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承 包

xxx 目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XXXX 社区项目 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 施工合同 人 : 人 :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XXXX项目XXXX 、X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

1.2 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D. 标准、规范及有关术文件;

E. 设计图纸;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

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

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 工程概况承包范围

4.1 承包范围:XXXX 项目XXXX 地14-1#、14-9#楼;XXXX 地17-1#-17-30#楼外墙涂料工程。

4.2 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工期。

4.3 工作内容:XXXX 项目XXXX 地14-1#、14-9#楼;XXXX 地17-1#-17-30#楼外墙平搓质感涂

料、弹性平涂等涂料供货、涂装及后期维护、维修等。乙方对本工程的材料质量、进度质量、施工质量和保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搓质感涂料、弹性平涂涂料的采购、运输、堆放、现场协调、施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维护、维修工作等。施工图纸载明的、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属于乙方工作的,均属于本工程的工程内容。施工工艺标准要求详见合同附件2。

4.4 外墙涂料及配套产品品牌: XXXX(丹麦) ;

生产厂家: XXXX涂料有限公司 ;

型 号: 详见合同后附件 ;

颜 色: 以甲方封样为准 ;

4.5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乙方提供下列配合工作:

4.5.1 施工总承包现场已有的脚手架需免费向乙方提供,如局部总承包脚手架无法满足

乙方施工,则由乙方自行调整及搭设脚手架,相关费用综合单价已包含考虑。

4.5.2 乙方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具体位臵及

范围由甲方或总承包单位指定。

4.5.3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乙方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向乙方提供合理的施工作

业空间。

4.5.4 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乙方合理使用承包单位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4.5.5 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一个垃圾及废料的堆放地点,乙方自行负责收集、清理垃圾

及废料到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工期

5.1 施工工期

5.1.1 开竣工日期:2016年6月10日-2016年12月30日(其中XXXX 地样板楼要求竣

工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XXXX 地样板楼要求竣工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

5.1.2 上述工期为暂定,本工程按照甲方现场土建施工进度分期进行施工,实际开竣工

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现场通知书为准;

5.1.3 上述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

5.1.4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

为竣工日期。

5.1.5 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

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2 工期延误

5.2.1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

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 不可抗力;

B. 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5.2.2 如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且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

任,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员窝工、材料设备摊

销、租赁等各项费用。乙方因为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的返工指令而

造成工程时间延误,不属于合理延期理由,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造成工期

延期竣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2.3 乙方如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或

其中任一时间节点的工作,则每一节点工作的延误都将 被视为工期延误。

5.2.4 乙方已正确了解了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

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

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

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

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

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

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计价原则

6.1 本合同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 整(¥ 元)。

6.2 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1;

6.3 工程量计算规则:涂刷面积结算工程量依据验收合格后竣工图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计算;

局部无法进行图示的部位可以工程量签证形式作为结算工程量依据;

6.4 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按实计算。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乙方

为完成合同范围的所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所需的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甲方指定分包配合费、各项措施费、材料检测费、相关手续费、以及按政府有关规定需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乙方已自行考虑人工、材料设备及机械价格波动之风险。除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6.5 本工程固定单价被认为是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

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

6.6 本工程总承包配合费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包括在乙方的合同总价款内。

6.7 乙方已综合考虑本工程主体楼的造型及复杂程度,综合考虑为满足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

后期由此引发的其他费用,甲方不再另行计取。

6.8 本工程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涂料的颜色变化而调整。

6.9 本工程综合单价是乙方在考察现场外保温工程施工成活基底情况下的单价,单价中已综

合考虑满足涂料工艺需对基底进行相关处理的费用,乙方不得再另行计取费用。

6.10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中满刮腻子层施工, 乙方保证在基层满足国家验收标准前提下达到

甲方要求和质量。

6.11 乙方的施工用水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6.12 乙方的施工用电费用由总承包提供接驳点,乙方负责接驳及后期使用费,施工用电费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6.13 对乙方不按图纸和甲方或监理的指令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同时追究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

6.14 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

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6.15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臵、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

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6.16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的临建搭建、

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6.17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需的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全

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及关税等。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甲方需向税务机关为乙方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的,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6.18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等产

生的上述税费计算依据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款。

6.19 工程结算

6.19.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报告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本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后,报甲方总部相关部门或甲方总

部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终审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

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需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

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6.19.2 双方的结算按6.19.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 甲方

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

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6.19.3 乙方应对其预(结)算申报值的准确率加以控制,如乙方的工程预(结)算申报

值经发包方审核后的核减率(核减率=(申报值-初审值)/申报值)超过7%,超

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申报值*(实际核减率-7%)

*6%)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审核后的结算初审值基础上扣减此部分审计费后作

为最终的结算初审值。

6.19.4 乙方报送结算资料要求:结算报告两份(其中正本原件一份,正本复印件一份),

结算报告正本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现场签证、材料限价单、补充单位限价

表、工程洽商纪要、设计变更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交接单、合同、竣

工图纸及其它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资料。正本原件中的资料除合同外其它必须

均为原件,合同复印件加盖结算申报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副本肆份其内容仅包

括结算书原件,其它不含。乙方上报的结算资料必须齐整,否则甲方有权给予

退回。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7.1 工程价款的支付:

A.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B. 每月按照所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

C.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所完工程产值的80%;

D. 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6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E. 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乙方申请质保金时,需按照附件格式规定填报《质保金支付申请表》;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F. 甲方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退还乙方的全部质保金,但不免除乙方在质保期开始2年后的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年限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执行。

7.2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5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7.2.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7.2.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如因乙方提交虚假

发票或因该发票存在其他瑕疵而使甲方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合法发票。甲方在支付至结算款的95%时,乙方必须同时另

行提供质保金等额的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7.4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

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方式: 。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8.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3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8.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

调整。

8.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

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并完成交接工作。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6 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选择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

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应返还剩余已收到款项,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收到的款项,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7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8.8 向乙方下达进场计划,并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进场验收。

8.9 为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

8.10 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8.11 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选择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

