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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杭州超越极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携手合作,开展商务服务合作事宜。特订立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授权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指定课程在[ ]省(“本指定区域”)的省级代理,据此,乙方可:

1、在本指定区域推广指定课程;

2、在外指定区域推广指定课程,但此时乙方不享受本省级代理待遇,而适

用外市级代理待遇。

3、事先获得甲方同意后,在本指定区域进行与指定课程相关的推广活动和

提供相应服务。

4、开发本指定区域的本市级代理,并按甲方要求为本市级代理提供相应指

导和服务。

(二)乙方支付[ ]万元(简称“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后,获得甲方以下课程(简称“初始代理课程”),初始代理课程的原价共计 [ ]万元(简称“初始代理课程原价”):

1)富布斯导师商学院课程[ ]个学习名额,上述学习名额有效期自本协

议签署日期后满三年到期;

2)《magic your life》[ ]个学习名额,上述学习名额有效期自本协议

签署日期后满三年到期;

3)《总裁如何公众演说》[ ]个学习名额,上述学习名额有效期自本协

议签署日期后满三年到期;

4)约翰麦斯威尔大师课程[ ]个学习名额,上述学习名额有效期自本协

议签署日期后满二年到期;

5)[ ]次企业内训课程;

6)一场约翰麦斯威尔大师课程或同等级大师课程的主办权,有效期为2010

年至2013年期间。

相关课程学习名额或权利在其相应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三条 合作期限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10年 月 日起至 2013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代理课程范围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代理推广的课程即为指定课程,定义详见第一条。

如将来需由乙方推广甲方其他课程的,须由双方事先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五条 本协议附件包括,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本协议的补充条款,经双方签署后,视为合约一部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附件:省级代理手册

第一条 本手册是杭州超越极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省级代理制度,是公司和省级代理之间执行相关业务的适用准则。

第二条 如无另外规定,本手册中的术语的定义与《省级代理合作协议》相同。

第三条 客户认定与客户保障

(一)客户认定

1、客户为个人的,根据成交时其有效身份证记载的地址(或其最近连续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的地址,由客户确定)认定客户所属区域。

2、客户为单位的,根据成交时其有效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认定客户所属区域。

3、客户认定的时点:以成交作为客户认定的时点及条件。

(二)客户保障

1、本指定区域客户归属。

对由乙方在本指定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

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该乙方直接客户。

对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在本指定区域所开发

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的直接客户及乙方间接客户。

2、外指定区域客户归属

对外省级代理在相应外指定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

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相应外省级代理直接客户。

对乙方、本市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在外指定区域所开发的客户,

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乙方、本市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的直接客户及相应外省级代理间接客户。

3、保留区域客户归属

对甲方在保留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甲方直接客户。

对乙方、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在保留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乙方、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的直接客户及甲方间接客户。

4、转介绍的客户归属

不论前面有何规定,已有客户所介绍的新客户的归属与该已有客户的归属相同,新客户所介绍的新客户的归属也与该已有客户的归属相同。如按本段确定的客户归属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同的,则以按本段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 销售业绩目标

1、合作期间,乙方须完成的甲方课程销售额(“销售额目标”)为:第一年2000万元,第二年3000万元,第三年4500万元。

2、对乙方销售额目标进行计算时,应包括本市级代理、本省级代理在本指定区域所完成的销售额;不包括乙方和本市级代理在外指定区域(和保留区域)所完成的销售额。

第五条 代理销售限制

1、 乙方销售甲方课程,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定价格,不得擅自降价或变

相降价。

2、 乙方可在初始代理课程的范围内向客户赠送特定课程,但以下课程除

外: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

3、 乙方的初始代理课程只能在本省级区域销售初始代理课程;对乙方在

本省级区域以外范围销售的课程,只能按新增代理课程结算,不得作

为初始代理课程结算

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开发归属于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

外市级代理、和甲方的已有直接客户和已有间接客户。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总则

乙方及其他一切代理向客户销售指定课程的,不得直接向客户收取和结算费用,而应由客户将课程费用缴纳至甲方帐户。

乙方及其他一切代理之间也不得直接收取和结算费用,而应分别直接与甲方结算费用。

(二)乙方初始代理课程的结算

1、乙方缴纳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发票。

2、乙方销售初始代理课程的:

(1)在相应课程销售额小于或等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的金额范围内,由甲方向客户出具发票;同时在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必要的相应财务手续后,甲方将收取的此类课程费用转给乙方;

(2)在相应课程销售额大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且小于或等于初始代理课程原价的金额范围内,由甲方向客户出具发票,同时将收取的此类课程费用的[70%]转给乙方,费用转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三)乙方新增代理课程的结算

