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凡向派驻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均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候选人提名议案,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请集团股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派。

第十条 集团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后,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

由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集团股改领导小组,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被委派人经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出具考核意见,并经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由集团公司总裁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集团

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集团股改领导小组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6、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派驻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应采取轮岗制。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行使相应职权;

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董事、监事本人履行职务的工作情况;

5、对集团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派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派驻公

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外派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9、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向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财务部督促派驻公司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审计部对派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制订派驻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制订派驻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

时,应确定一人,在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

1、派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派驻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3、派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派驻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5、派驻公司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6、派驻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五大股东股权转让、合并或分立、变更形式、清算解散等事项;

7、超出派驻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关联交易;

8、修改派驻公司《章程》;

9、其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的批示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得擅权。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研究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经批准后,可由董事、监事按规定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外派董事、监事提出的书面意见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其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必须根据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在事后向集团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期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外派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纪录,外派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确保会议纪录内容完整、真实。

董事会会议纪录、监事会会议纪录所载外派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其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

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汇总并统一归档。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保证每月有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时间与派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交换意见,并定期(每月1次)向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就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机构设置、股权结构、制度建设、业绩和经营状况、经理履行职权情况、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外派董事、监事提交的书面工作报告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董事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集团股改办公室会同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提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依据如下:

1、外派董事、监事按本办法规定撰写的《年度外派董

事、监事履职情况报告》;

2、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提供的《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合并表》、《年度外派董事、监事履行承诺情况报告》;

3、集团公司财务部收集的《公司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4、集团公司审计部提供的《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5、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撤销委派。

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津贴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津贴标准由集团公司薪酬委员会统一确定,原则上在外派董事、监事的工资年薪中一并兑现,不再从派驻公司领取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凡向派驻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均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候选人提名议案,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请集团股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派。

第十条 集团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后,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

由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集团股改领导小组,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被委派人经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出具考核意见,并经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由集团公司总裁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集团

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集团股改领导小组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6、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派驻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应采取轮岗制。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行使相应职权;

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董事、监事本人履行职务的工作情况;

5、对集团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派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派驻公

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外派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9、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向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财务部督促派驻公司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审计部对派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制订派驻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制订派驻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

时,应确定一人,在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

1、派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派驻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3、派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派驻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5、派驻公司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6、派驻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五大股东股权转让、合并或分立、变更形式、清算解散等事项;

7、超出派驻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关联交易;

8、修改派驻公司《章程》;

9、其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的批示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得擅权。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研究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经批准后,可由董事、监事按规定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外派董事、监事提出的书面意见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其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必须根据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在事后向集团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期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外派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纪录,外派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确保会议纪录内容完整、真实。

董事会会议纪录、监事会会议纪录所载外派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其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

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汇总并统一归档。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保证每月有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时间与派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交换意见,并定期(每月1次)向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就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机构设置、股权结构、制度建设、业绩和经营状况、经理履行职权情况、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外派董事、监事提交的书面工作报告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董事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集团股改办公室会同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提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依据如下:

1、外派董事、监事按本办法规定撰写的《年度外派董

事、监事履职情况报告》;

2、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提供的《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合并表》、《年度外派董事、监事履行承诺情况报告》;

3、集团公司财务部收集的《公司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4、集团公司审计部提供的《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5、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撤销委派。

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津贴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津贴标准由集团公司薪酬委员会统一确定,原则上在外派董事、监事的工资年薪中一并兑现,不再从派驻公司领取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 公司合作合同(20120319格式发布)
  • 公司合作合同 本合同系根据合作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合同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合作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 公司-与 国(地区) 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 公司合资合同范本
  • 公司合资合同 本合同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合资合同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合资方: 甲方: 乙方: (投资方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合资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各方投资者根据&l ...

  •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
  •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 ● 详细描述: (一)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职权的行使: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总结1]人数总结 [总结2]各种董事会归纳 [总结3]各种 ...

  • 21下属公司管理制度
  • 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下属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管理,维护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 ...

  • 一人有限公司(包括法人独资和自然人独资)(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

  • 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 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方 (以下简称股东) 决定在湖州设立外资企业 有限 ...

  • 有限公司董事会章程
  •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 ...

  • 文化有限公司章程
  • 鄂尔多斯聚贤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鄂尔多斯聚贤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 ...

  • 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 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 在重新构建我国国有公司企业体制中,其基础层企业将表现为两种基本存 在形式:多数是国家股占主导地位条件下的出资多元化的国有控股公司,包括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具体形态:少数是国有独资公司,这是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