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扩对欧盟外贸的影响

作者:张淑静

国际经济合作 2006年03期

  关税同盟在实现商品对内自由流动的同时,对外实行共同贸易政策,实施共同对外关税以及贸易保护措施。欧盟东扩意味着世界上第一大关税同盟的规则自动延伸到10个新成员国,提高了欧盟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声音,同时对非欧盟国家(包括中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引发了对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积极讨论以及对反倾销自动延伸的质疑,成为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又一亮点。

  对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影响

  1.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

  1968年7月1日,欧盟关税同盟成立之后,便开始对第三国实行共同对外关税政策。为了成员国的共同利益,欧盟希望达到促进世界贸易协调发展、逐渐废除国际贸易限制以及降低关税壁垒的目标。

  共同对外关税的协调,意味着欧盟国家必须以一个单独小组的形式参加国际贸易谈判,欧盟在国际贸易领域成为单一的关税区和统一的谈判力量。

  除了共同对外关税,欧盟还实施共同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应对第三国在向欧盟出口时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欧盟现行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数量限制、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非关税措施。

  2.《入盟条约》对共同贸易政策的安排

  从入盟之日起,共同贸易政策,涉及所有欧盟既有贸易法律法规,将自动扩大适用于新成员国,同时新成员国原有贸易政策自动失效。按照《入盟条约》第6条的规定,从入盟之日起,新成员国将无条件接受欧盟与第三方的双边协定,与其他成员国行使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新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渔业协定将由欧盟管理,新成员国将退出与第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

  《入盟条约》对涉及纺织品和钢材这两大敏感产品制定了特殊规定,具体表现在数量限制、关税税率以及关税配额的调整和过渡期安排。

  数量限制:从入盟之日起,欧盟与第三国签署的双边纺织品协定和安排将适用于新成员国。考虑到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情况,欧盟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数量限制将会调整。为此,在入盟日之前,欧盟与第三国就相关双边协定和安排的修改进行谈判;如果在入盟日之前对于双边纺织品协定和安排的修改还没生效,欧盟将调整其有关从第三国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规定,将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因素考虑在内。

  欧盟既有的对钢和钢产品进口的数量限制,将在考虑新成员国近年来从相关供应国进口钢产品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为此,在入盟日之前,欧盟与第三国就双边钢协定和安排的必要修改进行谈判。如果在入盟日之前对于双边钢和钢产品协定和安排的修改还没生效,欧盟将调整其有关从第三国进口钢和钢产品的规定,将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因素考虑在内。

  关税税率与关税配额:《入盟条约》只对匈牙利的非合金铝和马耳他的纺织品的进口关税做了过渡期安排。因为相对于欧盟水平,这两个国家相关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较低、配额较大,而相关进口品对其国内生产与消费影响重大,所以欧盟分别给予匈牙利和马耳他3年和5年的过渡期,限其逐步调高进口关税税率,降低配额,接近、直至达到欧盟水平。

  3.东扩后的共同贸易政策

  东扩后,共同贸易政策最易觉察的要数关税变化。所有新成员国必须将本国关税税率与欧盟拉平。对大部分新成员国(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除外)而言,意味着关税的降低,例如波兰入盟前的关税比欧盟高3倍。

  从入盟之日起,新成员国的海关管理部门就必须从欧盟居民和贸易从业者的利益出发,管理和控制它们的国界。这些国界以后将是欧盟的对外边界。因为没有共同体海关管理部门,所以在欧盟边界的任何地方,都要以协调的方式执行欧盟既定的海关法规。海关管理部门必须保证,税收征集和管理战略的开发与实施能够使国内税和欧盟海关税的征集、计算、支付、报告和审计准确无误,在国家层面和欧盟层面都应如此。

