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暑期社会实践个人总结

许昌市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调研及对策分析

许昌地处中原腹地,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以烟草加工、煤炭、电力、机械、纺织、建材六大行业为骨干,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从总体上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耕地由农用专为非农土地。

表一是许昌市2003—2010年间耕地面积随城市化水平提高而发生相应变化的一组数据。

表一:

伴随着城市化的过程,耕地不断减少,主要原因为:建设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灾毁、其他。正是以上几个因素,导致了许昌市周边地区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通过调查问卷,普遍显示, 大部分农民在失地前的主要收入是粮食种植和养

殖收入,虽然年总收入不多,但是相对比较稳定。按照以往的生活方式,他们种粮、种菜自给自足,燃料费支出也很少。而失去土地之后,在土地征用方面,尽管政府给予了经济补偿和房屋赔偿,表面上看数量相当可观。但农民的支出也随之加大。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家庭的赔偿金基本上都用在了建设新居,个别家庭还动用补偿金。甚至出现补、赔不抵支的情况。随着水、电及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况,政府的补助、赔偿款将在短时期内很快消费掉,失地农民将在生活上出现问题。

而就针对许昌市周边地区失地农民目前的这种生存状态以及凸显出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与措施。

(一)农民方面:

本次实践活动一共去了26个村,包括宋庄、罗庄、郭楼、陈庄、老户陈、新装、铁炉、王庄、皮胡庄、宋庄、大坑里庄、将官池、邓庄、赵湾、半截河、徐庄、汪庄、吴庄、王庄、孙庄、徐湾、董庄、黄庄、许湾、十辈陈、菅庄。通过尽可能全面踩点抽样,我们许昌市东南西北城郊区地区做了全面调查。在调查问卷中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对于土地被征用,不同年龄、不同家庭的态度明显不同。(见表二、三)

表二:

表三:

表四:

本次调研我们共访问了285名群众,其中最小的20岁,最大的79岁,由表二可见近65.4%的受访群众年龄在20~60岁之间,从而保证此次调研能够比较科学、合理、全面的反映出被调查地区的真实情况。

由表二、三和表四可见,失地农民对于当前生活状态的满意程度情况是不容乐观的。其中,有42.3%的比例认为收入水平较之以前呈下降状态,而认为收入有所提高和维持不变的均不到30%。综合我们调研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失地农民中两极分化现象较为明显。区位较差的失地农民,特别是老年人,没有收入的也为数不少;区位较好,自主创业的收入水平较高,甚者拥有私家车。

征地是国家建设需要,一般农民是支持的,而且多数农民认为征地对于他们来说暂时是有利的。但认为征地补偿款偏低,他们说土地是子孙万代的命根子,每亩4万元左右的补偿金就要了他们的命根子很不合理。一位调查户说:“征地问题上,什么都是政府说了算,征地补偿款很少,征地后农民没地又没钱。”而一些村集体把征地款全数分给农民,个别农民拿到征地款后大手大脚很快就花光了,有的甚至用去赌博。此类现象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占有一部分比例.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对于征地,持不满意态度的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较之于60岁以下的部分, 他们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更为深厚.同时,部分家庭不合理的使用补偿款,致使家庭生活质量严重下降,这也是农民方面存在的一个重要的不足之处.

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建议村集体不要分光征地款,利用一部分来办自己村的工厂,雇佣本村的失地农民,以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二)土地征用占用者方面

许昌市周边地区耕地主要被开发为交通、建筑和工业用地三个方面,其所占比重依次为28.50%、43.80%、27.70%。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数据的可信程度是较高的.许昌市周边地区大部分地方在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商品房,建设交通设施.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应采取如下的响应措施:

1、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一是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

地位。从法律上讲,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应该是平等的,不能用公权侵犯私权,也不能用国有产权侵犯集体产权。就现行的法律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的过程,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必须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

二是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政府不能利用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目的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

三是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用地之前,政府部门有必要首先进行中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宣传(见附录文件一).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为此,必须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公正仲裁征地纠纷。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村委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公开征地事宜,倾听农民息见,防止暗箱操作,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个别人侵占群体利益,防止农村社会矛盾加剧。

2、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一是目前的现状中,我国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

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根据其最佳用途估价,农村土地转变成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门给予农民的补偿只是土地价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业的腰包。

二是土地征用补偿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

三是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

总之要建立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可以“以地换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与农民交换;可以用债券或股权方式补偿失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对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为,政府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征地问题上,农民始终是弱者,要尊重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让农民和农村集体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3、多渠道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

一是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二是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

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是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四是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4、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不仅是我国基本的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保险,对失地农民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传统的养老是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的收入来自养,或靠子女和配偶供养,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家庭养老体制。但是由于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养老保险刻不容缓.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这种方式主要靠家庭责任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养老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农民失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巨大的压力,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处处可见。因此,今后的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可为:用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殖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主要来源,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将失地农民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失业保险。制定切实可行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方案,政府从

