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公司如何在哈萨克斯坦利润最大化?

油公司如何在哈萨克斯坦利润最大化?

哈萨克斯坦自1991年独立之后致力于经济发展,为把自身打造成为新时期的丝绸之路,成为欧亚通道国家而大举引进外资。1997年以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通过收购股权和新建资产的方式在哈投资,油气业务范围遍及上下游,建成了第二个集生产、炼化、运输及销售于一体的海外石油基地。随着哈国发展战略目标的调整,其正积极推进经济多元化与资源国有化,并通过不断出台能源政策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国内利益和生态安全。 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运营既要面对哈国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税费体制,又要经受其宏观经济形势、激烈市场竞争的考验。如何提升企业的整体利益成为中国石油在哈获得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议题,也是中国石油国际化战略不能回避的话题。

提升中国石油在哈整体利益,既是提升中国石油在哈的整体收益,也是提升中国石油所属在哈油气企业和服务企业的整体收益。中国石油油气企业与服务企业构成天然的服务关系,并组成结构性团队,互为资源、协同发展。综合考虑影响中国石油油气企业与服务企业收益的因素,动态地观察这些因素的变化对中国石油整体收益的影响,总结整体收益的变动规律及峰值对应的变量变化区间,是研究中国石油利益最大化的一个渠道。

笔者就职于油气企业,属于哈萨克斯坦的高税区企业,为油田生产提供服务的企业,则属于哈萨克斯坦的低税区企业。本文旨在梳理合理、合规、合法地控制直接影响收益的高税负,并将利润由高税区转移至低税区的思路。

一、哈萨克斯坦税收体系介绍

哈萨克斯坦税收主体为国家财政部税收委员会以及其他州级、地区级和直辖市级税收管理部门,税收管理部门分别对辖区进行税收管理。由国家财政部税收委员会和其他等级的税收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和联合审计是哈政府加强税收管控的有力手段。税收审计可审查法定时限(5年)内任意期间的税收情况,税收审计历时数月且目的性很强,所得税与超额利润税是税收审计的重点项目,针对该税种的官司和纠纷频频发生。

针对油气企业征收的重点税种有矿产资源开采税、出口关税、出口收益税以及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

1)矿产资源开采税是针对矿产资源使用者征收的税,按年均产量的不同层级确定征收税率,税基为产量乘以国际油价。

2)出口关税是针对出口销售的原油征收的税种,2009年为20美元/吨,2011年上涨到40美元/吨,2013年上涨到60美元/吨。

3)出口收益税也是针对出口销售的原油征收的税种,按照国际油价的不同水平确定税率标准,税基为销售量乘以国际油价。2009年新税法实施后,当年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主要项目的出口收益税增加了3.13亿美元,2009年以后,随着销售结构的调整和出口量的增加,新税法对利润的影响还在不断扩大。

4)企业所得税与超额利润税同属于直接税,并且都是哈国征收的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分支机构利润税、资本利得、预扣税等,税率为20%,税基为企业年度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抵减项的差异。差旅费、支付非关联方利息、满足要求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成本是典型的抵减项。准确识别抵减项能够支持费用控制决策并享受应有的非纳税利润。

油气生产企业是超额利润税征收的主要对象,政府根据油气合同所涉及的生产和经营过程所取得的收入和产生的费用计算超额利润税,在计税期间,应税利润超过税法规定的抵减项的25%部分,将按照浮动比率累进征税,即税后净收入减去1.25倍的可扣除支出乘以与比率相应的超额利润税税率可得到超额利润税税额,超额的部分越大,税负越高。

税法规定的浮动比率根据超额比率从10%到60%滑动变化,当超额比率达到70%时浮动比率为60% ,税务部门确定超额利润税税额时所认可的抵减项主要包括纳税期内获取和建立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地质勘探费用、资源开采前期发生的准备工作费用、勘探期间发生的实际亏损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任何一个纳税期内抵减。

二、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油气业务的综合效益模型构建

油气销售收入是中国石油油气企业和服务企业共同的收益来源。油气企业承担的支出项目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税赋(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社会税、矿产资源开采税、出口收益税、出口关税、所得税、超额利润税等)、操作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等;服务企业的支出项目主要有设备购置、税赋(财产税、进出口关税、个人所得税、社会税、所得税等)、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等。从税种上看,服务企业无需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税、出口收益税和超额利润税,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服务企业的成本费用多数都来自自有设备和人员,进行税务筹划的可操作性会更强。

