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 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
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1)企业管理费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计算。
(2)规费
增值税下,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不再计取,规费中增列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3. 税金的调整。
增值税下,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三、其他事项
1.2016年5月1日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意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可按合同约定或原计价依据执行,税金的计取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 营改增后,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同时发布包含进项税和不包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信息,以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
3. 本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25日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 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
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1)企业管理费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计算。
(2)规费
增值税下,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不再计取,规费中增列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3. 税金的调整。
增值税下,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三、其他事项
1.2016年5月1日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意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可按合同约定或原计价依据执行,税金的计取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 营改增后,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同时发布包含进项税和不包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信息,以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
3. 本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