  对欧盟对外贸易的影响

  1.东扩能够增强欧盟的贸易谈判能力

  《欧共体条约》第133条(旧第113条)规定,如果需要与一个或几个国家或者与国际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欧洲委员会可以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部长理事会授权欧委会启动必要的谈判。部长理事会和欧委会应负责确保洽谈的协议与欧盟的政策和规则协调兼容。欧委会负责谈判,其间须向部长理事会任命的专门委员会请教、咨询。这个专门委员会是签约谈判过程中部长理事会的助手,协助贯彻部长理事会可能向它发出的指令。欧委会须按规定向专门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汇报谈判的进展状况。

  15个老成员国和10个新成员国都是WTO成员。在WTO框架内,东扩使欧盟以吸收合并的方式组成一个新的关税同盟,形成了一个拥有25个成员国、4.56亿人口、GDP达9万多亿美元的全球最大关税同盟。增加了10个新成员国的欧盟,其谈判能力会有显著提高,在WTO中的实力和地位都有所提高。当与第三国谈判时,尤为如此。

  借助强大的欧盟势力提高自身在国际上的地位,正是10新成员国申请入盟的重要原因之一。各成员国在三大欧盟机构拥有特定数量的席位和加权表决票。这样,在国际贸易谈判过程中,每一个成员国的声音都可以通过欧盟这个一体化组织在全球谈判中得以放大,对于小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2.关税同盟扩大的贸易转移效应对非欧盟国家有负面影响

  东扩造成的贸易转移效应,尽管对欧盟而言大大小于贸易创造效应,对欧盟的影响也很小,但对非欧盟国家的影响却比较明显,甚至引发了对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积极讨论以及对反倾销自动延伸的质疑。

  由欧盟东扩导致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使得欧盟的市场格局和外贸利益发生了偏重于中东欧国家的新变化。在入盟准备过程中,中东欧8国就已经逐渐获得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贸易成本下降优势,并按照欧盟的市场和消费要求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标准,再加上其所具有的地缘接近和文化差异较小等优势,这些国家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已经明显高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资源禀赋等方面非常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中东欧初级工业制成品对老欧盟成员国出口的迅速增长,已经替代了这些国家在欧盟市场的份额。不仅如此,东扩后来自中东欧国家的竞争,还将导致洛美协定国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使已有的贸易替代效应更加明显。

  3.东扩带给非欧盟国家的苦乐不均

  东扩使欧洲关税同盟的适用范围空前扩大,但是给非欧盟国家带来的苦乐不均,有些国家因此而受益,有些却遭受损失。共同对外关税水平总体下降,利于非欧盟国家(即第三国)对其出口;普惠制适用范围扩大,发展中国家受益;少数商品的关税税率提高,使向欧盟出口此类商品的第三国蒙受损失;技术壁垒、配额与反倾销措施适用范围的扩大,损害到许多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利益。中国就是一个典型实例。

  东扩后的欧盟整体对外关税水平低于东扩之前,因为新成员国的整体关税水平在东扩后大幅下降,所以总体而言对向欧盟出口的非欧盟国家是有利的。2004年3月,欧盟15国的平均关税为4%左右,而新成员国的平均关税约为9%,其中,匈牙利的平均税率(所有产品)在11%左右,波兰为15%。有关钟表、玩具、游戏、体育用品和人造珠宝的关税税率,在欧盟15国都低于5%,但是在东欧要高得多;在波兰,东扩前几个月的手表关税是20%至35%,人造珠宝的税率也在21%。东扩后,除了过渡期安排涉及的货物(匈牙利的非合金铝和马耳他的纺织品),新成员国其他货物的关税全部纳入欧盟的共同关税管理系统,即平均关税水平也从9%降至4%左右。

  不过,少数产品的关税在一些新成员国会有所上升,例如,部分电子及电气产品、轻工及纺织品,这对向新成员国出口此类产品的非欧盟国家是不利的。

  到2004年4月为止,欧盟15个老成员国都对中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然而在新成员国中,只有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这样做。入盟后,所有新成员国都开始对中国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惠制待遇。中国企业将从中受益,因为它们将享受优惠关税,进而增加出口,增加利润。

