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创新法制化的发展与展望 党的十八大报告社会管理创新格局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的命题。根据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不仅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即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符合正义的要求,而且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能够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得以有序运行。换言之,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应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有机统一。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概念不是至始就有的,而是在世纪年代初期才开始出现。虽然我国对社会管理的创新起步晚,但是发展还相对比较迅速。综观多年成果,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
1978-1992年为第一阶段,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理论初步发展时期。世纪年代初,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瓶颈期,指令性计划体制的低效率和社会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改革成为这一时期的关键词。不仅经济领域如此,社会管理也是以“与改革开放同行”为理论基础,以实现小康为最终目标的。解决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理论从放松管制开始转变。1978年《宪法》使得“个体户”成为一个受宪法保护的新阶层,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转变与创新;社区重建等一系列问题使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993-2002年为第二阶段,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理论重要发展时期。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的发展。这一时期,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思想不断得到完善、社会管理主体也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在这一时期,不仅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得到加强,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法治化进程建设都得到了加快。
2003年至今为第三阶段,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理论不断完善时期。2003年以来,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和日益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着许多新问题。社会除了要满足自身的发展,还需要满足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社会风险的防范能力等新要求。鉴于此,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设计出“四位一体”(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扩充了社会管理主体范围,明确了党委、政府、社会及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明确了社会管理创新基本思路,即“研究规律、更新观念、推进创新和建构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突出了“四位一体”社会管理格局中的服务职能,要求“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改善民生置于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更加强调了社会管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话会议将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并列为三大重点工作,首次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之间的关系,凸显了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将“四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格局发展为“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明确将“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格局组成部分,明晰了“法治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意义和价值,表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己经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无论是体制机制,还是方式方法的改革与创新,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助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前行且深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法规也初具规模,这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提供了前提,
也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奠定了基础。社会管理创新行为的推动及社会管理创新成果的巩固都需要强大的法律作为后盾予以保障;缺乏法律制度支撑的社会管理创新无异于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不仅不能保证其不偏离轨道,而且难以实现其宗旨。因此,建立完备的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它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石和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总得来说,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立法起步晚,所受重视不够,从立法理念到具体制度设置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立法理念错位,长期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挥棒的指引下,我国在立法理念上也出现了偏差,“重经济立法轻社会立法”、“重管制立法轻服务立法”、“重物轻人”等导致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立法在量和质上都存有一定的不足。
然后,真正的法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但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立法仍存在法律层级整体偏低,管制色彩浓厚,分法律缺位、滞后、可操作性不强且系统性不足,行政主导倾向浓厚等问题。
再者,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即意味着对权利的有效保护。反之,对权利的放纵,必然意味着权利被侵害。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方面存在,政府社会管理职权职责界定不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缺位”或“越位”、政府社会管理角色定位错误的问题;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方面存在社会组织设立法定门植过高、社会组织独立性法律保障欠缺、社会组织运行缺乏法律规范、社会组织营利化倾向规制不到位、社会组织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方面存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度供给不足,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渠道不畅、职能界定不清,政府挤占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权利、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刚性不强、配套制度保障不够,导致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虚化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管理创新不得超越法治的限制,必须在现有的法治框架范围内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意味着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管理创新全局,用法治的眼光审视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用法治的手段破解社会管理创新难题,用法治的方法保障社会管理创新顺利进行,用法治的权威巩固社会管理创新成果。
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是“良法”。在内容上,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符合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要求保持一致;在形式上,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符合公开透明、明确、一致性、不溯及既往、一定的稳定性等基本要求。二是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本身得到良好地执行。社会管理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严格执法,有所为有所为不为,不得怠于履行职责,也不得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不得徇私枉法;政府及公民法律意识强,严格遵守社会管理法律规定;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运行得以法律监督机关有效监督。
所以建立完备的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世界各国有效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之经验。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有效推进,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相违背。
观念改变着世界。新观念的力量是变革我们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引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需要多种因素,其中理念的更新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是在“重经济立法轻社会立法”、“重管制轻服务”、“重物轻人”的错误立法理念指导下进行的,导致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体系的建立,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备,须从社会管理创新法制理念的
更新开始,让以人为本理念、控权理念和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整体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体系的支撑,并贯穿于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始终。
此外,控权,即对权力的控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控权主要指的是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权力的控制,防止政府滥用社会管理创新权力或怠于履行其法定职权。从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创制,到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执行、适用和遵守,无论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还是以权利制约权力,都体现了控权的基本精神。
再者,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以公平正义为理念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旨归,在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上都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引,并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
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制化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国家的法制建设将会达到更高的高度。
