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侵权法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联系:有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可构成犯罪,但犯罪行为不一定都是侵权行为 区别:
刑事犯罪是罪刑法定,侵权责任适用类推 伤了司机陈金宝后,周洁驾车载着乘客逃离现场。在附近居民群众帮助下,公安110民警随即到场,将周洁带回警察局,并为陈金宝开具验伤单至就近医院进行验伤,验伤结论为:左眼睑皮肤裂伤,左胸部软组织挫伤。 ✧ 2008年1月,陈金宝将周洁和其
则: ✧ 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公平责任 ✧ 二、过错责任
✧ 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目的不同 责任性质不同 不能互相代替
侵权责任与国家赔偿的关系 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赔偿标准不一样
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发生的根据不同 赔偿的范围不同 赔偿的限制不同 可以相互补充
多层次损害救济体系的构建
(一)损害的多层次赔偿或补偿体系的成因
1、侵权责任成立的复杂性 2、加害人的经济能力
(二) 多层次救济体系的构建
1、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
2、保险法上的无过失补偿
指对一定范围之人因某种事故而生的损害予以补偿,而不以具备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必要。 如强制汽车保险
与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的不同: A 目的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必要生活 B 成立要件简单
(三)社会安全保障法上的补偿 该制度旨在保障国民生存的基本权利 残障福利法、社会救助法 损害救济体系 (以交通事故为例)
✧ 第三讲 归责原则
✧ 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 案例一
✧ 2007年5月9日凌晨,出租司机
周洁在民和路一加油站加油,遇排在其前的出租司机陈金宝驾驶的车辆动作过慢,周洁车上的乘客就辱骂前排司机陈金宝,并打
✧✧✧✧✧✧✧✧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审理中,周洁对陈金宝的诉讼事实没有异议,但将陈金宝殴打致伤的是自己车上的两名乘客,而非自己所为,应当由两名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陈金宝的诉讼请求。另外还认为,自己系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需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 挂靠的公司则认为,周系个体工
商户,享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每月收取150元管理费而已,也不同意陈金宝的诉讼请求。当时,周洁因未使用计价表,无载客记录。 案例二
2003年8月24日下午2时,21
岁的宋某和33岁的王某其他六名同事、朋友,来到官塘小学操场内自发进行非正式的足球比赛。双方四人一组,宋某、王某分属不同的球队。约3时许,王某带球进攻射门时,作为守门员的宋某在封堵时与王某发生身体碰撞,宋某的腰部被王某的右膝盖伤,经送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肾挫裂伤。
宋某住院治疗34天,支出医疗费
12862.60元。 2004年8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082.4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王某不同意赔偿。原告则坚持赔偿要求。 归责原则的意义 。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归责原
1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 (1)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2)适用方法
适用方法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适用方法,
✧ 一是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
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二是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
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 ✧ 三、无过错责任
理由:
(1)危险责任主义 制造危险并能控制危险
(2)报偿责任主义 获益人负担 (3)损失分散 (4)原因主义
✧ 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 适用的范围:
✧ 应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 侵权责任法:监护人责任、用人
单位责任、个人用工责任、产品
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适用方法
✧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而免除原
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一般
由法律设定若干免责条件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四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构成要件——违法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有意识之人的活动。
无意识的举动,不是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可以是直接,也可是间接
自己的行为,并不以自己的行为为必要,可以假借他人或动物的免责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免责条件。二是某类无过错责任的特殊免责条款。· ✧ 四、公平责任
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 适用方法
(1)当事人是否都没有过错 (2)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3)适用过错责任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 A 损害严重
B 当事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案例:
✧ “驴友案”案情案件对比 ✧ “驴友案”判决对比 ✧ 适用情形:
✧ 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适用情形:
✧ 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要件
承担责任的条件
构成要件的意义 含义:
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损害
一、损害的概念
例:A 将汽车以20000元价格出卖与朋友B ,约定两星期后交付,C 因过失将之撞毁,该车评估价格为25000元。A 因新车未到,打的上班,花费300元。 二、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1)有必要对该损害进行补救。 (2)法律上补救的可能性。 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二、损害的分类
(一)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1、财产上损害,被害人财产上发生的损害。 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的不增加。
注意:侵害人身权也会发生财产上的损害。 2、非财产损害,被害人财产以外所受的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生理上和心理上所遭受的痛苦。
注意:侵害财产权也会发生非财产损害。 财产上损害原则上皆得要求赔偿,非财产损害以法律规定为限始得赔偿。
(二)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利益 所受之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
所失之利益,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
2
行为
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是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 (二)不作为
1、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的静止状态。
成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
作为义务的违反是不作为成为侵权行为的
前提。
(1)违反法律义务的不作为 (2)违反先前行为所衍生的义务 (3)违反社会安全注意义务 因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的危险 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 因从事某种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行为的违法性
(一)违法的概念
认为凡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而生损害结果的,即属违法,除非有某种事由阻却其违法性。 侵害权利可以直接引征为违法,侵害利益的,要以法律政策进行利益衡量。
构成要件之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述 案例 1、哲学上的含义:原因和结果是
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就叫做原因(cause);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就叫结果(result) 2、侵权法上因果关系 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案件
因果关系的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若无,则不”公式
若A 不存在,则B 必不发生,A 是B 的条
件。
若A 不存在,B 仍会发生,A 不是B 的条件。 ·功能:这一阶段属于事实上的判断,为了排除与造成某种结果无关的事项。 案例
因果关系的推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阶段属于价值判断,是法律政策的工具,旨在合理的转移或分散损害。
功能:排除非通常的条件关系
案例
检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通常会发生此种损害,通常会发生的损害,视为与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通常会发生的损害,则行为与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之四——过错
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 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 。
故意: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况。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
过失是指因不注意没有预见行为的结果或虽然预见了但并未予以
注意的心理状态。
对行为人加以责难的根据是人的心理状态,但对于过失的判断过程则是考虑行为人有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过失的认定
1、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性(能够预见而未预见) 2、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可以避免而未避免) 案例