  在配额方面,欧盟15国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鞋类、陶餐具、瓷餐具、蘑菇罐头和大蒜等产品一直有配额限制,而新成员国在东扩前并无此类限制。东扩后,10个新成员国也对中国出口的这些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或配额限制,大大限制了中国的出口。

  4.欧盟纺织品配额使中国纺织业大喜大悲

  欧盟纺织品配额,在入盟日之后半年多的时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也使中国纺织业沉浮于大喜大悲之中。

  按照歧视性的《多种纤维协定》(MFA),欧盟对来自包括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纺织品服装进口实行严格的数量限制,作为纺织品大国的中国是首当其冲的受害国。

  2004年5月1日,以前不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配额限制的新成员国也开始对中国设限,使一直向新成员国出口纺织品的中国企业感到些许不安。但是,面对扩大的欧盟内部市场,尤其是纺织品配额制度的即将废除,中国纺织品企业又普遍感到了重大机遇的存在,认为一旦纺织品配额被取消,中国很可能成为最大的受惠国,欧盟将大幅增加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进口。2005年1月1日,世界纺织品贸易取消配额,进入一体化阶段。然而,中国纺织品企业盼来的不是世界纺织品贸易的春天,而是接连不断的打击。

  本着对世界市场负责的态度,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防御措施,防止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井喷现象。2005年1月1日对148项纺织品加征出口关税,5月20日再次宣布大幅调高其中78项纺织品的出口关税税率,多数是原来的5倍。但是,欧盟并不领情,5月27日,要求就中国的亚麻单纱和T恤的出口问题在WTO内进行正式磋商,威胁使用242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对此,中国采取了反制措施,宣布6月1日取消对81项纺织品的出口关税。这81项纺织品,包括5月20日调高出口关税税率的78项纺织品,外加3项产品,都是欧盟打算设限的产品。设限影响到中国超过23亿美元的出口和超过16万人的就业。虽然中国政府承认歧视性的242条款的法律效力,但要求欧盟提供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对欧盟产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的证据。

  好在6月11日达成的《上海协议》算是一个双赢协议,大大缓解了中欧纺织品贸易纠纷。根据协议,中国将在2007年底之前保证出口到欧洲的纺织品增长平稳过渡;欧盟承诺到2008年不再限制中国纺织品,而在2007年底之前只对10类中国纺织品设置进口增长幅度限制。双方还一致同意今后纺织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将通过协商解决。

  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式实施《上海协议》之前的一个月公告期,形成了中欧双方在管理上的“空档期”。在这期间,由于欧盟原有的自动进口许可制度仍然有效,只要进口商申领,欧盟就必须发放进口许可证。敏感、精明的欧盟进口商和中国生产商、出口商,“抢抓商机”,实现了大量的货物出口,并到达了欧盟的各个港口。7月12日之后,欧盟开始实施《上海协议》,超过配额量的货物就出现卡关现象,结果在欧洲的20多个港口积压了大量中国生产的纺织品。

  9月4-5日,中欧双方紧急磋商,12日正式通过中国输欧纺织品压港问题的解决方案,双方各自做出让步,责任较小的中国表现出较高姿态;14日欧盟成员国开始放行压港的中国纺织品。在中国纺织品压港事件中,欧盟进口商是最大的受害者,必须承担大量的仓储费、滞港费等多种费用;许多中国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利用了这次投机机遇,最后是有惊无险,也有不少企业蒙受损失。

  激化于东扩一周年之际的中欧纺织品贸易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欧盟取消了长期对中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中国生产厂家在配额时代被压抑很久的、相当大的生产能力就自然爆发出来。双方都需要一个适应阶段,必然需要一个调整期才能消除这种混乱状态。如果发生在东扩之前,中国面对的只是15个欧盟国家,现在面对的却是25个国家,遭受的损失和压力大大增加。

