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
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孙兆广)
(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工作方针,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调配合,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指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通过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运作程序,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紧密结合,相互渗透,从而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侦防一体化机制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侦查和预防脱节、整体合力不强等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二)牢固建立惩防并重的理念,强化侦防并举、统筹联动、一
体运作的意识,摒弃就案办案、就预防搞预防的孤立思维和片面做法。
(三)职责分工和配合协作更加有效,实现侦查促进预防,预防协助侦查,侦防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四)信息交流更加通畅,管理运作更加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某某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规定(试行)》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下统称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局(以下称预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共同严格执行,并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六条其他业务部门如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监察科、控告申诉监察科、乡镇检察室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以及技术科、法警队等部门配合办理案件的时候,参照本办法执行。
侦查预防部门职责
第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施侦查,反渎局对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实施侦查。
第八条侦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行业或部门)在
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监督促使其落实防范措施,从而堵塞犯罪漏洞,消除犯罪隐患;
(二)在侦查活动中,通过讯问对犯罪嫌疑人,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自我悔过,主动交代自己的未被侦查人员掌握的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的职务犯罪线索;
(三)在侦查活动中,及时对证人、知情人等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正确履行作证义务,鼓励其积极举报其它的职务犯罪行为;
(四)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知情人,注意发现、研究和总结职务犯罪的原因,积极向案发单位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运用所办案例,结合典型类案,以案释法;
(五)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六)针对重大或专项惩治预防活动,与预防部门联合召开案件剖析会、专题分析会,共同提出预防方案,并组织落实;
(七)及时向预防部门提供和传递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个案、类案信息资料;
第九条预防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和方法;
(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制度、总结、报告的起草及年度报告、工作综述的撰写;
(三)统一掌握全院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四)对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系统、宏观分析,提出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五)统一归口管理侦查部门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案发单位提出改进和防范的建议;
(七)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八)独立或联合侦查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线索;
(九)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为侦查部门搜集、分析和评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策略提供信息支持;
(十)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侦防一体化领导小组
第十条成立《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落实全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的组成是,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反贪局、预防局和反渎局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局局长、副局长为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预防局,预防局负责人任办公室
主任,侦查部门各一名副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预防局、反贪局、反渎局各配一名内勤人员为信息联络员。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侦防协调会议,由副组长主持,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侦防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涉及预防工作的重大问题、专项工作和相关措施,促进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定和完善沟通交流制度。
第十五条侦防协调会议研究制定和完善侦查和预防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侦查部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侦查部门之间的资料、文件和信息传递,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一。
侦查和预防工作信息交流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侦查和预防部门之间实行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实现案件信息资料的共享,
部门负责人为实施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是实施制度的具体操作人。
第十九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共同健全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完善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由预防部门负总则,
第二十条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管理,由侦查预防部门的内勤人员专门负责,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或擅自处理
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料:
(一)对于初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初查结果报告》和《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抄送预防部门。
(二)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人员应促使犯罪嫌疑人书写《悔过书》,填写《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自我剖析表》,两书原件作为证据入卷。
(三)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部门应向案发单位发出《预防职务犯罪意见书》,
(四)所有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起诉的同时,应当将《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悔过书》、《犯罪嫌疑人填写犯罪原因自我剖析表》、《预防职务犯罪意见书》及其回执的复印件送达预防部门。
(五)每季度对于受理查办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开展专项查办工作动态、结合查办案件开展的犯罪分析、警示教育和法律咨询等预防工作情况及形成的预防信息资料,通报预防部门。
(六)对于重大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经检察长批准,提供案卷材料给预防部门查阅。
第二十二条预防部门建立并向侦查部门通报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预防调查结束后形成的《专项预防调查报告》副本;
(二)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形成的《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综述》副本;