问题:认定能否预见发生、能否避免发生的标准如何确定? 1、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采客观标准,即以同一事件下,一般的理性人的情况为基础推断能否预见发生、能否避免发生。
一般理性人的类型化,即考虑到不同职业、经验、年龄的人所具有的不同智识。 过失的经济分析
汉德公式 (The negligence of Learned Hand): P (发生损失的机率) L(损失金额) B (预防成本) B
一般应由被害人举证 被害人举证责任的减轻:
1、过失的法律推定
2、过失的事实上的推定(大致的推定)
● 第六讲 抗辩事由
● 抗辩责任成立的事由——正当化
事由和外来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行为人为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
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2005年4月17日上午,小明(化
名,以下同)因移栽树与美霞发
3
生纠纷,经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调解,并约定时间妥善处理,双方不能再闹事。当天下午美霞通过电话叫来小华等五、六人来到小明家,对小明进行责问、并殴打小明父子,小明在反抗过程中,随手操起桌上的一把尖刀向小华的腹部刺了一刀。经法医鉴定,小华伤情为重伤甲级。 ● 二、紧急避险
● 行为人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
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被迫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合法行为。 ● 需注意利益衡量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
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三、自助行为
● 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而不能取得
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 行为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
许。
● 四、无因管理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行为。
● 无因管理可以分为适法的管理和
不适法的管理。
●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
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
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 五、依法执行公务
● 国家工作人员 在职务范围内代
表国家执行公务;
● 非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律授权执行
公务。
● 六、受害人的允诺
● 受害人同意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
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 (五)行为人无法律上或道德上
的义务而自甘冒险
● (六)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
失
● 九、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七讲 共同侵权行为 ● 共同加害行为 ● 教唆、帮助行为 ● 共同危险行为
●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 教唆帮助 ● 共同危险行
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
●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2、各个人的行为为独立的行为,且行为具有违法性
● 数个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
以是不作为
● 可以存在分工,也可以是实施相
同的行为
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 允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
止性规定、不得违背风序良俗 ● 损害发生后免除行为人责任的行
为,不是受害人的允诺。 ● 受害人的允诺与自甘冒险 ● 自甘冒险(又称风险自负、自担
风险)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但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一)行为人参与的活动带危险
性
● (二)行为人可预见或应当预见
损害的发生
● (三)损害原可避免
● 受害人的同意属于“故意招致损
害”;
在自甘冒险中,受害人虽然同意承受一定的危险,但是他并不是真就希望产生危险,他只不过是愿意“承受某种风险”而已 。 受害人的同意是违法阻却事由,而 自甘风险只是比较过失,并不能排除加害人的责任。
● 七、受害人的过错
●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
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八、第三人的过错
●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
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且第三人具有主观过错。 ● (四)行为人同意
● ● ● ● ● ● ● ● ● ● ●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
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
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类型
共同加害行
为
共同侵权
4
3、数人的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是有主观上的联络,过错的内容是相同的。
● 共同危险行为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又称之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 归责的基础在于实际加害人无法
确定,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推定全体危险行为人为侵权主体。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
● 危险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 危险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 ● 各个行为人危险行为的性质
和指向是相同的
● 所谓共同,是指在同一时间、
同一地域、对同 一对象实施。
● (二)实际的行为人不明 ●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有客观关联性 ●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
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
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
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1)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
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2)共同加害人之任何一人或
者数人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3)部分共同加害人承担对全
部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就解除了● 财产权 继承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 债
留置权
股权
知识产权
● 人身权体系
● 人 一般人格权 —— 贞操利
益 ● 格
● 权
用计算机罪名成立当庭宣布判被告史可隽入狱8个月15天,且要实时入狱不允许保
权 释。
● 垃圾短信事件
2008年“3·15晚会”暴露了在垃圾信息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产业链,而被肆意贩卖的正是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 被曝光的北京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宣称拥有2亿多用户(相当于我国手机用户的一半) 私人信息并可以随意代发广告短信,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公司还进一步全体加害人的义务;
● (4)承担责任的人有内部求偿
权。
● 问题:受害人是否能够免除部分
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二、内部求偿权 分担份额的确定
观点:过错程度说和平均分担说
● 行使求偿权的条件 超过负担部分
● 第八讲 侵权行为的客体
——权益 ● 权利和利益 ● 权利体系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人格权 所
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 身份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 物
权 地役权 ● 抵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 ● 具体人格权
● 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
●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 身份权—— 监护权、婚姻自主
权
●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个别人格
权之分 ●
● 个别人格权是法律有明文规定
的。
● 一般人格权是以人格保护为内
容,关系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抽象的、概括的权利。
● 个别人格权是由一般人格权衍生
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可视为是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
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隐私权
● 图片 1 2 3
● 艳照门事件 2008年年初,香
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艺人的私密不雅照被他人盗取,在网络上发布,光是在百度网站上的点击率就有几千万,后艳照门男主角
程冠希 宣布从 此推出香港娱乐
圈。
链接 2009年5月13日法官以不诚实取
5
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等等,可以分类定向发送。
● 人肉搜索第一案
● 该案中的北京女白领姜岩
于2007年12月29日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并提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据媒体报道,大旗网曾于2008年1月10日刊载《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 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3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还提到“王菲一直不露面”、“王菲另有新欢”等内容。王菲后将张乐奕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 ● 提出的问题:
● 1、何谓隐私?隐私的范围? ● 2、隐私利益是否应当保护? ● 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如何解
决?