  在反复磋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暴露出25国欧盟以一个声音说话的难度。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Peter Mandelson)跟中方达成的协议,须经25国批准。在纺织品贸易方面,北欧的几个国家主张自由贸易,南欧和东欧国家则主张贸易保护,所以,曼德尔森有很大压力。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确实使欧盟纺织业面临严峻挑战,欧盟及各成员国必须采取增加投入等方式帮助纺织企业转型,同时向受损最严重的地区提供援助。欧盟纺织业应该加倍努力提高其生产效率,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发挥其技术、创造力等方面的优势,着重生产时尚、豪华产品,与中国企业开展错位竞争。

  中国纺织企业不仅要看到欧盟市场扩大带来的机遇,还要看到欧盟贸易保护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带来的挑战和危害。中国纺织品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利用全球纺织品一体化带来的机遇、加大出口是我们的权力,但也必须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因为现在世界贸易关系相互关联。中国正在适应世界,世界也在了解中国。

  5.对欧盟反倾销措施“自动延伸”合法性的质疑

  欧盟反倾销措施自动适用于新入盟10国的问题,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各WTO成员的普遍关注。2004年4月22-23日举行的WTO反倾销委员会工作组会议上,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巴西、哥伦比亚及中国台北的代表都对欧盟反倾销措施“自动延伸”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扩大后的25国欧盟,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经济因素和指标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相关经济指标的变化很可能导致评估基础的变化。欧盟应该重新计算原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对25国欧盟的出口价格和出口量总况的影响,确定原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是否对25国欧盟的相关产业构成了倾销;如果原先对产业的损害已不存在,则不能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在没有做到以上两点或者做到了但没有公诸于世之前,欧盟就将反倾销措施自动适用于新成员国,并且没有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这是不符合WTO相关法规的。

  6.东扩引发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讨论

  尽管欧盟表示东扩后不会更多地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然而,欧盟部分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升高,配额限制、技术壁垒、反倾销措施等适用范围扩大,尤其是反倾销适用范围的自动延伸,在相当一部分产品上构成了事实上的贸易政策趋严,给其他WTO成员向欧盟新成员国出口造成新的障碍,从而使其他WTO成员的经贸利益受损。为此,在欧盟东扩前后,一些国家(包括中国)已经就关税同盟扩大的补偿问题进行了谈判,内容涉及配额、关税等方面。

  如果欧洲关税同盟扩大致使其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对其他WTO成员造成贸易减损,这些成员有权要求与欧盟就此部分贸易减损进行磋商或谈判,并要求欧盟做出“补偿性调整”。

  尽管欧盟扩大确实产生了在关税税率、配额限制、反倾销措施等方面与GATT/WTO相违的结果,不过经验证明,因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自动扩大适用而获得补偿的成功案例很少,与欧盟的关税同盟补偿谈判进展不会太顺利。以往欧盟的历次扩大,都给非欧盟国家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或直接损失,遇到与其他GATT缔约方或WTO成员举行补偿谈判的问题,实质性的谈判结果很少。但是,欧盟对扩大后补偿的机制、原则、测度(公式及模型)以及完整的补偿方案等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非欧盟成员国也有不少经验之谈。

  非欧盟成员国的主要经验:一是尽管欧盟东扩导致的关税下降部分大大超过上升部分,或至少可以相抵,总体关税水平也低于入盟之前,但是,欧盟任何一种产品关税升高,都应向其他WTO成员给予补偿,关税下降部分属欧盟自主性贸易自由化行为,这种行为不能作为拒绝关税补偿的借口;二是补偿性调整的方式不限于调整关税税率,还包括相应增加配额数量、提供过渡性配额安排、限制出口补贴数量等;三是应要求欧盟提供详尽的相关资料,并由本国有关研究机构在专家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尽早提出自己的方案。

  由此可见,尽管针对东扩的关税同盟补偿谈判不会一帆风顺,但是只要努力争取,认真协商,还是有希望得到欧盟的补偿性调整。毕竟,15国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自动延伸到10个新成员国,导致部分关税税率升高和贸易政策趋严,给盟外其他WTO成员造成了经贸利益减损,违背了WTO相关规定,所以,WTO其他成员有权根据GATT第24条、第28条以及关于解释这两条的谅解等规定,要求欧盟做出补偿性调整。

