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酒店的标准托管合同

“金地大食代”托管经营管理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三章 “金地大食代”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六章 “金地大食代”设备维护与保养

第七章 “金地大食代”产权及其处置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九章 保险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金

地大食代”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餐饮企业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金地大食代”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甲方),特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全权经营管理“金地大食代”。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甲方 系在中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定地

址: ,法定代表: 。

乙方 系在中国北京市工商管理局

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金地大食代”

本合同用的“金地大食代”一词指位于 金地大食代美食广场 (门匾)。公司名称: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地大食代”,内容包括:

基础设施物品类等

第二条: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

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

吧、公共卫生(PA )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

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 所有制服及其他“金地大食代”营运所必

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金地大食

代”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金地大食代”正式开业日

“金地大食代”正式开业日是指“金地大食

代”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 “金地大食代”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2) “金地大食代”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

毕、正常运行;

(3) “金地大食代”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

品备齐;

(4) “金地大食代”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

括消防、卫生设施;

(5) “金地大食代”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

证已经获得;

(6) 各项保险生效;

(7) “金地大食代”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

部(或留足)汇入“金地大食代”营业账户;

(8) 甲方与乙方书面同意“金地大食代”可以

正式开业。

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金地大食代”

均属未正式开业,一旦手续齐全开始进入正式开业,即进入酒店托管状态。

第四条: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甲方与乙方。

第五条: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金地大食代餐饮文

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设备所得的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金

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5

(1)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

更新基金;

(2) 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 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 土地使用税;

(5) 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 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 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 甲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金地

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 投资方成员在“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

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

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八条:管理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接受管理期间,对“金地大

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乙方及其代表可代表“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不含负债合同)。

第九条:总经理

(1)“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乙方与甲方充分协商后由乙方任免。

7

(2)总经理是乙方在“金地大食代餐饮文

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3)总经理是“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的委托代表。

(4)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

后,甲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5)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

人选由双方商讨确定。

第十条:人事安排

1、乙方将根据“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工作。

2、“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

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工均受“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有薪探亲假,每次假期为7天(在途时间另计),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用中列支。

4、为甲方推荐“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营运总监1名、招商经理1名、厨务总监1名、前厅经理1名。其他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议,以上岗位的任用由甲、乙双方确定,其薪资费用及劳动关系由“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担。

第十一条:“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管理公司除了“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完善“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对“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施布局进行调整和完善;

3、持续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

任制;

4、进行市场推销;

5、有计划地推行 “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模式。

6、乙方争取在年内为甲方培训一支能自行管理、经营、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最终使甲方能在最短时间内能独立经营和管理好“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从“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

式开业日起,“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乙方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金地大食代

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2)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实施

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实施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全面推行 “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模式。

(4)按照“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5)全面负责“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6)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7)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8)每一会计年度前30天向甲方提交“金地

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本店采用总经理财务预算审批制提前申报);

(9)每一个月的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反映该

月“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10)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向甲方提

交“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11)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

改“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项收费标准;

(12)负责“金地大食代”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

费。

第十三条:从“金地大食代”正式开业日起,管

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基本600万利润的百分

之十收取。效益管理费20%(效益管理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营业额中利润的20%部分,按季度提取)。

第十四条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

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甲方董事会的责任:

1、甲方需保证“金地大食代”经营所必须的正

常的费用开支,如工资、水电费等。

2、按时审批“金地大食代”年度经营方案、年

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3、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

实餐饮项目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金地大食代”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金地大食代”餐

饮的使用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金地大食代”任职;

3、按时提交“金地大食代”年度经营方案和财

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

使“金地大食代”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大食代”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金地大食代”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金地大食代”的各项规章

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乙方所属“金地大食代”

内安排“金地大食代”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第六章 “金地大食代”维护与保养

第十七条:“金地大食代”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

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金地大食代”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第十八条:乙方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金地大食代”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十九条: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公司

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甲方。

第七章 “金地大食代”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金地大食代”的全部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

