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接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3、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移交人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能另立新帐,以保持记录和连续性。
八、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接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3、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移交人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能另立新帐,以保持记录和连续性。
八、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