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附件2: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号

甲方(委托行):

乙方(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合作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客户申请,委托乙方为客户对外开立用于贸易进口的信用证业务,付款到期日,客户委托乙方对外付款。

1.2本协议项下“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限于客户在甲方申请办理的具有真实进口贸易背景的业务。

1.3 甲方委托乙方开立国际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应遵守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

第二条 责任约定

2.1甲方承担对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的审查,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户及相关业务的资料,甲方保证:

a. 客户是合法公司,所申请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及

其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及当地外汇管理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涉及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当事人及其所

在国家/地区不是联合国或美国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国家/

地区;

b. 甲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是外汇局公

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名单名录”中的、且不是“由国家外汇

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中的进口企业(否则需提交

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

c.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d. 本协议项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确、付款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导致乙方对外违约,甲方承担由此给客户及或乙方

造成的损失

e. 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2.2 本协议项下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独立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进口结算业务,甲方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责任。

2.3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对外开立国际信用证对外付款,承担由于未能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开证、对外付款而给客户及或甲方造成的损失。

2.4 乙方代理甲方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甲方缴纳保证金存款币别与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币种不一致时,为规避汇率风险,乙方将按适当比例加收部分保证金。

2.5 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币种、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3.2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甲方可根据客户的实际业务需要,联系乙方逐笔确定国际信用证业务期限,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如甲方确有业务需求,乙方将根据短债指标余额情况受理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债指标占用费。

第四条 费用与罚息

4.1乙方“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费率由甲乙双方逐笔协商,主要费用包括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承兑费、付款费、电报费、不符点处理费、邮递费、短债指标占用费(3个月以上信用证)等,其中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付款费于乙方对外开证或修改信用证、付款后逐笔收取,承兑费、短债指标占用费在业务结清后一次性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缴纳全额保证金委托代理开证的业务,乙方可免收承兑费,其他费用在产生时即时收取。

4.2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应缴纳费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

4.3 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乙方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 的基础上加收 %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五条 业务基本流程

5.1甲方对申请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进行审核。

5.2 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和业务,向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委托业务资料:

(1)进口合同

(2)代理协议(如属代理进口)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4)购买外汇申请书(如需乙方购汇支付,最迟于付款日前一个营业日提交,样本见附件一)或现汇付款申请书(如现汇支付,样本见附件二)

(5)甲方出具的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格式

(6)甲方出具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三)

5.3 乙方在收到上述传真资料的两个营业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确认是否可以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乙方同意受理业务,甲方应自收到确认之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将上述加盖预留印鉴的全套资料以

快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给乙方。如乙方对甲方的业务指示存在疑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示后下一个营业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和确认,甲方应就乙方的查询及时予以明确回复,对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5.4 乙方同意受理业务后,如甲方存入保证金,须与乙方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样本见附件四)

5.5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业务指示后,在资料齐备、办理保证金入账手续、符合乙方内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于甲方指示对外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日对外发出电报,并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内,通过传真方式向甲方传递信用证报文、回执及相关费用明细。

5.6 乙方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按照UCP最新版本规则进行独立审核,并将相关单据及审核结果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

5.7 如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甲方接受不符点,

a.即期信用证项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确认付款,并在付款到期日提前一个营业日将相应款项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便乙方扣款对外支付;

b.远期信用证项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确认承兑及付款到期日,乙方据此对外发送承兑电,并将电报内容传真通知甲方。甲方要在承兑到期日提前一个营业日将相应款项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便乙方扣款对外支付;

c.如需乙方购汇对外付款的,甲方务必应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将备付资金及购买外汇申请书递交乙方,由乙方代为购汇后对外支付。

5.8如单证不符甲方不接受不符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提出拒付;如届时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审单结果对外拒付。

5.9 单据到达前,如乙方收到来单行不符点的电报,将及时通知甲方联系客户确认是否接受不符点,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相应结果,一旦甲方向乙方确认接受不符点,甲方不得变更。

5.10 如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甲方接受不符点,在甲方确认付款

或承兑后,乙方将全套单据以快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给甲方;

如单证不符且甲方拒付、相关单据仍由乙方代为保管,乙方发送拒付通知后,如收到来单行退单要求,乙方将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代甲方确认同意退单后,乙方进行退单处理。

5.11甲方应避免要求乙方在其非营业日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如甲方要求的开立/修改信用证或信用证项下付款日洽逢乙方的非营业日,乙方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对外付款。对于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迟付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12 甲方负责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及核销。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甲方须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清偿上述款项。

6.2 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开证行,如在对审单意见与甲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在单据最后处理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乙方审核结果为准,乙方有权按照自主审单结果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6.3甲、乙方应向对方提供用于办理代理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专用印鉴。印鉴式样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6.4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代理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应通过指定

传真号码传递业务资料,

甲方指定传真号码:

乙方指定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传递资料内容以传真件所载内容为准,但有关正本亦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以快递或其他约定的快捷方式提交。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7.2 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后30天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协议的补充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补充、修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协议到期时仍有未完结业务,本协议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全部业务结束为止。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受限制;如有异议,提议方应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重新协商议定。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日期: 日期:

附件2: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号

甲方(委托行):

乙方(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合作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客户申请,委托乙方为客户对外开立用于贸易进口的信用证业务,付款到期日,客户委托乙方对外付款。

1.2本协议项下“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限于客户在甲方申请办理的具有真实进口贸易背景的业务。

1.3 甲方委托乙方开立国际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应遵守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

第二条 责任约定

2.1甲方承担对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的审查,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户及相关业务的资料,甲方保证:

a. 客户是合法公司,所申请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及

其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及当地外汇管理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涉及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当事人及其所

在国家/地区不是联合国或美国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国家/

地区;

b. 甲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是外汇局公

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名单名录”中的、且不是“由国家外汇

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中的进口企业(否则需提交

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

c.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d. 本协议项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确、付款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导致乙方对外违约,甲方承担由此给客户及或乙方

造成的损失

e. 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2.2 本协议项下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独立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进口结算业务,甲方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责任。

2.3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对外开立国际信用证对外付款,承担由于未能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开证、对外付款而给客户及或甲方造成的损失。

2.4 乙方代理甲方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甲方缴纳保证金存款币别与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币种不一致时,为规避汇率风险,乙方将按适当比例加收部分保证金。

2.5 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币种、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3.2 “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甲方可根据客户的实际业务需要,联系乙方逐笔确定国际信用证业务期限,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如甲方确有业务需求,乙方将根据短债指标余额情况受理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债指标占用费。

第四条 费用与罚息

4.1乙方“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费率由甲乙双方逐笔协商,主要费用包括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承兑费、付款费、电报费、不符点处理费、邮递费、短债指标占用费(3个月以上信用证)等,其中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付款费于乙方对外开证或修改信用证、付款后逐笔收取,承兑费、短债指标占用费在业务结清后一次性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缴纳全额保证金委托代理开证的业务,乙方可免收承兑费,其他费用在产生时即时收取。

4.2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应缴纳费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

4.3 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乙方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 的基础上加收 %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五条 业务基本流程

5.1甲方对申请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进行审核。

5.2 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和业务,向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委托业务资料:

(1)进口合同

(2)代理协议(如属代理进口)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4)购买外汇申请书(如需乙方购汇支付,最迟于付款日前一个营业日提交,样本见附件一)或现汇付款申请书(如现汇支付,样本见附件二)

(5)甲方出具的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格式

(6)甲方出具的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三)

5.3 乙方在收到上述传真资料的两个营业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确认是否可以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乙方同意受理业务,甲方应自收到确认之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将上述加盖预留印鉴的全套资料以

快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给乙方。如乙方对甲方的业务指示存在疑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示后下一个营业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和确认,甲方应就乙方的查询及时予以明确回复,对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5.4 乙方同意受理业务后,如甲方存入保证金,须与乙方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样本见附件四)

5.5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业务指示后,在资料齐备、办理保证金入账手续、符合乙方内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于甲方指示对外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日对外发出电报,并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内,通过传真方式向甲方传递信用证报文、回执及相关费用明细。

5.6 乙方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按照UCP最新版本规则进行独立审核,并将相关单据及审核结果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

5.7 如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甲方接受不符点,

a.即期信用证项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确认付款,并在付款到期日提前一个营业日将相应款项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便乙方扣款对外支付;

b.远期信用证项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确认承兑及付款到期日,乙方据此对外发送承兑电,并将电报内容传真通知甲方。甲方要在承兑到期日提前一个营业日将相应款项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便乙方扣款对外支付;

c.如需乙方购汇对外付款的,甲方务必应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将备付资金及购买外汇申请书递交乙方,由乙方代为购汇后对外支付。

5.8如单证不符甲方不接受不符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提出拒付;如届时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审单结果对外拒付。

5.9 单据到达前,如乙方收到来单行不符点的电报,将及时通知甲方联系客户确认是否接受不符点,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相应结果,一旦甲方向乙方确认接受不符点,甲方不得变更。

5.10 如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甲方接受不符点,在甲方确认付款

或承兑后,乙方将全套单据以快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给甲方;

如单证不符且甲方拒付、相关单据仍由乙方代为保管,乙方发送拒付通知后,如收到来单行退单要求,乙方将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代甲方确认同意退单后,乙方进行退单处理。

5.11甲方应避免要求乙方在其非营业日办理“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如甲方要求的开立/修改信用证或信用证项下付款日洽逢乙方的非营业日,乙方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对外付款。对于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迟付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12 甲方负责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及核销。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甲方须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清偿上述款项。

6.2 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开证行,如在对审单意见与甲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在单据最后处理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乙方审核结果为准,乙方有权按照自主审单结果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6.3甲、乙方应向对方提供用于办理代理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专用印鉴。印鉴式样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6.4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代理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应通过指定

传真号码传递业务资料,

甲方指定传真号码:

乙方指定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传递资料内容以传真件所载内容为准,但有关正本亦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以快递或其他约定的快捷方式提交。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7.2 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后30天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协议的补充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补充、修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协议到期时仍有未完结业务,本协议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全部业务结束为止。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受限制;如有异议,提议方应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重新协商议定。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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