● 4、隐私权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如何
解决? ● 何谓隐私?
● 观点1: 隐私是与社会公共利
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秘密。
● 观点2: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没有直
接关系,同时有直接攸关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 。
按照与人格尊严有无直接关系把个人信息
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另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 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
息,是指即使不考虑后续的滥用行为,某些个人信息,一经披露或为人知悉,即可对主体的尊严、社会评价或内心精神造成消极影响。
● 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
信息,对其披露或一般正常的使用都不会对主体造成任何伤害;●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 台民:胎儿以将来非死者为限,
关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 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
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 1、他人给胎儿造成损害
● A 在受孕后 ● B 在受孕前
● 2、父母 给胎儿造成的损害 ● A 父母有遗传病
任(第34条)、雇主责任(第35条)、产品责任(第41条—第47条)、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68条)、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第77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84条)、物件损害责任(第85条—第91条)。 ● 监护人责任
● 甲患有精神病,辞职在家
休养,其父是他的监护人。某日上午,甲精神病复发,甲父打电话让亲戚乙速到其家,共同对甲对主体造成伤害的只能是后续的滥用行为。
1890年沃伦和路易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4期)发表著名的《隐私权》一文。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私人
信息秘密进行独立支配,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非法公开的权利。 ● 思考:为什么隐私权会被发现? ●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 非法监视、监听私人活动 ● 非法侵入私人空间 ● 侵害私人生活安宁
● 非法刺探、搜集、调查个人信息 ● 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 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 违法阻却事由 ● 隐私权人的同意
● 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 。 自愿的公众人物 非自愿的公众人物
● 隐私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的冲
突
●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 )又称
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东西的权利。
● 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与个人
信息知情权
●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有权以各种
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自由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限制 。
● ● ● ● ● ● ● ● ● ● ● ● B 父或母的过失,给胎儿造成损
害
3、错误怀孕、错误出生、错误生
活(wrongful
conception wrongful birth wrongful life) 死者利益 图片 案例
思考:法律所要保护的到底是死
者的权利、利益,还是死者遗属的权利和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
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
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八讲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单位责任、个人用
工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
侵权责任有:
监护人责任(第32条)、单位责
6
● ● ● ● ● ● ● ● ● 进行了安抚劝说。此后,乙让甲父到其家休息。过了一会儿,甲父听说甲离开了家,立即寻找,但未及时找到。下午,甲到丙家中,将独自呆在家中的丙打伤。后经司法鉴定,甲是在其精神病复发,受妄想所支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识能力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在不考虑他们的责任能力之外,他们是应当对此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 2、存在监护关系 三、委托监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
的,负连带责任。”
● 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与教育机构的
管理责任的竞合
● 例1:甲五岁,在幼儿园期间,手
夹到了教室门缝中,因而受伤,谁应负责?
● 例2:若甲拾到一块砖头,将其随
意扔了出去,恰好扔在另一个小朋友的眼睛上,导致损害谁应负责?
例3:若乙是被混入幼儿园的乙为报复社会而砍伤,谁应负责?
●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
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
管理费。在家政服务期间,乙骑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与骑电动车的丙相撞,乙、丙皆受伤,乙支出医疗费1200元,丙支出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共计2000元,甲支出电动车修理费300元。交警认定乙、丙负同等事故责任。丙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则认为自己和丙的损害都应由甲来承担,而甲则认为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应由甲承担。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用人单位责任
● 甲与乙约定,甲作为乙向某银行
贷款30万元的担保人,而乙将某信用社的一张定期32万元的存单质押给甲,若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则存单归甲。后乙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甲拿着存单到信用社取款,但信用社拒绝兑付。原来,乙用以质押的存单,乃是乙与信用社工作人员丙串通,为欺诈甲伪造的假存单。经验证,涉案存单上的格式及单位印章都是真实的,可以产生对外的约束力。甲要求某信用社承担责任。
● ● ● ● ● ● ● ● ● ● ● ● ● ● 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一、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
作人员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
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对执行职务的判断:
1、主观说 用人单位的主观还是
工作人员的主观?