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应返还剩余已收到款项,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收到的款项,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12 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9.1 乙方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该项目经理对甲方作出的同意、承诺、确认

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9.2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9.3 乙方按照实际涂刷面积,自行出据竣工图,报甲方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9.4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

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9.5 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

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

9.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9.7 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乙方如发现设计

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9.8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但该

等审批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应免除甲方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发的任何工期、费用的补偿、赔偿责任。

9.9 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的总体规划安排,服从甲方、工程总包方及监

理单位的管理。

9.10 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总包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

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9.11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

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9.12 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未经甲方和监

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13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后,应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乙

方进行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赔偿。

9.14 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品牌材料使用。

9.15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及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

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9.16 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在本工程未移交期间发生成品损坏,材料设备丢失等问题,

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17 负责提供材料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

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9.18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

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免费维修,但有义务进行有偿维修。

9.19 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项目班子配臵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应负责承

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9.20 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允许代班)。如乙

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确定的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9.21 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输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

决。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22 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

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9.23 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

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9.24 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 任何人员的伤亡;

B.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9.25 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所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

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9.26 乙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他专业的平面及立体交叉施工顺序,避免因工序交叉不当产生

污染、已完成品破坏等现象。

第十条 工程质量要求

10.1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

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施工工艺标准要求详见合同附件2所示。

10.2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

10.3 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本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

现场特征、地面条件、现场的已有入口、现场施工脚手架等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

认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10.4 乙方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及监理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

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及监理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对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示。对此,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

10.5 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及政府发出的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

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只需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不需经过乙方认可。 10.6 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和结果以

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

10.7 乙方按照甲方、监理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甲方或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证明。

甲方或监理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8 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适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乙方应按监理

单位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监理、甲方等单位,对所供货的产品(包括材料/设备) 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作出记录,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的责任。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 由乙方承担责任。

10.9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工程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

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0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的情况下怀疑乙方的施工质量,

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10.11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四新”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项目,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10.12 甲方、监理人与乙方建立监理例会制度。时间由监理安排并主持会议,监理例会参加人

员为:甲方和/或监理人、乙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

10.13 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

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

第十一条 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现场签证

11.1 工程量的计量以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对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施工

所增加的工程量及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同时还将追究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工期、机具设备等)。

11.2 对于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而减少施工的,原则上乙方应返工以最终达到图

纸、规范及发包人要求,如发包人因其它考虑迁就、容忍了乙方的此类施工,但工程量的计量应以乙方实际施工为准,同时,发包人对乙方的此类迁就、容忍和计量方法均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对此项工程按合同、规范及其它约定而应付的任何责任。

11.3 乙方在施工前应严格审图,对于图纸不明确、平面图与节点图不符等问题要及时发现,

并及时在该部位施工前要求发包人或设计单位解决。对于此类问题,如乙方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施工错误及修改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1.4 如果发生现场签证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内且未隐蔽前(拆除工程需在工程

实施24小时前),自测并填写签证内容(必要时需附简图),申请监理单位计量签字后,申请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参加复测并现场签证,超过此期限的,发包人将拒绝确认(因发包人原因拖延的除外),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加盖发包人工程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乙方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乙方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5 相关签证要求详见附件工程签证单及指令单格式。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

12.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

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

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2.2 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进场前同甲方或其指定的单位签署

安全管理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管理问题,并缴纳安全押金。

12.3 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臵及采取

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2.4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

存放并处臵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并消除。

12.5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允许撤离现场的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

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12.6 甲方或总承包单位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

其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2.7 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

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2.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

等)及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聘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乙方应对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材料、工程的检查、验收

13.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2 检查和验收

13.2.1 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监督控制,

并保证所使用的各相关主要设备材料能够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乙方

应为甲方和/或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

正在为工程施工或准备材料的所有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13.2.2 甲方和/或监理人有权对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

行检查和检验。任何需要甲方和/或监理人检查、检验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

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并由甲方和/或监理人确定检

查、检验的日期。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3 本工程除通过监理及甲方的验收外,还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检验。乙方

应按照甲方或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安排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并领取必要的

证件和许可,保证本工程顺利交付使用。

13.3 拒收

13.3.1 对质量、规格等任何一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或材料设备或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和/或监理人可拒绝接受,并由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运

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工程造成

的全部损失。

13.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

施工,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13.4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13.4.1 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看。除非另有规定,乙

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参加,

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甲方和/或

监理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外,甲方和/或监理人应参加此类工

程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13.4.2 当甲方和/或监理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

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3.4.3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

13.5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拆除

甲方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13.5.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甲方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

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13.5.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

13.5.3 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检验或临时付款,但甲方认为在以下方面仍不符合本合同

规定的任何工程和/或工作,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A.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B. 由于乙方负有责任的施工失误;

C. 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13.6 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3.6.1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

甲方和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

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本合同价格中。

13.6.2 甲方和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进行预验,内容包括工程

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验发现的问题交乙

方整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6.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提交本工程全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三套给

甲方,另按项目所在地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向甲方及总承

包单位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归档,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十四条 保修服务

14.1 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开始起计 5 年。

14.2 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 14.3 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经甲方协

调由责任方支付。

14.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如果因乙方原因在竣工验收后30日之内仍未与甲方签订保修合同,甲方有权停止结算工作。

14.5 甲方将委托物业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物业公

司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14.5.1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

14.5.2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

14.5.3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

同时,甲乙双方结算质量保证金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14.6 乙方对甲方或物业公司进行保修服务,应执行如下条款:

14.6.1 本工程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墙涂料的维修、保养等,并且在保修期间发

生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及施工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免费进行维修、保养;

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免费维修,但乙方有义务进行有

偿维修。

14.6.2 在保修期内,如因甲方或用户人为造成损坏的,经甲、乙双方人员检查认可后由

乙方按材料成本费收取费用。

14.6.3 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应不受时间的限制。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 24小时内到

