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一)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二)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
(三)刑事证据学与犯罪侦查学
(四)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
2、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
(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
(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3、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一)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实践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
(三)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4、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5、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
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
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6、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7、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8、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 (3)事实依据
9、“弹劾式诉讼”要求:要求原告再提起诉讼的同时,必须将被告人传唤到庭或将其拘讯到
案,并须提供有关本案的必要证据。被告在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时,
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10、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筮。
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一种“十字证明”的方法。
11、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
(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12、“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
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
(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13、“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做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
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
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
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
则。
14、《唐律》中的《断狱篇》,规定“罪从供定”的主要内容:
(1)刑讯的条件(2)。。方法(3)。。扩大适用(4)拷打的部位(5)考讯的杖具
15、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
良心(职业道德)是做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16、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
(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有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
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的。
(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17、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积极性:(1)他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
变革。
(2)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
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
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决奠定
了机基础。
局限性:(1)其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2)其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作用的
是主观信念。
18、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原则:
(一)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
(1)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3)关于证人免特权的规则---后发展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
“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
(二)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
不具有相关性事实的有:(1)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2)当事人品格
(3)犯罪前科
(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不具有可采性的事实有:(1)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2)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
(3)传闻证据。。。
19、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特点:大都只属于“半官方”的性质,而不同于由国家立法
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
20、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书P73)
21、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坚持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22、证据规则的特点:
(1)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2)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
(3)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原则
23、证据规则的分类:
(一)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二)适用阶段的不同分类
收集证据规则(取证规则)
采信证据规则(采证规则)
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查证规则)
认定案件事实规则(定案规则)
(三)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 规范证据本身的规则
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属于如何运用证据的程序性规则
24、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25、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3)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26、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
制统一的需要。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
(4)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错假冤案。
27、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传闻证据有可能是真
(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28、确立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
行审查、判断。
(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29、传闻证据包括两种:一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而
是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是书面传闻证据。
30、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原因:
(1)强调了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
明犯罪
(2)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3)有利于保障人权
(4)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31、确立最佳证据规则的的原因: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3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因:
(1)确立补强的证据通常都是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
(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33、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
(1)证据开示规则
(2)交叉询问规则
(3)当庭认证规则
(4)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
(5)疑罪从无规则
34、确立证据开示规则的理由:
(1)证据开示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需要
(2)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公正
(3)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4)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
35、证据开示的范围:
(一)控方开式的范围:(1)控方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必须在庭前向辩方开示。
(2)控方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开式。
(二)辩方开示的范围: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辩护律师
的陈述不应包括在开式的范围内。
36、证据开示的程序:
(1)证据开示的地点:检察院设立的证据开示室----比较合适
(2)证据开示的时间: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开始证据的范围的完整性,开示
时间可以安排在提起公诉后5日内。
(3)证据开示的的顺序:控方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应当先开示证据,然后辩护律师在
开始证据。控方不首先开始证据的情况下,辩方有权利拒绝开
示证据。
(4)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程序性制裁、经济制裁、排除证据制裁
37、确立交叉询问规则的原因:
(1)交叉询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要求,是与言词直接原则相适应的证据规则
(2)交叉询问规则是揭示案件真相、判断证言真伪的有力保障。
38、确立当庭认证规则的理由:
(1)庭前程序性的改革要求当庭认证
(2)当庭认证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提高诉讼效率
(3)当庭认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9、确立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的理由
(1)推定与司法认知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推定与司法认知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
40、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2)补强证据规则
41、物证的表现形式:
(1)犯罪工具
(2)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3)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
(4)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42、物证的特征:
(1)客观性:物证的形成和存在,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它是完全遵循自然
规律而产生的。
(2)特定性: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
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具有不可替代性。
(3)间接性: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因而物证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
为间接证据。
43、物证的分类:
(1)按物证的体积大小分类: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
(2)按物证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
(3)按物证的形态分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