乙方在初始代理课程范围之外销售甲方课程(简称“新增代理课程”)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对甲方的日常课程,甲方按课程销售额50%支付代理费;

2、对甲方的大师课程,甲方按课程销售额40%支付代理费;

3、对甲方的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及演说家俱乐部课程,甲方按课程销售额20%支付代理费。

代理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四)乙方在本指定区域内的间接客户服务费的结算

乙方应在本指定区域内为其他代理提供指导协助,并为其间接客户(即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在本指定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提供相应服务,服务费结算方式如下:

1、对乙方协助开发培育的本市级代理缴纳的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208万元,由甲方从中提取50%转给乙方,作为乙方为本市级代理提供指导协助的服务费。 如本市级代理是由甲方在双方正式签署省级代理合作协议之前开发成功的,则无需提取上述服务费转给乙方。

2、对与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在本指定区域开发的客户相关的课程销售额,由日常课程及大师课程营业额,甲方从中提取10%转给乙方,由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及演说家俱乐部课程营业额,甲方从中提取

5%转给乙方作为乙方为此类间接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

服务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五)乙方在外指定区域的直接客户服务费的扣除

对与乙方在外指定区域开发的直接客户相关的课程销售额,由甲方从日常课程及大师课程中提取10%,以及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及演说家俱乐部课程中提取5%转给外省级代理,作为外省级代理在外指定区域为此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同时,上述服务费从乙方的代理费中扣除。本段规定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本段规定为准。

(六)乙方在保留区域的直接客户服务费的扣除

对与乙方在保留区域开发的直接客户相关的课程销售额,由甲方从日常课程及大师课程中提取10%,以及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及演说家俱乐部课程中提取5%并自行保留,作为甲方在保留区域为此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同时,上述服务费从乙方的代理费中扣除。本段规定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本段规定为准。

第七条 特别规定

(一)乙方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依法登记的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独立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员工[ 10 ]人以上,乙方须拥有合法的培训公司,并开具合理的发票。

乙方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品德品行。

(一)商标、商号和管理软件及流程的运用

合作期间,乙方可在推广活动中使用甲方商标、商号,具体按甲方制度执行。 合作期间,乙方在经营中统一采用甲方管理软件及流程,具体按甲方制度执行。 甲方拥有的或甲方提供的商标、商号、管理软件及流程等,属于甲方自身财产,乙方仅根据甲方授权进行使用,不得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二)课程价格变动及代理费、服务费提取比例变动权

甲方可独立对甲方课程的价格进行变动,但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甲方可独立对代理费、服务费提取比例进行变动,但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三)课程延期

合作期间,如因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法令政策、讲师健康因素、讲师所属公司重大事件、飞机误点、演讲地重大事件等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如期开课,甲方将延期开课,则乙方直接客户(学员)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客户退费

如乙方直接客户按甲方100%课程满意保证制度要求退费的,则由乙方、甲方将按各自已收取的课程费用比例将需退回款项退回客户,具体操作步骤为:先由乙方负责向此类客户退回上述款项,甲方再将甲方承担的相应款项转给乙方。乙方未及时向客户退费的,甲方可从应转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退回客户;无法成功扣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上述款项。

如乙方直接客户因其他原因要求退费且甲方同意的,则由乙方、甲方按各自已收取的课程费用比例将甲方同意退回的款项退回客户,具体操作步骤为:先由乙方负责向此类客户退回全部上述款项,甲方再将甲方承担的相应款项转给乙方。乙方未及时向客户退费的,甲方可从应转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退回客户;无法成功扣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上述款项。

(五)课程转让

乙方直接客户的课程转让事宜,按甲方制度执行。

(六)现场人员支持

甲方举办课程或推广活动的,乙方须委派三名以上人员到现场支持课程举办或推广活动。

第八条 资料保密

甲方所提供乙方之所有资料均为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本

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讲师资料、课程资料、管理软件和流程

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予第三方,

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本协议效期终止后亦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中条款违反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外,还要求乙方赔偿造成甲方的损失:

1、乙方违反本规定的代理限制规定。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下接受甲方之签约合作单位、企业客户自行安排

课程执行。

3、乙方违反保密约定。

4、乙方散播不利于甲方之言论、宣传。

5、乙方为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进行推广和服务。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义务条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合作解除和终止

(一)合作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作)

1、乙方未实现本协议预定的最低销售额目标。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代理限制规定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下接受甲方之签约合作单位、企业客户自行安排

