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
天津市公安消
津教委保„2009‟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 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市教委直属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教委、市公安消防局制定了《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印发 消防安全 规定 通知
(共印120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发
附件:
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教书育人创造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层单位、院(系)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
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提请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学校都要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与公安消防部门保持联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第六条 学校要确定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 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 主持或委托主管保卫工作领导主持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责成学校各单位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重大问题。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三)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四)发现火灾后,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的扑救。 第十一条 学校各外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明确校内由校外单位、人员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其经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在订立的租赁、承包、委托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三)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四)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下列单位(部位) 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
(一) 教室、学生宿舍楼、食堂、体育场(馆) 、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 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 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位;
(四) 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 施工现场;
(七)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 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坚持岗位日查、基层单位周查、学校月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必要时随时进行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和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当场无法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校方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或维修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内电气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
(二)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四)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五)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内的用电范围和用电负荷,并采用必要的技防手段加以限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校区不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分别明确主管和具体管理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四) 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并做好维护保养;
(五) 列入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或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
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七)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
(八)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九) 对于无人执守的重点区域或部位,除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外,必要的还应设置独立视频监控系统,保证此区域的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事前向保卫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或当场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达到一定规模的,需经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一)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
(三)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工程交付使用后,应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确定消防管理责任,并签订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书,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棚亭和构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广大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五)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可建立消防志愿者组织,学校应为该组织提供资金、装备、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广泛发动在校师生员工参与消防志愿者组织;
(七)鼓励学校成立学生消防社团,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八)每年“119消防日”期间,学校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主题教育活动,并将活动方案提前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九)应当至少确定1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中小学、幼儿园应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广大师生员工进行包括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
灾自救互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和新上岗员工都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在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二)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操作、从业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 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六)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 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确需设置,应在房间内部设置可随时方便开启的装置;
(十一) 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和学生宿舍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和安全提示,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十二) 有条件的学生宿舍楼应增设逃生梯、逃生绳等辅助逃生设施;
(十三) 室外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室外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一)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设置位置、要求和方法及标志牌的制作,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和《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的有关要求;
(二) 学校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拐角处应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三)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四)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五)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六)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取用消防设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须设置“击碎玻璃”标志;
(七)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箱”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八)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九)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十)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 ,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十一)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十二) 在图书馆、档案馆(室) 、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储藏间内及其附近相应地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等标志;
(十三)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 ~3.0m 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
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二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订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八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三)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 位置;
(四)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要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五)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要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六)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 消防档案内容详实,应能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落实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 火灾情况记录;
(十)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条 奖惩制度。学校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和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
天津市公安消
津教委保„2009‟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 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市教委直属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教委、市公安消防局制定了《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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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印发 消防安全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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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教书育人创造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层单位、院(系)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
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提请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学校都要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与公安消防部门保持联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第六条 学校要确定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 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 主持或委托主管保卫工作领导主持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责成学校各单位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重大问题。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三)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四)发现火灾后,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的扑救。 第十一条 学校各外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明确校内由校外单位、人员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其经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在订立的租赁、承包、委托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三)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四)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下列单位(部位) 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
(一) 教室、学生宿舍楼、食堂、体育场(馆) 、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 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 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位;
(四) 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 施工现场;
(七)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 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坚持岗位日查、基层单位周查、学校月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必要时随时进行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和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当场无法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校方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或维修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内电气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
(二)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四)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五)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内的用电范围和用电负荷,并采用必要的技防手段加以限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校区不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分别明确主管和具体管理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四) 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并做好维护保养;
(五) 列入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或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
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七)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
(八)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九) 对于无人执守的重点区域或部位,除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外,必要的还应设置独立视频监控系统,保证此区域的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事前向保卫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或当场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达到一定规模的,需经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一)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
(三)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工程交付使用后,应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确定消防管理责任,并签订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书,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棚亭和构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广大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五)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可建立消防志愿者组织,学校应为该组织提供资金、装备、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广泛发动在校师生员工参与消防志愿者组织;
(七)鼓励学校成立学生消防社团,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八)每年“119消防日”期间,学校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主题教育活动,并将活动方案提前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九)应当至少确定1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中小学、幼儿园应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广大师生员工进行包括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
灾自救互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和新上岗员工都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在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二)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操作、从业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 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六)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 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确需设置,应在房间内部设置可随时方便开启的装置;
(十一) 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和学生宿舍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和安全提示,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十二) 有条件的学生宿舍楼应增设逃生梯、逃生绳等辅助逃生设施;
(十三) 室外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室外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一)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设置位置、要求和方法及标志牌的制作,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和《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的有关要求;
(二) 学校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拐角处应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三)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四)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五)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六)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取用消防设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须设置“击碎玻璃”标志;
(七)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箱”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八)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九)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十)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 ,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十一)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十二) 在图书馆、档案馆(室) 、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储藏间内及其附近相应地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等标志;
(十三)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 ~3.0m 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
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二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订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八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三)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 位置;
(四)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要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五)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要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六)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 消防档案内容详实,应能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落实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 火灾情况记录;
(十)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条 奖惩制度。学校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和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