作者介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张淑静

国际经济合作 2006年03期

  关税同盟在实现商品对内自由流动的同时,对外实行共同贸易政策,实施共同对外关税以及贸易保护措施。欧盟东扩意味着世界上第一大关税同盟的规则自动延伸到10个新成员国,提高了欧盟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声音,同时对非欧盟国家(包括中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引发了对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积极讨论以及对反倾销自动延伸的质疑,成为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又一亮点。

  对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影响

  1.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

  1968年7月1日,欧盟关税同盟成立之后,便开始对第三国实行共同对外关税政策。为了成员国的共同利益,欧盟希望达到促进世界贸易协调发展、逐渐废除国际贸易限制以及降低关税壁垒的目标。

  共同对外关税的协调,意味着欧盟国家必须以一个单独小组的形式参加国际贸易谈判,欧盟在国际贸易领域成为单一的关税区和统一的谈判力量。

  除了共同对外关税,欧盟还实施共同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应对第三国在向欧盟出口时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欧盟现行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数量限制、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非关税措施。

  2.《入盟条约》对共同贸易政策的安排

  从入盟之日起,共同贸易政策,涉及所有欧盟既有贸易法律法规,将自动扩大适用于新成员国,同时新成员国原有贸易政策自动失效。按照《入盟条约》第6条的规定,从入盟之日起,新成员国将无条件接受欧盟与第三方的双边协定,与其他成员国行使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新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渔业协定将由欧盟管理,新成员国将退出与第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

  《入盟条约》对涉及纺织品和钢材这两大敏感产品制定了特殊规定,具体表现在数量限制、关税税率以及关税配额的调整和过渡期安排。

  数量限制:从入盟之日起,欧盟与第三国签署的双边纺织品协定和安排将适用于新成员国。考虑到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情况,欧盟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数量限制将会调整。为此,在入盟日之前,欧盟与第三国就相关双边协定和安排的修改进行谈判;如果在入盟日之前对于双边纺织品协定和安排的修改还没生效,欧盟将调整其有关从第三国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规定,将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因素考虑在内。

  欧盟既有的对钢和钢产品进口的数量限制,将在考虑新成员国近年来从相关供应国进口钢产品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为此,在入盟日之前,欧盟与第三国就双边钢协定和安排的必要修改进行谈判。如果在入盟日之前对于双边钢和钢产品协定和安排的修改还没生效,欧盟将调整其有关从第三国进口钢和钢产品的规定,将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因素考虑在内。

  关税税率与关税配额:《入盟条约》只对匈牙利的非合金铝和马耳他的纺织品的进口关税做了过渡期安排。因为相对于欧盟水平,这两个国家相关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较低、配额较大,而相关进口品对其国内生产与消费影响重大,所以欧盟分别给予匈牙利和马耳他3年和5年的过渡期,限其逐步调高进口关税税率,降低配额,接近、直至达到欧盟水平。

  3.东扩后的共同贸易政策

  东扩后,共同贸易政策最易觉察的要数关税变化。所有新成员国必须将本国关税税率与欧盟拉平。对大部分新成员国(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除外)而言,意味着关税的降低,例如波兰入盟前的关税比欧盟高3倍。

  从入盟之日起,新成员国的海关管理部门就必须从欧盟居民和贸易从业者的利益出发,管理和控制它们的国界。这些国界以后将是欧盟的对外边界。因为没有共同体海关管理部门,所以在欧盟边界的任何地方,都要以协调的方式执行欧盟既定的海关法规。海关管理部门必须保证,税收征集和管理战略的开发与实施能够使国内税和欧盟海关税的征集、计算、支付、报告和审计准确无误,在国家层面和欧盟层面都应如此。

