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登记审批体制提高行政许可效能

  为了简化工商登记程序,明确登记责任,提高登记质量,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今年来,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全面推行了以“一审一核”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登记审批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实行“一审一核”。简化审批程序

  

  今年,荆州市工商局制发了《荆州市工商系统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一审一核”是指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依法受理审查后,报经核准员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简易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由指定的审查员一人受理审查和核准),即产生法律效力的登记审核制度。他们将登记人员的事权分为“两类三级”。所有从事登记注册工作的人员分为审查员和核准员两类。一般工作人员从事受理类工作,为审查员。审查员实行岗位资格确认制度,凡在登记注册工作岗位,经审查确认符合审查员条件的人员,方可从事企业登记审查工作。审查员可以对所有的登记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给不同级别的核准员核准。核准员实行职务核准和局长授权核准制度,市局及县(市)局局长和主管企业登记工作的副局长是职务核准员,依法履行企业登记核准职责。为了下放事权,提高审批效率,市局、县(市)局领导一般不行使核准员职责,而是经市局及县(市)工商局局长授权,由登记注册分局局长、副局长或指定人员行使核准员职责。核准员分为三级:注册分局局长为一级核准员,负责作出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设立、注销登记决定,集团企业的设立、注销决定:注册分局副局长为二级核准员,负责作出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企业法人的设立及注销决定:注册分局登记科科长为三级核准员,负责作出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的设立及注销决定、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的设立及注销决定、企业一般变更登记决定。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上一级核准员可以行使下一级核准员的职责。

  

  二、明确登记程序,规范操作流程

  

  为了确保“一审一核”的顺利实施,该局将工商登记程序划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简易登记程序。对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等十种情形的简易登记申请,由一名指定的审查员采取一人审核的审批方式,独立完成登记的全部过程。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当场发照。二是“一审一核”程序。对除十种简易登记事项以外的登记申请,由一名审查员和一名核准员采取“一审一核”的审批方式完成,完成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三是“合议审核”程序。审查员、核准员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重大或疑难登记事项,无法准确把握的,由各级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审查员、核准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合议会议,实行集体研究,共同审核,完成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完善配套制度,提高登记质量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有效监督,增强企业登记注册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该局相继印发了《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荆州市工商系统企业注册工作考核制度》、《合议审核会议制度》等配套文件,用制度来规范登记许可行为,确保登记工作质量。

  一是建立登记注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该局对企业登记注册中的十八种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了科学的界定,明确了审查员、核准员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划分,细化了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重大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终身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为,发现时无论相关责任人是否在登记注册工作岗位,均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二是建立登记注册工作考核制度。为了保证制度的落实,各单位都成立了由注册分局局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定期考核每年年中和年底各考核一次,不定期抽查每月一次,并制定了具体的考核细则和考核标准,从工作人员的咨询服务、材料受理、资料审查、情况报告、核准行为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审查员、核准员因主观过失,一年内发生一般性错误达5次以上,或因具体行政行为错误造成行政败诉引起国家赔偿等严重后果的,取消审查员、核准员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审查员、核准员因主观故意。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取消审查员、核准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登记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后,登记审核由以前的受理人员受理、科长初审、分管局长复审、局长核准四个环节减少为受理员审查、核准员核准两个环节。简易登记事项由审查员一人受理审查和核准。由于事权清楚,责任明确,程序简化,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据统计,在今年办理的6035件行政许可中,实行一人审查核准的简易登记事项占登记总数的28%:实行一审一核的一般登记许可事项占登记总数的69%:实行合议审核的疑难登记许可事项占登记总数的3%。实行当场登记、当场决定的登记许可事项占登记总数的比例由去年的43%提高到今年的72%,所有登记许可事项平均审批日期不超过2天,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许可诉讼案件。

  为了简化工商登记程序,明确登记责任,提高登记质量,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今年来,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全面推行了以“一审一核”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登记审批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实行“一审一核”。简化审批程序

  

  今年,荆州市工商局制发了《荆州市工商系统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一审一核”是指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依法受理审查后,报经核准员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简易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由指定的审查员一人受理审查和核准),即产生法律效力的登记审核制度。他们将登记人员的事权分为“两类三级”。所有从事登记注册工作的人员分为审查员和核准员两类。一般工作人员从事受理类工作,为审查员。审查员实行岗位资格确认制度,凡在登记注册工作岗位,经审查确认符合审查员条件的人员,方可从事企业登记审查工作。审查员可以对所有的登记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给不同级别的核准员核准。核准员实行职务核准和局长授权核准制度,市局及县(市)局局长和主管企业登记工作的副局长是职务核准员,依法履行企业登记核准职责。为了下放事权,提高审批效率,市局、县(市)局领导一般不行使核准员职责,而是经市局及县(市)工商局局长授权,由登记注册分局局长、副局长或指定人员行使核准员职责。核准员分为三级:注册分局局长为一级核准员,负责作出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设立、注销登记决定,集团企业的设立、注销决定:注册分局副局长为二级核准员,负责作出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企业法人的设立及注销决定:注册分局登记科科长为三级核准员,负责作出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的设立及注销决定、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的设立及注销决定、企业一般变更登记决定。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上一级核准员可以行使下一级核准员的职责。

  

  二、明确登记程序,规范操作流程

  

  为了确保“一审一核”的顺利实施,该局将工商登记程序划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简易登记程序。对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等十种情形的简易登记申请,由一名指定的审查员采取一人审核的审批方式,独立完成登记的全部过程。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当场发照。二是“一审一核”程序。对除十种简易登记事项以外的登记申请,由一名审查员和一名核准员采取“一审一核”的审批方式完成,完成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三是“合议审核”程序。审查员、核准员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重大或疑难登记事项,无法准确把握的,由各级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审查员、核准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合议会议,实行集体研究,共同审核,完成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完善配套制度,提高登记质量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有效监督,增强企业登记注册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该局相继印发了《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荆州市工商系统企业注册工作考核制度》、《合议审核会议制度》等配套文件,用制度来规范登记许可行为,确保登记工作质量。

  一是建立登记注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该局对企业登记注册中的十八种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了科学的界定,明确了审查员、核准员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划分,细化了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重大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终身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为,发现时无论相关责任人是否在登记注册工作岗位,均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二是建立登记注册工作考核制度。为了保证制度的落实,各单位都成立了由注册分局局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定期考核每年年中和年底各考核一次,不定期抽查每月一次,并制定了具体的考核细则和考核标准,从工作人员的咨询服务、材料受理、资料审查、情况报告、核准行为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审查员、核准员因主观过失,一年内发生一般性错误达5次以上,或因具体行政行为错误造成行政败诉引起国家赔偿等严重后果的,取消审查员、核准员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审查员、核准员因主观故意。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取消审查员、核准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登记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后,登记审核由以前的受理人员受理、科长初审、分管局长复审、局长核准四个环节减少为受理员审查、核准员核准两个环节。简易登记事项由审查员一人受理审查和核准。由于事权清楚,责任明确,程序简化,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据统计,在今年办理的6035件行政许可中,实行一人审查核准的简易登记事项占登记总数的28%:实行一审一核的一般登记许可事项占登记总数的69%:实行合议审核的疑难登记许可事项占登记总数的3%。实行当场登记、当场决定的登记许可事项占登记总数的比例由去年的43%提高到今年的72%,所有登记许可事项平均审批日期不超过2天,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许可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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