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作风,规范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树立服务“三农”的良好形象,根据某委办、某政府办《关于印发〈开展政务“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的一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坚决禁止半公开甚至假公开,不准欺骗群众、失信于民。
第五条 政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表述完整,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布。
第二章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第六条 一般事项由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重大事项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通过农业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予以公开;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年度奖惩挂钩。
第七条 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局域网在“政务通”和局域网上设立局务公开意见箱,在农业信息网站上设立局长信箱等收集整理意见、建议、问题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
第八条 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及绩效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第九条 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窗口受理;对农业综合执法处罚的有关案件,实行听证,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一节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公开的职能类内容:(1)主要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以及机关各科室职责、联系电话等;(2)涉及单位职能发生变动,机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应公开的服务类内容:(1)服务承诺;(2)农业科技动态;(3)实用农业技术;(4)病虫测报、预报;(5)新品种引种、推介;(6)专家答疑,农业论坛以及农产品某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 对赋予某农业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详细制订办事指南,对办理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申请人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全部予以公开,实现便民服务。应对下列行政许可进行公开:(1)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2)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联合收割机牌照及驾驶证照核发等。
第十三条 应对以下日常工作进行公开:(1)农业工作动态;(2)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和主要活动开展情况;(3)执行行政处罚情况;(4)违诺违纪投诉处理;(5)某长直通电话、行风热线、群众来信来访等事项的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 应对以下法规进行公开:(1)部门工作守则;(2)廉政勤政制度;(3)涉及农业经济发展、农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等。
第二节 对内公开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局机关应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变动,考核结果,奖励惩处,先进、优秀人员评选结果等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对职工工资兑现情况、工资变动的依据及结果、住房公积金和医保基金管理情况等劳动工资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局机关应对包括发展党员、党员奖惩、党费收缴情况等党务工作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应对违纪惩处、内部审计结论等干部廉政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经费收支、大额经费列支审批、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基建、设施、装备的建设、购置及维修管理,包括基本建设、办公设施和车辆的购置维修等方面情况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一节 对外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一条 认真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在﹡﹡农业信息网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及时补充、更新某政府一楼大厅的电子触摸屏涉及农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农民热线118的信息服务功能,做好政务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群众座谈,及时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加强和人大、政协的联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农业工作和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机关办公楼内设置机关效能建设“征求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重大农业政策调整、重大动植物防疫等涉及面广、时效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在政府网站、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外,同时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某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送科技下乡、宣传月活动等时机,通过现场解答、张贴海报、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新的农业政策和农业科学技术。
第二节 对内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局机关的政务公开栏,发挥主渠道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更新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通过局域网,把内部人、财、物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及时通告全体干部职工;推行网上办公,加强工作交流,增加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通过各种会议、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工作简报等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要统一规范,保证公开的内容合法、规范、具体、完整,及时有效。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长期、定期、适时地进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提供公开的具体内容,监察部门督促检查,收集整理意见建议,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由承办部门进行整改并反馈结果。建立政务公开登记簿和档案,以备查阅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对推行政务公开较好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形成全系统重视实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要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的公开率、公开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及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批评;对不按本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作风,规范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树立服务“三农”的良好形象,根据某委办、某政府办《关于印发〈开展政务“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的一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坚决禁止半公开甚至假公开,不准欺骗群众、失信于民。
第五条 政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表述完整,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布。
第二章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第六条 一般事项由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重大事项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通过农业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予以公开;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年度奖惩挂钩。
第七条 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局域网在“政务通”和局域网上设立局务公开意见箱,在农业信息网站上设立局长信箱等收集整理意见、建议、问题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
第八条 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及绩效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第九条 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窗口受理;对农业综合执法处罚的有关案件,实行听证,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一节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公开的职能类内容:(1)主要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以及机关各科室职责、联系电话等;(2)涉及单位职能发生变动,机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应公开的服务类内容:(1)服务承诺;(2)农业科技动态;(3)实用农业技术;(4)病虫测报、预报;(5)新品种引种、推介;(6)专家答疑,农业论坛以及农产品某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 对赋予某农业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详细制订办事指南,对办理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申请人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全部予以公开,实现便民服务。应对下列行政许可进行公开:(1)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2)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联合收割机牌照及驾驶证照核发等。
第十三条 应对以下日常工作进行公开:(1)农业工作动态;(2)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和主要活动开展情况;(3)执行行政处罚情况;(4)违诺违纪投诉处理;(5)某长直通电话、行风热线、群众来信来访等事项的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 应对以下法规进行公开:(1)部门工作守则;(2)廉政勤政制度;(3)涉及农业经济发展、农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等。
第二节 对内公开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局机关应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变动,考核结果,奖励惩处,先进、优秀人员评选结果等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对职工工资兑现情况、工资变动的依据及结果、住房公积金和医保基金管理情况等劳动工资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局机关应对包括发展党员、党员奖惩、党费收缴情况等党务工作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应对违纪惩处、内部审计结论等干部廉政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经费收支、大额经费列支审批、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基建、设施、装备的建设、购置及维修管理,包括基本建设、办公设施和车辆的购置维修等方面情况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一节 对外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一条 认真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在﹡﹡农业信息网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及时补充、更新某政府一楼大厅的电子触摸屏涉及农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农民热线118的信息服务功能,做好政务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群众座谈,及时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加强和人大、政协的联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农业工作和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机关办公楼内设置机关效能建设“征求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重大农业政策调整、重大动植物防疫等涉及面广、时效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在政府网站、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外,同时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某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送科技下乡、宣传月活动等时机,通过现场解答、张贴海报、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新的农业政策和农业科学技术。
第二节 对内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局机关的政务公开栏,发挥主渠道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更新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通过局域网,把内部人、财、物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及时通告全体干部职工;推行网上办公,加强工作交流,增加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通过各种会议、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工作简报等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要统一规范,保证公开的内容合法、规范、具体、完整,及时有效。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长期、定期、适时地进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提供公开的具体内容,监察部门督促检查,收集整理意见建议,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由承办部门进行整改并反馈结果。建立政务公开登记簿和档案,以备查阅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对推行政务公开较好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形成全系统重视实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要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的公开率、公开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及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批评;对不按本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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