2、客观说客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
标准,与执行职务有同一外观的行为,不管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意思如何,均属于执行职务。 (三)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
致人损害
(四)须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可
归责性 三、劳务派遣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
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用工责任
甲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家政服
务合同后,由家政服务中心选派保姆乙前往甲家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中心每月向甲收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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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5条前
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注意:既包括 有偿用工,也包括
无偿用 ● 一、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一)个人用工关系的存在
– 形式的关系:存在雇佣
关系
– 实质的关系:在使用人
与被使用人之间有选任监督关系。
注意:个人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何
在?
● (二)从事劳务的行为
● (三)雇员的行为已符合一般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产品责任
●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
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
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
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包括:制造上的缺陷 ● 设计上的缺陷 ● 指示警告上的缺
陷
● 2、造成了损害
● 3、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4、无免责事由
●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正连带责任
● 第三人的过错不是免责事由,仅
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 ● 第七节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
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
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
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一、责任的根据
● 实际上是制造商为自己的物件致
人损害所负的责任,当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时,产品类似于危险物 ● 无过失责任 ● 二、责任要件 ● 1、产品有缺陷 ● 什么是产品?
● 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什么是产品缺陷?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产品责任主体 制造商 承担无过错责任 销售商承担过错责任 相互之间的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
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
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
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1、污染环境的行为 2、造成损害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举证倒置 4、不存在免责事由 免责、减责事由由被告举证 注意:污染单位与第三人负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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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
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
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
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
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 一、归责原则 ● 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
● 原则上无过错责任,动物园承担
推定过错责任 ● 二、成立要件 ● 1、须为饲养的动物
● 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和管
束的动物。
● 2、损害是由动物施加的 ● 3、无免责事由 ● 2、造成损害
● 3、损害由上述物品造成 ● 4、具有过错,即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 ● 三、责任主体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 四、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责任 ●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 在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也有适
用过错责任的情形。 ● 二、构成要件
● 1、所有、占有、使用、管理危险
物、从事危险行为或控制危险区域
● 2、发生损害
● 3、上述危险物或危险行为是损害
的发生原因 ● 4、不存在免责事由 ●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
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
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
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一、归责原则 ● 3、无免责事由
●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 不包括第三人过错 ● 三、责任人 ● 饲养人 ● 管理人 ● 三、责任人 ● 饲养人 ● 管理人 ● 物件致人损害
●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
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
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归责原则 ● 推定过错 ● 二、构成要件
● 1、须为工作物、堆放物或地上附
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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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节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
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
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1、损害
2、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
安全措施
施工地点、施工方式、作为义务 3、因果关系
三、责任主体 施工人 第九讲 典型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48-53 (一)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适用过错责任 ● (二)免责事由
●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
各项健康项目检查,仅凭其原来的化验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液。甲出院后身体不适,被诊断为丙型肝炎。甲请求乙医院承担治疗丙肝的医疗费用。经法医鉴定,甲丙型肝炎的临床诊断成立,其发病与输血相关的概率为80%。乙医院认为按部门要求,丙肝并不是献血的检查项目。 ●
● (一)归责原则
●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是
一家生产塑料管材的大型集团公司,并在管材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8年11月,金德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不断出现有损其良好形象的词语,且数量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三)责任主体确定
● (1)租赁、借用等情形(第49
条)
●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
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
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1条)
●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2条) ● (5)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
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53条) ● 二. 医疗损害责任
● 甲因胃出血在乙医院做胃切除手
术时,输全血1000毫升。该血源是乙医院献血队队员丙所献。丙献血时,乙医院未按照卫生部规定的献血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
● ● ● ● ● ● ● ● ● ● ●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的认定
侵权法规定了多项:注意义务、
诊疗义务、告知义务、保护隐私、保管病历的义务 过错的推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
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
资料(第58条)。 (三)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
疗机构的免责情形,具体包括: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上述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而是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网络侵权责任
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
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
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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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增加。当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金德管业”等词汇后,其下方便会出现诸如“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人”、“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是骗子”等影响企业形象的词汇。据此,金德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使其社会评价不断下降。当其将侵权信息告知百度公司,要求删除时,未获任何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赔偿一元钱,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断除侵权信息链接,在有关网络媒体上做出赔礼道歉。
2009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百度公司辩称,当用户在搜索栏中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这些词汇不是他们预先设置的,而是网络用户在搜索过程中实际使用过、使用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他们并不存在侵权名誉权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德管业公司将这一情况以律师函的方式告知了百度公司,但百度对相关内容未予及时的删除,主观上存有过失,已经构成对金德管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判决百度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书面致歉函,登载时间为三日,驳回了金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百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