(4)按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视觉物证,嗅觉物证 听觉物证
44、物证的意义:
(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
(2)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
(3)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
(4)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45、刑事证据的分类: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46、书正与物证的区别:
(1)书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划分两者的基本分界线
47、书证的表现形式
(1)证件、档案与文书
(2)伪造、涂改账簿的各种书面材料
(3)标语、信件等
(4)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
48、书证的特性
(1)物质性:书证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
(2)思想性: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些内容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
而这些思想内容又是可以被他人所认识和了解的
(3)确定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
一方面的事实。
49、书证的分类:
(1)按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分类:公文性书证 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的不同分类:原本 正本 副本 影印本 复印本 节录本 译本
(3)按对书证制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分类:一般书证 特别书证
(4)按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分类:文字书证 图形书证 符号书证
50、书证的意义:
(1)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依据(2)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
(3)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4)书证可以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51、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收集。收集与保全物证应注意:
(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2)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
(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 (4)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
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的程序收集。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有时应反复多次进行,对勘察的情况及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做好笔录,当场拍摄照片,有条件的最好能够当场录像。如事后有疑问时,可以根据现场录像恢复现场,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侦查试验。搜查时,一般应“先礼后兵”。检查和搜查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取证。
52、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
(2)对书证的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其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
(3)英美证据法中的“最佳证据规则”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53、证言的形式:口头陈述 书面证词,一般以口头方式
54、证人所作的判断性陈述,可划分为两类:体验性判断和意见性判断
(1)客观性较强(2)不可替代性(3)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
55、证人证言的特点:
56、证人证言的意义:
得进行刑讯逼供。
(1)。。。。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依据
(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3)。。。。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57、《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关于证人的范围
(2)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3)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4)关于作证能力的限制
(5)不能作证人的人员:a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b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辩护律师
58、中国封建法律规定“子不证父”确认“亲亲相隐”的原则;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某些人有权拒绝作证。
英美证据法规定:(1)任何人均有拒绝“自我归罪”的权利
(2)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的权利
(3)某些人员由于职业需要,依法享有对职业秘密拒绝作证的特权。
我国一概没有此类特殊例外,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
59、证人的诉讼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二)如实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的充分陈述的权利
(三)人身自由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又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举报、
作证的行为保守秘密。
(五)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犯其诉讼权的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证人有提
出控告的权利
60、证人的诉讼义务:
(一)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
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二)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8条
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付法律责任。
(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证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应当按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当接受法庭的询
问和各方的质证。
61、对证人的保护
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加强保护。
62、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P147
63、询问证人适应注意的问题
(1)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一般仍应当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在问明情况后再让
其书写
(2)实现应作必要的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
(3)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陈述
(4)应当先让证人自由陈述,然后向他提出有关问题。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
64、对“被害人”的概念的界定
(1)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所谓“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益受到
犯罪行为的侵害。
(3)被害人应当是自然人,即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
(4)被害人既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常的人,也可能是
精神病人或呆傻人。
(5)刑事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6)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有的案件只有一个被害人,有的案件则可能有若干
个被害人。但有些案件有可能没有被害人。
(7)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
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
65、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
(2)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66、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
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67、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2)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
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
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
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68、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对于
严重的犯罪案件,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分子 “私了”。
(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
事实,诬陷他人。
(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69、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通过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出诉讼。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70、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
(3)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71、询问被害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该法第三节“询问证人”的各
项规定。其具体要求是:
(1)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以到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询问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
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不满18岁的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询问被害人时,应认真的做好询问笔录,经被害人核对。
72、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害人可以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
(2)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在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
(3)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4)事先应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
(5)对被害人不宜反复多次询问,以免造成副作用。
73、为何不宜对被害人进行多次反复询问
尤其是对强奸案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件中的被害人,更不宜多次传唤反复询问。因为此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甚至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7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包括三方面:
(1)对犯罪事实的供认---自首 坦白 供认
(2)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否认 申辩 反证
(3)检举、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称“攀供 举发”
7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1)口供查证属实的,可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依据---这是口供的最大优点
(2)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而且通常会反复多变
7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在侦查阶段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
范围,迅速查明案情。
(2)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