  对欧盟对外贸易的影响

  1.东扩能够增强欧盟的贸易谈判能力

  《欧共体条约》第133条(旧第113条)规定,如果需要与一个或几个国家或者与国际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欧洲委员会可以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部长理事会授权欧委会启动必要的谈判。部长理事会和欧委会应负责确保洽谈的协议与欧盟的政策和规则协调兼容。欧委会负责谈判,其间须向部长理事会任命的专门委员会请教、咨询。这个专门委员会是签约谈判过程中部长理事会的助手,协助贯彻部长理事会可能向它发出的指令。欧委会须按规定向专门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汇报谈判的进展状况。

  15个老成员国和10个新成员国都是WTO成员。在WTO框架内,东扩使欧盟以吸收合并的方式组成一个新的关税同盟,形成了一个拥有25个成员国、4.56亿人口、GDP达9万多亿美元的全球最大关税同盟。增加了10个新成员国的欧盟,其谈判能力会有显著提高,在WTO中的实力和地位都有所提高。当与第三国谈判时,尤为如此。

  借助强大的欧盟势力提高自身在国际上的地位,正是10新成员国申请入盟的重要原因之一。各成员国在三大欧盟机构拥有特定数量的席位和加权表决票。这样,在国际贸易谈判过程中,每一个成员国的声音都可以通过欧盟这个一体化组织在全球谈判中得以放大,对于小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2.关税同盟扩大的贸易转移效应对非欧盟国家有负面影响

  东扩造成的贸易转移效应,尽管对欧盟而言大大小于贸易创造效应,对欧盟的影响也很小,但对非欧盟国家的影响却比较明显,甚至引发了对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积极讨论以及对反倾销自动延伸的质疑。

  由欧盟东扩导致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使得欧盟的市场格局和外贸利益发生了偏重于中东欧国家的新变化。在入盟准备过程中,中东欧8国就已经逐渐获得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贸易成本下降优势,并按照欧盟的市场和消费要求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标准,再加上其所具有的地缘接近和文化差异较小等优势,这些国家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已经明显高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资源禀赋等方面非常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中东欧初级工业制成品对老欧盟成员国出口的迅速增长,已经替代了这些国家在欧盟市场的份额。不仅如此,东扩后来自中东欧国家的竞争,还将导致洛美协定国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使已有的贸易替代效应更加明显。

  3.东扩带给非欧盟国家的苦乐不均

  东扩使欧洲关税同盟的适用范围空前扩大,但是给非欧盟国家带来的苦乐不均,有些国家因此而受益,有些却遭受损失。共同对外关税水平总体下降,利于非欧盟国家(即第三国)对其出口;普惠制适用范围扩大,发展中国家受益;少数商品的关税税率提高,使向欧盟出口此类商品的第三国蒙受损失;技术壁垒、配额与反倾销措施适用范围的扩大,损害到许多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利益。中国就是一个典型实例。

  东扩后的欧盟整体对外关税水平低于东扩之前,因为新成员国的整体关税水平在东扩后大幅下降,所以总体而言对向欧盟出口的非欧盟国家是有利的。2004年3月,欧盟15国的平均关税为4%左右,而新成员国的平均关税约为9%,其中,匈牙利的平均税率(所有产品)在11%左右,波兰为15%。有关钟表、玩具、游戏、体育用品和人造珠宝的关税税率,在欧盟15国都低于5%,但是在东欧要高得多;在波兰,东扩前几个月的手表关税是20%至35%,人造珠宝的税率也在21%。东扩后,除了过渡期安排涉及的货物(匈牙利的非合金铝和马耳他的纺织品),新成员国其他货物的关税全部纳入欧盟的共同关税管理系统,即平均关税水平也从9%降至4%左右。

  不过,少数产品的关税在一些新成员国会有所上升,例如,部分电子及电气产品、轻工及纺织品,这对向新成员国出口此类产品的非欧盟国家是不利的。

  到2004年4月为止,欧盟15个老成员国都对中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然而在新成员国中,只有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这样做。入盟后,所有新成员国都开始对中国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惠制待遇。中国企业将从中受益,因为它们将享受优惠关税,进而增加出口,增加利润。