达现场,在保证维修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当日维修完毕,如需订料维修,

则在 5 日内修复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

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小区工作、生活正常进行的措施,并在具备条

件后立即组织抢修。乙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满足保修合同的要求,甲方可另请

第三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

向乙方加收15%的管理费,甲方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签字即可,无须乙方

认可。

14.6.4 在保修期内,因乙方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

害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甲方提出退

房、支付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等要求。甲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

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除可以在乙方

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以外,还可在给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费

用基础上向乙方收取15%的管理费。如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扣除上述赔偿款及管

理费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14.6.5 乙方维修过的工程项目,该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修复之日重新计算;连续

维修的,从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5.1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

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15.2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

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15.3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6.1 合同的解除

16.1.1 乙方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责

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臵工程的施工;

C.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

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 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 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G.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即生效。

16.1.2 如果发现乙方可能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实际履行本承包

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足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如乙方不能

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6.1.3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甲方、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 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解除发生(除了本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甲方和乙方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6.2.1 甲方可雇佣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本工程,免费使用乙方已运抵、安

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品。

16.2.2 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的将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

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交给甲方。

16.2.3 当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乙方的,或由乙方租赁的任

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乙方应按照要求执行。如乙方未在合理的

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甲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

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在扣除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

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16.2.4 乙方应以以下方式补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直至工程竣工,

甲方无义务依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向乙方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一旦工程竣工并

在甲方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甲方应确认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

除而给整个工程带来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本合

同终止前已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在本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

时,其差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负债;如果此金额未超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

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甲方按本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

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7.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45天以上的,甲方应当对

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7.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书

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交甲方。

17.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17.5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7.6 乙方进场材料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及有关部门法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重新订货所增

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时间的迫切,不能重新订货时,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该批材料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违约金。

17.7 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本同且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7.8 因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

十的违约金: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臵工程的施工;

C.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材料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 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 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G.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经甲方限期后仍未改正的。

17.9 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和/或总承包商的管理、不积极配合甲方、总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

的工作,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乙方一千元到一万元作为违约金。

17.10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

方更换,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扣除乙方2000-5000元作为违约金。

17.11 因乙方未如期支付施工工人工资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

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在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代为支付,并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相当于拖欠工资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17.12 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乙方的一切费用

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17.13 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制作及安装质量问题造成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

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17.14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

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甲方有权在乙方合同保留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如乙方合同保留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17.15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的,不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按

本合同约定结算标准的50%结算本工程的工程款。

17.16 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

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 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17.17

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

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1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八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19.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

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

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

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0.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予以顺

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20.3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市场环

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二十二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6.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

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二十八条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备注:相同型号涂料不因颜色的改变而增加费用,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的颜色进行施工。

XXXX 项目XXXX 、X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

备注:相同型号涂料不因颜色的改变而增加费用,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的颜色进行施工。

1

合同附件2:

XXXX 项目XXXX 、X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工艺标准要求

一、 外墙弹性平涂施工工艺(涂料颜色按照招标人要求的颜色为准):

1. 外墙弹性平涂施工工艺:

基层刮外墙专用防水腻子两遍(点补一遍、满刮一遍,平整度要求高)→丙稀酸渗透封闭抗碱底漆一道→高耐候外墙硅丙面漆二道(哑光效果,要求不留刷痕,观感和色彩丰满度好)

2. 基层处理及防水、抗碱腻子:

批刮腻子前应将墙面上的灰渣等杂物清理干净,用笤帚将墙面浮土等扫净,碎裂、损伤的墙面应予修补完整。基层所用防水、抗碱腻子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防水抗裂腻子必须使用涂料厂家相同配套的产品。施工中采用批刀批刮施工,必须批嵌均匀,满刮施工不宜过厚并保证基面线条平整垂直。 3. 丙稀酸渗透封闭抗碱底漆一道:

待满刮一遍腻子干燥后,用砂纸将墙面的腻子残渣、斑迹等磨平、磨光,然后将墙面清扫干净,进行底涂施工。底涂施工所用涂料颜色须与面涂颜色一致,底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及抗碱性。底涂的施工工具应保持清洁,确保封闭底涂不受任何污染,不带任何杂物。

4. 高耐候外墙硅丙面漆二道(哑光):

待底漆施工完毕,确保面涂上的粉尘、盐碱物、油污及肌理纹路内的附着物清理干净后,进行硅丙面漆二道哑光效果施工,要求不留刷痕,观感和色彩丰满度好。阳台、转角、阴角等部位应涂刷到位、不污染窗框、栏杆等。

一、 质感涂料(粗颗粒、细颗粒平搓)施工工艺(涂料颜色按照招标人要求的颜色为准):

1. 施工工艺:

基层清理基层刮外墙专用防水腻子一遍封固底漆一遍质感涂料面涂一遍进行平搓处理 2. 基层处理

基层要求:基层表面必须坚固、干净,表面的泥土、灰尘、油污等杂物脏迹必须洗净清除。基层含水率在10%以下(抹灰后养护7日以上)。

3. 涂底漆

底漆为水性材料,作用主要是强化基层的表面,提高密着性,使吸入率均一。格缝漆具有面漆的耐侯功能。

1) 底漆的涂量。涂刷前要确认基面充分干燥后方可涂刷 注意:要严格安装比例兑水

否则影响附着力;

2) 涂底漆后,按照要求尺寸,按要求尺寸贴分格纸,成错缝型。 3) 使用工具:短毛滚筒。 4. 刮主材

1) 批刮造型主材时,抹刀起止应在格缝处或阴阳角处,不要在已经批刮好的地方重复

批刮,尽量沿角线方向批刮,以免破坏阴阳和在阴阳角处堆积余料; 2) 主材的批刮,要求遮住基层,要求平整、突出质感。

3) 批刮完毕后,立刻撕下分格纸。注意干燥的时间,防止出现粘连情况,撕纸时注意

力度,防止出现过多的毛边。

4) 多人同时施工时,应从同一点分向两端,或从两端同时向中间,这样可以避免接头

处出现复抹发花现象;

