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咬人――小潘泉的悲惨遭遇

  狗咬人不是新闻,但由此引出的官司却是新闻。不信,请看发生在湖北省荆州市的狗伤幼童赔偿案。

  1999年10月19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黄学定的狼狗咬伤原告、幼童潘泉一案作出宣判:被告赔偿医药费102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00元,及继续治疗费1000元,同时判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黄学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审理,2000年7月2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原告和被告下达了“荆中民终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由犬主黄学定赔偿潘泉医药费292元、营养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均由黄学定负担。到此,这起由狗伤人而引出的特殊精神赔偿案,终于锤落音定。两岁幼童小潘泉,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终于打赢了这场特殊的官司。她的父亲潘运河(法定代理人)流露出了欣慰之情。

  

  惨遭狗咬

  

  潘运河是四川人,到荆州来后,以蹬三轮车为生,租住在该市沙市区白庙村,家庭生活十分拮据。

  1999年6月30日下午3时许,1岁多的小潘泉吃着糖果,由姐姐照看,在副食店外的路边玩耍。这时,同住在白庙村的黄学定,牵着一头大狼狗从小潘泉身边走过。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狼狗突然一反常态,猛地一口咬住小潘泉的右肩胛……

  顿时,小潘泉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声,小手和小脚拼命挣扎着。人们被这突如其来的事件吓懵了,谁也不敢上去解救。有的跺脚,有的大声叫喊,企图让狼狗松口,可狼狗依然咬住小潘泉不停地甩动。

  狼狗的主人黄学定急忙拉紧套在狗脖子上的铁链使劲往后拉,并大声地呵斥,可狼狗的劲奇大,怎么也拖不动它。黄学定急了,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卡车,灵机一动,将铁链甩到厢板钩上,然后与几个人合力一拉,将狼狗拉离了地面。

  

  

  两次调节

  

  小潘泉的哭声嘶哑了,殷红的鲜血从她的肩胛处汩汩涌出,将狼狗的嘴巴都染红了,可它还是不松口。最后,黄学定抓住狼狗的头使劲向卡车的铁板上撞,一下,二下,三下……狼狗终于松开了紧咬不放的小潘泉。

  小潘泉狗口脱险,但伤口仍血流不止。目击者说,当时小潘泉脸色青紫,呼吸困难,躺在地上失去了知觉。而这时的黄学定对小潘泉的伤痛却漠然置之,大摇大摆地将狗带离现场,牵回了家中。

  小潘泉的姐姐已被眼前的惨景吓得不知所措,不停地哭泣。等黄学定回到现场后,围观的人们实在看不下去了,纷纷指责他,黄这才极不情愿地将小潘泉送进了荆州市第一医院外六科急诊治疗。

  一入院,医生便嘱咐黄学定速到市卫生防疫站购买狂犬疫苗,以便及时注射。使用狂犬疫苗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必须在一定的温度下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方有效。可黄学定竟自作主张到附近的医药商店买了一盒狂犬疫苗应付差事。

  之后,黄学定便觉得万事大吉了。当院方通知他为小潘泉办理入院手续时,他从身上掏出190元钱,说什么也不肯再多掏钱了。

  再说潘运河,得到噩耗,他急忙赶到医院,看到女儿小小年纪就受了这么大的痛楚,忍不住悲从心来,大滴大滴的泪珠夺眶而出。

  既然黄学定不肯承担责任,潘运河当即向沙市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报案。在警长陈登炳调解此纠纷时,黄学定辩解说,自己的狼狗不属疯狗,况且已给幼童注射了狂犬疫苗,自己尽到了责任。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190元的预交款很快告罄。第二天,院方再次向黄催促预交住院费1500元。黄急了,一把撕了催款通知单,又转过身来,对潘氏父女说,这家医院收费太高了,硬拉着他们离开了医院。就这样,小潘泉在医院仅仅治疗了一天,别说彻底恢复,就连伤口也未愈合。而院方还一直蒙在鼓里,数次查房没有见到病人,才于7月5日以自动离院办理了手续。

  回到白庙村,黄学定将潘氏父女俩安排到一家个体诊所,嘴说要继续给小潘泉进行治疗,但以后10多天里的100多元医药费,都是潘运河自己掏的。

  自从被狗咬伤后,小潘泉整天精神萎靡,夜晚睡后盗汗,经常半夜里突然惊醒,莫名其妙地大哭不止,人明显地消瘦下去。家人也被折腾得疲惫不堪。种种迹象表明,小潘泉的病情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想到女儿一旦潜伏了狂犬病毒,其后果不堪设想,潘运河越想越怕……

  在这种情况下,他只好硬着头皮,找上门去与黄学定协商继续治疗的事宜。可黄学定铁了心,拍着胸脯说自己的狼狗不是疯狗,绝对不会传染上狂犬病毒。退一万步说,即使感染上了狂犬病毒,也已经注射了疫苗,进行了治疗,可以说自己已做到了仁至义尽,哪肯再出医药费,更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了。潘运河去交涉了几次未果,最后,只好再次向胜利街派出所求助。

  派出所十分重视这起民事纠纷,再次派陈登炳警长进行调解。然而,与上次一样,黄学定除了坚持自己的观点外,态度越来越强硬。调解没有取得丝毫进展,双方又一次不欢而散。

  

  愤而上诉

  

  老实巴交的潘运河万般无奈,捱到9月1日,他实在忍不下去了,于是一纸诉状将黄学定告到了沙市区人民法院,并聘请荆州市荆楚律师事务所陈昌业和付强两位律师作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考虑到潘家拮据的经济状况,两位律师未收分文诉讼费,便着手为该案调查取证。