关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正确的结论。
(3)对量刑的意义:根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
度,作为最后量刑时的参考。
77、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
员负责进行。在侦查阶段,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讯问,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可以把他传唤到本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对于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
进行第一次讯问。
(4)如果一个案件中有若干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以防他们相互串供。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
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7)在讯问时,应认真做好笔录。
(8)犯罪嫌疑人再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为其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应由侦查机关批准。
78、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
(4)应慎重对待书面证词
7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
证人应当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即“局外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80、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四种情况下可作为证人证言的特殊例外
(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
可以看作证人证言
(2)已经结案的被告人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作证,。。。
(3)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同案被告人,揭发首犯、主犯和实行犯的罪行,。。。
(4)已经决定不起诉的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81、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实施的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2)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也已查清,且有大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
82、如何认识对待被告人翻供
(1)被告人翻供具有两重性,即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
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2)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
查无实据者否”
83、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
(1)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段
(2)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止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普遍存在
(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84、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
(1)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
(2)对刑讯逼供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明里暗里鼓励和怂恿这种错误的方法
(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制服罪犯
(4)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
85、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大忌,其主要危害有:
(1)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了好人而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
(2)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往往搞得真假难辨,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
于被动
(3)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
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威信,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的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86、鉴定结论的特点:
(1)。。。。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
(2)。。。。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3)。。。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87、鉴定结论的意义:
(1)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
(2)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情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3)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依据
88、鉴定结论的种类:
(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3)毒物分析鉴定(4)痕迹鉴定
(5)文件鉴定(6)物品鉴定(7)司法会计鉴定(8)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
89、鉴定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具有专门知识和必要的鉴定手段
(2)与鉴定涉及的案件及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90、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权了解案件中的送鉴材料的来源
(2)有权要求提供足够的材料
(3)有权坚持个人意见
(4)有权拒绝鉴定
义务:(1)认真负责工作,忠实于与事实真相
(2)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以示负责
(3)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结论,并回答提出的疑问
(4)对于本案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应当保密
91、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
(1)它是人的感觉器官对特定失控状态的一种直接反映活动。
(2)它是通过法定的“笔录”方式对特定时空状态进行的如实、全面记载。因此,它更
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3)它是通过文字、图像等书面材料来记载特定时空内的实况的,因此,勘验、检查笔
录又是以合法方式固定与保全证据的一种有效途径。
92、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
(1)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
(2)是收集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
(3)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93、有关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定程序
(1)应由法定的诉讼主体主持制作
(2)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3)在侦查阶段勘验、检查的具体规定
(4)关于人民检察院进行复验、复查的法律规定
(5)关于侦查实验的法律规定
94、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1)现场勘验笔录: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
(2)物证检查笔录:
(3)尸体检验笔录
(4)人身检查笔录
(5)侦查实验笔录
95、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保护好现场(2)现场勘查应认真仔细,防止遗漏了重要的事项
96、视听资料的特点:
(1)证明内容的直接性(2)证明方式的直观性
(3)证明内容的真实性(4)证明载体的科学性
(1)录音磁盘、磁带等形式所录制的声音
97、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
(2)录像带所录制的图像
(3)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数据
(4)其他现代科技制成的精密仪器或检测装置所提供的信息
98、视听资料的意义:
(1)可能成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
(2)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3)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99、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划分的正面意义:
(1)有助于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和分析案情。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
(2)有助于确保辩护权的行使。有助于当事人有理有据的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
100、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的相对意义:
(1)某一证据事实可能同时包含控诉与辩护两方面的内容
有助于办案人员以及辩护人等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对被告人不利
和有利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性。
(2)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而发生变化
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可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
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101、辩护证据的表现形式:
(1)“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
这类证据,可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
种罪轻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
(2)“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
这类证据,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轻
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3)“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这类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也不能提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
责任的事实,但他们能够提出确凿的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证明
该控诉证据与办案并无关联,这就使控诉方的指控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其作用如
同“釜底抽薪”。
10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分类的意义:
有利于判断每个证据的可靠程度,并正确运用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可靠度和证明力
显然不及原始证据,但它可以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媒介和桥梁。
103、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
(1)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迹
(2)侦查人员从搜查、检查中获得的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各种衣物和各种赃款赃
物
(3)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账簿、单据和信件、文件的原件
(4)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历史的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档案材料的原件
(5)被害人的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7)现场目击者和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证言
104、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
(1)各种物证的复制品和照片
(2)犯罪现场的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
(3)根据证人和被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画的模拟画像