侦查部门建立并向预防部门通报提供以下信息资
(三)每季度对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职务犯罪的状况、动态和变化趋势形成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职务犯罪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搜集线索和查办案件的重点、方向、方法和手段的建议;
(四)犯罪分析结束后形成的《犯罪分析结果报告》;
(五)预防工作中发现的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行业、环节、活动、事件等;填写《职务犯罪预警登记表》,接受侦查本门查阅。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信息:
1、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职能、分管副职基本情况、相关机构职责及其负责人基本情况、、履行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职务犯罪易发的环节部位;
2、典型、重大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
3、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
4、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
5、境外、国外相关信息、动态;
6、其他与发现和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案件线索发现和处置制度
第二十三条预防部门在日常预防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收集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有初查必要的,经主管预防的检察长批准,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侦查部门接受预防部门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立案的,应当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
第二十五条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由其他侦查部门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对于发现的犯罪线索或者犯罪事实,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预防部门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依照有关规定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第二十七条预防部门遇有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企图自杀、潜逃或在逃,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检察长,并且配合侦查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侦查预防相互介入制度
第二十八条预防部门为开展犯罪分析、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进行警示教育等,应当适时介入案件侦查;
第二十九条对于普通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系统供述和证据链条已经形成,侦查部门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及时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和掌握犯罪特点、原因;
第三十条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反映敏感的案件,以及典型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新型犯罪案件,确有实时同步开展预防必要的,侦查部门可以提出同步预防建议,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直接决定,预防部门指派专人参加办案组,介入侦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预防部门介入侦查活动,通过旁听讯问、询问,查阅案卷和相关材料、专访有关单位等方式,调查分析犯罪原因、落实相关预防措施等;经检察长批准,介入侦查活动的预防人员,可以根据预防工作的需要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介入侦查活动的预防人员,要服从侦查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影响和妨碍办案;
第三十三条预防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某某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规定(试行)》开展预防调查;
第三十四条侦查部门经过初查没有发现犯罪证据的案件,或者举报线索模糊不能确定侦查方向,并且认为确实存在职务犯罪可能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交由预防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并指派专人或者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预防调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经预防部门提出,侦查部门应当指派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预防部门开展的预防调查工作;经主管预防工作的检察长批准,侦查部门出于查办案件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可以指派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和介入预防调查活动;
第三十六条参与和介入预防调查的侦查人员,应当积极发现犯罪线索,注意收集有利查办案件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从搜集寻找犯罪线索的角度,引导预防调查的方向。
第三十七条参与和介入预防调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预防调查工作的相关纪律和规定,服从预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不得暴露调查意图或泄露案件秘密;
第三十八条根据预防部门的提出,或者侦查部门直接指派案件承办人员参与相关案件的犯罪分析会议、警示教育活动;在警示教育教育活动中,侦查和预防部门均应促使和受理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第三十九条技术部门和法警大队,根据侦查和预防工作的需要,及时派员配合工作;
检察建议、犯罪分析和警示教育制度
第四十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应当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进行犯罪分析,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四十一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向发案单位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文书统一称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一般建议经主管检察长批准,重要建议经检察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由预防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向预防部门索取建议文号,发出建议的同时向预防部门备案;侦查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有关案件信息资料提交预防部门,通知预防部门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
第四十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送达十五日内,应当主动了解和监督落实情况,填写《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反馈结果登记表》,由预防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侦查部门应当结合查办案件单独开展或者与预防部门共同开展犯罪分析,也可以将案件信息资料提交预防部门,并通知预防部门组织开展犯罪分析;侦查和预防部门开展犯罪分析应当写出《职务犯罪分析结果报告》,并且相互通报;对犯罪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十五条结合查办案件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和预防咨询,由预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侦查部门配合工作;预防部门负责上述工作的登记、回报和总结。
第四十五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开展犯罪分析、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和预防咨询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作视听资料,技术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配合工作。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与上级侦查或预防部门的工作规定相抵触的,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侦防一体化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名单、《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工作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宣讲人员职责》另行规定。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2012年6月