课程执行。

4、乙方违反保密约定。

5、乙方散播不利于甲方之言论、宣传。

6、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招聘。

7、乙方为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进行推广和服务。

8、乙方违反甲方其他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救

改正,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补救改正的。

(二)合作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时,双方合作自然终止。

2、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则本协议终止。

3、双方可一致同意本协议终止。

(三)合作解除的后续事宜处理

1、业务交接。

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作后10天内,乙方应将乙方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全部资料、乙方使用的甲方软件和一切资料移交甲方。

乙方尚未销售的初始代理课程,视为在甲方发出合作解除通知时立即由甲方收回。

2、财务结算。

(1)初始代理课程结算

如乙方获得的初始代理课程全部销售完毕,则无需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进一步财务结算。

如乙方获得的初始代理课程尚未销售完毕,则尚未销售的课程全部由甲方收回,同时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如下结算:当乙方在合作期间从甲方获得的代理费、服务费等收费总额小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时,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当乙方在合作期间从甲方获得的代理费、服务费等收费总额大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时,则无需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进一步结算。

(2)新增代理课程结算

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作通知前的新增代理课程的代理费和服务费,仍按本协议规定结算。

(四)合作终止的后续事宜处理

1、业务交接。

本协议终止后10天内,乙方应将乙方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全部资料、乙方使用的甲方软件和一切资料移交甲方。

乙方尚未销售的初始代理课程,视为在本协议终止时立即由甲方收回。

2、财务结算。

(1)初始代理课程结算

如乙方获得的初始代理课程全部销售完毕,则无需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进一步财务结算。

如乙方获得的初始代理课程尚未销售完毕,则尚未销售的课程全部由甲方收回,同时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如下结算:当乙方在合作期间从甲方获得的代理费、服务费等收费总额小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时,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当乙方在合作期间从甲方获得的代理费、服务费等收费总额大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时,则无需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进一步结算。

(2)新增代理课程结算

对本协议终止前的新增代理课程的代理费和服务费,仍按本协议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甲方保留对本的单方修改权,但甲方有义务在修改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若乙方对修改内容存有异议,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的修改内容,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协商终止合作并依据本《省级代理手册》相关规定处理合作终止事宜。

省级代理确认:

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省级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杭州超越极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携手合作,开展商务服务合作事宜。特订立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授权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指定课程在[ ]省(“本指定区域”)的省级代理,据此,乙方可:

1、在本指定区域推广指定课程;

2、在外指定区域推广指定课程,但此时乙方不享受本省级代理待遇,而适

用外市级代理待遇。

3、事先获得甲方同意后,在本指定区域进行与指定课程相关的推广活动和

提供相应服务。

4、开发本指定区域的本市级代理,并按甲方要求为本市级代理提供相应指

导和服务。

(二)乙方支付[ ]万元(简称“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后,获得甲方以下课程(简称“初始代理课程”),初始代理课程的原价共计 [ ]万元(简称“初始代理课程原价”):

1)富布斯导师商学院课程[ ]个学习名额,上述学习名额有效期自本协

议签署日期后满三年到期;

2)《magic your life》[ ]个学习名额,上述学习名额有效期自本协议

签署日期后满三年到期;

3)《总裁如何公众演说》[ ]个学习名额,上述学习名额有效期自本协

议签署日期后满三年到期;

4)约翰麦斯威尔大师课程[ ]个学习名额,上述学习名额有效期自本协

议签署日期后满二年到期;

5)[ ]次企业内训课程;

6)一场约翰麦斯威尔大师课程或同等级大师课程的主办权,有效期为2010

年至2013年期间。

相关课程学习名额或权利在其相应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三条 合作期限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10年 月 日起至 2013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代理课程范围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代理推广的课程即为指定课程,定义详见第一条。

如将来需由乙方推广甲方其他课程的,须由双方事先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五条 本协议附件包括,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本协议的补充条款,经双方签署后,视为合约一部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附件:省级代理手册

第一条 本手册是杭州超越极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省级代理制度,是公司和省级代理之间执行相关业务的适用准则。

第二条 如无另外规定,本手册中的术语的定义与《省级代理合作协议》相同。

第三条 客户认定与客户保障

(一)客户认定

1、客户为个人的,根据成交时其有效身份证记载的地址(或其最近连续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的地址,由客户确定)认定客户所属区域。

2、客户为单位的,根据成交时其有效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认定客户所属区域。

3、客户认定的时点:以成交作为客户认定的时点及条件。

(二)客户保障

1、本指定区域客户归属。

对由乙方在本指定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

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该乙方直接客户。

对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在本指定区域所开发

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的直接客户及乙方间接客户。

2、外指定区域客户归属

对外省级代理在相应外指定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

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相应外省级代理直接客户。

对乙方、本市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在外指定区域所开发的客户,

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乙方、本市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的直接客户及相应外省级代理间接客户。