(4)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
(5)证人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6)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笔录
105、原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由于原始证据是从第一来源获得的,出现误差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就比较强,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追根溯源,努力寻找、收集原始证据,防止因证据多次转手、传抄而造成的失真,避免对案件认定出现失误。
106、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传来证据经过了中间环节的转手,传抄或转述,同案件事实距离较远,因而出现失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远不及原始证据。事实上,传来证据的作用也是很大的:
(1)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
(3)。。。。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
(4)某些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实在无法取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将其作
为定案的证据。
107、对传来证据的再认识:
由于过于看重了传来证据的缺点,而忽视了某些传来证据作为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所
具有的突出的优点,其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近至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那种主张
禁止使用传来证据的理论和规定,都逐渐有所松动。近代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各式各样
的传来证据已被日益广泛运用,司法实践有力的推动了证据理论和证据立法不断前进,这是人类法治文明不断进化的又一生动的表现。
108、言词证据的特点:
(1)能够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和具体情节----最显著
(2)是由提供证词的人对于案情事实的折射反映----特点又是最大缺点
109、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强---最大优点
(2)一般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的某一局部的事实
(3)实物证据有可能变形、腐烂或者挥发、灭失,也可能被认为的隐匿、毁弃
110、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1)在收集证据时,应当让当事人进行当面的口头陈述,书面供词或证词只能看作是
辅助性的证据,不能以书面证词代替向司法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
(2)在审查证据时,如果发现某些证词存在疑点,应当再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面对面
的询问(讯问),让他们再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补充和改正。
(3)在庭审阶段,除了直接讯问被告人以外,应当传唤主要证人和被害人、鉴定人等
出庭作证,并允许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证
人和鉴定人均不能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
111、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关系:
两者实际上是两项紧密相关、互相联系的诉讼原则。在诉讼中贯彻言词直接原则,是人
类法治文明逐步发展的产物,是诉讼制度趋向民主化、科学化的实际表现。
112、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
(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
(4)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
(5)某些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
(7)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能成为直接证据
113、直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严禁为了获取被告人供述而实行刑讯逼供(冤枉无辜、破坏法制、丧失威信、坑害自己)
(2)直接证据不能搞错,不可轻信
它能够直接有力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有很容易发生虚假不实的情况,在运用直接证据时,一定要谨慎,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依据。
114、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
115、既不属于直接证据又不属于间接证据的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前有过类似行为,甚至犯过与本案相同的罪行,不能作为认定他
在本案中犯罪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讯时的表情,不能作为判断他是否有罪的间接证据。 116、间接证据的两个显著特点:
(1)间接证据对案情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2)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 117、间接证据的作用:
(1)间接证据是侦查破案的向导,是发现直接证据的桥梁
(2)间接证据可以用来检验直接证据的真伪,使最后的定案确实可靠
(3)大量的间接证据可用于排除犯罪嫌疑
(4)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只要间接证据确实、充分,也可据以定案。
118、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有的特点:
(1)必须是与本案有关,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必须是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119、明确证明对象的意义: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轻重缓
急,有重点、有次序的安排自己的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120、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四个方面:
(一)有关犯罪的事实---最主要、核心内容
两步:(1)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随即
开展侦查,进一步查明有关本案中构成犯罪的各方面情况
(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
(三)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四)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
121、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项:
(1)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律 (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3)预决的事实 (4)推定的事实
122、司法认知的范围:
(1)对法律问题的司法认知
(2)对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确立的实体事实
123、司法认知的程序:
(1)司法认知的告知程序(2)启动(3)听证(4)裁定(5)救济
124、证明标准的意义:
(1)对于诉讼活动具有指引作用
(2)证明标准的确定和准确把握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和基础
(3)确立证明标准能够促使举证责任的举行
(4)确立证明标准有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125、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化为以下几点: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
能性。
126、拟制与推定的区别:
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推定则是指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明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拟制的事项是不可推翻的,推定的事项允许事后在取得确凿证据时予以推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127、推定的意义:
(1)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
(2)可以消除对于某些无法证明的事项必须举证的困难;
(3)可以使有关当事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128、对法律推定的分类:
(1)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来看,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终局性推定)与可反驳的推
定;
(2)有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129、法律推定的适用条件:
(1)除了无罪推定原则外,适用推定必须以事实基础得到证明为基础
(2)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
130、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自于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的
逻辑推理。
(2)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律推定规定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司法者必须适用;而事
实推定,司法者可以根据其实践经验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
(3)使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之中。
(4)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而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
的推定。
131、事实推定的成立条件:
(1)必要条件——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
(2)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3)逻辑条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须有必然的联系
(4)生效条件——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正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132、收集证据的特征:
(1)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3)。。。。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133、收集证据的意义:
(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2)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
134、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
(3)。。。。要主动及时 (4)。。。。要客观全面(5)。。。。要深入细致
(6)。。。。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7)。。。。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
(8)。。。。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135、证据保全的意义:
(1)肉眼还难以看到需用各种办法将他们显现出来并加以固定、提取。
(2)被毁灭替换或者变形变质,以致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3)证人外出、死亡而不能在开庭审判是出庭作证
(4)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
136、证据的特征:由公安、司法人员进行;。。主观思维过程;。。查明案件的方法;。。查明案件事
实的专门法律活动。
137、判断证据的意义:
(1)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2)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3)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
度
138、判断证据的任务:一是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即逐证审查、判断;
二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139、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的主要方法:
(1)审查证据来源和保管情况,以判断他们是否事实、可靠
(2)要审查证据事实与案情事实是否有关联
(3)要审查每个证据事实是否合情合理
(4)要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140、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
(1)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2)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调查、质证与辩论
(3)有利于档案管理
141、排列组合的主要方法:
(1)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2)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
