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临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

籍管理,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管理体制

第一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初中学籍由区教育

局负责管理;小学学籍由乡镇中心校负责管理。

第二条:各学校设专人(兼职或专职)负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教育局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年审制度。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新生入学的

起始年龄为年满6周岁,残疾儿童可以推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在相应学区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

设立重点班。

第五条:高中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或中考准考证在规定时

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

学者,须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一周仍不报到

者,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应及时编制《在校生花名册》、

《转学生花名册》、《辍学生花名册》、《特殊原因离校生花名册》

及《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等。开学两周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高中、初中以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上报学生数据,

高中、初中上报《新生建档花名册》文本和电子文本,办理学籍变

动手续。

中小学新生入学即取得学籍。小学生采用学籍卡,高、初中统

一使用区局下发的学籍档案,以此作为取得正式学籍的依据。新生

取得学籍后,一般不得更改姓名。

三、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小学、初中学生因户口迁移、实际居所变更、父母

亲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一般不准转学。普通中学学生可以转入职

业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中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得转学。

第八条:区内转学程序:(1)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迁移

证明、居所搬迁、工作调动、其它原因转学的有关证明) 向转入校

申请转学,转入校同意后,向转出校发《临渭区中小学学生转学联

系卡》。(2)转出学校同意后在《联系卡》上盖章(一联自存,另

一联交转入校存档),并开具《转学证》发放学生档案,交转入学

校。(3)中学生转学的登记、审查手续,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持学

籍档案、转学证、转学联系卡和转学原因相关证明等,在每月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教育股办理。审查合格者,

在转学证和学籍档案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审查不合格者视为借

读生,借读生回原校参加升学考试。小学生转学的登记、审查手续,

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持转学证、转学联系卡和转学原因相关证明

等,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中心校办理。审查合格者,由中心

校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填写意见。区局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检

查城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流入学生相关手续的办理情

况。

跨县(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学校要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好现役军人、退伍军人、

烈属子女、外籍侨生、残疾少儿、孤儿入学。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解

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条:学生转学时,原校应将其所有学籍档案,包括健康档

案、《学生素质评价手册》及团(队)组织关系一并发给学生及监护

人,交转入学校。原校不得扣留其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区内转学不改变学籍号,外县(区)转入我区的中小

学生随转入校编学号。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般限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联系办理,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读。

中小学生监护人因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以及外出打工等,其

子女可投靠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异校借读。

第十四条:学生借读由所在学校开具借读证明,学籍由原校保

留,且由原校保管学籍档案资料,学生借读期间其综合素质发展情

况由借读学校负责向原校提供并由原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借读生

一律在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或义务教育

完成证。

四、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两个

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休

学证明,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县级以上

医院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因素提出休学的,须出具

公安、民政或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一般不得推迟复学。休学期满,

学生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

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休学期满还不能复学的,

监护人须再次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

继续学习而退学者,作正常退学处理;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

四周,累计达六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退学,由学校审定,

注销其学籍。

正常退学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修业

期不满一学年者,学校只发给退学证明书。对于自动退学者,不发

给肄业证或退学证。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除正常休学外不允许

退学。学校不得因任何原因劝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

五、升级、毕业、升学

第十九条:学生升级时,由学校采取考试、考核、考查等方式,

对学生的文化学习、体质健康、品德操行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评

定。

高中、初中、小学逐步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

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教育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

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按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生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

书。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两门

不及格者,或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发

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入初中就读。初中

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中考选拔考试,未参加升学

考试的初中毕业生不予升学。

六、奖 惩

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优秀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凡受到学校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

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

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

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处分。

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前告知原则。学校处分学生

的依据必须是学校公布后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等。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在处理违纪

学生时必须以教育为主,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分要与违

纪情节相一致。3、程序适当原则。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必须

听取学生干部、任课老师及违纪学生本人的意见,并由校委会研究

通过,校长签发。4、复议纠错原则。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处理决定。

高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必须谨慎,应允许学生及其监护人

申请复议,并将处理的过程和相关政策依据、证明材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了错

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一年内如无改正

表现,可勒令学生退学,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违法犯罪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

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

申请回校就读,原校应予接受。若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16周岁,

学校可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开除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受处分的学生,对被解

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歧

视。

七、辍学报告

第二十八条:初中、小学学生开学不报到或无故不回校上课超

过1天的,班主任应家访了解情况;无故不回校上课超过3天的,

班主任应报告给学校,学校应与学生所在社区、村组联系劝其回校

就读;不回校上课超过一周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

府和区教育局,并进行跟踪家访,继续动员学生返校上课,对其监

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控辍保学“一票否决”制度。区教育局对控

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且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乡校,年

终考核“一票否决”。

八、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学籍手续,一经

发现由有关学校立即纠正,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学籍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

人承担。

九、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渭区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

(此卡一式两份转入、转出学校各存一份)

临渭区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 (此卡一式两份转入、转出学校各存一份) 转入学校存档编号: 年 号

转出存档学校编号: 年 号

7

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

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存根)转字第 号

存根与联系卡一起属学籍异动证明, 按学期归档。

转字第 号 学校: 兹有我校 年级学生 ,学号 ,因 申请转入贵校学习,根据贵校 年第 号转学联系卡的意见,现办理转学手续,并随转该生学籍档案, 请予以接收。 学 校 (公章) 年 月 日 8