本文以收入为基本变量构建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油气业务的综合效益模型,主要变量设置如下:

1)油气企业收入(Ru),主要是原油销售收入,受产量和油价影响;

2)油气企业资本性支出(Iu),主要是油气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购置与自建,受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影响;

3)油气企业收益性支出(Cu),主要是采油作业、销售运输、管理等期间费用支出,受企业自身开采水平、管理水平及成本控制压力影响;

4)服务企业收入(Rs),主要是通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物资材料采购等从油气企业获得的收入,受油气企业投资规模以及作业规模影响。

相关参数设置如下:

1)油气企业资本性支出(Iu)为每年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该比例初始设为10%,即每年每20亿美元的收入中有2亿美元用来进行资产投资。服务企业在油气企业资本性支出(Iu)中所占份额为(Ic),该份额的比例初始设为40%;

2)油气企业收益性支出(Cu)为每年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该比列初始设为60%,即每20亿美元收入中有12亿美元用来支付开采、运销及管理等支出。服务企业在收益性支出(Cu)中的份额为(Cc),该份额的比例初始设为5%;

3)油气企业年折旧额(Du)为油气企业年销售收入的固定比列,该比列设为10%;

4)服务企业成本(Cs)为服务企业收入(Rs)的固定比例,该比列初始设为30%,即服务企业的利润率为70%,Rs=Cc+Ic。

基于上述变量和参数假设,油气企业和服务企业的收益以及中国石油整体收益(这三项分别表示为Pu、Ps、Pt)可以表述如下:

1)油气企业现金收益:Pu=Ru-Iu-Cu+Du-CITu(油田企业所得税)-EPTu(油田企业超额利润税)

2)服务企业现金收益:Ps=Ic+Cc-Cs-CITs (服务企业所得税)

3)中国石油整体现金收益:

Pt=Pu+Ps=Ru-Iu-Cu+Du-CITu-EPTu+Ic+Cc-Cs-CITs=0.3592Ru-EPTu

三、综合效益模型的数据论证

1. 单一变量的简单变动

假设上游收入为20亿美元,根据模型构建过程中的假定条件及比例,通过模型计算得出超额利润税为0.82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592×20-0.82=6.3640亿美元。

第一,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资本性支出中服务企业的份额由Ic 提高到

1.5Ic,占到资本性支出的60%,则超额利润税仍为0.82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704×20-0.82=6.5880亿美元。

第二,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收益性支出中服务企业的份额由Cc提高到

1.5Cc,占收益性支出的7.5%,则超额利润税仍为0.82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676×20-0.82=6.5320亿美元。

第三,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上游企业资本性支出由Iu提高到1.5Iu,达到收入的15%,则超额利润税为0.385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204×20-0.385=6.0230亿美元。

第四,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上游企业收益性支出由Cu提高到1.5Cu,达到收入的90%,则超额利润税为0,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1276×20=2.5520亿美元。

第五,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服务企业盈利能力〔Ps/(Cc+Ic-Cs)〕由70%提高到80%,则超额利润税仍为0.82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648×20-0.82=6.4760亿美元。

通过变动分析可以看出,在我们可以很好地控制服务企业含量的情况下,提高服务份额以及服务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对提高中国石油整体的现金收益有正向作用。提高上游的资本性支出虽然可以节约超额利润税,但不利于中国石油整体现金收益的提高,提高上游企业收益性支出也不利于中国石油整体现金收益的提高。

2. 敏感性分析

为测试单一变量对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的影响大小,对资本性支出中服务企业份额(Ic)、收益性支出中服务企业份额(Cc),上游企业资本性支出(Iu)、上游企业收益性支出(Cu)以及服务企业盈利能力〔Ps/(Cc+Ic-Cs)〕进行敏感性测试。通过测试结果可以看出:

1)提高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整体收益是不利的;

2)其余三个指标的提高对提高中国石油整体的现金收益有利,但是幅度有限;