1、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一)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二)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
(三)刑事证据学与犯罪侦查学
(四)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
2、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
(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
(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3、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一)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实践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
(三)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4、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5、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
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
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6、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7、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8、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 (3)事实依据
9、“弹劾式诉讼”要求:要求原告再提起诉讼的同时,必须将被告人传唤到庭或将其拘讯到
案,并须提供有关本案的必要证据。被告在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时,
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10、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筮。
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一种“十字证明”的方法。
11、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
(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12、“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
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
(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13、“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做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
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
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
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
则。
14、《唐律》中的《断狱篇》,规定“罪从供定”的主要内容:
(1)刑讯的条件(2)。。方法(3)。。扩大适用(4)拷打的部位(5)考讯的杖具
15、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
良心(职业道德)是做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16、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
(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有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
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的。
(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17、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积极性:(1)他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
变革。
(2)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
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
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决奠定
了机基础。
局限性:(1)其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2)其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作用的
是主观信念。
18、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原则:
(一)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
(1)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3)关于证人免特权的规则---后发展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
“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
(二)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
不具有相关性事实的有:(1)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2)当事人品格
(3)犯罪前科
(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不具有可采性的事实有:(1)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2)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
(3)传闻证据。。。
19、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特点:大都只属于“半官方”的性质,而不同于由国家立法
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
20、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书P73)
21、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坚持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22、证据规则的特点:
(1)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2)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
(3)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原则
23、证据规则的分类:
(一)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二)适用阶段的不同分类
收集证据规则(取证规则)
采信证据规则(采证规则)
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查证规则)
认定案件事实规则(定案规则)
(三)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 规范证据本身的规则
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属于如何运用证据的程序性规则
24、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25、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3)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26、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
制统一的需要。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
(4)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错假冤案。
27、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传闻证据有可能是真
(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28、确立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
行审查、判断。
(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29、传闻证据包括两种:一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而
是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是书面传闻证据。
30、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原因:
(1)强调了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
明犯罪
(2)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3)有利于保障人权
(4)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31、确立最佳证据规则的的原因: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3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因:
(1)确立补强的证据通常都是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
(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33、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
(1)证据开示规则
(2)交叉询问规则
(3)当庭认证规则
(4)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
(5)疑罪从无规则
34、确立证据开示规则的理由:
(1)证据开示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需要
(2)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公正
(3)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4)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
35、证据开示的范围:
(一)控方开式的范围:(1)控方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必须在庭前向辩方开示。
(2)控方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开式。
(二)辩方开示的范围: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辩护律师
的陈述不应包括在开式的范围内。
36、证据开示的程序:
(1)证据开示的地点:检察院设立的证据开示室----比较合适
(2)证据开示的时间: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开始证据的范围的完整性,开示
时间可以安排在提起公诉后5日内。
(3)证据开示的的顺序:控方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应当先开示证据,然后辩护律师在
开始证据。控方不首先开始证据的情况下,辩方有权利拒绝开
示证据。
(4)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程序性制裁、经济制裁、排除证据制裁
37、确立交叉询问规则的原因:
(1)交叉询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要求,是与言词直接原则相适应的证据规则
(2)交叉询问规则是揭示案件真相、判断证言真伪的有力保障。
38、确立当庭认证规则的理由:
(1)庭前程序性的改革要求当庭认证
(2)当庭认证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提高诉讼效率
(3)当庭认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9、确立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的理由
(1)推定与司法认知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推定与司法认知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
40、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2)补强证据规则
41、物证的表现形式:
(1)犯罪工具
(2)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3)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
(4)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42、物证的特征:
(1)客观性:物证的形成和存在,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它是完全遵循自然
规律而产生的。
(2)特定性: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
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具有不可替代性。
(3)间接性: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因而物证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
为间接证据。
43、物证的分类:
(1)按物证的体积大小分类: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
(2)按物证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
(3)按物证的形态分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