  在配额方面,欧盟15国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鞋类、陶餐具、瓷餐具、蘑菇罐头和大蒜等产品一直有配额限制,而新成员国在东扩前并无此类限制。东扩后,10个新成员国也对中国出口的这些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或配额限制,大大限制了中国的出口。

  4.欧盟纺织品配额使中国纺织业大喜大悲

  欧盟纺织品配额,在入盟日之后半年多的时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也使中国纺织业沉浮于大喜大悲之中。

  按照歧视性的《多种纤维协定》(MFA),欧盟对来自包括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纺织品服装进口实行严格的数量限制,作为纺织品大国的中国是首当其冲的受害国。

  2004年5月1日,以前不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配额限制的新成员国也开始对中国设限,使一直向新成员国出口纺织品的中国企业感到些许不安。但是,面对扩大的欧盟内部市场,尤其是纺织品配额制度的即将废除,中国纺织品企业又普遍感到了重大机遇的存在,认为一旦纺织品配额被取消,中国很可能成为最大的受惠国,欧盟将大幅增加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进口。2005年1月1日,世界纺织品贸易取消配额,进入一体化阶段。然而,中国纺织品企业盼来的不是世界纺织品贸易的春天,而是接连不断的打击。

  本着对世界市场负责的态度,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防御措施,防止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井喷现象。2005年1月1日对148项纺织品加征出口关税,5月20日再次宣布大幅调高其中78项纺织品的出口关税税率,多数是原来的5倍。但是,欧盟并不领情,5月27日,要求就中国的亚麻单纱和T恤的出口问题在WTO内进行正式磋商,威胁使用242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对此,中国采取了反制措施,宣布6月1日取消对81项纺织品的出口关税。这81项纺织品,包括5月20日调高出口关税税率的78项纺织品,外加3项产品,都是欧盟打算设限的产品。设限影响到中国超过23亿美元的出口和超过16万人的就业。虽然中国政府承认歧视性的242条款的法律效力,但要求欧盟提供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对欧盟产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的证据。

  好在6月11日达成的《上海协议》算是一个双赢协议,大大缓解了中欧纺织品贸易纠纷。根据协议,中国将在2007年底之前保证出口到欧洲的纺织品增长平稳过渡;欧盟承诺到2008年不再限制中国纺织品,而在2007年底之前只对10类中国纺织品设置进口增长幅度限制。双方还一致同意今后纺织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将通过协商解决。

  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式实施《上海协议》之前的一个月公告期,形成了中欧双方在管理上的“空档期”。在这期间,由于欧盟原有的自动进口许可制度仍然有效,只要进口商申领,欧盟就必须发放进口许可证。敏感、精明的欧盟进口商和中国生产商、出口商,“抢抓商机”,实现了大量的货物出口,并到达了欧盟的各个港口。7月12日之后,欧盟开始实施《上海协议》,超过配额量的货物就出现卡关现象,结果在欧洲的20多个港口积压了大量中国生产的纺织品。

  9月4-5日,中欧双方紧急磋商,12日正式通过中国输欧纺织品压港问题的解决方案,双方各自做出让步,责任较小的中国表现出较高姿态;14日欧盟成员国开始放行压港的中国纺织品。在中国纺织品压港事件中,欧盟进口商是最大的受害者,必须承担大量的仓储费、滞港费等多种费用;许多中国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利用了这次投机机遇,最后是有惊无险,也有不少企业蒙受损失。

  激化于东扩一周年之际的中欧纺织品贸易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欧盟取消了长期对中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中国生产厂家在配额时代被压抑很久的、相当大的生产能力就自然爆发出来。双方都需要一个适应阶段,必然需要一个调整期才能消除这种混乱状态。如果发生在东扩之前,中国面对的只是15个欧盟国家,现在面对的却是25个国家,遭受的损失和压力大大增加。

