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产税作用看遗产税开征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GUANGX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

2006年6月

人文社会科学专辑

经济学管理学

从遗产税作用看遗产税开征

鸽,王

[摘

要]

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以及在什么时候开征,一直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对

遗产税可能存在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反腐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现阶段中国还不适宜开征遗产税的结论。

[关键词]

遗产税;贫富差距;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征遗产税传言一直不曾间断过,富人们纷纷把资产开

转移到下一代名下,几岁小孩成为豪宅业主的事情屡见不鲜,不断寻求将财产尽早转移的途径层出不

穷。各届人士争论不休,政府官员表态,专家学者辩论,民间百姓也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这一场遗产税的开征与否的大讨论之中。遗产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解社会财富分配,缓解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制体制,净化社会风气等。但遗产税若真开征,这些作用和影响真能如人所愿吗?我们可以从假定的遗产税的作用和影响力,回头探讨遗产税是否有开征的必要性。

一、从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总体趋势是差距在逐渐拉大。1999年,我国基尼系数进入收入差距较大的划分区间,达到0.40,2003年已达0.46,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章对遗产税的积极主张也是源于这一贫富日益悬殊的现实,以发挥税收的社会分配调节功能。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鸽经到了部分经济学家所言的危及社会安定、危及经济发展、王危及改革深入的严重时刻,启用税收机制调节贫富收入已经刻不容缓。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避免财产向少数人积欣聚的现象,避免贫富两极分化。遗产税的积极主张者纷纷从

表示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遗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的财富的调节,产转移和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社会再分配。遗产税用于扶持税低收入者的生活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比如社会教育、卫生作用等,从而形成社会分配的再次优化。这样做,有利于社会公看正,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遗当然,遗产税能够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并无异议,产但是,遗产税的实行只是给调节贫富差距问题提供了一条税可能的解决途径,而并非绝对可行的方法。

开首先,在中国,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子承父业、继征

承家产被认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人们早已习惯了138

自己含辛茹苦一辈子而为子女留下丰厚的家产,情愿自己吃苦奋斗让子女过上优越的生活。中国的富人们面对遗产

GXMYXB

[文章编号]

1002-3887(2006)ZJ01-0138-02

税这个新词除了感到惊愕之外更多的则是千方百计地寻求避税途径。娃娃业主,买保险避税,向海外转移财产等都成为热极一时的应对手段。而富人自然有着相对丰富可供选择的避税方式和对避于纳税的更为热衷的想法。所以,即使贴着调节贫富差距标签的遗产税的开征,是否真能让税款从富人的腰包中掏出还是个未知数。一味地夸大或者宣扬遗产税作为一种税种所肩负的社会职责,只会给家族观念深厚的中国富人敲了一次警钟,而遗产税的优化财富分配的初衷则会被蒙上一层不确定的阴影。

其次,贫富分化的缓和本就不应全权寄托于一种税种的调节作用。正如中央财经大学马海涛教授所言开征遗产税还达不到良药的效果,但可以填补整体个人收入调节税制的空白。缩小两极分化,需要整体税收制度的配合,而不可能单靠一个遗产税种。收入差距的调节需要整体的协调,遗产税甚至于税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贫富悬殊的根本解决之道是如何让穷人致富,而并非剥夺富人财产回到全民相对贫困的同一起点。如果要纠正由于制度缺陷造成的某些富人利用权力的便利发财致富,那么我们只有通过公平的法律秩序来惩治这一帮致富者。但是,他们的不法收入带有更大的隐蔽性,更不是仅靠税收调节就能规正的。更何况现在的富人阶层中毕竟存在着大量的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奋斗者,倘若因为在他们的富人阶层中存在着这么一批可谓之为害群之马的人物而共同承担起满足穷人对于公平的诉求责任,那本身对于兢兢业业的劳动者就是有失公平的。政府应该不偏向于任何人,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平等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政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毋庸置疑的是,不单单是富人,社会成员中的每一分子都尽有回报社会的职责,创办企业,慈善活动等应该是富人更好的且更为和谐的回馈途径,富人发财的速度没有被抑制,穷人致富的速度通过平等的权利得到保护提高,贫富差距问题自然而解。

贫富分化的形势严重已是事实,缩小差距,缓解矛盾亦是当务之急,遗产税的开征成为解决方式也是一种可能途径,但是遗产税却很难真正起到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

我们需要突破的不仅仅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程序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传统观念的束缚,需要应对许多人对于遗产税早有防备的避税手段,最最需要的应是如何让贫困者加入致富的队伍,这并不是一种税收所力所能及的,遗产税自然在此重大的职责面前相形见拙了,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遗产税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从增加财政收入看

