘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采面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架间水幕,综采和放顶煤工作面未实现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的;

2. 井下煤矸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不设洒水喷雾 —41—

装置的;

3. 矿井供水量、水质或工作地点供水压力达不到规定的;

4.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化验的;

5. 防尘水管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一处只设一道风门的;

2. 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

3. 通风设施未按规定设置的;

4. 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5. 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6. 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施工的;

7. 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8. 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9. 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

10. 未按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点进行测风的;

11. 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台的;

12. 各类密闭前未设置栅栏、未揭示警标的(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m时,可不设)。

13. 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巷、同时生产作业的;

1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控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通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汇报的;

—42—

2.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装备双风机、自动倒台和“三专”、“两闭锁”装置的;

3. 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 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 局部通风机未安设在全负压通风巷道中的;

6.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

第二十四条 瓦斯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

1. 采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聚积,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2.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未按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

3. 主要通风机漏风率超规定的;

4. 主要通风机反风时的风量小于正常风量的40%的; 第二十五条 对瓦斯超限的处罚(同一地点多次瓦斯超限的,按累计超限时间和最高超限浓度计)。

1. 瓦斯超限浓度在1.2%以下,超限时间在10min(含日累计)以下的,每超限1min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 瓦斯超限浓度在1.2%以上的,每超限1 min,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3. 掘进工作面每发生一起计划外停风停电,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上述条款执行;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加罚200元,同时追究瞒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测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 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的;

罚款100元。 —43—

2. 损坏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或未及时更换或修复的,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的;

3. 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等不齐全的;

4. 矿井安全监测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

5. 采掘工作面监控分站没有实现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的;

第二十七条 防灭火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防灭火系统未正常使用的;

2. 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

3. 巷道出现空顶空帮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4. 发生与小煤矿或老巷贯通,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 第二十八条 爆破管理存在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失效、过期的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建帐管理、统一销毁的;

2. 电雷管未按规定进行全电阻检测和编号管理的;

3. 爆破材料领、退单据私自涂改的;

4. 收、发、存等各种单据未按规定整理、保管的。

5. 井下爆破母线质量、吊挂不合格,用四芯、多芯或多根导线作爆破母线的。

第七章 防治水与地质测量专业隐患处罚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 不按规定提交地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的;

—44—

2. 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的;

3. 不按规定时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的;

4. 巷道开口位置标定不按规定测量验算或标定有误的;

5. 水仓的空仓容量少于总容量的50%及以上的;

6. 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不完善无针对性的;

7. 不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校验的;

8. 贯通精度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未按规定进行探测(钻探或物探)及水情、水害预测预报;

2. 巷道贯通、揭煤接近20m或遇到特殊地段,不按规定下发贯通通知书或测量业务保安通知单的;

3. 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规定及时上图的;

4. 采掘工程过地质构造、老空、老巷,未按规定的安全距离及时下发安全通知书的;

5.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未经地测部门组织验收而结束工程的;

6. 采面停采线给定不及时或有错误,造成保安煤柱受破坏的;

7. 重要贯通测量和3km以上测量,不按规定编制、报审技术设计说明书的;

8. 矿井防水闸门未按规定进行耐压和关闭试验的。

9. 未坚持预测预报制度,未达到头、面预报率100%, —45—

缺报漏报的;

10. 各类在用图纸未按规定更新、填绘或图面上出现明显错误的;

11. 超前钻探未建立原始记录的;

12. 未建立井上、下和不同观测内容的专用原始记录本,记录不规范或保存不完好的;

13. 探放水施工地点及附近未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不畅通的;

14. 未按规定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的,未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内的淤泥的;

15. 井筒淋水超过6m/h,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6. 采掘工作面未按措施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备的。

第八章 安全技术管理专业隐患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超越井田边界布置工作面及其它工程的;

2. 越界越层开采相邻矿井资源的;

3. 不按规程规定留设井田边界煤柱的;

4.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的;

5. 矿井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6. 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7. 矿井开拓延深设计、采区设计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擅自开工的;

8. 新建、改扩建及开拓延深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9. 新建、改扩建及开拓延深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编制安全—46— 3

专篇的;

10. 回采工作面设计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擅自开工的;

11. 特殊采、掘工作面设计(如突出采区综采工作面、采用新采煤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三下采煤”工作面等)未报鹤煤公司审批,擅自开工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备齐十一种技术图纸的;

2.未按规定及时补充填绘各种技术图纸的;

3.未按规定向鹤济公司有关处室报送交换图的;

4.矿井技术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设计资料、图纸文件及设计修改、变更文件,未按规定归档,或造成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丢失的;

6.未按规定向鹤济公司上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

7.未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的;

8.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学习贯彻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的;

9.未按规定编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0.未按规定进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11、不严格按施工设计、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的。

第三十四条 对矿井范围内有影响的其它的煤矿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对矿井范围内的其它煤矿未明确责任科室或专人管 —47—

理的;

2.矿井范围内其它煤矿的工程进展情况未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的。

— 48—

附件4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程序

第一条 凡出现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重大隐患的由矿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进行追查处理。

1.单位隐瞒重大隐患的;

2.单位发生严重三违的;

3.单位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4.单位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

5.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的;

6.单位发生Ⅳ级环境污染事故的;

7.各单位被上级查出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二条 发生其它隐患和问题的由矿安检科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件即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所有解释权归属鹤济克井二矿安检科。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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