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方式提示
本考点的命题方式包括:第一,考查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判断某一步骤是否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第二,判断某一具体程序是否合法,例如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程序。
基础知识概述: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一、立项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前向国务院提出。
二、起草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可以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送审稿的报送。报送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一并报送的包括说明和有关材料。
三、审查
1、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的机构是国务院法制机构。
2、征求意见和协调意见。征求意见包括发送征求、社会公布、实地听取和会议听取意见与论证。协调意见,是对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缓办和退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有关部门的情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不成熟的;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上报送审稿有程序缺陷的。
四、决定与公布
1、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做说明。
2、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后,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应当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的标准文本,是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3、施行日期与备案。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解释
1、对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解释。有权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的,是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命题方式提示
本考点的命题方式包括:第一,考查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判断某一步骤是否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第二,判断某一具体程序是否合法,例如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程序。
基础知识概述: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一、立项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前向国务院提出。
二、起草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可以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送审稿的报送。报送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一并报送的包括说明和有关材料。
三、审查
1、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的机构是国务院法制机构。
2、征求意见和协调意见。征求意见包括发送征求、社会公布、实地听取和会议听取意见与论证。协调意见,是对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缓办和退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有关部门的情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不成熟的;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上报送审稿有程序缺陷的。
四、决定与公布
1、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做说明。
2、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后,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应当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的标准文本,是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3、施行日期与备案。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解释
1、对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解释。有权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的,是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