瞭望东方周刊曾报道,据有关统计数据,中国有相当一批人已进入了高收入阶层,一旦开征遗产税,数额也将在百亿元之多。遗产是一项新的税源,参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此税每年的收入能够达到中国税收总额的0.3%到0.5%,就可以达到60亿到100亿元以上。如果此税以中国人口中最富有的1%的富人的遗产为征税对象,按照中国近年来65

的人口死亡率计算,每年将有8万多位富人缴

纳遗产税,如果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遗产纳税10万元,其总额就可以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这些可观的数据确实为遗产税增加财政收入提供了说辞,也为遗产税的乐观者所津津乐道。但是,从遗产税的本身性质和税源特点及征收条件来看,这些理论上的乐观数字很难变成现实的税款而为中国的财政收入添加可观的一笔。

首先,遗产税的性质决定了目前开征此税只具有某种象征性意义。遗产税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对其遗留的财产即遗产征收的一种税。被继承人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如无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财产继承,也就不会发生遗产税的纳税义务。来自美国福布斯公司公布的2003年中国大陆富豪排行榜,其中上榜的富豪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家,丁磊、陈天桥等民营企业家都榜上有名。再看这些企业家的年龄,大多属于年轻壮年时期,与遗产一词想去甚远。从相对年轻化年龄结构上来看,遗产税即使开征也不会对目前的大多数富人们产生较大的影响,反而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逃避税收。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其次,从遗产税的税源特点来看,开征此税很难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功效。不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转移制度等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使得对于遗产税税源的控制力是十分有限的。被继承人的去世及其财产的转移信息难以被税务机关及时准确获悉,大量不动产的税前转移将侵蚀遗产税的税基,许多财产没有产权登记,难以确定遗赠行为的发生,许多财产没有如实登记,难以确定遗产的归属和真实价值,没有完善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难以确定遗产的准确价值等等。这些尚已存在的困难,都难以使遗产税在增加财政收入上有很大的作为。加上征收管理的技术手段相对薄弱,从财政收入方面考虑遗产税的操作还有待商榷。

中国虽然已经涌现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人,但是他们的年龄结构及现行的税制漏洞很难让这些潜在的财政收入转化为真实的数据。中国虽在蓬勃发展,但尚属经济不

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人们的收入和拥有的个人财产不是普遍的多,可以征税的财产和纳税人是十分有限的。增加财经

政,遗产税只能是为此提供了一个美好的未来蓝图。

济三、从反腐作用看

学遗产税主张者乐观地表示,征收遗产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一是遗产税直接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管这些人冒着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理税收形式上缴财政。二是遗产税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学

的可能性。可是部分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通过遗产税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那另一部分滞留于腐败者囊中的钱财便是合法了吗?这种死后才能起作用的税能对金钱的贪婪起威慑作用吗?贪污受贿者会因为一种对自己死后要交出部分财产的税收而收敛权钱交易?答案不容乐观。遗产税的作用不一定会迫使他出于自身利益、社会影响和前途考虑,理智地选择遵守制度规范。换言之,开征遗产税在一定层面上难以保证政府官员对社会规范的遵循,无论这种遵循是出于道德性自觉,还是出于现实功利的考虑。要使遗产税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也需要制定和健全更多法律、法规来保障。反腐败靠的是对权力者的严格监督,需要不断加大查处和惩办的力度。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也应该是在监督、查处、惩办的范围里不断完善健全。

通过上述分析,遗产税虽是调整社会财富占有、分配不均,进一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地调整税收制度的税种,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税收资源的措施之一,但目前的现实状况及存在的困难,遗产税倘若开征,其作用发挥未必能如人所愿。如果一种税种的开设未能实现原本的初衷,就有必要对开征与否持严谨态度了,也更有必要考虑实行遗产税所要付出的成本及所承担的风险。遗产税,现阶段开征困难重重,即使开征了,也未必能达到人们原先的期待。所章以目前,不宜开征。

[参

考文献]

王[1]贺岩,代小琳.遗产税到底何时开征

当务之急还是操之过急?

[N]

北京晨报.2005-04-30.

[2]刘佐,石坚.遗产税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李成.从我国民营企业现状看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J].中国人民

大学期刊复印资料.

遗产[4]巫继学.遗产税[OL]www.wayee.com2006-02-15.

税[5]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R]

作中华工商时报,2002-02-26.

