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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D,o年g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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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目督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皿
李曙光
摘要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循司法独立原则、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督原则、间接监督原则.本文认为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并提出了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四点建议.关键词个案监督规范独立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0)09Oi8-02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岫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但尽管人大有权监督法院工作,却不应突破宪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否则监督就缺乏存在的合理
性。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司法
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近现代法治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已成为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政治和法律原则。“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法律界限的。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雪二是集体监督原则。人大监督法院是人大的集体行为,不允许人大代表个人行使或人大代表个人以人大名义行使,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我国民意机构实行合议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从而
使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岫三是事后监督原则。人大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能作出决定、决议、建议和发表倾向
性意见。四是间接监督原则。人大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直接作出决议或决定,而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法院实施监督。
个案监督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人大和司法机关讨论的热点问
题,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引.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认为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权的具体化,只有对个案实行监督才能使这种监督权得以落实,强化人大对个案监督有利
于保证法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如果不搞个案监督,就等于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抽象化、形式化,说的严重点,就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架空…。另一种持否定意见,认为实行个案监督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将会不同程度的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也有可能使人大代行法院审判权。“个案监督只能是惩治司法不公与腐败的权益之计,司法独立才是司法公正的沧桑正道。人类的作者简介:李曙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18
宪政表明:最能捍卫法律的机构,从前是而且仍然是一个诚实、能干、博学和独立的法院。坩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关键是个案监督在何种范围和采取何种方式的问题。个案监督并非明确的法律术语,目前学者对个案监督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天壤之别,定义含混是造成目前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争论个案监督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个案监督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尤为必要。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对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判或实体处理明显
不当,可能属于冤假错案的或法官有严重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定
程序以决定、决议、建议或批评意见方式,责成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调查追究违法法官责任的一种监督措施。这种监督,虽然是对具体的案件,但并没有违反集体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
督原则,这种个案监督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对法院公正司法是有益的。当然个案监督必须界定在上述范围之内,方式必须是
人大通过法定程序以决定、决议、建议或批评意见的方式。
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如在监督主体上。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是由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甚至是个别领导人来行使;在监督方式上,有些地方人大对司法个案的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明确的指示:在监督案件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经常把一般信访案件的处理与司法个案监督相混淆,随意切入个案监督程序,影响了个案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规范行
使个案监督,不仅会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还会影响人大的权威。因此,规范个案监督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规范个案监督应
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三项原则。除了前面所提的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
督、间接监督原则外,个案监督还应坚持三项原则。其一,依法监
督原则。在个案监督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其二,对事对人原则。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应该既纠正
错案,又惩罚违法人员。其三,突出重点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开
展个案监督.要抓住那些有典型教育意义、有重大影响、久拖不决的错案,或是群众反映强烈、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规范三项程序。其一.规范启动监督程序。人大常委会通过受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群众来(下转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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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
摘要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循司法独立原则、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督原则、间接监督原则.本文认为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并提出了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四点建议.关键词个案监督规范独立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0)09Oi8-02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岫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但尽管人大有权监督法院工作,却不应突破宪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否则监督就缺乏存在的合理
性。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司法
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近现代法治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已成为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政治和法律原则。“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法律界限的。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雪二是集体监督原则。人大监督法院是人大的集体行为,不允许人大代表个人行使或人大代表个人以人大名义行使,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我国民意机构实行合议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从而
使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岫三是事后监督原则。人大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能作出决定、决议、建议和发表倾向
性意见。四是间接监督原则。人大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直接作出决议或决定,而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法院实施监督。
个案监督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人大和司法机关讨论的热点问
题,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引.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认为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权的具体化,只有对个案实行监督才能使这种监督权得以落实,强化人大对个案监督有利
于保证法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如果不搞个案监督,就等于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抽象化、形式化,说的严重点,就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架空…。另一种持否定意见,认为实行个案监督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将会不同程度的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也有可能使人大代行法院审判权。“个案监督只能是惩治司法不公与腐败的权益之计,司法独立才是司法公正的沧桑正道。人类的作者简介:李曙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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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表明:最能捍卫法律的机构,从前是而且仍然是一个诚实、能干、博学和独立的法院。坩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关键是个案监督在何种范围和采取何种方式的问题。个案监督并非明确的法律术语,目前学者对个案监督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天壤之别,定义含混是造成目前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争论个案监督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个案监督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尤为必要。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对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判或实体处理明显
不当,可能属于冤假错案的或法官有严重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定
程序以决定、决议、建议或批评意见方式,责成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调查追究违法法官责任的一种监督措施。这种监督,虽然是对具体的案件,但并没有违反集体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
督原则,这种个案监督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对法院公正司法是有益的。当然个案监督必须界定在上述范围之内,方式必须是
人大通过法定程序以决定、决议、建议或批评意见的方式。
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如在监督主体上。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是由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甚至是个别领导人来行使;在监督方式上,有些地方人大对司法个案的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明确的指示:在监督案件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经常把一般信访案件的处理与司法个案监督相混淆,随意切入个案监督程序,影响了个案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规范行
使个案监督,不仅会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还会影响人大的权威。因此,规范个案监督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规范个案监督应
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三项原则。除了前面所提的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
督、间接监督原则外,个案监督还应坚持三项原则。其一,依法监
督原则。在个案监督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其二,对事对人原则。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应该既纠正
错案,又惩罚违法人员。其三,突出重点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开
展个案监督.要抓住那些有典型教育意义、有重大影响、久拖不决的错案,或是群众反映强烈、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规范三项程序。其一.规范启动监督程序。人大常委会通过受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群众来(下转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