案,判决驳回了金德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此案尘埃落定,百度公司得到了豁免。 ● 四、教育机构责任
●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河南省2003年
●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926.12元
●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941.60
元,
●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 受害人的近亲属 3.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 赔偿义务人
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 我国规定的是一年。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算。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十讲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停止侵权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损害赔偿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 损害赔偿的原则: ● 1、全部赔偿、 ● 2、财产赔偿、 ● 3、过失相抵、 ● 4、损益相抵
●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 1、财产损害:
● (1)医疗费用:因就医治疗支出
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2)误工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
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
1508.67元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5.68元 ● 职工平均工资为10749.00元/年、
895.75元/月。
● (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
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2、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
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 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
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定期给付
●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
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
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 损害赔偿诉讼 ● 赔偿权利人 1.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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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侵权法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联系:有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可构成犯罪,但犯罪行为不一定都是侵权行为 区别:
刑事犯罪是罪刑法定,侵权责任适用类推 伤了司机陈金宝后,周洁驾车载着乘客逃离现场。在附近居民群众帮助下,公安110民警随即到场,将周洁带回警察局,并为陈金宝开具验伤单至就近医院进行验伤,验伤结论为:左眼睑皮肤裂伤,左胸部软组织挫伤。 ✧ 2008年1月,陈金宝将周洁和其
则: ✧ 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公平责任 ✧ 二、过错责任
✧ 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目的不同 责任性质不同 不能互相代替
侵权责任与国家赔偿的关系 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赔偿标准不一样
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发生的根据不同 赔偿的范围不同 赔偿的限制不同 可以相互补充
多层次损害救济体系的构建
(一)损害的多层次赔偿或补偿体系的成因
1、侵权责任成立的复杂性 2、加害人的经济能力
(二) 多层次救济体系的构建
1、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
2、保险法上的无过失补偿
指对一定范围之人因某种事故而生的损害予以补偿,而不以具备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必要。 如强制汽车保险
与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的不同: A 目的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必要生活 B 成立要件简单
(三)社会安全保障法上的补偿 该制度旨在保障国民生存的基本权利 残障福利法、社会救助法 损害救济体系 (以交通事故为例)
✧ 第三讲 归责原则
✧ 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 案例一
✧ 2007年5月9日凌晨,出租司机
周洁在民和路一加油站加油,遇排在其前的出租司机陈金宝驾驶的车辆动作过慢,周洁车上的乘客就辱骂前排司机陈金宝,并打
✧✧✧✧✧✧✧✧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审理中,周洁对陈金宝的诉讼事实没有异议,但将陈金宝殴打致伤的是自己车上的两名乘客,而非自己所为,应当由两名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陈金宝的诉讼请求。另外还认为,自己系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需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 挂靠的公司则认为,周系个体工
商户,享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每月收取150元管理费而已,也不同意陈金宝的诉讼请求。当时,周洁因未使用计价表,无载客记录。 案例二
2003年8月24日下午2时,21
岁的宋某和33岁的王某其他六名同事、朋友,来到官塘小学操场内自发进行非正式的足球比赛。双方四人一组,宋某、王某分属不同的球队。约3时许,王某带球进攻射门时,作为守门员的宋某在封堵时与王某发生身体碰撞,宋某的腰部被王某的右膝盖伤,经送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肾挫裂伤。
宋某住院治疗34天,支出医疗费
12862.60元。 2004年8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082.4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王某不同意赔偿。原告则坚持赔偿要求。 归责原则的意义 。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归责原
1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 (1)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2)适用方法
适用方法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适用方法,
✧ 一是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
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二是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
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 ✧ 三、无过错责任
理由:
(1)危险责任主义 制造危险并能控制危险
(2)报偿责任主义 获益人负担 (3)损失分散 (4)原因主义
✧ 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 适用的范围:
✧ 应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 侵权责任法:监护人责任、用人
单位责任、个人用工责任、产品
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适用方法
✧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而免除原
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一般
由法律设定若干免责条件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四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构成要件——违法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有意识之人的活动。
无意识的举动,不是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可以是直接,也可是间接
自己的行为,并不以自己的行为为必要,可以假借他人或动物的免责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免责条件。二是某类无过错责任的特殊免责条款。· ✧ 四、公平责任
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 适用方法
(1)当事人是否都没有过错 (2)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3)适用过错责任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 A 损害严重
B 当事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案例:
✧ “驴友案”案情案件对比 ✧ “驴友案”判决对比 ✧ 适用情形:
✧ 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适用情形:
✧ 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要件
承担责任的条件
构成要件的意义 含义:
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损害
一、损害的概念
例:A 将汽车以20000元价格出卖与朋友B ,约定两星期后交付,C 因过失将之撞毁,该车评估价格为25000元。A 因新车未到,打的上班,花费300元。 二、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1)有必要对该损害进行补救。 (2)法律上补救的可能性。 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二、损害的分类
(一)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1、财产上损害,被害人财产上发生的损害。 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的不增加。
注意:侵害人身权也会发生财产上的损害。 2、非财产损害,被害人财产以外所受的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生理上和心理上所遭受的痛苦。
注意:侵害财产权也会发生非财产损害。 财产上损害原则上皆得要求赔偿,非财产损害以法律规定为限始得赔偿。
(二)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利益 所受之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
所失之利益,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
2
行为
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是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 (二)不作为
1、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的静止状态。
成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
作为义务的违反是不作为成为侵权行为的
前提。
(1)违反法律义务的不作为 (2)违反先前行为所衍生的义务 (3)违反社会安全注意义务 因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的危险 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 因从事某种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行为的违法性
(一)违法的概念
认为凡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而生损害结果的,即属违法,除非有某种事由阻却其违法性。 侵害权利可以直接引征为违法,侵害利益的,要以法律政策进行利益衡量。
构成要件之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述 案例 1、哲学上的含义:原因和结果是
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就叫做原因(cause);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就叫结果(result) 2、侵权法上因果关系 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案件
因果关系的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若无,则不”公式