5) 每天收工时,收时应尽量收在水泥格缝或墙面拐角处,转天从另一端开始施工。 6) 气温高时可以先按标准稀释量的最低量稀释,开罐后用搅拌器搅拌均匀后试着涂涂

看,如果该粘稠度的涂装外观效果满意,即可使用,否则,须根据现场情况加大稀释量,直到能涂出满意的效果为止。

7) 没用完的材料放置了一段时间后再使用时,也要视情况再加水调节之后才能使用。 8) 柱子、窗洞等圆弧、造型部位,如果批刮影响视觉效果,应使用喷枪施工。 9) 使用工具:抹子、喷枪。

合同附件3:

上报结算资料表单格式

1)结算资料封皮格式:

××××工程

结算资料

施工单位: 日 期:

××××工程结算资料目录

结算书封皮„„„„„„„„„„„„„„„„„„„„„„„„„„„„„„1 第一册: 表„„„„„„„„„„„„„„„„„„„„„„„„„ 1~4

1. 工程结算审批表„„„„„„„„„„„„„„„„„„„„„1 2. 工程结算申请表„„„„„„„„„„„„„„„„„„„„„„2 3. 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3 4. 承诺书„„„„„„„„„„„„„„„„„„„„„4

(备注:“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在工程部资料员处取,“承诺书”在成本部资料员处取)

第二册:结算书(要求有结算书封皮 )„„„„„„„„„„„„„1~100/册 第三册:合同„„„„„„„„„„„„„„„„„„„„„„„„„1~100/册 第四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100/册

第五册:甲指、甲控、甲供材料单„„„„„„„„„„„„„„„„1~10/册

1. 甲控材料单„„„„„„„„„„„„„„„„„„„„„„„„„„„1 2. 甲指材料单„„„„„„„„„„„„„„„„„„„„„„„„„„„2 3. 甲限材料单„„„„„„„„„„„„„„„„„„„„„„„„„„„3 4. 甲供材料单„„„„„„„„„„„„„„„„„„„„„„„„„4~10 (备注:此项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若所报工程未发生上述内容,则不报)

第六册:设计变更单„„„„„„„„„„„„„„„„„„„„„„„1~10/册

1. 编号××1„„„„„„„„„„„„„„„„„„„„„„„1 2. 编号××2„„„„„„„„„„„„„„„„„„„„„„2~10

(备注:此项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若所报工程未发生上述内容,则不报)

第七册:签证单„„„„„„„„„„„„„„„„„„„„„„„„1~10/册

1. 编号××1„„„„„„„„„„„„„„„„„„„„„„„1 2. 编号××2„„„„„„„„„„„„„„„„„„„„„„2~10

(备注:此项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若所报工程未发生上述内容,则不报)

第八册:竣工图(需要甲方代表每页签字、甲方工程部经理在封皮处签字加盖竣工章)„„„„„1~100/册

注明:①上述资料均需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装订时原件、复印件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②每册总页数较少,不能单独装订成册,则可以排好顺序、填写目录、合并装册! ③设计变更及签证应按发文编号顺序详列每张单子的标号及梗概内容填写目录。

○4原则上合同要求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现考虑部分施工单位只有一份合同原件,可以报两份复印件,复印件封皮及启封必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工程预(结)算审批表

工程结算申请表

由承包的年月 该单位已申请竣工结算,现对本工程的相关实际情况确认如下:

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

承 诺 书

致: (发包方名称)

我方承接的 ( 合同名称 )工程(合同号: )的○施工图阶段性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 已经编制完成,现呈报给贵方。对于本次所上报的结算金额及所递交的相关资料,我方郑重承诺如下:

一、 我方保证所上报的资料为全部的结算依据资料,如有遗漏或依据不充分的,我方承诺同意

按照如下第 条原则进行审核:

1. 预(结)算申报金额在200万以内(含200万)的,补充资料工程造价大于申报金额的

3%且大于2万元的,补充资料部分的造价按照审核值的85%计入结算值内,在上述金额范围以内的,我方承诺放弃此部分的结算主张,不进行补充;

2. 预(结)算申报金额在200万以上的,补充资料工程造价大于6万元的,补充资料部分

的造价按照审核值的85%计入结算值内,补充资料工程造价小于6万元的,我方承诺放弃此部分的结算主张,不进行补充。

二、 我方保证此次上报的结算依据资料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我方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

任及损失。

三、 我方保证此次申报的结算值的审核率控制在±7%以内,如经审核后未达到此准确率,我方

愿按以下标准承担超出部分的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在审核后的结算初审值基础上扣减此部分审计费后作为最终的结算初审值。

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申报值*(实际审核率的绝对值-7%)*6%。

(备注:实际审核率=(申报值-结算初审值)/申报值))

四、 对于我方预(结)算书中的明显错误的情况,我方承诺可不再上报预(结)算书,可将此部分造价直接计入申报值中。 五、 我方的其他承诺:

承诺单位(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经济指标:

现场签证单

签证单编号:

工程洽商指令单

项目名称: 指令单编号:

说明:1、此指令单经签发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工程专用章后由工程秘书统一下发给施工单位,并抄送那

给监理、成本各一份。

2、此指令单不单独作为结算依据,需提供《工程洽商反馈单》或《工程现场签证单》后,方可一起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洽商反馈单

项目名称: 依据的指令单编号:

位及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2、此反馈单不单独作为结算依据,需和与其对应的《工程洽商指令单》一起作为结算依据。 3、此反馈单与《工程洽商指令单》一并存档,成本、工程各一份。

工程洽商联系单

部门申请工程洽商。 2、此联系单中工程职能部门意见栏仅在不同意洽商内容而回退给发起单位时填写,如同意直接流转《工程洽商指令审批单》。

3、此联系单需作为《工程洽商指令审批单》的附件。

工程洽商指令审批表

2、此流程审批由工程职能部门发起,由根据审批结果下发《工程洽商指令单》 3、此审批单与《工程洽商指令单》、《工程洽商反馈单》一并由工程职能部门存档。

合同附件6:

质保金支付申请表

发 包

承 包

xxx 目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XXXX 社区项目 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 施工合同 人 : 人 :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XXXX项目XXXX 、X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

1.2 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D. 标准、规范及有关术文件;

E. 设计图纸;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

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

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 工程概况承包范围

4.1 承包范围:XXXX 项目XXXX 地14-1#、14-9#楼;XXXX 地17-1#-17-30#楼外墙涂料工程。

4.2 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工期。

4.3 工作内容:XXXX 项目XXXX 地14-1#、14-9#楼;XXXX 地17-1#-17-30#楼外墙平搓质感涂

料、弹性平涂等涂料供货、涂装及后期维护、维修等。乙方对本工程的材料质量、进度质量、施工质量和保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搓质感涂料、弹性平涂涂料的采购、运输、堆放、现场协调、施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维护、维修工作等。施工图纸载明的、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属于乙方工作的,均属于本工程的工程内容。施工工艺标准要求详见合同附件2。

4.4 外墙涂料及配套产品品牌: XXXX(丹麦) ;

生产厂家: XXXX涂料有限公司 ;

型 号: 详见合同后附件 ;

颜 色: 以甲方封样为准 ;

4.5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乙方提供下列配合工作:

4.5.1 施工总承包现场已有的脚手架需免费向乙方提供,如局部总承包脚手架无法满足

乙方施工,则由乙方自行调整及搭设脚手架,相关费用综合单价已包含考虑。

4.5.2 乙方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具体位臵及

范围由甲方或总承包单位指定。

4.5.3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乙方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向乙方提供合理的施工作

业空间。

4.5.4 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乙方合理使用承包单位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4.5.5 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一个垃圾及废料的堆放地点,乙方自行负责收集、清理垃圾

及废料到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工期

5.1 施工工期

5.1.1 开竣工日期:2016年6月10日-2016年12月30日(其中XXXX 地样板楼要求竣

工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XXXX 地样板楼要求竣工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

5.1.2 上述工期为暂定,本工程按照甲方现场土建施工进度分期进行施工,实际开竣工

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现场通知书为准;

5.1.3 上述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

5.1.4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

为竣工日期。

5.1.5 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

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2 工期延误

5.2.1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

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 不可抗力;

B. 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5.2.2 如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且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

任,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员窝工、材料设备摊

销、租赁等各项费用。乙方因为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的返工指令而

造成工程时间延误,不属于合理延期理由,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造成工期

延期竣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2.3 乙方如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或

其中任一时间节点的工作,则每一节点工作的延误都将 被视为工期延误。

5.2.4 乙方已正确了解了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

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

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

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

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

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

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计价原则

6.1 本合同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 整(¥ 元)。

6.2 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1;

6.3 工程量计算规则:涂刷面积结算工程量依据验收合格后竣工图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计算;

局部无法进行图示的部位可以工程量签证形式作为结算工程量依据;

6.4 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按实计算。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乙方

为完成合同范围的所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所需的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甲方指定分包配合费、各项措施费、材料检测费、相关手续费、以及按政府有关规定需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乙方已自行考虑人工、材料设备及机械价格波动之风险。除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6.5 本工程固定单价被认为是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

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

6.6 本工程总承包配合费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包括在乙方的合同总价款内。

6.7 乙方已综合考虑本工程主体楼的造型及复杂程度,综合考虑为满足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

后期由此引发的其他费用,甲方不再另行计取。

6.8 本工程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涂料的颜色变化而调整。

6.9 本工程综合单价是乙方在考察现场外保温工程施工成活基底情况下的单价,单价中已综

合考虑满足涂料工艺需对基底进行相关处理的费用,乙方不得再另行计取费用。

6.10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中满刮腻子层施工, 乙方保证在基层满足国家验收标准前提下达到

甲方要求和质量。

6.11 乙方的施工用水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6.12 乙方的施工用电费用由总承包提供接驳点,乙方负责接驳及后期使用费,施工用电费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6.13 对乙方不按图纸和甲方或监理的指令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同时追究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

6.14 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

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6.15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臵、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

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6.16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的临建搭建、

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6.17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需的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全

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及关税等。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甲方需向税务机关为乙方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的,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6.18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等产

生的上述税费计算依据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款。

6.19 工程结算

6.19.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报告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本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后,报甲方总部相关部门或甲方总

部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终审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

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需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

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6.19.2 双方的结算按6.19.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 甲方

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

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6.19.3 乙方应对其预(结)算申报值的准确率加以控制,如乙方的工程预(结)算申报

值经发包方审核后的核减率(核减率=(申报值-初审值)/申报值)超过7%,超

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申报值*(实际核减率-7%)

*6%)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审核后的结算初审值基础上扣减此部分审计费后作

为最终的结算初审值。

6.19.4 乙方报送结算资料要求:结算报告两份(其中正本原件一份,正本复印件一份),

结算报告正本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现场签证、材料限价单、补充单位限价

表、工程洽商纪要、设计变更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交接单、合同、竣

工图纸及其它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资料。正本原件中的资料除合同外其它必须

均为原件,合同复印件加盖结算申报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副本肆份其内容仅包

括结算书原件,其它不含。乙方上报的结算资料必须齐整,否则甲方有权给予

退回。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7.1 工程价款的支付:

A.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B. 每月按照所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

C.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所完工程产值的80%;

D. 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6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E. 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乙方申请质保金时,需按照附件格式规定填报《质保金支付申请表》;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F. 甲方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退还乙方的全部质保金,但不免除乙方在质保期开始2年后的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年限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执行。

7.2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5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7.2.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7.2.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如因乙方提交虚假

发票或因该发票存在其他瑕疵而使甲方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合法发票。甲方在支付至结算款的95%时,乙方必须同时另

行提供质保金等额的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7.4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

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方式: 。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8.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3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8.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

调整。

8.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

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并完成交接工作。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6 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选择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

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应返还剩余已收到款项,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收到的款项,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7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8.8 向乙方下达进场计划,并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进场验收。

8.9 为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

8.10 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8.11 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选择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

