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2、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五、《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2、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五、《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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