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 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保证金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发包方收到保证金后,按集团制度要求将相关款项存入大额账户。

2、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时,可由发包方扣除。

(1)发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时,保证金可用于违约赔偿、事故的处理或事故补偿;

(2)承包方因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发包方的损失;

(3)因承包方拖欠、克扣承包班组费用,导致班组或工人擅自停工、围堵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保证金可用于进行发包方损失的补偿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4)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可扣除部分保证金用于资料的完善;

(5)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出现违约时,用于违约补偿。

(6)除上述情况以外,承包方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发现并核实后,由发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审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承包方,如续签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第八条 执行要求

1、已签约的年度合同,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和补缴。

2、已签约的单项合同,执行原合同条款,不再补缴。

3、尚未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在集团总部完善模本合同并发布后,采用新模本合同签订。

4、承包方不能按本办法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时,项目公司应提交清退申请,由集团工程技术部在集团施工单位信息库中进行清退处理,被清退的承包方不得再进行准入申请。

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不能按本办法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时,由进行清退,被清退的承包队伍不得再进行工程承包。

5、在执行履约保证金收取或对承包方、承包队伍清退时,应制定应急预案,控制相关风险的发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总部工程技术部。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 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保证金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发包方收到保证金后,按集团制度要求将相关款项存入大额账户。

2、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时,可由发包方扣除。

(1)发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时,保证金可用于违约赔偿、事故的处理或事故补偿;

(2)承包方因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发包方的损失;

(3)因承包方拖欠、克扣承包班组费用,导致班组或工人擅自停工、围堵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保证金可用于进行发包方损失的补偿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4)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可扣除部分保证金用于资料的完善;

(5)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出现违约时,用于违约补偿。

(6)除上述情况以外,承包方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发现并核实后,由发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审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承包方,如续签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第八条 执行要求

1、已签约的年度合同,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和补缴。

2、已签约的单项合同,执行原合同条款,不再补缴。

3、尚未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在集团总部完善模本合同并发布后,采用新模本合同签订。

4、承包方不能按本办法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时,项目公司应提交清退申请,由集团工程技术部在集团施工单位信息库中进行清退处理,被清退的承包方不得再进行准入申请。

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不能按本办法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时,由进行清退,被清退的承包队伍不得再进行工程承包。

5、在执行履约保证金收取或对承包方、承包队伍清退时,应制定应急预案,控制相关风险的发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总部工程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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