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应返还剩余已收到款项,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收到的款项,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12 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9.1 乙方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该项目经理对甲方作出的同意、承诺、确认

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9.2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9.3 乙方按照实际涂刷面积,自行出据竣工图,报甲方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9.4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

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9.5 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

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

9.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9.7 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乙方如发现设计

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9.8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但该

等审批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应免除甲方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发的任何工期、费用的补偿、赔偿责任。

9.9 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的总体规划安排,服从甲方、工程总包方及监

理单位的管理。

9.10 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总包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

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9.11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

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9.12 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未经甲方和监

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13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后,应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乙

方进行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赔偿。

9.14 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品牌材料使用。

9.15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及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

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9.16 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在本工程未移交期间发生成品损坏,材料设备丢失等问题,

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17 负责提供材料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

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9.18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

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免费维修,但有义务进行有偿维修。

9.19 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项目班子配臵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应负责承

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9.20 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允许代班)。如乙

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确定的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9.21 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输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

决。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22 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

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9.23 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

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9.24 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 任何人员的伤亡;

B.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9.25 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所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

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9.26 乙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他专业的平面及立体交叉施工顺序,避免因工序交叉不当产生

污染、已完成品破坏等现象。

第十条 工程质量要求

10.1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

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施工工艺标准要求详见合同附件2所示。

10.2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

10.3 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本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

现场特征、地面条件、现场的已有入口、现场施工脚手架等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

认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10.4 乙方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及监理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

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及监理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对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示。对此,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

10.5 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及政府发出的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

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只需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不需经过乙方认可。 10.6 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和结果以

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

10.7 乙方按照甲方、监理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甲方或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证明。

甲方或监理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8 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适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乙方应按监理

单位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监理、甲方等单位,对所供货的产品(包括材料/设备) 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作出记录,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的责任。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 由乙方承担责任。

10.9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工程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

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0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的情况下怀疑乙方的施工质量,

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10.11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四新”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项目,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10.12 甲方、监理人与乙方建立监理例会制度。时间由监理安排并主持会议,监理例会参加人

员为:甲方和/或监理人、乙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

10.13 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

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

第十一条 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现场签证

11.1 工程量的计量以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对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施工

所增加的工程量及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同时还将追究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工期、机具设备等)。

11.2 对于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而减少施工的,原则上乙方应返工以最终达到图

纸、规范及发包人要求,如发包人因其它考虑迁就、容忍了乙方的此类施工,但工程量的计量应以乙方实际施工为准,同时,发包人对乙方的此类迁就、容忍和计量方法均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对此项工程按合同、规范及其它约定而应付的任何责任。

11.3 乙方在施工前应严格审图,对于图纸不明确、平面图与节点图不符等问题要及时发现,

并及时在该部位施工前要求发包人或设计单位解决。对于此类问题,如乙方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施工错误及修改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1.4 如果发生现场签证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内且未隐蔽前(拆除工程需在工程

实施24小时前),自测并填写签证内容(必要时需附简图),申请监理单位计量签字后,申请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参加复测并现场签证,超过此期限的,发包人将拒绝确认(因发包人原因拖延的除外),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加盖发包人工程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乙方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乙方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5 相关签证要求详见附件工程签证单及指令单格式。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

12.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

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

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2.2 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进场前同甲方或其指定的单位签署

安全管理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管理问题,并缴纳安全押金。

12.3 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臵及采取

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2.4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

存放并处臵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并消除。

12.5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允许撤离现场的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

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12.6 甲方或总承包单位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

其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2.7 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

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2.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

等)及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聘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乙方应对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材料、工程的检查、验收

13.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2 检查和验收

13.2.1 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监督控制,

并保证所使用的各相关主要设备材料能够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乙方

应为甲方和/或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

正在为工程施工或准备材料的所有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13.2.2 甲方和/或监理人有权对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

行检查和检验。任何需要甲方和/或监理人检查、检验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

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并由甲方和/或监理人确定检

查、检验的日期。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3 本工程除通过监理及甲方的验收外,还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检验。乙方

应按照甲方或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安排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并领取必要的

证件和许可,保证本工程顺利交付使用。

13.3 拒收

13.3.1 对质量、规格等任何一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或材料设备或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和/或监理人可拒绝接受,并由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运

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工程造成

的全部损失。

13.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

施工,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13.4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13.4.1 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看。除非另有规定,乙

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参加,

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甲方和/或

监理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外,甲方和/或监理人应参加此类工

程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13.4.2 当甲方和/或监理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

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3.4.3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

13.5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拆除

甲方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13.5.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甲方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

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13.5.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

13.5.3 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检验或临时付款,但甲方认为在以下方面仍不符合本合同

规定的任何工程和/或工作,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A.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B. 由于乙方负有责任的施工失误;

C. 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13.6 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3.6.1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

甲方和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

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本合同价格中。

13.6.2 甲方和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进行预验,内容包括工程

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验发现的问题交乙

方整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6.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提交本工程全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三套给

甲方,另按项目所在地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向甲方及总承

包单位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归档,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十四条 保修服务

14.1 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开始起计 5 年。

14.2 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 14.3 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经甲方协

调由责任方支付。

14.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如果因乙方原因在竣工验收后30日之内仍未与甲方签订保修合同,甲方有权停止结算工作。

14.5 甲方将委托物业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物业公

司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14.5.1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

14.5.2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

14.5.3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

同时,甲乙双方结算质量保证金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14.6 乙方对甲方或物业公司进行保修服务,应执行如下条款:

14.6.1 本工程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墙涂料的维修、保养等,并且在保修期间发

生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及施工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免费进行维修、保养;

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免费维修,但乙方有义务进行有

偿维修。

14.6.2 在保修期内,如因甲方或用户人为造成损坏的,经甲、乙双方人员检查认可后由

乙方按材料成本费收取费用。

14.6.3 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应不受时间的限制。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 24小时内到

