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统考统招类)
甲方: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资助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考取院校(科研机构) 名称及专业 就读类型 考取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丙方:担保人(担保人为自然人且与资助对象无夫妻关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 在温工作年限 月收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资助乙方攻读博士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加速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温组发[2002]169号),同意资助乙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条: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 向乙方提供如下资助:
1、脱产学习生活资助。脱产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资助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共资助 学年。
2、回温工作一次性资助。乙方完成博士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自愿回温工作并办理落户手续的,凭博士学位证书、单位(报到)证明和户口本一次性资助人民币肆万元。
(二)资助款支付方式:
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乙方凭入学手续和校方学费收据,第二学年凭校方学费收据直接向甲方领取资助款项。
乙方应当自收到公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凭据;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递交的第二条规定的凭据后15个工作日内如数支付。
第三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学习专业、学制和就学类别。否则,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二)在学习期间不得从事违纪违法活动,与甲方保持定期联系。如果由此造成后果导致不能完成学业的,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三)保证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自愿回温州市工作同时办理落户手续,并至少工作三周年以上。未满三周年要求调离温州市工作的,应在调离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
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四)中途退学、取得博士学位六个月内不回温工作和不办理落户手续或学习期满后两年内仍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五)对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市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可按当年市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扣除已拨付的资助款。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履行其承诺和义务,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义务。
(一)如乙方中途退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不回温州市工作和不办理落户手续、学习期满后二年内仍未获得博士学位或工作未满三周年调离温州市工作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联系乙方做好乙方思想工作,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直至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二)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三条规定的违约经济责任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偿。
(三)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人选,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丙方无法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的,必须及时变更人选,并通知甲方,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乙、丙方若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三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协议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
甲方: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市公证处:
年 月 日
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统考统招类)
甲方: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资助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考取院校(科研机构) 名称及专业 就读类型 考取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丙方:担保人(担保人为自然人且与资助对象无夫妻关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 在温工作年限 月收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资助乙方攻读博士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加速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温组发[2002]169号),同意资助乙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条: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 向乙方提供如下资助:
1、脱产学习生活资助。脱产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资助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共资助 学年。
2、回温工作一次性资助。乙方完成博士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自愿回温工作并办理落户手续的,凭博士学位证书、单位(报到)证明和户口本一次性资助人民币肆万元。
(二)资助款支付方式:
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乙方凭入学手续和校方学费收据,第二学年凭校方学费收据直接向甲方领取资助款项。
乙方应当自收到公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凭据;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递交的第二条规定的凭据后15个工作日内如数支付。
第三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学习专业、学制和就学类别。否则,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二)在学习期间不得从事违纪违法活动,与甲方保持定期联系。如果由此造成后果导致不能完成学业的,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三)保证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自愿回温州市工作同时办理落户手续,并至少工作三周年以上。未满三周年要求调离温州市工作的,应在调离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
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四)中途退学、取得博士学位六个月内不回温工作和不办理落户手续或学习期满后两年内仍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五)对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市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可按当年市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扣除已拨付的资助款。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履行其承诺和义务,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义务。
(一)如乙方中途退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不回温州市工作和不办理落户手续、学习期满后二年内仍未获得博士学位或工作未满三周年调离温州市工作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联系乙方做好乙方思想工作,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直至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二)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三条规定的违约经济责任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偿。
(三)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人选,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丙方无法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的,必须及时变更人选,并通知甲方,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乙、丙方若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三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协议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
甲方: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市公证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