的“金地大食代”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

“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三条:甲方在处置“金地大食代”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地大食代”按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五条:“金地大食代”职工按照有关规定

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六条:“金地大食代”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

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金地大

食代”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金地大食代”的财务审计聘请国

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

事务所对“金地大食代”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乙方列支。

第二十九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一个月,由总经

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九章 保险

第三十条:双方同意“金地大食代”向中国境内

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金地大食代”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

与餐饮项目相关的人员保险由“金地大食代”投保,房屋及固定资产保险由甲方另行投保,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十一条:甲方投保的“金地大食代”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

经营支出由总经理签字。

第三十三条:乙方不得以“金地大食代”的名义

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三十四条: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

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从“金地大食代”正式开业日起,乙方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项目年利润六百万(600万)的百分之十收取。效益管理费20%(效益管理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营业额中利润的20%部分,每季度提取)。

凡因乙方业务范围内责任致使“金地大食代”项

目年利润低于600万,所降低之比例相应扣除管理公司管理费之比例,例如:年利润每降低10%即60万,管理费相应扣除6万,(效益管理费扣除比例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营业额中利润的部分比例),以此类推!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三十六条:委托管理年限暂定2年,甲乙双方

在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进行

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基建结束后与“金地大食代”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设计和修建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为确保经营确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基建方和“金地大食代”方双方确认,列入基建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金地大食代”费用。

第三十八条:因基建资金、设计缺陷及其它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担开业延误之责任。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通知以电子版记录为准,如在30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十二条:如总经理因被甲方单方面辞退,乙方有权可另外物色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30天内付清。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十五条: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5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赔偿并赔偿乙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搬迁、返家之差旅杂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若乙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

场,每延误一天予以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如甲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须考虑顺延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如需中止此合同,须给予乙方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金地大食代”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二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

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自)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五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金地大食代”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集团管理或 字样。

第五十四条: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将不得再使用“金地大食代”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甲方将“金地大食代”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 22

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金地大食代”后满 2年为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地大食代”托管经营管理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三章 “金地大食代”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六章 “金地大食代”设备维护与保养

第七章 “金地大食代”产权及其处置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九章 保险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金

地大食代”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餐饮企业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金地大食代”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甲方),特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全权经营管理“金地大食代”。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甲方 系在中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定地

址: ,法定代表: 。

乙方 系在中国北京市工商管理局

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金地大食代”

本合同用的“金地大食代”一词指位于 金地大食代美食广场 (门匾)。公司名称: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地大食代”,内容包括:

基础设施物品类等

第二条: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

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

吧、公共卫生(PA )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

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 所有制服及其他“金地大食代”营运所必

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金地大食

代”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金地大食代”正式开业日

“金地大食代”正式开业日是指“金地大食

代”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 “金地大食代”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2) “金地大食代”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

毕、正常运行;

(3) “金地大食代”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

品备齐;

(4) “金地大食代”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

括消防、卫生设施;

(5) “金地大食代”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

证已经获得;

(6) 各项保险生效;

(7) “金地大食代”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

部(或留足)汇入“金地大食代”营业账户;

(8) 甲方与乙方书面同意“金地大食代”可以

正式开业。

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金地大食代”

均属未正式开业,一旦手续齐全开始进入正式开业,即进入酒店托管状态。

第四条: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甲方与乙方。

第五条: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金地大食代餐饮文

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设备所得的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金

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5

(1)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

更新基金;

(2) 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 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 土地使用税;

(5) 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 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 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 甲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金地

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 投资方成员在“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

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

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八条:管理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接受管理期间,对“金地大

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乙方及其代表可代表“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不含负债合同)。

第九条:总经理

(1)“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乙方与甲方充分协商后由乙方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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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经理是乙方在“金地大食代餐饮文

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3)总经理是“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的委托代表。

(4)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

后,甲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5)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

人选由双方商讨确定。

第十条:人事安排

1、乙方将根据“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工作。

2、“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

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工均受“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有薪探亲假,每次假期为7天(在途时间另计),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用中列支。

