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_2012即墨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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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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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接案)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案件移送审理之前,主办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审查复核: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送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分析会。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上、非经营性单位1000元以上、经营性单位2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主办监察员应当根据大队领导的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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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立案调查完成的案件通过审查,对主办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视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经审理退案主办监察员要求补充调查,主办监察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

3.劳动监察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4.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5.其他。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送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即墨论坛 即墨信息港 http://www.ijimo.net (六)送达、签收和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处罚(处理)单位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尽可能找在场人签字证明。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执行: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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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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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接案)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案件移送审理之前,主办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审查复核: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送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分析会。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上、非经营性单位1000元以上、经营性单位2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主办监察员应当根据大队领导的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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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立案调查完成的案件通过审查,对主办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视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经审理退案主办监察员要求补充调查,主办监察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

3.劳动监察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4.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5.其他。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送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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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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