(4)按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视觉物证,嗅觉物证 听觉物证
44、物证的意义:
(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
(2)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
(3)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
(4)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45、刑事证据的分类: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46、书正与物证的区别:
(1)书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划分两者的基本分界线
47、书证的表现形式
(1)证件、档案与文书
(2)伪造、涂改账簿的各种书面材料
(3)标语、信件等
(4)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
48、书证的特性
(1)物质性:书证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
(2)思想性: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些内容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
而这些思想内容又是可以被他人所认识和了解的
(3)确定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
一方面的事实。
49、书证的分类:
(1)按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分类:公文性书证 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的不同分类:原本 正本 副本 影印本 复印本 节录本 译本
(3)按对书证制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分类:一般书证 特别书证
(4)按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分类:文字书证 图形书证 符号书证
50、书证的意义:
(1)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依据(2)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
(3)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4)书证可以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51、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收集。收集与保全物证应注意:
(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2)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
(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 (4)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
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的程序收集。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有时应反复多次进行,对勘察的情况及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做好笔录,当场拍摄照片,有条件的最好能够当场录像。如事后有疑问时,可以根据现场录像恢复现场,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侦查试验。搜查时,一般应“先礼后兵”。检查和搜查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取证。
52、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
(2)对书证的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其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
(3)英美证据法中的“最佳证据规则”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53、证言的形式:口头陈述 书面证词,一般以口头方式
54、证人所作的判断性陈述,可划分为两类:体验性判断和意见性判断
(1)客观性较强(2)不可替代性(3)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
55、证人证言的特点:
56、证人证言的意义:
得进行刑讯逼供。
(1)。。。。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依据
(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3)。。。。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57、《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关于证人的范围
(2)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3)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4)关于作证能力的限制
(5)不能作证人的人员:a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b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辩护律师
58、中国封建法律规定“子不证父”确认“亲亲相隐”的原则;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某些人有权拒绝作证。
英美证据法规定:(1)任何人均有拒绝“自我归罪”的权利
(2)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的权利
(3)某些人员由于职业需要,依法享有对职业秘密拒绝作证的特权。
我国一概没有此类特殊例外,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
59、证人的诉讼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二)如实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的充分陈述的权利
(三)人身自由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又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举报、
作证的行为保守秘密。
(五)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犯其诉讼权的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证人有提
出控告的权利
60、证人的诉讼义务:
(一)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
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二)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8条
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付法律责任。
(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证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应当按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当接受法庭的询
问和各方的质证。
61、对证人的保护
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加强保护。
62、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P147
63、询问证人适应注意的问题
(1)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一般仍应当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在问明情况后再让
其书写
(2)实现应作必要的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
(3)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陈述
(4)应当先让证人自由陈述,然后向他提出有关问题。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
64、对“被害人”的概念的界定
(1)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所谓“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益受到
犯罪行为的侵害。
(3)被害人应当是自然人,即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
(4)被害人既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常的人,也可能是
精神病人或呆傻人。
(5)刑事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6)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有的案件只有一个被害人,有的案件则可能有若干
个被害人。但有些案件有可能没有被害人。
(7)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
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
65、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
(2)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66、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
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67、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2)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
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
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
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68、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对于
严重的犯罪案件,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分子 “私了”。
(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
事实,诬陷他人。
(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69、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通过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出诉讼。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70、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
(3)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71、询问被害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该法第三节“询问证人”的各
项规定。其具体要求是:
(1)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以到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询问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
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不满18岁的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询问被害人时,应认真的做好询问笔录,经被害人核对。
72、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害人可以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
(2)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在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
(3)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4)事先应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
(5)对被害人不宜反复多次询问,以免造成副作用。
73、为何不宜对被害人进行多次反复询问
尤其是对强奸案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件中的被害人,更不宜多次传唤反复询问。因为此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甚至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7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包括三方面:
(1)对犯罪事实的供认---自首 坦白 供认
(2)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否认 申辩 反证
(3)检举、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称“攀供 举发”
7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1)口供查证属实的,可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依据---这是口供的最大优点
(2)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而且通常会反复多变
7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在侦查阶段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
范围,迅速查明案情。
(2)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
