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指南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指南

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3、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对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审查招标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是否依法建立。

6、审查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公开、公平、公正性。

7、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监督。

8、监督中标人的确定是否合法,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9、总结、交流、推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10、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的场地服务、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

4、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5、收集信息,发布有关信息,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等服务。

6、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7、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8、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9、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10、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场内各方交易主体资格

1、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条件者,即可自行在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及场内守则

(一)进场交易流程(见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图)

(二)进场交易程序

1、招标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备案登记。办理工程招标备案登记须持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交易窗口领取)

(2)立项批文及招标核准意见(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批手续(复印件)(施

工招标)

(5)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复印件)(施工招标)

(6)施工图预算书或最高控制价预算书(施工招标)

(7)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8)招标代理合同(副本)(委托招标)

以上资料齐全,二个工作天即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完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投标邀请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接受投标报名。专业工程在交易中心场内按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和要求接受投标申请人

报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网上报名,投标单位自行登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mmztb.com.cn/)持本企业招投标密匙进行网络报名,报名成功后打印《茂名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报名回执》,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自行下截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投标文件。

4、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按招标公告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1)不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凡符合招标项目工程专业要求和资质等级要求的企业,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投标报名,领取报名回执,获取招标文件。有形建筑市场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2)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后,招标人应提交投标人名单、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给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招标人将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投诉,公示期过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召开标前会议(勘踏现场、招标答疑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疑问,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在上述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有形建筑市场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7、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由招标人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共同受理,做好签收保管,并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8、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9、召开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监督和见证服务。开标程序如下:

(1)会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布会场纪律。场内严禁吸烟;凡与开标无关人员退场;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信工具,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投标人员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2)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

(3)领导讲话(招标人如果有此项安排的)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5)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予以拆封、宣读。

(6)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

(7)需要宣布评标方法等其他事项的。

(8)投标人澄清开标内容的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要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会议结束

10、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所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推举出评委主任;

(2)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宣读评标纪律,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举行标前会,主要介绍工程项目主要概况及开标情况;

(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文件送达签收情况的记录;

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专家抽取记录;

③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签到情况;

④投标文件检查及确认情况;

⑤开标记录情况;

⑥投标文件初审(符合性检查)一览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的资格审查情况;

⑦废标情况的说明;

⑧详评或终评一览表及排序情况;

⑨澄清、补正及说明、签定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纪要等;

⑩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

11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评标结束,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举行标后会,中心工作人员收集好所有评标资料,并将所有投标资料封存,解封时间需可以中标公示期过后无投诉的方可开封。所有人员均不可以把投标资料带离评标室,

11、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2、中标人公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信息发布公示中标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有形建筑市场提供见证服务。(中标人公示格式有形建筑市场提供)

13、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概况、招标过程等;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范、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4、缴费。招标人、中标人缴纳相关费用。

15、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进行公示期间,无投诉的,且经检查院查询无行贿受贿记录

的,公示期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由公共资源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6、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7、办理中标情况登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送合同和中标情况登记表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办理中标情况登记手续。

(三)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2、服从有形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3、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交易道德;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4、不互相串通搞不正当竞争,不用虚假宣传抬高自己,贬低他人。

5、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有关部门做到政务公开,按规定时限办理手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高效、优质服务,切实履行社会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7、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遇到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8、在交易活动中廉洁奉公,严禁行贿、受贿、索贿。

9、爱护有形建筑市场内各种设备、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10、讲究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吵闹,不乱丢垃圾,保持场内清洁卫生。

11、公众场合,禁止吸烟。

五、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制度

(一)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制度

1、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须在国家或省、市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方为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南方日报、粤港信息报、广东建设报、广东投资招商网

(www.gdtzzs.gov.cn).

茂名市发展计划局指定:茂名日报、茂名信息网(http://www.maoming.gov.cn)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市级发布媒体。

2、招标公告发布前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5)工程规模;

(6)投标申请人专业类别要求;

(7)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

(8)立项批准部门文号;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部门及文号;

(10)资金来源;

(11)计划开、竣工时间;

(12)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13)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14)报名截止时间;

(15)报名地点;

(16)公告发布时间。

4、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投标报名制度

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由招投标监管理部门按核准的《招标公告》内容发布招标信息,有形建筑

市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和时间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接受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申请人在报名中须注意下列事项:

1、外地企业参加投标报名必须先到茂名市建设局建管科备案后,领取单项工程投标登记表到有形建筑市场报名。

2、参加投标项目的在茂名驻有分公司的外地企业,无论总公司或驻茂分公司参加投标报名必须持总公司法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3、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之前不得再参加拟招标项目工程的报名,并且要在该工程竣工之后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交易中心备案。(属于施工招标)同一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报名投标。

4、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招标项目工程的专业要求和资质等级要求。

5、参加投标报名的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参加本工程投标申请介绍信;

(2)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6)投标报名表(有形建筑市场提供);

(7)招标人或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标申请人必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到有形建筑

市场报名,逾期不受理。

(三)中标结果公示制度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规模、招标方式、中标价、开标时间、中标人名称、中标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公示开始时间、公示结束时间。

3、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本进行编制。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时,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

3、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2)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3)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4)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5)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6)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7)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8)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9)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10)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1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六、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5]22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有形建筑市场见证服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工作室。

5、评标期间监督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评标出现异议或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等,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评标专家守则

1、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即时答复通知人。

2、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或聘书亲自参加评标,并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4、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5、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6、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形建筑市场或有关监督部门举报。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

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准复印或将评标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

8、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的许可。

10、评标前,应自觉关闭一切通讯设备并主动将通讯设备临时交由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封存保管。

(三)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

1、依据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制度。

2、在开标会前,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员的监督下从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3、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委员会人数,确定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人数。

4、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单位代表、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员同时在场。招标单位代表执行抽取,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员负责监督。

5、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按抽取先后顺序记录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名单上注明原因。

6、按抽取先后顺序通知的评标专家满足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则不再继续通知。

7、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的需要时,可增加抽取人数。

8、抽取评标专家工作完成后,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由有形建筑市场备案。

(四)评标室管理制度

1、只有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除外)。

2、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包括不得随意与室外人员交谈、去卫生间需告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手机、寻呼机及其它通讯器材一律关闭,放入保存袋中交由有形建筑市场指定专人暂时保管。

3、组织评标的负责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在评标前须对参加评标的人员宣读评标纪律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评标前监督、评标中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参与评标的人应自觉接受监督。

6、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标资格、没收专家证书并从专家库中除名,向社会公开曝光、罚款等处罚。

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置办法

为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五)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六)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九)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十一)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十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十三)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十四)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十五)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部门、地点和电话:

(1)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2)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建设局纪检组

(4)茂名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指南

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3、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对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审查招标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是否依法建立。

6、审查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公开、公平、公正性。

7、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监督。

8、监督中标人的确定是否合法,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9、总结、交流、推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10、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的场地服务、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

4、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5、收集信息,发布有关信息,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等服务。

6、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7、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8、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9、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10、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场内各方交易主体资格

1、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条件者,即可自行在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及场内守则

(一)进场交易流程(见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图)

(二)进场交易程序

1、招标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备案登记。办理工程招标备案登记须持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交易窗口领取)

(2)立项批文及招标核准意见(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批手续(复印件)(施

工招标)

(5)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复印件)(施工招标)

(6)施工图预算书或最高控制价预算书(施工招标)

(7)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8)招标代理合同(副本)(委托招标)

以上资料齐全,二个工作天即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完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投标邀请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接受投标报名。专业工程在交易中心场内按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和要求接受投标申请人

报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网上报名,投标单位自行登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mmztb.com.cn/)持本企业招投标密匙进行网络报名,报名成功后打印《茂名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报名回执》,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自行下截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投标文件。

4、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按招标公告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1)不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凡符合招标项目工程专业要求和资质等级要求的企业,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投标报名,领取报名回执,获取招标文件。有形建筑市场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2)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后,招标人应提交投标人名单、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给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招标人将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投诉,公示期过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召开标前会议(勘踏现场、招标答疑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疑问,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在上述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有形建筑市场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7、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由招标人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共同受理,做好签收保管,并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8、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9、召开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监督和见证服务。开标程序如下:

(1)会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布会场纪律。场内严禁吸烟;凡与开标无关人员退场;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信工具,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投标人员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2)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

(3)领导讲话(招标人如果有此项安排的)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5)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予以拆封、宣读。

(6)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

(7)需要宣布评标方法等其他事项的。

(8)投标人澄清开标内容的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要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会议结束

10、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所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推举出评委主任;

(2)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宣读评标纪律,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举行标前会,主要介绍工程项目主要概况及开标情况;

(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文件送达签收情况的记录;

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专家抽取记录;

③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签到情况;

④投标文件检查及确认情况;

⑤开标记录情况;

⑥投标文件初审(符合性检查)一览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的资格审查情况;

⑦废标情况的说明;