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个人不再交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政府出资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提供就业信息,对有就业愿望并努力找过工作仍失业的农民,发放失业救济金。在被征地劳动人口未能就业或是就业后又失业的情况下,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满24个月仍未就业的人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是医疗保险。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百姓关注的话题,对于失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中,医疗保险成为一块重要内容。医疗保险分为小额保险和大额保险,小额保险基本由村委支付,部分村由市委支付,大额保险由个人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组织出资一部分的形式。

5、建立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扶助和再就业培训制度。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失地农民增加收入、富裕生活的根本途径。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就业难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素质低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大,加强和规范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尽快使其掌握就业技术就显得义不容辞。在再就业培训这方面,据我们初步调查,许昌市周边各地区普遍做得不是很好,近70%的调查对象失地后没参加过再就业培训,更者,个别村子大部分民众根本不清楚有再就业培训这项政策。

6、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了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也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通畅的渠道。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实践看,以上政策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失地农民对征地补偿的不满情绪。但其中部分政策也存在局限性和暂时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方式仍需进行不断的探索。

附录文件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97号)

五、关于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均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请你参照以上规定与对方进行协商.

许昌市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调研及对策分析

许昌地处中原腹地,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以烟草加工、煤炭、电力、机械、纺织、建材六大行业为骨干,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从总体上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耕地由农用专为非农土地。

表一是许昌市2003—2010年间耕地面积随城市化水平提高而发生相应变化的一组数据。

表一:

伴随着城市化的过程,耕地不断减少,主要原因为:建设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灾毁、其他。正是以上几个因素,导致了许昌市周边地区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通过调查问卷,普遍显示, 大部分农民在失地前的主要收入是粮食种植和养

殖收入,虽然年总收入不多,但是相对比较稳定。按照以往的生活方式,他们种粮、种菜自给自足,燃料费支出也很少。而失去土地之后,在土地征用方面,尽管政府给予了经济补偿和房屋赔偿,表面上看数量相当可观。但农民的支出也随之加大。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家庭的赔偿金基本上都用在了建设新居,个别家庭还动用补偿金。甚至出现补、赔不抵支的情况。随着水、电及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况,政府的补助、赔偿款将在短时期内很快消费掉,失地农民将在生活上出现问题。

而就针对许昌市周边地区失地农民目前的这种生存状态以及凸显出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与措施。

(一)农民方面:

本次实践活动一共去了26个村,包括宋庄、罗庄、郭楼、陈庄、老户陈、新装、铁炉、王庄、皮胡庄、宋庄、大坑里庄、将官池、邓庄、赵湾、半截河、徐庄、汪庄、吴庄、王庄、孙庄、徐湾、董庄、黄庄、许湾、十辈陈、菅庄。通过尽可能全面踩点抽样,我们许昌市东南西北城郊区地区做了全面调查。在调查问卷中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对于土地被征用,不同年龄、不同家庭的态度明显不同。(见表二、三)

表二:

表三:

表四:

本次调研我们共访问了285名群众,其中最小的20岁,最大的79岁,由表二可见近65.4%的受访群众年龄在20~60岁之间,从而保证此次调研能够比较科学、合理、全面的反映出被调查地区的真实情况。

由表二、三和表四可见,失地农民对于当前生活状态的满意程度情况是不容乐观的。其中,有42.3%的比例认为收入水平较之以前呈下降状态,而认为收入有所提高和维持不变的均不到30%。综合我们调研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失地农民中两极分化现象较为明显。区位较差的失地农民,特别是老年人,没有收入的也为数不少;区位较好,自主创业的收入水平较高,甚者拥有私家车。

征地是国家建设需要,一般农民是支持的,而且多数农民认为征地对于他们来说暂时是有利的。但认为征地补偿款偏低,他们说土地是子孙万代的命根子,每亩4万元左右的补偿金就要了他们的命根子很不合理。一位调查户说:“征地问题上,什么都是政府说了算,征地补偿款很少,征地后农民没地又没钱。”而一些村集体把征地款全数分给农民,个别农民拿到征地款后大手大脚很快就花光了,有的甚至用去赌博。此类现象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占有一部分比例.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对于征地,持不满意态度的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较之于60岁以下的部分, 他们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更为深厚.同时,部分家庭不合理的使用补偿款,致使家庭生活质量严重下降,这也是农民方面存在的一个重要的不足之处.

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建议村集体不要分光征地款,利用一部分来办自己村的工厂,雇佣本村的失地农民,以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二)土地征用占用者方面

许昌市周边地区耕地主要被开发为交通、建筑和工业用地三个方面,其所占比重依次为28.50%、43.80%、27.70%。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数据的可信程度是较高的.许昌市周边地区大部分地方在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商品房,建设交通设施.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应采取如下的响应措施:

1、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一是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

地位。从法律上讲,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应该是平等的,不能用公权侵犯私权,也不能用国有产权侵犯集体产权。就现行的法律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的过程,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必须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

二是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政府不能利用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目的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

三是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用地之前,政府部门有必要首先进行中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宣传(见附录文件一).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为此,必须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公正仲裁征地纠纷。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村委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公开征地事宜,倾听农民息见,防止暗箱操作,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个别人侵占群体利益,防止农村社会矛盾加剧。

2、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一是目前的现状中,我国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