若A 不存在,则B 必不发生,A 是B 的条
件。
若A 不存在,B 仍会发生,A 不是B 的条件。 ·功能:这一阶段属于事实上的判断,为了排除与造成某种结果无关的事项。 案例
因果关系的推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阶段属于价值判断,是法律政策的工具,旨在合理的转移或分散损害。
功能:排除非通常的条件关系
案例
检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通常会发生此种损害,通常会发生的损害,视为与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通常会发生的损害,则行为与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之四——过错
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 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 。
故意: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况。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
过失是指因不注意没有预见行为的结果或虽然预见了但并未予以
注意的心理状态。
对行为人加以责难的根据是人的心理状态,但对于过失的判断过程则是考虑行为人有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过失的认定
1、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性(能够预见而未预见) 2、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可以避免而未避免) 案例
问题:认定能否预见发生、能否避免发生的标准如何确定? 1、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采客观标准,即以同一事件下,一般的理性人的情况为基础推断能否预见发生、能否避免发生。
一般理性人的类型化,即考虑到不同职业、经验、年龄的人所具有的不同智识。 过失的经济分析
汉德公式 (The negligence of Learned Hand): P (发生损失的机率) L(损失金额) B (预防成本) B
一般应由被害人举证 被害人举证责任的减轻:
1、过失的法律推定
2、过失的事实上的推定(大致的推定)
● 第六讲 抗辩事由
● 抗辩责任成立的事由——正当化
事由和外来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行为人为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
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2005年4月17日上午,小明(化
名,以下同)因移栽树与美霞发
3
生纠纷,经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调解,并约定时间妥善处理,双方不能再闹事。当天下午美霞通过电话叫来小华等五、六人来到小明家,对小明进行责问、并殴打小明父子,小明在反抗过程中,随手操起桌上的一把尖刀向小华的腹部刺了一刀。经法医鉴定,小华伤情为重伤甲级。 ● 二、紧急避险
● 行为人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
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被迫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合法行为。 ● 需注意利益衡量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
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三、自助行为
● 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而不能取得
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 行为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
许。
● 四、无因管理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行为。
● 无因管理可以分为适法的管理和
不适法的管理。
●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
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
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 五、依法执行公务
● 国家工作人员 在职务范围内代
表国家执行公务;
● 非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律授权执行
公务。
● 六、受害人的允诺
● 受害人同意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
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 (五)行为人无法律上或道德上
的义务而自甘冒险
● (六)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
失
● 九、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七讲 共同侵权行为 ● 共同加害行为 ● 教唆、帮助行为 ● 共同危险行为
●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 教唆帮助 ● 共同危险行
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
●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2、各个人的行为为独立的行为,且行为具有违法性
● 数个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
以是不作为
● 可以存在分工,也可以是实施相
同的行为
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 允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
止性规定、不得违背风序良俗 ● 损害发生后免除行为人责任的行
为,不是受害人的允诺。 ● 受害人的允诺与自甘冒险 ● 自甘冒险(又称风险自负、自担
风险)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但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一)行为人参与的活动带危险
性
● (二)行为人可预见或应当预见
损害的发生
● (三)损害原可避免
● 受害人的同意属于“故意招致损
害”;
在自甘冒险中,受害人虽然同意承受一定的危险,但是他并不是真就希望产生危险,他只不过是愿意“承受某种风险”而已 。 受害人的同意是违法阻却事由,而 自甘风险只是比较过失,并不能排除加害人的责任。
● 七、受害人的过错
●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
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八、第三人的过错
●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
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且第三人具有主观过错。 ● (四)行为人同意
● ● ● ● ● ● ● ● ● ● ●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
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
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类型
共同加害行
为
共同侵权
4
3、数人的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是有主观上的联络,过错的内容是相同的。
● 共同危险行为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又称之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 归责的基础在于实际加害人无法
确定,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推定全体危险行为人为侵权主体。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
● 危险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 危险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 ● 各个行为人危险行为的性质
和指向是相同的
● 所谓共同,是指在同一时间、
同一地域、对同 一对象实施。
● (二)实际的行为人不明 ●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有客观关联性 ●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
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
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
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1)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
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2)共同加害人之任何一人或
者数人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3)部分共同加害人承担对全
部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就解除了● 财产权 继承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 债
留置权
股权
知识产权
● 人身权体系
● 人 一般人格权 —— 贞操利
益 ● 格
● 权
用计算机罪名成立当庭宣布判被告史可隽入狱8个月15天,且要实时入狱不允许保
权 释。
● 垃圾短信事件
2008年“3·15晚会”暴露了在垃圾信息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产业链,而被肆意贩卖的正是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 被曝光的北京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宣称拥有2亿多用户(相当于我国手机用户的一半) 私人信息并可以随意代发广告短信,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公司还进一步全体加害人的义务;
● (4)承担责任的人有内部求偿
权。
● 问题:受害人是否能够免除部分
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二、内部求偿权 分担份额的确定
观点:过错程度说和平均分担说
● 行使求偿权的条件 超过负担部分
● 第八讲 侵权行为的客体
——权益 ● 权利和利益 ● 权利体系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人格权 所
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 身份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 物
权 地役权 ● 抵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 ● 具体人格权
● 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
●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 身份权—— 监护权、婚姻自主
权
●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个别人格
权之分 ●
● 个别人格权是法律有明文规定
的。
● 一般人格权是以人格保护为内
容,关系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抽象的、概括的权利。
● 个别人格权是由一般人格权衍生
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可视为是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
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隐私权
● 图片 1 2 3
● 艳照门事件 2008年年初,香
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艺人的私密不雅照被他人盗取,在网络上发布,光是在百度网站上的点击率就有几千万,后艳照门男主角
程冠希 宣布从 此推出香港娱乐
圈。
链接 2009年5月13日法官以不诚实取
5
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等等,可以分类定向发送。
● 人肉搜索第一案
● 该案中的北京女白领姜岩
于2007年12月29日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并提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据媒体报道,大旗网曾于2008年1月10日刊载《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 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3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还提到“王菲一直不露面”、“王菲另有新欢”等内容。王菲后将张乐奕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 ● 提出的问题:
● 1、何谓隐私?隐私的范围? ● 2、隐私利益是否应当保护? ● 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如何解
决?