达现场,在保证维修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当日维修完毕,如需订料维修,

则在 5 日内修复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

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小区工作、生活正常进行的措施,并在具备条

件后立即组织抢修。乙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满足保修合同的要求,甲方可另请

第三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

向乙方加收15%的管理费,甲方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签字即可,无须乙方

认可。

14.6.4 在保修期内,因乙方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

害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甲方提出退

房、支付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等要求。甲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

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除可以在乙方

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以外,还可在给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费

用基础上向乙方收取15%的管理费。如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扣除上述赔偿款及管

理费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14.6.5 乙方维修过的工程项目,该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修复之日重新计算;连续

维修的,从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5.1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

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15.2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

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15.3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6.1 合同的解除

16.1.1 乙方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责

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臵工程的施工;

C.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

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 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 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G.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即生效。

16.1.2 如果发现乙方可能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实际履行本承包

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足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如乙方不能

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6.1.3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甲方、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 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解除发生(除了本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甲方和乙方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6.2.1 甲方可雇佣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本工程,免费使用乙方已运抵、安

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品。

16.2.2 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的将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

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交给甲方。

16.2.3 当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乙方的,或由乙方租赁的任

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乙方应按照要求执行。如乙方未在合理的

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甲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

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在扣除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

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16.2.4 乙方应以以下方式补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直至工程竣工,

甲方无义务依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向乙方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一旦工程竣工并

在甲方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甲方应确认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

除而给整个工程带来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本合

同终止前已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在本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

时,其差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负债;如果此金额未超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

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甲方按本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

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7.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45天以上的,甲方应当对

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7.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书

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交甲方。

17.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17.5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7.6 乙方进场材料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及有关部门法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重新订货所增

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时间的迫切,不能重新订货时,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该批材料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违约金。

17.7 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本同且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7.8 因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

十的违约金: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臵工程的施工;

C.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材料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 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 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G.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经甲方限期后仍未改正的。

17.9 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和/或总承包商的管理、不积极配合甲方、总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

的工作,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乙方一千元到一万元作为违约金。

17.10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

方更换,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扣除乙方2000-5000元作为违约金。

17.11 因乙方未如期支付施工工人工资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

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在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代为支付,并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相当于拖欠工资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17.12 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乙方的一切费用

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17.13 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制作及安装质量问题造成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

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17.14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

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甲方有权在乙方合同保留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如乙方合同保留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17.15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的,不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按

本合同约定结算标准的50%结算本工程的工程款。

17.16 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

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 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17.17

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

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1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八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19.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

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

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

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0.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予以顺

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20.3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市场环

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二十二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6.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

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二十八条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备注:相同型号涂料不因颜色的改变而增加费用,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的颜色进行施工。

XXXX 项目XXXX 、X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

备注:相同型号涂料不因颜色的改变而增加费用,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的颜色进行施工。

1

合同附件2:

XXXX 项目XXXX 、XXXX 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工艺标准要求

一、 外墙弹性平涂施工工艺(涂料颜色按照招标人要求的颜色为准):

1. 外墙弹性平涂施工工艺:

基层刮外墙专用防水腻子两遍(点补一遍、满刮一遍,平整度要求高)→丙稀酸渗透封闭抗碱底漆一道→高耐候外墙硅丙面漆二道(哑光效果,要求不留刷痕,观感和色彩丰满度好)

2. 基层处理及防水、抗碱腻子:

批刮腻子前应将墙面上的灰渣等杂物清理干净,用笤帚将墙面浮土等扫净,碎裂、损伤的墙面应予修补完整。基层所用防水、抗碱腻子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防水抗裂腻子必须使用涂料厂家相同配套的产品。施工中采用批刀批刮施工,必须批嵌均匀,满刮施工不宜过厚并保证基面线条平整垂直。 3. 丙稀酸渗透封闭抗碱底漆一道:

待满刮一遍腻子干燥后,用砂纸将墙面的腻子残渣、斑迹等磨平、磨光,然后将墙面清扫干净,进行底涂施工。底涂施工所用涂料颜色须与面涂颜色一致,底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及抗碱性。底涂的施工工具应保持清洁,确保封闭底涂不受任何污染,不带任何杂物。

4. 高耐候外墙硅丙面漆二道(哑光):

待底漆施工完毕,确保面涂上的粉尘、盐碱物、油污及肌理纹路内的附着物清理干净后,进行硅丙面漆二道哑光效果施工,要求不留刷痕,观感和色彩丰满度好。阳台、转角、阴角等部位应涂刷到位、不污染窗框、栏杆等。

一、 质感涂料(粗颗粒、细颗粒平搓)施工工艺(涂料颜色按照招标人要求的颜色为准):

1. 施工工艺:

基层清理基层刮外墙专用防水腻子一遍封固底漆一遍质感涂料面涂一遍进行平搓处理 2. 基层处理

基层要求:基层表面必须坚固、干净,表面的泥土、灰尘、油污等杂物脏迹必须洗净清除。基层含水率在10%以下(抹灰后养护7日以上)。

3. 涂底漆

底漆为水性材料,作用主要是强化基层的表面,提高密着性,使吸入率均一。格缝漆具有面漆的耐侯功能。

1) 底漆的涂量。涂刷前要确认基面充分干燥后方可涂刷 注意:要严格安装比例兑水

否则影响附着力;

2) 涂底漆后,按照要求尺寸,按要求尺寸贴分格纸,成错缝型。 3) 使用工具:短毛滚筒。 4. 刮主材

1) 批刮造型主材时,抹刀起止应在格缝处或阴阳角处,不要在已经批刮好的地方重复

批刮,尽量沿角线方向批刮,以免破坏阴阳和在阴阳角处堆积余料; 2) 主材的批刮,要求遮住基层,要求平整、突出质感。

3) 批刮完毕后,立刻撕下分格纸。注意干燥的时间,防止出现粘连情况,撕纸时注意

力度,防止出现过多的毛边。

4) 多人同时施工时,应从同一点分向两端,或从两端同时向中间,这样可以避免接头

处出现复抹发花现象;

