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处 时间:2012-07-18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家庭界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城市居民家庭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为核对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四条 (原则)

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责任)

省级民政部门是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金融、税务、工商、统计、证监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配备和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建立信息核对系统和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由设区的市和州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和州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核对家庭)

四川省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可在申请政府相关社会救助时按规定程序提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保障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 (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在提起核对申请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财产是指家庭拥有的实物财产、货币财产。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退伍费;

(二)政府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四)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 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

(六)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

(七)见义勇为奖励金;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依法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核对方式)

核对工作可以运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评议公示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核对途径)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分红、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获取;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获取;

(五)实物性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获取;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以及债权债务情况等获取。

第十二条 (核对程序)

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应先由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或相关学校)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在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学校)出具委托书,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相关部门核对委托后,应组织核对工作人员和核对家庭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对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注明核对的主要项目及结果。

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核对家庭的义务)

核对家庭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身份证件、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 (特殊规定)

对需要了解核对家庭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的,核对家庭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

相关的银行、证券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家庭的书面授权书,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工作机构提供与核对家庭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的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管理、税务、车辆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年检验照等情况;

(五)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相关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根据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组织的义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基础档案。

核对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 (核对意见书)

民政部门对通过相关途径获得的核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告知委托的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相关部门作出救助决定的参考。

核对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作重复核对;超出有效期的,核对家庭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八条 (规范核对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保证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加强相关部门间低收入家庭的信息共享,建立科学、客观、高效的核对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信息数据不得用于经济状况核对和专项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方面。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 (保密义务)

从事核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条 (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汇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妨碍核对工作机构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督)

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

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救助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属骗取救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处 时间:2012-07-18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家庭界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城市居民家庭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为核对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四条 (原则)

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责任)

省级民政部门是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金融、税务、工商、统计、证监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配备和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建立信息核对系统和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由设区的市和州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和州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核对家庭)

四川省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可在申请政府相关社会救助时按规定程序提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保障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 (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在提起核对申请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财产是指家庭拥有的实物财产、货币财产。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退伍费;

(二)政府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四)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 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

(六)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

(七)见义勇为奖励金;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依法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核对方式)

核对工作可以运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评议公示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核对途径)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分红、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获取;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获取;

(五)实物性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获取;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以及债权债务情况等获取。

第十二条 (核对程序)

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应先由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或相关学校)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在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学校)出具委托书,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相关部门核对委托后,应组织核对工作人员和核对家庭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对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注明核对的主要项目及结果。

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核对家庭的义务)

核对家庭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身份证件、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 (特殊规定)

对需要了解核对家庭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的,核对家庭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

相关的银行、证券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家庭的书面授权书,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工作机构提供与核对家庭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的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管理、税务、车辆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年检验照等情况;

(五)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相关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根据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组织的义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基础档案。

核对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 (核对意见书)

民政部门对通过相关途径获得的核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告知委托的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相关部门作出救助决定的参考。

核对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作重复核对;超出有效期的,核对家庭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八条 (规范核对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保证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加强相关部门间低收入家庭的信息共享,建立科学、客观、高效的核对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信息数据不得用于经济状况核对和专项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方面。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 (保密义务)

从事核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条 (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汇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妨碍核对工作机构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督)

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

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救助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属骗取救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内容

  •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 民政部试点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办函[2009]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同意在上海市开展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的复函>(民函[2008]16号)下发后,上海市围绕跨部门居民家庭收入信 ...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
  •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

  •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
  • 篇一: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汇总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一 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省xxx市xxxxx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 ...

  • 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
  • 方案一:20xx年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建立扶贫帮困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真正得到关心和帮助,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制定虹桥街道2010年帮扶困难群众实施方案. 一.成立虹桥街道帮扶困难群众领导小组,明确帮扶困难群众标准,对社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困 ...

  • 2017年廉租房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 2017年廉租房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们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是有很多保障政策的,比如廉租房就是其中一种,廉租房是为解决有关经济困难的家庭而修建的.那么廉租房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在申请廉租房时,相关申请书的格式是什么?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般是在10月 ...

  • 深圳市场调查:社会治理应用大数据案例-上书房信息咨询
  • 社会治理应用大数据案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借助大数据.互联网.人脸识别等技术,各地在社会治理智能化方面积极探索,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不断为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慧眼识低保,社会救助精准了 家庭申请低保前半年可支配 ...

  • 民政工作手册1
  • 前 言 根据全县开展的作风转变年活动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使民政工作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我局将民政业务范围内最基本.最常用.人民群众最需要了解的民政政策法规编辑成通俗易懂.简明易记的小册子,发放到全县民政工作窗口.乡(镇).村 ...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1号令).<住房 ...

  • 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