关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正确的结论。
(3)对量刑的意义:根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
度,作为最后量刑时的参考。
77、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
员负责进行。在侦查阶段,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讯问,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可以把他传唤到本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对于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
进行第一次讯问。
(4)如果一个案件中有若干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以防他们相互串供。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
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7)在讯问时,应认真做好笔录。
(8)犯罪嫌疑人再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为其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应由侦查机关批准。
78、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
(4)应慎重对待书面证词
7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
证人应当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即“局外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80、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四种情况下可作为证人证言的特殊例外
(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
可以看作证人证言
(2)已经结案的被告人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作证,。。。
(3)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同案被告人,揭发首犯、主犯和实行犯的罪行,。。。
(4)已经决定不起诉的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81、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实施的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2)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也已查清,且有大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
82、如何认识对待被告人翻供
(1)被告人翻供具有两重性,即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
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2)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
查无实据者否”
83、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
(1)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段
(2)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止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普遍存在
(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84、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
(1)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
(2)对刑讯逼供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明里暗里鼓励和怂恿这种错误的方法
(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制服罪犯
(4)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
85、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大忌,其主要危害有:
(1)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了好人而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
(2)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往往搞得真假难辨,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
于被动
(3)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
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威信,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的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86、鉴定结论的特点:
(1)。。。。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
(2)。。。。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3)。。。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87、鉴定结论的意义:
(1)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
(2)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情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3)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依据
88、鉴定结论的种类:
(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3)毒物分析鉴定(4)痕迹鉴定
(5)文件鉴定(6)物品鉴定(7)司法会计鉴定(8)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
89、鉴定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具有专门知识和必要的鉴定手段
(2)与鉴定涉及的案件及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90、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权了解案件中的送鉴材料的来源
(2)有权要求提供足够的材料
(3)有权坚持个人意见
(4)有权拒绝鉴定
义务:(1)认真负责工作,忠实于与事实真相
(2)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以示负责
(3)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结论,并回答提出的疑问
(4)对于本案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应当保密
91、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
(1)它是人的感觉器官对特定失控状态的一种直接反映活动。
(2)它是通过法定的“笔录”方式对特定时空状态进行的如实、全面记载。因此,它更
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3)它是通过文字、图像等书面材料来记载特定时空内的实况的,因此,勘验、检查笔
录又是以合法方式固定与保全证据的一种有效途径。
92、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
(1)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
(2)是收集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
(3)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93、有关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定程序
(1)应由法定的诉讼主体主持制作
(2)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3)在侦查阶段勘验、检查的具体规定
(4)关于人民检察院进行复验、复查的法律规定
(5)关于侦查实验的法律规定
94、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1)现场勘验笔录: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
(2)物证检查笔录:
(3)尸体检验笔录
(4)人身检查笔录
(5)侦查实验笔录
95、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保护好现场(2)现场勘查应认真仔细,防止遗漏了重要的事项
96、视听资料的特点:
(1)证明内容的直接性(2)证明方式的直观性
(3)证明内容的真实性(4)证明载体的科学性
(1)录音磁盘、磁带等形式所录制的声音
97、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
(2)录像带所录制的图像
(3)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数据
(4)其他现代科技制成的精密仪器或检测装置所提供的信息
98、视听资料的意义:
(1)可能成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
(2)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3)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99、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划分的正面意义:
(1)有助于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和分析案情。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
(2)有助于确保辩护权的行使。有助于当事人有理有据的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
100、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的相对意义:
(1)某一证据事实可能同时包含控诉与辩护两方面的内容
有助于办案人员以及辩护人等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对被告人不利
和有利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性。
(2)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而发生变化
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可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
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101、辩护证据的表现形式:
(1)“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
这类证据,可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
种罪轻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
(2)“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
这类证据,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轻
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3)“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这类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也不能提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
责任的事实,但他们能够提出确凿的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证明
该控诉证据与办案并无关联,这就使控诉方的指控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其作用如
同“釜底抽薪”。
10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分类的意义:
有利于判断每个证据的可靠程度,并正确运用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可靠度和证明力
显然不及原始证据,但它可以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媒介和桥梁。
103、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
(1)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迹
(2)侦查人员从搜查、检查中获得的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各种衣物和各种赃款赃
物
(3)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账簿、单据和信件、文件的原件
(4)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历史的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档案材料的原件
(5)被害人的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7)现场目击者和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证言
104、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
(1)各种物证的复制品和照片
(2)犯罪现场的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
(3)根据证人和被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画的模拟画像