  在反复磋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暴露出25国欧盟以一个声音说话的难度。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Peter Mandelson)跟中方达成的协议,须经25国批准。在纺织品贸易方面,北欧的几个国家主张自由贸易,南欧和东欧国家则主张贸易保护,所以,曼德尔森有很大压力。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确实使欧盟纺织业面临严峻挑战,欧盟及各成员国必须采取增加投入等方式帮助纺织企业转型,同时向受损最严重的地区提供援助。欧盟纺织业应该加倍努力提高其生产效率,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发挥其技术、创造力等方面的优势,着重生产时尚、豪华产品,与中国企业开展错位竞争。

  中国纺织企业不仅要看到欧盟市场扩大带来的机遇,还要看到欧盟贸易保护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带来的挑战和危害。中国纺织品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利用全球纺织品一体化带来的机遇、加大出口是我们的权力,但也必须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因为现在世界贸易关系相互关联。中国正在适应世界,世界也在了解中国。

  5.对欧盟反倾销措施“自动延伸”合法性的质疑

  欧盟反倾销措施自动适用于新入盟10国的问题,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各WTO成员的普遍关注。2004年4月22-23日举行的WTO反倾销委员会工作组会议上,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巴西、哥伦比亚及中国台北的代表都对欧盟反倾销措施“自动延伸”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扩大后的25国欧盟,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经济因素和指标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相关经济指标的变化很可能导致评估基础的变化。欧盟应该重新计算原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对25国欧盟的出口价格和出口量总况的影响,确定原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是否对25国欧盟的相关产业构成了倾销;如果原先对产业的损害已不存在,则不能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在没有做到以上两点或者做到了但没有公诸于世之前,欧盟就将反倾销措施自动适用于新成员国,并且没有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这是不符合WTO相关法规的。

  6.东扩引发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讨论

  尽管欧盟表示东扩后不会更多地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然而,欧盟部分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升高,配额限制、技术壁垒、反倾销措施等适用范围扩大,尤其是反倾销适用范围的自动延伸,在相当一部分产品上构成了事实上的贸易政策趋严,给其他WTO成员向欧盟新成员国出口造成新的障碍,从而使其他WTO成员的经贸利益受损。为此,在欧盟东扩前后,一些国家(包括中国)已经就关税同盟扩大的补偿问题进行了谈判,内容涉及配额、关税等方面。

  如果欧洲关税同盟扩大致使其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对其他WTO成员造成贸易减损,这些成员有权要求与欧盟就此部分贸易减损进行磋商或谈判,并要求欧盟做出“补偿性调整”。

  尽管欧盟扩大确实产生了在关税税率、配额限制、反倾销措施等方面与GATT/WTO相违的结果,不过经验证明,因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自动扩大适用而获得补偿的成功案例很少,与欧盟的关税同盟补偿谈判进展不会太顺利。以往欧盟的历次扩大,都给非欧盟国家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或直接损失,遇到与其他GATT缔约方或WTO成员举行补偿谈判的问题,实质性的谈判结果很少。但是,欧盟对扩大后补偿的机制、原则、测度(公式及模型)以及完整的补偿方案等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非欧盟成员国也有不少经验之谈。

  非欧盟成员国的主要经验:一是尽管欧盟东扩导致的关税下降部分大大超过上升部分,或至少可以相抵,总体关税水平也低于入盟之前,但是,欧盟任何一种产品关税升高,都应向其他WTO成员给予补偿,关税下降部分属欧盟自主性贸易自由化行为,这种行为不能作为拒绝关税补偿的借口;二是补偿性调整的方式不限于调整关税税率,还包括相应增加配额数量、提供过渡性配额安排、限制出口补贴数量等;三是应要求欧盟提供详尽的相关资料,并由本国有关研究机构在专家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尽早提出自己的方案。

  由此可见,尽管针对东扩的关税同盟补偿谈判不会一帆风顺,但是只要努力争取,认真协商,还是有希望得到欧盟的补偿性调整。毕竟,15国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自动延伸到10个新成员国,导致部分关税税率升高和贸易政策趋严,给盟外其他WTO成员造成了经贸利益减损,违背了WTO相关规定,所以,WTO其他成员有权根据GATT第24条、第28条以及关于解释这两条的谅解等规定,要求欧盟做出补偿性调整。

作者介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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