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根据其最佳用途估价,农村土地转变成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门给予农民的补偿只是土地价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业的腰包。

二是土地征用补偿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

三是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

总之要建立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可以“以地换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与农民交换;可以用债券或股权方式补偿失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对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为,政府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征地问题上,农民始终是弱者,要尊重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让农民和农村集体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3、多渠道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

一是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二是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

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是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四是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4、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不仅是我国基本的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保险,对失地农民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传统的养老是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的收入来自养,或靠子女和配偶供养,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家庭养老体制。但是由于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养老保险刻不容缓.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这种方式主要靠家庭责任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养老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农民失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巨大的压力,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处处可见。因此,今后的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可为:用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殖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主要来源,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将失地农民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失业保险。制定切实可行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方案,政府从

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个人不再交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政府出资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提供就业信息,对有就业愿望并努力找过工作仍失业的农民,发放失业救济金。在被征地劳动人口未能就业或是就业后又失业的情况下,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满24个月仍未就业的人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是医疗保险。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百姓关注的话题,对于失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中,医疗保险成为一块重要内容。医疗保险分为小额保险和大额保险,小额保险基本由村委支付,部分村由市委支付,大额保险由个人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组织出资一部分的形式。

5、建立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扶助和再就业培训制度。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失地农民增加收入、富裕生活的根本途径。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就业难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素质低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大,加强和规范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尽快使其掌握就业技术就显得义不容辞。在再就业培训这方面,据我们初步调查,许昌市周边各地区普遍做得不是很好,近70%的调查对象失地后没参加过再就业培训,更者,个别村子大部分民众根本不清楚有再就业培训这项政策。

6、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了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也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通畅的渠道。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实践看,以上政策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失地农民对征地补偿的不满情绪。但其中部分政策也存在局限性和暂时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方式仍需进行不断的探索。

附录文件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97号)

五、关于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均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请你参照以上规定与对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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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47:36:29 2012年7月,在宁波团市委的领导下,在我校校党委.校团委的组织下,我队以系重点队的名义开展了此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实践的主要内容是在宁波各大社区开展"青少年的自救自护知识"的宣讲以及问卷的发放等活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奉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宣讲工作是 ...

  • 2012年暑期实践个人总结
  • 暑期社会实践是每个大学生的舞台,是不可缺失的锻炼机会。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不仅可以把漫长的几个月合理利用起来,而且使参与者得到了锻炼,获得了宝贵的社会经验,增长了个人见识,拓宽了视野,更为以后人生道路的开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怀着对暑期社会实践的渴望,我参加了莽原文学社暑期实践小分队,对若干社区图书馆进 ...

  • 2012年暑期实习报告范文
  • 2012年暑期实习报告范文(社区工作) 2012年6月份,也就是二年级下学期末,我班学生在张学东老师的指导下开始了大学中第一次较为正式的实习工作.因为资源等各方面条件有限,我们以张老师申请的研究课题做为我们的实习任务. 一.实习目的及意义:通过社会访谈与观察,了解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整合机制.从而在实 ...

  • 山东大学(威海)社会实践指导手册
  • 山东大学(威海) 翻译学院 社会实践指导手册 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团总支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暑期社会实践 山东大学(威海)2012年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流程.......................3 山东大学(威海)学生社会实践团队申报立项审核评分标准........... ...

  • "三下乡"表彰策划书
  • 实习归来话成就 市政工程系"三下乡"总结表彰大会 一.活动目的:2012年"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之行,收到了良好效果,为此我系将召开"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表彰大会,表扬优秀成员及优秀队伍并将其精神传达给在校大学生,发扬志愿者精神. 二. ...

  • 2012年暑期实习报告(社区工作)
  •   2012年6月份,也就是二年级下学期末,我班学生在张学东老师的指导下开始了大学中第一次较为正式的实习工作。因为资源等各方面条件有限,我们以张老师申请的研究课题做为我们的实习任务。   一、实习目的及意义:通过社会访谈与观察,了解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整合机制。从而在实习中锻炼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及团队 ...

  • 2012年小学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方案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在我校“育人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暑假“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意义   1、指导思想:将研究性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要求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去关心社会发展,去关注社会问题,去尝试解决自己研究的社会问题,成为学生课余生 ...

  • 师范学院2012年"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
  •   7月17日,下乡的第一天,一切都是那么的新鲜,那么激情,校车沿着弯弯曲曲的机械路,经过了2个小时的颠簸,10:00点我们终于到了目的地——刘仁八镇。下乡的日子刚刚开始,听不懂那里的话,一切的一切都是那么的新鲜、激情。明天我们就要上街宣传了,面对自己的即将开展的工作心中充满期待,不知到我们设点的时 ...

  • 2012年暑期社会实践队伍及队员要求
  • 队伍要求 实践前:各支队伍成立后,将由队伍内部自行管理.包括: 1. 由队伍自行成立队长.副队长.通讯员等领导小组,其余职务由各队伍根据内部需要应合理分工. 2. 填写<广东工业大学2012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申报表> 2. 各支队伍建立自己的Q群,方便队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以及上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