3、保留区域客户归属

对甲方在保留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甲方直接客户。

对乙方、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在保留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无论将来此类客户是否变动地点或变动课程(如增加、减少、调换等),都计算为乙方、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的直接客户及甲方间接客户。

4、转介绍的客户归属

不论前面有何规定,已有客户所介绍的新客户的归属与该已有客户的归属相同,新客户所介绍的新客户的归属也与该已有客户的归属相同。如按本段确定的客户归属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同的,则以按本段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 销售业绩目标

1、合作期间,乙方须完成的甲方课程销售额(“销售额目标”)为:第一年2000万元,第二年3000万元,第三年4500万元。

2、对乙方销售额目标进行计算时,应包括本市级代理、本省级代理在本指定区域所完成的销售额;不包括乙方和本市级代理在外指定区域(和保留区域)所完成的销售额。

第五条 代理销售限制

1、 乙方销售甲方课程,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定价格,不得擅自降价或变

相降价。

2、 乙方可在初始代理课程的范围内向客户赠送特定课程,但以下课程除

外: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

3、 乙方的初始代理课程只能在本省级区域销售初始代理课程;对乙方在

本省级区域以外范围销售的课程,只能按新增代理课程结算,不得作

为初始代理课程结算

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开发归属于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

外市级代理、和甲方的已有直接客户和已有间接客户。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总则

乙方及其他一切代理向客户销售指定课程的,不得直接向客户收取和结算费用,而应由客户将课程费用缴纳至甲方帐户。

乙方及其他一切代理之间也不得直接收取和结算费用,而应分别直接与甲方结算费用。

(二)乙方初始代理课程的结算

1、乙方缴纳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发票。

2、乙方销售初始代理课程的:

(1)在相应课程销售额小于或等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的金额范围内,由甲方向客户出具发票;同时在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必要的相应财务手续后,甲方将收取的此类课程费用转给乙方;

(2)在相应课程销售额大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且小于或等于初始代理课程原价的金额范围内,由甲方向客户出具发票,同时将收取的此类课程费用的[70%]转给乙方,费用转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三)乙方新增代理课程的结算

乙方在初始代理课程范围之外销售甲方课程(简称“新增代理课程”)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对甲方的日常课程,甲方按课程销售额50%支付代理费;

2、对甲方的大师课程,甲方按课程销售额40%支付代理费;

3、对甲方的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及演说家俱乐部课程,甲方按课程销售额20%支付代理费。

代理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四)乙方在本指定区域内的间接客户服务费的结算

乙方应在本指定区域内为其他代理提供指导协助,并为其间接客户(即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在本指定区域所开发的客户)提供相应服务,服务费结算方式如下:

1、对乙方协助开发培育的本市级代理缴纳的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208万元,由甲方从中提取50%转给乙方,作为乙方为本市级代理提供指导协助的服务费。 如本市级代理是由甲方在双方正式签署省级代理合作协议之前开发成功的,则无需提取上述服务费转给乙方。

2、对与本市级代理、外省级代理、外市级代理、和甲方在本指定区域开发的客户相关的课程销售额,由日常课程及大师课程营业额,甲方从中提取10%转给乙方,由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及演说家俱乐部课程营业额,甲方从中提取

5%转给乙方作为乙方为此类间接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

服务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五)乙方在外指定区域的直接客户服务费的扣除

对与乙方在外指定区域开发的直接客户相关的课程销售额,由甲方从日常课程及大师课程中提取10%,以及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及演说家俱乐部课程中提取5%转给外省级代理,作为外省级代理在外指定区域为此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同时,上述服务费从乙方的代理费中扣除。本段规定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本段规定为准。

(六)乙方在保留区域的直接客户服务费的扣除

对与乙方在保留区域开发的直接客户相关的课程销售额,由甲方从日常课程及大师课程中提取10%,以及富布斯课程、财富海景课程及演说家俱乐部课程中提取5%并自行保留,作为甲方在保留区域为此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同时,上述服务费从乙方的代理费中扣除。本段规定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本段规定为准。

第七条 特别规定

(一)乙方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依法登记的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独立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员工[ 10 ]人以上,乙方须拥有合法的培训公司,并开具合理的发票。