(4)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
(5)证人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6)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笔录
105、原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由于原始证据是从第一来源获得的,出现误差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就比较强,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追根溯源,努力寻找、收集原始证据,防止因证据多次转手、传抄而造成的失真,避免对案件认定出现失误。
106、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传来证据经过了中间环节的转手,传抄或转述,同案件事实距离较远,因而出现失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远不及原始证据。事实上,传来证据的作用也是很大的:
(1)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
(3)。。。。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
(4)某些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实在无法取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将其作
为定案的证据。
107、对传来证据的再认识:
由于过于看重了传来证据的缺点,而忽视了某些传来证据作为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所
具有的突出的优点,其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近至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那种主张
禁止使用传来证据的理论和规定,都逐渐有所松动。近代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各式各样
的传来证据已被日益广泛运用,司法实践有力的推动了证据理论和证据立法不断前进,这是人类法治文明不断进化的又一生动的表现。
108、言词证据的特点:
(1)能够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和具体情节----最显著
(2)是由提供证词的人对于案情事实的折射反映----特点又是最大缺点
109、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强---最大优点
(2)一般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的某一局部的事实
(3)实物证据有可能变形、腐烂或者挥发、灭失,也可能被认为的隐匿、毁弃
110、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1)在收集证据时,应当让当事人进行当面的口头陈述,书面供词或证词只能看作是
辅助性的证据,不能以书面证词代替向司法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
(2)在审查证据时,如果发现某些证词存在疑点,应当再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面对面
的询问(讯问),让他们再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补充和改正。
(3)在庭审阶段,除了直接讯问被告人以外,应当传唤主要证人和被害人、鉴定人等
出庭作证,并允许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证
人和鉴定人均不能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
111、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关系:
两者实际上是两项紧密相关、互相联系的诉讼原则。在诉讼中贯彻言词直接原则,是人
类法治文明逐步发展的产物,是诉讼制度趋向民主化、科学化的实际表现。
112、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
(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
(4)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
(5)某些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
(7)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能成为直接证据
113、直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严禁为了获取被告人供述而实行刑讯逼供(冤枉无辜、破坏法制、丧失威信、坑害自己)
(2)直接证据不能搞错,不可轻信
它能够直接有力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有很容易发生虚假不实的情况,在运用直接证据时,一定要谨慎,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依据。
114、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
115、既不属于直接证据又不属于间接证据的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前有过类似行为,甚至犯过与本案相同的罪行,不能作为认定他
在本案中犯罪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讯时的表情,不能作为判断他是否有罪的间接证据。 116、间接证据的两个显著特点:
(1)间接证据对案情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2)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 117、间接证据的作用:
(1)间接证据是侦查破案的向导,是发现直接证据的桥梁
(2)间接证据可以用来检验直接证据的真伪,使最后的定案确实可靠
(3)大量的间接证据可用于排除犯罪嫌疑
(4)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只要间接证据确实、充分,也可据以定案。
118、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有的特点:
(1)必须是与本案有关,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必须是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119、明确证明对象的意义: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轻重缓
急,有重点、有次序的安排自己的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120、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四个方面:
(一)有关犯罪的事实---最主要、核心内容
两步:(1)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随即
开展侦查,进一步查明有关本案中构成犯罪的各方面情况
(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
(三)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四)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
121、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项:
(1)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律 (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3)预决的事实 (4)推定的事实
122、司法认知的范围:
(1)对法律问题的司法认知
(2)对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确立的实体事实
123、司法认知的程序:
(1)司法认知的告知程序(2)启动(3)听证(4)裁定(5)救济
124、证明标准的意义:
(1)对于诉讼活动具有指引作用
(2)证明标准的确定和准确把握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和基础
(3)确立证明标准能够促使举证责任的举行
(4)确立证明标准有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125、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化为以下几点: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
能性。
126、拟制与推定的区别:
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推定则是指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明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拟制的事项是不可推翻的,推定的事项允许事后在取得确凿证据时予以推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127、推定的意义:
(1)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
(2)可以消除对于某些无法证明的事项必须举证的困难;
(3)可以使有关当事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128、对法律推定的分类:
(1)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来看,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终局性推定)与可反驳的推
定;
(2)有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129、法律推定的适用条件:
(1)除了无罪推定原则外,适用推定必须以事实基础得到证明为基础
(2)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
130、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自于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的
逻辑推理。
(2)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律推定规定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司法者必须适用;而事
实推定,司法者可以根据其实践经验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
(3)使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之中。
(4)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而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
的推定。
131、事实推定的成立条件:
(1)必要条件——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
(2)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3)逻辑条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须有必然的联系
(4)生效条件——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正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132、收集证据的特征:
(1)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3)。。。。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133、收集证据的意义:
(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2)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
134、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
(3)。。。。要主动及时 (4)。。。。要客观全面(5)。。。。要深入细致
(6)。。。。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7)。。。。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
(8)。。。。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135、证据保全的意义:
(1)肉眼还难以看到需用各种办法将他们显现出来并加以固定、提取。
(2)被毁灭替换或者变形变质,以致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3)证人外出、死亡而不能在开庭审判是出庭作证
(4)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
136、证据的特征:由公安、司法人员进行;。。主观思维过程;。。查明案件的方法;。。查明案件事
实的专门法律活动。
137、判断证据的意义:
(1)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2)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3)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
度
138、判断证据的任务:一是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即逐证审查、判断;
二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139、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的主要方法:
(1)审查证据来源和保管情况,以判断他们是否事实、可靠
(2)要审查证据事实与案情事实是否有关联
(3)要审查每个证据事实是否合情合理
(4)要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140、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
(1)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2)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调查、质证与辩论
(3)有利于档案管理
141、排列组合的主要方法:
(1)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2)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