用看收稿日期2006-05-25

遗[责任编辑蒙本曼]产税[责任校对韦光倾]

开[作者简介]

章鸽(1983~),王欣(1983~),均为中央财

经大学2005级财政专业硕士研究生。北京,邮编:100081。

139

GXMYXB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GUANGX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

2006年6月

人文社会科学专辑

经济学管理学

从遗产税作用看遗产税开征

鸽,王

[摘

要]

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以及在什么时候开征,一直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对

遗产税可能存在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反腐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现阶段中国还不适宜开征遗产税的结论。

[关键词]

遗产税;贫富差距;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征遗产税传言一直不曾间断过,富人们纷纷把资产开

转移到下一代名下,几岁小孩成为豪宅业主的事情屡见不鲜,不断寻求将财产尽早转移的途径层出不

穷。各届人士争论不休,政府官员表态,专家学者辩论,民间百姓也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这一场遗产税的开征与否的大讨论之中。遗产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解社会财富分配,缓解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制体制,净化社会风气等。但遗产税若真开征,这些作用和影响真能如人所愿吗?我们可以从假定的遗产税的作用和影响力,回头探讨遗产税是否有开征的必要性。

一、从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总体趋势是差距在逐渐拉大。1999年,我国基尼系数进入收入差距较大的划分区间,达到0.40,2003年已达0.46,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章对遗产税的积极主张也是源于这一贫富日益悬殊的现实,以发挥税收的社会分配调节功能。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鸽经到了部分经济学家所言的危及社会安定、危及经济发展、王危及改革深入的严重时刻,启用税收机制调节贫富收入已经刻不容缓。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避免财产向少数人积欣聚的现象,避免贫富两极分化。遗产税的积极主张者纷纷从

表示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遗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的财富的调节,产转移和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社会再分配。遗产税用于扶持税低收入者的生活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比如社会教育、卫生作用等,从而形成社会分配的再次优化。这样做,有利于社会公看正,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遗当然,遗产税能够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并无异议,产但是,遗产税的实行只是给调节贫富差距问题提供了一条税可能的解决途径,而并非绝对可行的方法。

开首先,在中国,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子承父业、继征

承家产被认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人们早已习惯了138

自己含辛茹苦一辈子而为子女留下丰厚的家产,情愿自己吃苦奋斗让子女过上优越的生活。中国的富人们面对遗产

GXMYXB

[文章编号]

1002-3887(2006)ZJ01-0138-02

税这个新词除了感到惊愕之外更多的则是千方百计地寻求避税途径。娃娃业主,买保险避税,向海外转移财产等都成为热极一时的应对手段。而富人自然有着相对丰富可供选择的避税方式和对避于纳税的更为热衷的想法。所以,即使贴着调节贫富差距标签的遗产税的开征,是否真能让税款从富人的腰包中掏出还是个未知数。一味地夸大或者宣扬遗产税作为一种税种所肩负的社会职责,只会给家族观念深厚的中国富人敲了一次警钟,而遗产税的优化财富分配的初衷则会被蒙上一层不确定的阴影。

其次,贫富分化的缓和本就不应全权寄托于一种税种的调节作用。正如中央财经大学马海涛教授所言开征遗产税还达不到良药的效果,但可以填补整体个人收入调节税制的空白。缩小两极分化,需要整体税收制度的配合,而不可能单靠一个遗产税种。收入差距的调节需要整体的协调,遗产税甚至于税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贫富悬殊的根本解决之道是如何让穷人致富,而并非剥夺富人财产回到全民相对贫困的同一起点。如果要纠正由于制度缺陷造成的某些富人利用权力的便利发财致富,那么我们只有通过公平的法律秩序来惩治这一帮致富者。但是,他们的不法收入带有更大的隐蔽性,更不是仅靠税收调节就能规正的。更何况现在的富人阶层中毕竟存在着大量的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奋斗者,倘若因为在他们的富人阶层中存在着这么一批可谓之为害群之马的人物而共同承担起满足穷人对于公平的诉求责任,那本身对于兢兢业业的劳动者就是有失公平的。政府应该不偏向于任何人,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平等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政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毋庸置疑的是,不单单是富人,社会成员中的每一分子都尽有回报社会的职责,创办企业,慈善活动等应该是富人更好的且更为和谐的回馈途径,富人发财的速度没有被抑制,穷人致富的速度通过平等的权利得到保护提高,贫富差距问题自然而解。

贫富分化的形势严重已是事实,缩小差距,缓解矛盾亦是当务之急,遗产税的开征成为解决方式也是一种可能途径,但是遗产税却很难真正起到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

我们需要突破的不仅仅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程序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传统观念的束缚,需要应对许多人对于遗产税早有防备的避税手段,最最需要的应是如何让贫困者加入致富的队伍,这并不是一种税收所力所能及的,遗产税自然在此重大的职责面前相形见拙了,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遗产税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从增加财政收入看