临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

籍管理,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管理体制

第一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初中学籍由区教育

局负责管理;小学学籍由乡镇中心校负责管理。

第二条:各学校设专人(兼职或专职)负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教育局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年审制度。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新生入学的

起始年龄为年满6周岁,残疾儿童可以推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在相应学区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

设立重点班。

第五条:高中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或中考准考证在规定时

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

学者,须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一周仍不报到

者,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应及时编制《在校生花名册》、

《转学生花名册》、《辍学生花名册》、《特殊原因离校生花名册》

及《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等。开学两周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高中、初中以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上报学生数据,

高中、初中上报《新生建档花名册》文本和电子文本,办理学籍变

动手续。

中小学新生入学即取得学籍。小学生采用学籍卡,高、初中统

一使用区局下发的学籍档案,以此作为取得正式学籍的依据。新生

取得学籍后,一般不得更改姓名。

三、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小学、初中学生因户口迁移、实际居所变更、父母

亲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一般不准转学。普通中学学生可以转入职

业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中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得转学。

第八条:区内转学程序:(1)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迁移

证明、居所搬迁、工作调动、其它原因转学的有关证明) 向转入校

申请转学,转入校同意后,向转出校发《临渭区中小学学生转学联

系卡》。(2)转出学校同意后在《联系卡》上盖章(一联自存,另

一联交转入校存档),并开具《转学证》发放学生档案,交转入学

校。(3)中学生转学的登记、审查手续,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持学

籍档案、转学证、转学联系卡和转学原因相关证明等,在每月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教育股办理。审查合格者,

在转学证和学籍档案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审查不合格者视为借

读生,借读生回原校参加升学考试。小学生转学的登记、审查手续,

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持转学证、转学联系卡和转学原因相关证明

等,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中心校办理。审查合格者,由中心

校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填写意见。区局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检

查城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流入学生相关手续的办理情

况。

跨县(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学校要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好现役军人、退伍军人、

烈属子女、外籍侨生、残疾少儿、孤儿入学。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解

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条:学生转学时,原校应将其所有学籍档案,包括健康档

案、《学生素质评价手册》及团(队)组织关系一并发给学生及监护

人,交转入学校。原校不得扣留其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区内转学不改变学籍号,外县(区)转入我区的中小

学生随转入校编学号。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般限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联系办理,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读。

中小学生监护人因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以及外出打工等,其

子女可投靠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异校借读。

第十四条:学生借读由所在学校开具借读证明,学籍由原校保

留,且由原校保管学籍档案资料,学生借读期间其综合素质发展情

况由借读学校负责向原校提供并由原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借读生

一律在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或义务教育

完成证。

四、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两个

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休

学证明,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县级以上

医院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因素提出休学的,须出具

公安、民政或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一般不得推迟复学。休学期满,

学生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

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休学期满还不能复学的,

监护人须再次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

继续学习而退学者,作正常退学处理;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

四周,累计达六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退学,由学校审定,

注销其学籍。

正常退学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修业

期不满一学年者,学校只发给退学证明书。对于自动退学者,不发

给肄业证或退学证。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除正常休学外不允许

退学。学校不得因任何原因劝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

五、升级、毕业、升学

第十九条:学生升级时,由学校采取考试、考核、考查等方式,

对学生的文化学习、体质健康、品德操行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评

定。

高中、初中、小学逐步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

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教育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

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按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生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

书。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两门

不及格者,或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发

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入初中就读。初中

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中考选拔考试,未参加升学

考试的初中毕业生不予升学。

六、奖 惩

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优秀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凡受到学校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

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

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

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处分。

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前告知原则。学校处分学生

的依据必须是学校公布后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等。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在处理违纪

学生时必须以教育为主,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分要与违

纪情节相一致。3、程序适当原则。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必须

听取学生干部、任课老师及违纪学生本人的意见,并由校委会研究

通过,校长签发。4、复议纠错原则。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处理决定。

高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必须谨慎,应允许学生及其监护人

申请复议,并将处理的过程和相关政策依据、证明材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了错

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一年内如无改正

表现,可勒令学生退学,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违法犯罪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

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

申请回校就读,原校应予接受。若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16周岁,

学校可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开除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受处分的学生,对被解

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歧

视。

七、辍学报告

第二十八条:初中、小学学生开学不报到或无故不回校上课超

过1天的,班主任应家访了解情况;无故不回校上课超过3天的,

班主任应报告给学校,学校应与学生所在社区、村组联系劝其回校

就读;不回校上课超过一周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

府和区教育局,并进行跟踪家访,继续动员学生返校上课,对其监

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控辍保学“一票否决”制度。区教育局对控

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且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乡校,年

终考核“一票否决”。

八、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学籍手续,一经

发现由有关学校立即纠正,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学籍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

人承担。

九、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渭区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

(此卡一式两份转入、转出学校各存一份)

临渭区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 (此卡一式两份转入、转出学校各存一份) 转入学校存档编号: 年 号

转出存档学校编号: 年 号

7

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

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存根)转字第 号

存根与联系卡一起属学籍异动证明, 按学期归档。

转字第 号 学校: 兹有我校 年级学生 ,学号 ,因 申请转入贵校学习,根据贵校 年第 号转学联系卡的意见,现办理转学手续,并随转该生学籍档案, 请予以接收。 学 校 (公章)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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