5) 每天收工时,收时应尽量收在水泥格缝或墙面拐角处,转天从另一端开始施工。 6) 气温高时可以先按标准稀释量的最低量稀释,开罐后用搅拌器搅拌均匀后试着涂涂

看,如果该粘稠度的涂装外观效果满意,即可使用,否则,须根据现场情况加大稀释量,直到能涂出满意的效果为止。

7) 没用完的材料放置了一段时间后再使用时,也要视情况再加水调节之后才能使用。 8) 柱子、窗洞等圆弧、造型部位,如果批刮影响视觉效果,应使用喷枪施工。 9) 使用工具:抹子、喷枪。

合同附件3:

上报结算资料表单格式

1)结算资料封皮格式:

××××工程

结算资料

施工单位: 日 期:

××××工程结算资料目录

结算书封皮„„„„„„„„„„„„„„„„„„„„„„„„„„„„„„1 第一册: 表„„„„„„„„„„„„„„„„„„„„„„„„„ 1~4

1. 工程结算审批表„„„„„„„„„„„„„„„„„„„„„1 2. 工程结算申请表„„„„„„„„„„„„„„„„„„„„„„2 3. 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3 4. 承诺书„„„„„„„„„„„„„„„„„„„„„4

(备注:“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在工程部资料员处取,“承诺书”在成本部资料员处取)

第二册:结算书(要求有结算书封皮 )„„„„„„„„„„„„„1~100/册 第三册:合同„„„„„„„„„„„„„„„„„„„„„„„„„1~100/册 第四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100/册

第五册:甲指、甲控、甲供材料单„„„„„„„„„„„„„„„„1~10/册

1. 甲控材料单„„„„„„„„„„„„„„„„„„„„„„„„„„„1 2. 甲指材料单„„„„„„„„„„„„„„„„„„„„„„„„„„„2 3. 甲限材料单„„„„„„„„„„„„„„„„„„„„„„„„„„„3 4. 甲供材料单„„„„„„„„„„„„„„„„„„„„„„„„„4~10 (备注:此项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若所报工程未发生上述内容,则不报)

第六册:设计变更单„„„„„„„„„„„„„„„„„„„„„„„1~10/册

1. 编号××1„„„„„„„„„„„„„„„„„„„„„„„1 2. 编号××2„„„„„„„„„„„„„„„„„„„„„„2~10

(备注:此项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若所报工程未发生上述内容,则不报)

第七册:签证单„„„„„„„„„„„„„„„„„„„„„„„„1~10/册

1. 编号××1„„„„„„„„„„„„„„„„„„„„„„„1 2. 编号××2„„„„„„„„„„„„„„„„„„„„„„2~10

(备注:此项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若所报工程未发生上述内容,则不报)

第八册:竣工图(需要甲方代表每页签字、甲方工程部经理在封皮处签字加盖竣工章)„„„„„1~100/册

注明:①上述资料均需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装订时原件、复印件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②每册总页数较少,不能单独装订成册,则可以排好顺序、填写目录、合并装册! ③设计变更及签证应按发文编号顺序详列每张单子的标号及梗概内容填写目录。

○4原则上合同要求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现考虑部分施工单位只有一份合同原件,可以报两份复印件,复印件封皮及启封必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工程预(结)算审批表

工程结算申请表

由承包的年月 该单位已申请竣工结算,现对本工程的相关实际情况确认如下:

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

承 诺 书

致: (发包方名称)

我方承接的 ( 合同名称 )工程(合同号: )的○施工图阶段性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 已经编制完成,现呈报给贵方。对于本次所上报的结算金额及所递交的相关资料,我方郑重承诺如下:

一、 我方保证所上报的资料为全部的结算依据资料,如有遗漏或依据不充分的,我方承诺同意

按照如下第 条原则进行审核:

1. 预(结)算申报金额在200万以内(含200万)的,补充资料工程造价大于申报金额的

3%且大于2万元的,补充资料部分的造价按照审核值的85%计入结算值内,在上述金额范围以内的,我方承诺放弃此部分的结算主张,不进行补充;

2. 预(结)算申报金额在200万以上的,补充资料工程造价大于6万元的,补充资料部分

的造价按照审核值的85%计入结算值内,补充资料工程造价小于6万元的,我方承诺放弃此部分的结算主张,不进行补充。

二、 我方保证此次上报的结算依据资料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我方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

任及损失。

三、 我方保证此次申报的结算值的审核率控制在±7%以内,如经审核后未达到此准确率,我方

愿按以下标准承担超出部分的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在审核后的结算初审值基础上扣减此部分审计费后作为最终的结算初审值。

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申报值*(实际审核率的绝对值-7%)*6%。

(备注:实际审核率=(申报值-结算初审值)/申报值))

四、 对于我方预(结)算书中的明显错误的情况,我方承诺可不再上报预(结)算书,可将此部分造价直接计入申报值中。 五、 我方的其他承诺:

承诺单位(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经济指标:

现场签证单

签证单编号:

工程洽商指令单

项目名称: 指令单编号:

说明:1、此指令单经签发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工程专用章后由工程秘书统一下发给施工单位,并抄送那

给监理、成本各一份。

2、此指令单不单独作为结算依据,需提供《工程洽商反馈单》或《工程现场签证单》后,方可一起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洽商反馈单

项目名称: 依据的指令单编号:

位及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2、此反馈单不单独作为结算依据,需和与其对应的《工程洽商指令单》一起作为结算依据。 3、此反馈单与《工程洽商指令单》一并存档,成本、工程各一份。

工程洽商联系单

部门申请工程洽商。 2、此联系单中工程职能部门意见栏仅在不同意洽商内容而回退给发起单位时填写,如同意直接流转《工程洽商指令审批单》。

3、此联系单需作为《工程洽商指令审批单》的附件。

工程洽商指令审批表

2、此流程审批由工程职能部门发起,由根据审批结果下发《工程洽商指令单》 3、此审批单与《工程洽商指令单》、《工程洽商反馈单》一并由工程职能部门存档。

合同附件6:

质保金支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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