瞭望东方周刊曾报道,据有关统计数据,中国有相当一批人已进入了高收入阶层,一旦开征遗产税,数额也将在百亿元之多。遗产是一项新的税源,参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此税每年的收入能够达到中国税收总额的0.3%到0.5%,就可以达到60亿到100亿元以上。如果此税以中国人口中最富有的1%的富人的遗产为征税对象,按照中国近年来65

的人口死亡率计算,每年将有8万多位富人缴

纳遗产税,如果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遗产纳税10万元,其总额就可以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这些可观的数据确实为遗产税增加财政收入提供了说辞,也为遗产税的乐观者所津津乐道。但是,从遗产税的本身性质和税源特点及征收条件来看,这些理论上的乐观数字很难变成现实的税款而为中国的财政收入添加可观的一笔。

首先,遗产税的性质决定了目前开征此税只具有某种象征性意义。遗产税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对其遗留的财产即遗产征收的一种税。被继承人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如无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财产继承,也就不会发生遗产税的纳税义务。来自美国福布斯公司公布的2003年中国大陆富豪排行榜,其中上榜的富豪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家,丁磊、陈天桥等民营企业家都榜上有名。再看这些企业家的年龄,大多属于年轻壮年时期,与遗产一词想去甚远。从相对年轻化年龄结构上来看,遗产税即使开征也不会对目前的大多数富人们产生较大的影响,反而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逃避税收。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其次,从遗产税的税源特点来看,开征此税很难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功效。不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转移制度等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使得对于遗产税税源的控制力是十分有限的。被继承人的去世及其财产的转移信息难以被税务机关及时准确获悉,大量不动产的税前转移将侵蚀遗产税的税基,许多财产没有产权登记,难以确定遗赠行为的发生,许多财产没有如实登记,难以确定遗产的归属和真实价值,没有完善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难以确定遗产的准确价值等等。这些尚已存在的困难,都难以使遗产税在增加财政收入上有很大的作为。加上征收管理的技术手段相对薄弱,从财政收入方面考虑遗产税的操作还有待商榷。

中国虽然已经涌现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人,但是他们的年龄结构及现行的税制漏洞很难让这些潜在的财政收入转化为真实的数据。中国虽在蓬勃发展,但尚属经济不

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人们的收入和拥有的个人财产不是普遍的多,可以征税的财产和纳税人是十分有限的。增加财经

政,遗产税只能是为此提供了一个美好的未来蓝图。

济三、从反腐作用看

学遗产税主张者乐观地表示,征收遗产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一是遗产税直接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管这些人冒着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理税收形式上缴财政。二是遗产税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学

的可能性。可是部分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通过遗产税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那另一部分滞留于腐败者囊中的钱财便是合法了吗?这种死后才能起作用的税能对金钱的贪婪起威慑作用吗?贪污受贿者会因为一种对自己死后要交出部分财产的税收而收敛权钱交易?答案不容乐观。遗产税的作用不一定会迫使他出于自身利益、社会影响和前途考虑,理智地选择遵守制度规范。换言之,开征遗产税在一定层面上难以保证政府官员对社会规范的遵循,无论这种遵循是出于道德性自觉,还是出于现实功利的考虑。要使遗产税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也需要制定和健全更多法律、法规来保障。反腐败靠的是对权力者的严格监督,需要不断加大查处和惩办的力度。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也应该是在监督、查处、惩办的范围里不断完善健全。

通过上述分析,遗产税虽是调整社会财富占有、分配不均,进一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地调整税收制度的税种,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税收资源的措施之一,但目前的现实状况及存在的困难,遗产税倘若开征,其作用发挥未必能如人所愿。如果一种税种的开设未能实现原本的初衷,就有必要对开征与否持严谨态度了,也更有必要考虑实行遗产税所要付出的成本及所承担的风险。遗产税,现阶段开征困难重重,即使开征了,也未必能达到人们原先的期待。所章以目前,不宜开征。

[参

考文献]

王[1]贺岩,代小琳.遗产税到底何时开征

当务之急还是操之过急?

[N]

北京晨报.2005-04-30.

[2]刘佐,石坚.遗产税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李成.从我国民营企业现状看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J].中国人民

大学期刊复印资料.

遗产[4]巫继学.遗产税[OL]www.wayee.com2006-02-15.

税[5]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R]

作中华工商时报,2002-02-26.

用看收稿日期2006-05-25

遗[责任编辑蒙本曼]产税[责任校对韦光倾]

开[作者简介]

章鸽(1983~),王欣(1983~),均为中央财

经大学2005级财政专业硕士研究生。北京,邮编: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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