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属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工程项目的施工、 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 保密等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 消防、市政及其他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 修和园林绿化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

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 监督全市的中型建设项目和芗城区、 龙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 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为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 ㈠审核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㈡审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 ㈢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㈣调解所属范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㈥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 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经公证机关 依法公证。鼓励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 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另行组织施工招标的, 总承包单位为招标 单位。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㈡有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 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㈡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㈢根据工程建设要求,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㈣按规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㈤按评标定标办法和有关规定选择中标单位;

㈥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㈡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 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㈢具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㈣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㈤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㈥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 设备的来源以及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㈦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㈠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 开发布招标公告;

㈡邀请招标。 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企业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 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㈢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等特殊工程, 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和技术专业工程招标投标。 禁止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肢解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确定招标组织, 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成立招 标机构;

㈡招标单位向市、 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单位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㈢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㈤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㈥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项目经理、 施工员、预算员等的资格进行审查,选择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㈦召开招标会议,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 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㈧组织设计人员、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作出会议纪 要,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单位;

㈨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㈩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 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凡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 招标单位成立的 招标机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招标方式、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 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㈡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㈢工程量清单和主要的材料设备表;

㈣建设资金说明, 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 资信证明,其他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㈤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㈥投标书的编制方式及依据;

㈦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㈧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㈨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允许哪些项目分包;

㈩工程工期;

(十一)评标、定标原则;

(十二)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三) 投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 排;

(十四)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报经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违反前款规定, 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应负赔偿 责任。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 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二十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 均可依照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 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 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㈡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㈢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

㈣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 拟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㈠营业执照付本、 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 施工员证书、预算员证书、资信证明、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漳 注册 证;

㈡企业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

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㈢企业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质量及其使用散装水泥

情况;

㈣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

表。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 应按规定交纳适量投标保证金,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及时退还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并按规定时间、方式向招标单位投送。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㈠综合说明书;

㈡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造价、优惠后总报

价;

㈢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㈣施工组织设计;

㈤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技术管理人员;

㈥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㈧投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 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

充。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

制范围。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 第二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

㈠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㈡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 ㈢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 ㈣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 要有利于

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㈤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 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对

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 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

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六条 标底编制后, 须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

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 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竞争原则, 根据投标企业所编制的工程报价、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施工

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 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

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和标底。

评标、 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

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即告作废:

㈠投标书未密封;

㈡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

人印鉴。

㈣投标书逾期送达;

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

会议。

第三十条 开标后, 应召开评标会议。由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1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日。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

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向招标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招标单

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也可根据投标单位所编制的工程造价, 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组织、优惠

条件等进行量化评分,得分多者为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透露, 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单位的有关情节、

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 招标单位应于三天内书面上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中标单位和落标单位, 收回落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图纸,退还

保证押金。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于定标后七天内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 签订施

工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 由建设单位向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可按专业将工程分包给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 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制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报市人

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 涉外工程要求招标投标的, 参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属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工程项目的施工、 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 保密等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 消防、市政及其他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 修和园林绿化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

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 监督全市的中型建设项目和芗城区、 龙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 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为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 ㈠审核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㈡审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 ㈢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㈣调解所属范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㈥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 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经公证机关 依法公证。鼓励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 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另行组织施工招标的, 总承包单位为招标 单位。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㈡有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 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㈡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㈢根据工程建设要求,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㈣按规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㈤按评标定标办法和有关规定选择中标单位;

㈥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㈡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 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㈢具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㈣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㈤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㈥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 设备的来源以及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㈦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㈠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 开发布招标公告;

㈡邀请招标。 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企业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 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㈢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等特殊工程, 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和技术专业工程招标投标。 禁止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肢解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确定招标组织, 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成立招 标机构;

㈡招标单位向市、 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单位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㈢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㈤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㈥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项目经理、 施工员、预算员等的资格进行审查,选择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㈦召开招标会议,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 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㈧组织设计人员、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作出会议纪 要,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单位;

㈨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㈩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 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凡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 招标单位成立的 招标机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招标方式、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 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㈡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㈢工程量清单和主要的材料设备表;

㈣建设资金说明, 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 资信证明,其他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㈤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㈥投标书的编制方式及依据;

㈦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㈧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㈨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允许哪些项目分包;

㈩工程工期;

(十一)评标、定标原则;

(十二)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三) 投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 排;

(十四)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报经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违反前款规定, 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应负赔偿 责任。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 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二十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 均可依照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 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 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㈡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㈢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

㈣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 拟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㈠营业执照付本、 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 施工员证书、预算员证书、资信证明、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漳 注册 证;

㈡企业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

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㈢企业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质量及其使用散装水泥

情况;

㈣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

表。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 应按规定交纳适量投标保证金,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及时退还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并按规定时间、方式向招标单位投送。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㈠综合说明书;

㈡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造价、优惠后总报

价;

㈢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㈣施工组织设计;

㈤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技术管理人员;

㈥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㈧投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 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

充。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

制范围。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 第二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

㈠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㈡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 ㈢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 ㈣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 要有利于

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㈤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 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对

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 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

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六条 标底编制后, 须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

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 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竞争原则, 根据投标企业所编制的工程报价、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施工

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 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

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和标底。

评标、 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

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即告作废:

㈠投标书未密封;

㈡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

人印鉴。

㈣投标书逾期送达;

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

会议。

第三十条 开标后, 应召开评标会议。由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1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日。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

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向招标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招标单

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也可根据投标单位所编制的工程造价, 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组织、优惠

条件等进行量化评分,得分多者为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透露, 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单位的有关情节、

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 招标单位应于三天内书面上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中标单位和落标单位, 收回落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图纸,退还

保证押金。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于定标后七天内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 签订施

工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 由建设单位向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可按专业将工程分包给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 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制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报市人

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 涉外工程要求招标投标的, 参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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