乙方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品德品行。

(一)商标、商号和管理软件及流程的运用

合作期间,乙方可在推广活动中使用甲方商标、商号,具体按甲方制度执行。 合作期间,乙方在经营中统一采用甲方管理软件及流程,具体按甲方制度执行。 甲方拥有的或甲方提供的商标、商号、管理软件及流程等,属于甲方自身财产,乙方仅根据甲方授权进行使用,不得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二)课程价格变动及代理费、服务费提取比例变动权

甲方可独立对甲方课程的价格进行变动,但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甲方可独立对代理费、服务费提取比例进行变动,但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三)课程延期

合作期间,如因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法令政策、讲师健康因素、讲师所属公司重大事件、飞机误点、演讲地重大事件等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如期开课,甲方将延期开课,则乙方直接客户(学员)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客户退费

如乙方直接客户按甲方100%课程满意保证制度要求退费的,则由乙方、甲方将按各自已收取的课程费用比例将需退回款项退回客户,具体操作步骤为:先由乙方负责向此类客户退回上述款项,甲方再将甲方承担的相应款项转给乙方。乙方未及时向客户退费的,甲方可从应转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退回客户;无法成功扣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上述款项。

如乙方直接客户因其他原因要求退费且甲方同意的,则由乙方、甲方按各自已收取的课程费用比例将甲方同意退回的款项退回客户,具体操作步骤为:先由乙方负责向此类客户退回全部上述款项,甲方再将甲方承担的相应款项转给乙方。乙方未及时向客户退费的,甲方可从应转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退回客户;无法成功扣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上述款项。

(五)课程转让

乙方直接客户的课程转让事宜,按甲方制度执行。

(六)现场人员支持

甲方举办课程或推广活动的,乙方须委派三名以上人员到现场支持课程举办或推广活动。

第八条 资料保密

甲方所提供乙方之所有资料均为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本

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讲师资料、课程资料、管理软件和流程

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予第三方,

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本协议效期终止后亦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中条款违反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外,还要求乙方赔偿造成甲方的损失:

1、乙方违反本规定的代理限制规定。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下接受甲方之签约合作单位、企业客户自行安排

课程执行。

3、乙方违反保密约定。

4、乙方散播不利于甲方之言论、宣传。

5、乙方为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进行推广和服务。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义务条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合作解除和终止

(一)合作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作)

1、乙方未实现本协议预定的最低销售额目标。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代理限制规定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下接受甲方之签约合作单位、企业客户自行安排

课程执行。

4、乙方违反保密约定。

5、乙方散播不利于甲方之言论、宣传。

6、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招聘。

7、乙方为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进行推广和服务。

8、乙方违反甲方其他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救

改正,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补救改正的。

(二)合作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时,双方合作自然终止。

2、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则本协议终止。

3、双方可一致同意本协议终止。

(三)合作解除的后续事宜处理

1、业务交接。

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作后10天内,乙方应将乙方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全部资料、乙方使用的甲方软件和一切资料移交甲方。

乙方尚未销售的初始代理课程,视为在甲方发出合作解除通知时立即由甲方收回。

2、财务结算。

(1)初始代理课程结算

如乙方获得的初始代理课程全部销售完毕,则无需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进一步财务结算。

如乙方获得的初始代理课程尚未销售完毕,则尚未销售的课程全部由甲方收回,同时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如下结算:当乙方在合作期间从甲方获得的代理费、服务费等收费总额小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时,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当乙方在合作期间从甲方获得的代理费、服务费等收费总额大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时,则无需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进一步结算。

(2)新增代理课程结算

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作通知前的新增代理课程的代理费和服务费,仍按本协议规定结算。

(四)合作终止的后续事宜处理

1、业务交接。

本协议终止后10天内,乙方应将乙方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全部资料、乙方使用的甲方软件和一切资料移交甲方。

乙方尚未销售的初始代理课程,视为在本协议终止时立即由甲方收回。

2、财务结算。

(1)初始代理课程结算

如乙方获得的初始代理课程全部销售完毕,则无需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进一步财务结算。

如乙方获得的初始代理课程尚未销售完毕,则尚未销售的课程全部由甲方收回,同时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如下结算:当乙方在合作期间从甲方获得的代理费、服务费等收费总额小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时,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当乙方在合作期间从甲方获得的代理费、服务费等收费总额大于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时,则无需对初始代理课程代理价作进一步结算。

(2)新增代理课程结算

对本协议终止前的新增代理课程的代理费和服务费,仍按本协议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甲方保留对本的单方修改权,但甲方有义务在修改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若乙方对修改内容存有异议,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的修改内容,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协商终止合作并依据本《省级代理手册》相关规定处理合作终止事宜。

省级代理确认:

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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