4、为甲方推荐“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营运总监1名、招商经理1名、厨务总监1名、前厅经理1名。其他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议,以上岗位的任用由甲、乙双方确定,其薪资费用及劳动关系由“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担。

第十一条:“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管理公司除了“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完善“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对“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施布局进行调整和完善;

3、持续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

任制;

4、进行市场推销;

5、有计划地推行 “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模式。

6、乙方争取在年内为甲方培训一支能自行管理、经营、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最终使甲方能在最短时间内能独立经营和管理好“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从“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

式开业日起,“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乙方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金地大食代

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2)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实施

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实施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全面推行 “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模式。

(4)按照“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5)全面负责“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6)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7)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8)每一会计年度前30天向甲方提交“金地

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本店采用总经理财务预算审批制提前申报);

(9)每一个月的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反映该

月“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10)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向甲方提

交“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11)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

改“金地大食代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项收费标准;

(12)负责“金地大食代”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

费。

第十三条:从“金地大食代”正式开业日起,管

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基本600万利润的百分

之十收取。效益管理费20%(效益管理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营业额中利润的20%部分,按季度提取)。

第十四条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

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甲方董事会的责任:

1、甲方需保证“金地大食代”经营所必须的正

常的费用开支,如工资、水电费等。

2、按时审批“金地大食代”年度经营方案、年

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3、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

实餐饮项目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金地大食代”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金地大食代”餐

饮的使用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金地大食代”任职;

3、按时提交“金地大食代”年度经营方案和财

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

使“金地大食代”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大食代”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金地大食代”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金地大食代”的各项规章

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乙方所属“金地大食代”

内安排“金地大食代”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第六章 “金地大食代”维护与保养

第十七条:“金地大食代”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

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金地大食代”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第十八条:乙方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金地大食代”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十九条: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公司

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甲方。

第七章 “金地大食代”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金地大食代”的全部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

的“金地大食代”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

“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三条:甲方在处置“金地大食代”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地大食代”按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五条:“金地大食代”职工按照有关规定

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六条:“金地大食代”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

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金地大

食代”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金地大食代”的财务审计聘请国

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

事务所对“金地大食代”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乙方列支。

第二十九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一个月,由总经

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九章 保险

第三十条:双方同意“金地大食代”向中国境内

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金地大食代”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

与餐饮项目相关的人员保险由“金地大食代”投保,房屋及固定资产保险由甲方另行投保,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十一条:甲方投保的“金地大食代”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

经营支出由总经理签字。

第三十三条:乙方不得以“金地大食代”的名义

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三十四条: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

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从“金地大食代”正式开业日起,乙方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项目年利润六百万(600万)的百分之十收取。效益管理费20%(效益管理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营业额中利润的20%部分,每季度提取)。

凡因乙方业务范围内责任致使“金地大食代”项

目年利润低于600万,所降低之比例相应扣除管理公司管理费之比例,例如:年利润每降低10%即60万,管理费相应扣除6万,(效益管理费扣除比例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营业额中利润的部分比例),以此类推!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三十六条:委托管理年限暂定2年,甲乙双方

在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进行

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基建结束后与“金地大食代”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设计和修建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为确保经营确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基建方和“金地大食代”方双方确认,列入基建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金地大食代”费用。

第三十八条:因基建资金、设计缺陷及其它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担开业延误之责任。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通知以电子版记录为准,如在30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十二条:如总经理因被甲方单方面辞退,乙方有权可另外物色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30天内付清。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十五条: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5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赔偿并赔偿乙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搬迁、返家之差旅杂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若乙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

场,每延误一天予以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如甲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须考虑顺延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如需中止此合同,须给予乙方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金地大食代”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二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

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自)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五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金地大食代”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集团管理或 字样。

第五十四条: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将不得再使用“金地大食代”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甲方将“金地大食代”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 22

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金地大食代”后满 2年为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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