⑧详评或终评一览表及排序情况;

⑨澄清、补正及说明、签定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纪要等;

⑩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

11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评标结束,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举行标后会,中心工作人员收集好所有评标资料,并将所有投标资料封存,解封时间需可以中标公示期过后无投诉的方可开封。所有人员均不可以把投标资料带离评标室,

11、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2、中标人公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信息发布公示中标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有形建筑市场提供见证服务。(中标人公示格式有形建筑市场提供)

13、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概况、招标过程等;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范、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4、缴费。招标人、中标人缴纳相关费用。

15、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进行公示期间,无投诉的,且经检查院查询无行贿受贿记录

的,公示期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由公共资源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6、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7、办理中标情况登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送合同和中标情况登记表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办理中标情况登记手续。

(三)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2、服从有形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3、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交易道德;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4、不互相串通搞不正当竞争,不用虚假宣传抬高自己,贬低他人。

5、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有关部门做到政务公开,按规定时限办理手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高效、优质服务,切实履行社会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7、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遇到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8、在交易活动中廉洁奉公,严禁行贿、受贿、索贿。

9、爱护有形建筑市场内各种设备、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10、讲究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吵闹,不乱丢垃圾,保持场内清洁卫生。

11、公众场合,禁止吸烟。

五、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制度

(一)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制度

1、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须在国家或省、市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方为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南方日报、粤港信息报、广东建设报、广东投资招商网

(www.gdtzzs.gov.cn).

茂名市发展计划局指定:茂名日报、茂名信息网(http://www.maoming.gov.cn)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市级发布媒体。

2、招标公告发布前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5)工程规模;

(6)投标申请人专业类别要求;

(7)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

(8)立项批准部门文号;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部门及文号;

(10)资金来源;

(11)计划开、竣工时间;

(12)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13)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14)报名截止时间;

(15)报名地点;

(16)公告发布时间。

4、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投标报名制度

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由招投标监管理部门按核准的《招标公告》内容发布招标信息,有形建筑

市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和时间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接受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申请人在报名中须注意下列事项:

1、外地企业参加投标报名必须先到茂名市建设局建管科备案后,领取单项工程投标登记表到有形建筑市场报名。

2、参加投标项目的在茂名驻有分公司的外地企业,无论总公司或驻茂分公司参加投标报名必须持总公司法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3、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之前不得再参加拟招标项目工程的报名,并且要在该工程竣工之后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交易中心备案。(属于施工招标)同一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报名投标。

4、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招标项目工程的专业要求和资质等级要求。

5、参加投标报名的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参加本工程投标申请介绍信;

(2)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6)投标报名表(有形建筑市场提供);

(7)招标人或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标申请人必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到有形建筑

市场报名,逾期不受理。

(三)中标结果公示制度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规模、招标方式、中标价、开标时间、中标人名称、中标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公示开始时间、公示结束时间。

3、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本进行编制。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时,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

3、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2)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3)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4)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5)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6)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7)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8)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9)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10)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1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六、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5]22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有形建筑市场见证服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工作室。

5、评标期间监督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评标出现异议或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等,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评标专家守则

1、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即时答复通知人。

2、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或聘书亲自参加评标,并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4、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5、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6、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形建筑市场或有关监督部门举报。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

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准复印或将评标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

8、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的许可。

10、评标前,应自觉关闭一切通讯设备并主动将通讯设备临时交由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封存保管。

(三)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

1、依据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制度。

2、在开标会前,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员的监督下从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3、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委员会人数,确定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人数。

4、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单位代表、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员同时在场。招标单位代表执行抽取,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员负责监督。

5、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按抽取先后顺序记录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名单上注明原因。

6、按抽取先后顺序通知的评标专家满足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则不再继续通知。

7、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的需要时,可增加抽取人数。

8、抽取评标专家工作完成后,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由有形建筑市场备案。

(四)评标室管理制度

1、只有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除外)。

2、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包括不得随意与室外人员交谈、去卫生间需告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手机、寻呼机及其它通讯器材一律关闭,放入保存袋中交由有形建筑市场指定专人暂时保管。

3、组织评标的负责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在评标前须对参加评标的人员宣读评标纪律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评标前监督、评标中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参与评标的人应自觉接受监督。

6、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标资格、没收专家证书并从专家库中除名,向社会公开曝光、罚款等处罚。

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置办法

为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五)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六)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九)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十一)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十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十三)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十四)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十五)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部门、地点和电话:

(1)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2)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建设局纪检组

(4)茂名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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