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创新法制化的发展与展望 党的十八大报告社会管理创新格局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的命题。根据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不仅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即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符合正义的要求,而且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能够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得以有序运行。换言之,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应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有机统一。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概念不是至始就有的,而是在世纪年代初期才开始出现。虽然我国对社会管理的创新起步晚,但是发展还相对比较迅速。综观多年成果,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
1978-1992年为第一阶段,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理论初步发展时期。世纪年代初,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瓶颈期,指令性计划体制的低效率和社会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改革成为这一时期的关键词。不仅经济领域如此,社会管理也是以“与改革开放同行”为理论基础,以实现小康为最终目标的。解决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理论从放松管制开始转变。1978年《宪法》使得“个体户”成为一个受宪法保护的新阶层,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转变与创新;社区重建等一系列问题使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993-2002年为第二阶段,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理论重要发展时期。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的发展。这一时期,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思想不断得到完善、社会管理主体也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在这一时期,不仅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得到加强,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法治化进程建设都得到了加快。
2003年至今为第三阶段,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理论不断完善时期。2003年以来,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和日益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着许多新问题。社会除了要满足自身的发展,还需要满足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社会风险的防范能力等新要求。鉴于此,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设计出“四位一体”(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扩充了社会管理主体范围,明确了党委、政府、社会及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明确了社会管理创新基本思路,即“研究规律、更新观念、推进创新和建构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突出了“四位一体”社会管理格局中的服务职能,要求“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改善民生置于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更加强调了社会管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话会议将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并列为三大重点工作,首次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之间的关系,凸显了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将“四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格局发展为“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明确将“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格局组成部分,明晰了“法治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意义和价值,表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己经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无论是体制机制,还是方式方法的改革与创新,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助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前行且深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法规也初具规模,这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提供了前提,
也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奠定了基础。社会管理创新行为的推动及社会管理创新成果的巩固都需要强大的法律作为后盾予以保障;缺乏法律制度支撑的社会管理创新无异于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不仅不能保证其不偏离轨道,而且难以实现其宗旨。因此,建立完备的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它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石和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总得来说,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立法起步晚,所受重视不够,从立法理念到具体制度设置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立法理念错位,长期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挥棒的指引下,我国在立法理念上也出现了偏差,“重经济立法轻社会立法”、“重管制立法轻服务立法”、“重物轻人”等导致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立法在量和质上都存有一定的不足。
然后,真正的法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但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立法仍存在法律层级整体偏低,管制色彩浓厚,分法律缺位、滞后、可操作性不强且系统性不足,行政主导倾向浓厚等问题。
再者,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即意味着对权利的有效保护。反之,对权利的放纵,必然意味着权利被侵害。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方面存在,政府社会管理职权职责界定不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缺位”或“越位”、政府社会管理角色定位错误的问题;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方面存在社会组织设立法定门植过高、社会组织独立性法律保障欠缺、社会组织运行缺乏法律规范、社会组织营利化倾向规制不到位、社会组织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方面存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度供给不足,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渠道不畅、职能界定不清,政府挤占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权利、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刚性不强、配套制度保障不够,导致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虚化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管理创新不得超越法治的限制,必须在现有的法治框架范围内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意味着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管理创新全局,用法治的眼光审视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用法治的手段破解社会管理创新难题,用法治的方法保障社会管理创新顺利进行,用法治的权威巩固社会管理创新成果。
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是“良法”。在内容上,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符合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要求保持一致;在形式上,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符合公开透明、明确、一致性、不溯及既往、一定的稳定性等基本要求。二是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本身得到良好地执行。社会管理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严格执法,有所为有所为不为,不得怠于履行职责,也不得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不得徇私枉法;政府及公民法律意识强,严格遵守社会管理法律规定;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运行得以法律监督机关有效监督。
所以建立完备的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世界各国有效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之经验。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有效推进,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相违背。
观念改变着世界。新观念的力量是变革我们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引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需要多种因素,其中理念的更新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是在“重经济立法轻社会立法”、“重管制轻服务”、“重物轻人”的错误立法理念指导下进行的,导致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体系的建立,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备,须从社会管理创新法制理念的
更新开始,让以人为本理念、控权理念和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整体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体系的支撑,并贯穿于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始终。
此外,控权,即对权力的控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控权主要指的是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权力的控制,防止政府滥用社会管理创新权力或怠于履行其法定职权。从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创制,到社会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的执行、适用和遵守,无论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还是以权利制约权力,都体现了控权的基本精神。
再者,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以公平正义为理念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旨归,在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上都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引,并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
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制化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国家的法制建设将会达到更高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