3)在对整体收益有正向作用的因素中,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最重要的因素;

4)敏感性分析的测试结论与单一变量的简单变动所得出的结论一致。

四、对实施中国石油在哈收益最大化战略的建议

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16年的投资合作与发展过程中,哈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态度渐趋强硬,油气行业政策由松而紧。中国石油在哈经营受制于其不断调整的税费体制,2009年新税法提高超额利润税后,石油公司综合所得类税负达到税前利润的40%以上,极大地压缩了石油企业的利润。通过把上游企业或服务企业割裂开来进行投资和收益控制,已经很难取得比较明显的整体效益,只有将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上游投资企业和相应的服务企业看作一个结构性团队,才有可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收益最大化,收益最大化的实现过程即整合中国石油整体资源的过程。

在符合哈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满足中国石油在哈油气业务发展的同时,适当增加高税区费用,控制上游企业的利润,将其转移到低税区企业,就是实施中国石油收益最大化的一条战略思路,在这个思路下,由严格假设条件的模型分析可得到方向性措施如下。

1)提高服务企业自身的净利润/净收益水平。

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提高实际净收益水平。一是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降低自己在哈国的纳税基数,从而节约一部分所得税费用;二是通过强化管理控制期间费用。

2)提高服务企业在上游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中所占有的比例。

受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的“哈萨克斯坦含量”的限制,运输销售、科研支持等服务需要引入一定的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中国石油内部服务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业务的技术含量及专属水平,靠硬实力提高所占有的比例。

3) 上游企业扩大资本性支出投资。

该方式不应作为提高整体收益的措施,只能提高当年的整体现金收益,因为在后续期间需要陆续进行抵扣,而且海外投资不确定性太大,过大的资本性支出会增加未来收益的风险。

对高税负下中国石油在哈利益最大化的研究是动态的、系统的战略研究。本文仅从简单假设情况下的理想模型对其进行探讨,所得结论必然存在一定的偏差。今后还可以在模型中补充储量规模、产能建设、地缘政治、国际油价变动以及汇率变动等其他影响指标,构建更为符合实际的分析模型。

油公司如何在哈萨克斯坦利润最大化?

哈萨克斯坦自1991年独立之后致力于经济发展,为把自身打造成为新时期的丝绸之路,成为欧亚通道国家而大举引进外资。1997年以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通过收购股权和新建资产的方式在哈投资,油气业务范围遍及上下游,建成了第二个集生产、炼化、运输及销售于一体的海外石油基地。随着哈国发展战略目标的调整,其正积极推进经济多元化与资源国有化,并通过不断出台能源政策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国内利益和生态安全。 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运营既要面对哈国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税费体制,又要经受其宏观经济形势、激烈市场竞争的考验。如何提升企业的整体利益成为中国石油在哈获得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议题,也是中国石油国际化战略不能回避的话题。

提升中国石油在哈整体利益,既是提升中国石油在哈的整体收益,也是提升中国石油所属在哈油气企业和服务企业的整体收益。中国石油油气企业与服务企业构成天然的服务关系,并组成结构性团队,互为资源、协同发展。综合考虑影响中国石油油气企业与服务企业收益的因素,动态地观察这些因素的变化对中国石油整体收益的影响,总结整体收益的变动规律及峰值对应的变量变化区间,是研究中国石油利益最大化的一个渠道。

笔者就职于油气企业,属于哈萨克斯坦的高税区企业,为油田生产提供服务的企业,则属于哈萨克斯坦的低税区企业。本文旨在梳理合理、合规、合法地控制直接影响收益的高税负,并将利润由高税区转移至低税区的思路。

一、哈萨克斯坦税收体系介绍

哈萨克斯坦税收主体为国家财政部税收委员会以及其他州级、地区级和直辖市级税收管理部门,税收管理部门分别对辖区进行税收管理。由国家财政部税收委员会和其他等级的税收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和联合审计是哈政府加强税收管控的有力手段。税收审计可审查法定时限(5年)内任意期间的税收情况,税收审计历时数月且目的性很强,所得税与超额利润税是税收审计的重点项目,针对该税种的官司和纠纷频频发生。

针对油气企业征收的重点税种有矿产资源开采税、出口关税、出口收益税以及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