● 4、隐私权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如何
解决? ● 何谓隐私?
● 观点1: 隐私是与社会公共利
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秘密。
● 观点2: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没有直
接关系,同时有直接攸关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 。
按照与人格尊严有无直接关系把个人信息
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另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 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
息,是指即使不考虑后续的滥用行为,某些个人信息,一经披露或为人知悉,即可对主体的尊严、社会评价或内心精神造成消极影响。
● 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
信息,对其披露或一般正常的使用都不会对主体造成任何伤害;●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 台民:胎儿以将来非死者为限,
关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 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
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 1、他人给胎儿造成损害
● A 在受孕后 ● B 在受孕前
● 2、父母 给胎儿造成的损害 ● A 父母有遗传病
任(第34条)、雇主责任(第35条)、产品责任(第41条—第47条)、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68条)、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第77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84条)、物件损害责任(第85条—第91条)。 ● 监护人责任
● 甲患有精神病,辞职在家
休养,其父是他的监护人。某日上午,甲精神病复发,甲父打电话让亲戚乙速到其家,共同对甲对主体造成伤害的只能是后续的滥用行为。
1890年沃伦和路易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4期)发表著名的《隐私权》一文。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私人
信息秘密进行独立支配,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非法公开的权利。 ● 思考:为什么隐私权会被发现? ●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 非法监视、监听私人活动 ● 非法侵入私人空间 ● 侵害私人生活安宁
● 非法刺探、搜集、调查个人信息 ● 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 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 违法阻却事由 ● 隐私权人的同意
● 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 。 自愿的公众人物 非自愿的公众人物
● 隐私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的冲
突
●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 )又称
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东西的权利。
● 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与个人
信息知情权
●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有权以各种
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自由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限制 。
● ● ● ● ● ● ● ● ● ● ● ● B 父或母的过失,给胎儿造成损
害
3、错误怀孕、错误出生、错误生
活(wrongful
conception wrongful birth wrongful life) 死者利益 图片 案例
思考:法律所要保护的到底是死
者的权利、利益,还是死者遗属的权利和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
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
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八讲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单位责任、个人用
工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
侵权责任有:
监护人责任(第32条)、单位责
6
● ● ● ● ● ● ● ● ● 进行了安抚劝说。此后,乙让甲父到其家休息。过了一会儿,甲父听说甲离开了家,立即寻找,但未及时找到。下午,甲到丙家中,将独自呆在家中的丙打伤。后经司法鉴定,甲是在其精神病复发,受妄想所支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识能力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在不考虑他们的责任能力之外,他们是应当对此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 2、存在监护关系 三、委托监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
的,负连带责任。”
● 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与教育机构的
管理责任的竞合
● 例1:甲五岁,在幼儿园期间,手
夹到了教室门缝中,因而受伤,谁应负责?
● 例2:若甲拾到一块砖头,将其随
意扔了出去,恰好扔在另一个小朋友的眼睛上,导致损害谁应负责?
例3:若乙是被混入幼儿园的乙为报复社会而砍伤,谁应负责?
●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
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
管理费。在家政服务期间,乙骑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与骑电动车的丙相撞,乙、丙皆受伤,乙支出医疗费1200元,丙支出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共计2000元,甲支出电动车修理费300元。交警认定乙、丙负同等事故责任。丙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则认为自己和丙的损害都应由甲来承担,而甲则认为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应由甲承担。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用人单位责任
● 甲与乙约定,甲作为乙向某银行
贷款30万元的担保人,而乙将某信用社的一张定期32万元的存单质押给甲,若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则存单归甲。后乙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甲拿着存单到信用社取款,但信用社拒绝兑付。原来,乙用以质押的存单,乃是乙与信用社工作人员丙串通,为欺诈甲伪造的假存单。经验证,涉案存单上的格式及单位印章都是真实的,可以产生对外的约束力。甲要求某信用社承担责任。
● ● ● ● ● ● ● ● ● ● ● ● ● ● 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一、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
作人员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
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对执行职务的判断:
1、主观说 用人单位的主观还是
工作人员的主观?
