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中国牵头制定

了茶树、山茶属、粟、牡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其中茶树测试指南(TG/238/1)是中国为UPOV制定的第一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1] 。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三是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四是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截止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五是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样,植物种质资源丰富,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为了丰富园林植物的新品种种类和占领国际市场,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了细致的科学研究,培育了观赏价值高、适应性强的园林植物新品种。浙江的王飞罡历经10 余年对野生玉兰进行驯化繁育,培育出了20 个玉兰品种,已有8 个获得了新品种权。这一成绩为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典范。加强对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六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在遵循WTO和UPOV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展开国际合作与交流。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来自外国的品种权申请量也迅速增加。截止2009年3月底,中国受理了来自15个国家的品种权申请445件,授权101件。国外优良品种的进入,促进了我国农林业和贸易发展,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促进了植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

面临的问题

关系到民生的作物产权保护,有些大的跨国集团利用产权保护来保护巨大的经济利益,打击原有的作物育种生产行为,为此怎么鉴定为非正当保护成为一个难题。列:美国原始育种方式受到大集团打击所联想到的育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不给予保护,即转基因产品种植过程中污染临近的作物种子,那么临近的作物作为种子就不能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这不仅仅只是一条冷冰冰的法律,这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且更大限度的保护个人或单位的知识产权。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或者其他方面还有什么欢迎到律师35咨询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中国牵头制定

了茶树、山茶属、粟、牡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其中茶树测试指南(TG/238/1)是中国为UPOV制定的第一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1] 。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三是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四是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截止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五是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样,植物种质资源丰富,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为了丰富园林植物的新品种种类和占领国际市场,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了细致的科学研究,培育了观赏价值高、适应性强的园林植物新品种。浙江的王飞罡历经10 余年对野生玉兰进行驯化繁育,培育出了20 个玉兰品种,已有8 个获得了新品种权。这一成绩为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典范。加强对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六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在遵循WTO和UPOV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展开国际合作与交流。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来自外国的品种权申请量也迅速增加。截止2009年3月底,中国受理了来自15个国家的品种权申请445件,授权101件。国外优良品种的进入,促进了我国农林业和贸易发展,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促进了植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

面临的问题

关系到民生的作物产权保护,有些大的跨国集团利用产权保护来保护巨大的经济利益,打击原有的作物育种生产行为,为此怎么鉴定为非正当保护成为一个难题。列:美国原始育种方式受到大集团打击所联想到的育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不给予保护,即转基因产品种植过程中污染临近的作物种子,那么临近的作物作为种子就不能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这不仅仅只是一条冷冰冰的法律,这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且更大限度的保护个人或单位的知识产权。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或者其他方面还有什么欢迎到律师35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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