11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
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孙兆广)
(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工作方针,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调配合,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指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通过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运作程序,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紧密结合,相互渗透,从而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侦防一体化机制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侦查和预防脱节、整体合力不强等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二)牢固建立惩防并重的理念,强化侦防并举、统筹联动、一
体运作的意识,摒弃就案办案、就预防搞预防的孤立思维和片面做法。
(三)职责分工和配合协作更加有效,实现侦查促进预防,预防协助侦查,侦防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四)信息交流更加通畅,管理运作更加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某某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规定(试行)》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下统称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局(以下称预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共同严格执行,并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六条其他业务部门如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监察科、控告申诉监察科、乡镇检察室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以及技术科、法警队等部门配合办理案件的时候,参照本办法执行。
侦查预防部门职责
第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施侦查,反渎局对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实施侦查。
第八条侦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行业或部门)在
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监督促使其落实防范措施,从而堵塞犯罪漏洞,消除犯罪隐患;
(二)在侦查活动中,通过讯问对犯罪嫌疑人,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自我悔过,主动交代自己的未被侦查人员掌握的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的职务犯罪线索;
(三)在侦查活动中,及时对证人、知情人等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正确履行作证义务,鼓励其积极举报其它的职务犯罪行为;
(四)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知情人,注意发现、研究和总结职务犯罪的原因,积极向案发单位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运用所办案例,结合典型类案,以案释法;
(五)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六)针对重大或专项惩治预防活动,与预防部门联合召开案件剖析会、专题分析会,共同提出预防方案,并组织落实;
(七)及时向预防部门提供和传递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个案、类案信息资料;
第九条预防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和方法;
(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制度、总结、报告的起草及年度报告、工作综述的撰写;
(三)统一掌握全院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四)对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系统、宏观分析,提出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五)统一归口管理侦查部门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案发单位提出改进和防范的建议;
(七)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八)独立或联合侦查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线索;
(九)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为侦查部门搜集、分析和评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策略提供信息支持;
(十)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侦防一体化领导小组
第十条成立《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落实全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的组成是,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反贪局、预防局和反渎局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局局长、副局长为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预防局,预防局负责人任办公室
主任,侦查部门各一名副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预防局、反贪局、反渎局各配一名内勤人员为信息联络员。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侦防协调会议,由副组长主持,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侦防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涉及预防工作的重大问题、专项工作和相关措施,促进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定和完善沟通交流制度。
第十五条侦防协调会议研究制定和完善侦查和预防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侦查部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侦查部门之间的资料、文件和信息传递,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一。
侦查和预防工作信息交流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侦查和预防部门之间实行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实现案件信息资料的共享,
部门负责人为实施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是实施制度的具体操作人。
第十九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共同健全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完善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由预防部门负总则,
第二十条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管理,由侦查预防部门的内勤人员专门负责,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或擅自处理
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料:
(一)对于初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初查结果报告》和《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抄送预防部门。
(二)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人员应促使犯罪嫌疑人书写《悔过书》,填写《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自我剖析表》,两书原件作为证据入卷。
(三)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部门应向案发单位发出《预防职务犯罪意见书》,
(四)所有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起诉的同时,应当将《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悔过书》、《犯罪嫌疑人填写犯罪原因自我剖析表》、《预防职务犯罪意见书》及其回执的复印件送达预防部门。
(五)每季度对于受理查办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开展专项查办工作动态、结合查办案件开展的犯罪分析、警示教育和法律咨询等预防工作情况及形成的预防信息资料,通报预防部门。
(六)对于重大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经检察长批准,提供案卷材料给预防部门查阅。
第二十二条预防部门建立并向侦查部门通报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预防调查结束后形成的《专项预防调查报告》副本;
(二)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形成的《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综述》副本;
侦查部门建立并向预防部门通报提供以下信息资