2、客观说客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
标准,与执行职务有同一外观的行为,不管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意思如何,均属于执行职务。 (三)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
致人损害
(四)须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可
归责性 三、劳务派遣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
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用工责任
甲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家政服
务合同后,由家政服务中心选派保姆乙前往甲家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中心每月向甲收取50元
7
● 《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5条前
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注意:既包括 有偿用工,也包括
无偿用 ● 一、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一)个人用工关系的存在
– 形式的关系:存在雇佣
关系
– 实质的关系:在使用人
与被使用人之间有选任监督关系。
注意:个人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何
在?
● (二)从事劳务的行为
● (三)雇员的行为已符合一般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产品责任
●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
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
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
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包括:制造上的缺陷 ● 设计上的缺陷 ● 指示警告上的缺
陷
● 2、造成了损害
● 3、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4、无免责事由
●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正连带责任
● 第三人的过错不是免责事由,仅
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 ● 第七节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
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
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
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一、责任的根据
● 实际上是制造商为自己的物件致
人损害所负的责任,当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时,产品类似于危险物 ● 无过失责任 ● 二、责任要件 ● 1、产品有缺陷 ● 什么是产品?
● 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什么是产品缺陷?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产品责任主体 制造商 承担无过错责任 销售商承担过错责任 相互之间的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
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
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
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1、污染环境的行为 2、造成损害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举证倒置 4、不存在免责事由 免责、减责事由由被告举证 注意:污染单位与第三人负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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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
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
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
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
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 一、归责原则 ● 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
● 原则上无过错责任,动物园承担
推定过错责任 ● 二、成立要件 ● 1、须为饲养的动物
● 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和管
束的动物。
● 2、损害是由动物施加的 ● 3、无免责事由 ● 2、造成损害
● 3、损害由上述物品造成 ● 4、具有过错,即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 ● 三、责任主体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 四、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责任 ●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 在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也有适
用过错责任的情形。 ● 二、构成要件
● 1、所有、占有、使用、管理危险
物、从事危险行为或控制危险区域
● 2、发生损害
● 3、上述危险物或危险行为是损害
的发生原因 ● 4、不存在免责事由 ●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
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
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
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一、归责原则 ● 3、无免责事由
●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 不包括第三人过错 ● 三、责任人 ● 饲养人 ● 管理人 ● 三、责任人 ● 饲养人 ● 管理人 ● 物件致人损害
●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
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
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归责原则 ● 推定过错 ● 二、构成要件
● 1、须为工作物、堆放物或地上附
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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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节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
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
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1、损害
2、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
安全措施
施工地点、施工方式、作为义务 3、因果关系
三、责任主体 施工人 第九讲 典型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48-53 (一)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适用过错责任 ● (二)免责事由
●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
各项健康项目检查,仅凭其原来的化验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液。甲出院后身体不适,被诊断为丙型肝炎。甲请求乙医院承担治疗丙肝的医疗费用。经法医鉴定,甲丙型肝炎的临床诊断成立,其发病与输血相关的概率为80%。乙医院认为按部门要求,丙肝并不是献血的检查项目。 ●
● (一)归责原则
●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是
一家生产塑料管材的大型集团公司,并在管材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8年11月,金德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不断出现有损其良好形象的词语,且数量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三)责任主体确定
● (1)租赁、借用等情形(第49
条)
●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
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
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1条)
●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2条) ● (5)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
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53条) ● 二. 医疗损害责任
● 甲因胃出血在乙医院做胃切除手
术时,输全血1000毫升。该血源是乙医院献血队队员丙所献。丙献血时,乙医院未按照卫生部规定的献血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
● ● ● ● ● ● ● ● ● ● ●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的认定
侵权法规定了多项:注意义务、
诊疗义务、告知义务、保护隐私、保管病历的义务 过错的推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
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
资料(第58条)。 (三)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
疗机构的免责情形,具体包括: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上述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而是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网络侵权责任
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
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
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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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增加。当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金德管业”等词汇后,其下方便会出现诸如“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人”、“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是骗子”等影响企业形象的词汇。据此,金德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使其社会评价不断下降。当其将侵权信息告知百度公司,要求删除时,未获任何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赔偿一元钱,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断除侵权信息链接,在有关网络媒体上做出赔礼道歉。
2009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百度公司辩称,当用户在搜索栏中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这些词汇不是他们预先设置的,而是网络用户在搜索过程中实际使用过、使用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他们并不存在侵权名誉权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德管业公司将这一情况以律师函的方式告知了百度公司,但百度对相关内容未予及时的删除,主观上存有过失,已经构成对金德管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判决百度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书面致歉函,登载时间为三日,驳回了金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百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
案,判决驳回了金德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此案尘埃落定,百度公司得到了豁免。 ● 四、教育机构责任
●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河南省2003年
●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926.12元
●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941.60
元,
●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 受害人的近亲属 3.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 赔偿义务人
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 我国规定的是一年。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算。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十讲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停止侵权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损害赔偿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 损害赔偿的原则: ● 1、全部赔偿、 ● 2、财产赔偿、 ● 3、过失相抵、 ● 4、损益相抵
●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 1、财产损害:
● (1)医疗费用:因就医治疗支出
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2)误工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
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
1508.67元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5.68元 ● 职工平均工资为10749.00元/年、
895.75元/月。
● (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
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2、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
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 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
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定期给付
●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
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
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 损害赔偿诉讼 ● 赔偿权利人 1.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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