1)矿产资源开采税是针对矿产资源使用者征收的税,按年均产量的不同层级确定征收税率,税基为产量乘以国际油价。

2)出口关税是针对出口销售的原油征收的税种,2009年为20美元/吨,2011年上涨到40美元/吨,2013年上涨到60美元/吨。

3)出口收益税也是针对出口销售的原油征收的税种,按照国际油价的不同水平确定税率标准,税基为销售量乘以国际油价。2009年新税法实施后,当年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主要项目的出口收益税增加了3.13亿美元,2009年以后,随着销售结构的调整和出口量的增加,新税法对利润的影响还在不断扩大。

4)企业所得税与超额利润税同属于直接税,并且都是哈国征收的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分支机构利润税、资本利得、预扣税等,税率为20%,税基为企业年度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抵减项的差异。差旅费、支付非关联方利息、满足要求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成本是典型的抵减项。准确识别抵减项能够支持费用控制决策并享受应有的非纳税利润。

油气生产企业是超额利润税征收的主要对象,政府根据油气合同所涉及的生产和经营过程所取得的收入和产生的费用计算超额利润税,在计税期间,应税利润超过税法规定的抵减项的25%部分,将按照浮动比率累进征税,即税后净收入减去1.25倍的可扣除支出乘以与比率相应的超额利润税税率可得到超额利润税税额,超额的部分越大,税负越高。

税法规定的浮动比率根据超额比率从10%到60%滑动变化,当超额比率达到70%时浮动比率为60% ,税务部门确定超额利润税税额时所认可的抵减项主要包括纳税期内获取和建立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地质勘探费用、资源开采前期发生的准备工作费用、勘探期间发生的实际亏损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任何一个纳税期内抵减。

二、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油气业务的综合效益模型构建

油气销售收入是中国石油油气企业和服务企业共同的收益来源。油气企业承担的支出项目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税赋(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社会税、矿产资源开采税、出口收益税、出口关税、所得税、超额利润税等)、操作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等;服务企业的支出项目主要有设备购置、税赋(财产税、进出口关税、个人所得税、社会税、所得税等)、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等。从税种上看,服务企业无需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税、出口收益税和超额利润税,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服务企业的成本费用多数都来自自有设备和人员,进行税务筹划的可操作性会更强。

本文以收入为基本变量构建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油气业务的综合效益模型,主要变量设置如下:

1)油气企业收入(Ru),主要是原油销售收入,受产量和油价影响;

2)油气企业资本性支出(Iu),主要是油气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购置与自建,受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影响;

3)油气企业收益性支出(Cu),主要是采油作业、销售运输、管理等期间费用支出,受企业自身开采水平、管理水平及成本控制压力影响;

4)服务企业收入(Rs),主要是通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物资材料采购等从油气企业获得的收入,受油气企业投资规模以及作业规模影响。

相关参数设置如下:

1)油气企业资本性支出(Iu)为每年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该比例初始设为10%,即每年每20亿美元的收入中有2亿美元用来进行资产投资。服务企业在油气企业资本性支出(Iu)中所占份额为(Ic),该份额的比例初始设为40%;

2)油气企业收益性支出(Cu)为每年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该比列初始设为60%,即每20亿美元收入中有12亿美元用来支付开采、运销及管理等支出。服务企业在收益性支出(Cu)中的份额为(Cc),该份额的比例初始设为5%;

3)油气企业年折旧额(Du)为油气企业年销售收入的固定比列,该比列设为10%;

4)服务企业成本(Cs)为服务企业收入(Rs)的固定比例,该比列初始设为30%,即服务企业的利润率为70%,Rs=Cc+Ic。

基于上述变量和参数假设,油气企业和服务企业的收益以及中国石油整体收益(这三项分别表示为Pu、Ps、Pt)可以表述如下:

1)油气企业现金收益:Pu=Ru-Iu-Cu+Du-CITu(油田企业所得税)-EPTu(油田企业超额利润税)

2)服务企业现金收益:Ps=Ic+Cc-Cs-CITs (服务企业所得税)

3)中国石油整体现金收益:

Pt=Pu+Ps=Ru-Iu-Cu+Du-CITu-EPTu+Ic+Cc-Cs-CITs=0.3592Ru-EPTu

三、综合效益模型的数据论证

1. 单一变量的简单变动

假设上游收入为20亿美元,根据模型构建过程中的假定条件及比例,通过模型计算得出超额利润税为0.82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592×20-0.82=6.3640亿美元。

第一,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资本性支出中服务企业的份额由Ic 提高到

1.5Ic,占到资本性支出的60%,则超额利润税仍为0.82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704×20-0.82=6.5880亿美元。

第二,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收益性支出中服务企业的份额由Cc提高到

1.5Cc,占收益性支出的7.5%,则超额利润税仍为0.82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676×20-0.82=6.5320亿美元。

第三,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上游企业资本性支出由Iu提高到1.5Iu,达到收入的15%,则超额利润税为0.385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204×20-0.385=6.0230亿美元。

第四,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上游企业收益性支出由Cu提高到1.5Cu,达到收入的90%,则超额利润税为0,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1276×20=2.5520亿美元。

第五,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将服务企业盈利能力〔Ps/(Cc+Ic-Cs)〕由70%提高到80%,则超额利润税仍为0.82亿美元,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为:0.3648×20-0.82=6.4760亿美元。

通过变动分析可以看出,在我们可以很好地控制服务企业含量的情况下,提高服务份额以及服务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对提高中国石油整体的现金收益有正向作用。提高上游的资本性支出虽然可以节约超额利润税,但不利于中国石油整体现金收益的提高,提高上游企业收益性支出也不利于中国石油整体现金收益的提高。

2. 敏感性分析

为测试单一变量对中国石油可以获得的整体现金收益的影响大小,对资本性支出中服务企业份额(Ic)、收益性支出中服务企业份额(Cc),上游企业资本性支出(Iu)、上游企业收益性支出(Cu)以及服务企业盈利能力〔Ps/(Cc+Ic-Cs)〕进行敏感性测试。通过测试结果可以看出:

1)提高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整体收益是不利的;

2)其余三个指标的提高对提高中国石油整体的现金收益有利,但是幅度有限;

3)在对整体收益有正向作用的因素中,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最重要的因素;

4)敏感性分析的测试结论与单一变量的简单变动所得出的结论一致。

四、对实施中国石油在哈收益最大化战略的建议

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16年的投资合作与发展过程中,哈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态度渐趋强硬,油气行业政策由松而紧。中国石油在哈经营受制于其不断调整的税费体制,2009年新税法提高超额利润税后,石油公司综合所得类税负达到税前利润的40%以上,极大地压缩了石油企业的利润。通过把上游企业或服务企业割裂开来进行投资和收益控制,已经很难取得比较明显的整体效益,只有将中国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上游投资企业和相应的服务企业看作一个结构性团队,才有可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收益最大化,收益最大化的实现过程即整合中国石油整体资源的过程。

在符合哈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满足中国石油在哈油气业务发展的同时,适当增加高税区费用,控制上游企业的利润,将其转移到低税区企业,就是实施中国石油收益最大化的一条战略思路,在这个思路下,由严格假设条件的模型分析可得到方向性措施如下。

1)提高服务企业自身的净利润/净收益水平。

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提高实际净收益水平。一是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降低自己在哈国的纳税基数,从而节约一部分所得税费用;二是通过强化管理控制期间费用。

2)提高服务企业在上游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中所占有的比例。

受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的“哈萨克斯坦含量”的限制,运输销售、科研支持等服务需要引入一定的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中国石油内部服务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业务的技术含量及专属水平,靠硬实力提高所占有的比例。

3) 上游企业扩大资本性支出投资。

该方式不应作为提高整体收益的措施,只能提高当年的整体现金收益,因为在后续期间需要陆续进行抵扣,而且海外投资不确定性太大,过大的资本性支出会增加未来收益的风险。

对高税负下中国石油在哈利益最大化的研究是动态的、系统的战略研究。本文仅从简单假设情况下的理想模型对其进行探讨,所得结论必然存在一定的偏差。今后还可以在模型中补充储量规模、产能建设、地缘政治、国际油价变动以及汇率变动等其他影响指标,构建更为符合实际的分析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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