(三)每季度对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职务犯罪的状况、动态和变化趋势形成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职务犯罪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搜集线索和查办案件的重点、方向、方法和手段的建议;
(四)犯罪分析结束后形成的《犯罪分析结果报告》;
(五)预防工作中发现的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行业、环节、活动、事件等;填写《职务犯罪预警登记表》,接受侦查本门查阅。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信息:
1、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职能、分管副职基本情况、相关机构职责及其负责人基本情况、、履行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职务犯罪易发的环节部位;
2、典型、重大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
3、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
4、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
5、境外、国外相关信息、动态;
6、其他与发现和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案件线索发现和处置制度
第二十三条预防部门在日常预防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收集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有初查必要的,经主管预防的检察长批准,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侦查部门接受预防部门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立案的,应当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
第二十五条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由其他侦查部门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对于发现的犯罪线索或者犯罪事实,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预防部门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依照有关规定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第二十七条预防部门遇有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企图自杀、潜逃或在逃,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检察长,并且配合侦查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侦查预防相互介入制度
第二十八条预防部门为开展犯罪分析、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进行警示教育等,应当适时介入案件侦查;
第二十九条对于普通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系统供述和证据链条已经形成,侦查部门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及时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和掌握犯罪特点、原因;
第三十条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反映敏感的案件,以及典型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新型犯罪案件,确有实时同步开展预防必要的,侦查部门可以提出同步预防建议,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直接决定,预防部门指派专人参加办案组,介入侦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预防部门介入侦查活动,通过旁听讯问、询问,查阅案卷和相关材料、专访有关单位等方式,调查分析犯罪原因、落实相关预防措施等;经检察长批准,介入侦查活动的预防人员,可以根据预防工作的需要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介入侦查活动的预防人员,要服从侦查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影响和妨碍办案;
第三十三条预防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某某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规定(试行)》开展预防调查;
第三十四条侦查部门经过初查没有发现犯罪证据的案件,或者举报线索模糊不能确定侦查方向,并且认为确实存在职务犯罪可能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交由预防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并指派专人或者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预防调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经预防部门提出,侦查部门应当指派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预防部门开展的预防调查工作;经主管预防工作的检察长批准,侦查部门出于查办案件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可以指派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和介入预防调查活动;
第三十六条参与和介入预防调查的侦查人员,应当积极发现犯罪线索,注意收集有利查办案件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从搜集寻找犯罪线索的角度,引导预防调查的方向。
第三十七条参与和介入预防调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预防调查工作的相关纪律和规定,服从预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不得暴露调查意图或泄露案件秘密;
第三十八条根据预防部门的提出,或者侦查部门直接指派案件承办人员参与相关案件的犯罪分析会议、警示教育活动;在警示教育教育活动中,侦查和预防部门均应促使和受理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第三十九条技术部门和法警大队,根据侦查和预防工作的需要,及时派员配合工作;
检察建议、犯罪分析和警示教育制度
第四十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应当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进行犯罪分析,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四十一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向发案单位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文书统一称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一般建议经主管检察长批准,重要建议经检察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由预防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向预防部门索取建议文号,发出建议的同时向预防部门备案;侦查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有关案件信息资料提交预防部门,通知预防部门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
第四十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送达十五日内,应当主动了解和监督落实情况,填写《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反馈结果登记表》,由预防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侦查部门应当结合查办案件单独开展或者与预防部门共同开展犯罪分析,也可以将案件信息资料提交预防部门,并通知预防部门组织开展犯罪分析;侦查和预防部门开展犯罪分析应当写出《职务犯罪分析结果报告》,并且相互通报;对犯罪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十五条结合查办案件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和预防咨询,由预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侦查部门配合工作;预防部门负责上述工作的登记、回报和总结。
第四十五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开展犯罪分析、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和预防咨询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作视听资料,技术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配合工作。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与上级侦查或预防部门的工作规定相抵触的,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侦防一体化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名单、《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工作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宣讲人员职责》另行规定。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2012年6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