  为获取小潘泉尚需继续治疗的有力证据,9月28日,两位律师带小潘泉到市第一医院进行复诊。院方作出了小潘泉“被狗咬伤,受惊吓,有反常现象”,需“继续观察治疗”的诊断结果。

  9月24日,沙市区传染病防治管理部门也作出相应答复:“非法养犬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犬主负责”,在他们提供的证言中还提到:“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性疾病,目前只有狂犬苗尚能预防本病。该病潜伏期一般在半个月到一年,有的甚至可长达20余年。”

  沙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法医也作出鉴定结论:小潘泉被狗“咬伤、出血,1小时后抱入医院住院,右肩胛有2厘米×1厘米长伤口,深达筋膜,有污染,有活动性出血,右胸壁有一约1平方厘米伤口,活动出血,边缘不整齐”,鉴定为“右胸、右肩胛处狗咬伤”。

  接着,两位律师又来到市卫生防疫站,就狂犬病的情况向有关专家作了咨询。专家们答复,即使不是疯狗,也有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被狗咬伤的患者,就有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而且狂犬病病毒随时可能发作,一旦发作,患者就会抽搐死亡,无法预测,无法挽救。而受害者是否感染上狂犬病病毒,目前尚无法确定和检测。

  通过调查,两位律师认为,被告黄学定认为自己的狼狗不是疯狗是没有充足依据的,也无法证明其不带有狂犬病病毒。而受害者还只是一名1岁多的幼儿,今后在成长过程中,身心上将会受到严重的伤害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各国的法律惯例,健康又包括精神上和躯体上的良好状态,因此精神损伤也是对人体健康的损伤。受害者小潘泉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而且时时处于恐惧狂犬病的阴影之中,精神也将受到长期损害。因此,除了全额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外,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两位律师认为,不仅小潘泉本人受到了伤害,其家人也将长期处于担忧狂犬病发生的恐惧中。所以,索取精神损害赔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公正判决

  

  两位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1999年9月20日和27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黄学定非法饲养狼狗,并将年仅一岁半、毫无防卫能力的原告小潘泉咬伤,造成其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损伤,同时也给原告家人和原告在生长过程中带来对狂犬病的精神恐惧,被告应对原告之伤和精神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院认为,黄学定虽对原告出资进行了部分治疗,但未按医院的要求购买狂犬病疫苗,未配合医院对原告小潘泉进行住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病情延续的后果,故黄学定应当继续履行为受害者治疗的赔偿义务,包括受害者已垫付的医疗费、营养费及护理费。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和第119条规定,该院作出了前面提到的判决结果。

  终审判决后,两位律师告诉笔者,被狗咬伤而诉诸法律的事,在全国并不多见,而能获得精神赔偿的更是少见。这一方面说明此案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的法制日臻完善,市民的维权意识日益觉醒。精神损害的赔偿也成为尊重人权的具体体现。

  为打这场官司,讨回一个公道,潘运河不知花费了多少心血,令他稍稍心安的是,一年多来,小潘泉的健康并未恶化。面对法官公正的判决,他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案后深思

  

  养条狼犬,赔了数千元。对被告黄学定来说,教训应该说是深刻的。他是四川人,在荆州市做个体小商贩,家庭经济条件也并不十分宽裕,5700多元的赔款,对他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但这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近年来,狗作为宠物,已进入家庭,进入城市。然而,正是它们,在给人们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埋下一个潜伏的“杀手”。愿人们能从本文这起血的教训中得到一点警示。

  狗咬人不是新闻,但由此引出的官司却是新闻。不信,请看发生在湖北省荆州市的狗伤幼童赔偿案。

  1999年10月19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黄学定的狼狗咬伤原告、幼童潘泉一案作出宣判:被告赔偿医药费102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00元,及继续治疗费1000元,同时判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黄学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审理,2000年7月2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原告和被告下达了“荆中民终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由犬主黄学定赔偿潘泉医药费292元、营养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均由黄学定负担。到此,这起由狗伤人而引出的特殊精神赔偿案,终于锤落音定。两岁幼童小潘泉,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终于打赢了这场特殊的官司。她的父亲潘运河(法定代理人)流露出了欣慰之情。

  

  惨遭狗咬

  

  潘运河是四川人,到荆州来后,以蹬三轮车为生,租住在该市沙市区白庙村,家庭生活十分拮据。

  1999年6月30日下午3时许,1岁多的小潘泉吃着糖果,由姐姐照看,在副食店外的路边玩耍。这时,同住在白庙村的黄学定,牵着一头大狼狗从小潘泉身边走过。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狼狗突然一反常态,猛地一口咬住小潘泉的右肩胛……

  顿时,小潘泉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声,小手和小脚拼命挣扎着。人们被这突如其来的事件吓懵了,谁也不敢上去解救。有的跺脚,有的大声叫喊,企图让狼狗松口,可狼狗依然咬住小潘泉不停地甩动。

  狼狗的主人黄学定急忙拉紧套在狗脖子上的铁链使劲往后拉,并大声地呵斥,可狼狗的劲奇大,怎么也拖不动它。黄学定急了,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卡车,灵机一动,将铁链甩到厢板钩上,然后与几个人合力一拉,将狼狗拉离了地面。

  

  

  两次调节

  

  小潘泉的哭声嘶哑了,殷红的鲜血从她的肩胛处汩汩涌出,将狼狗的嘴巴都染红了,可它还是不松口。最后,黄学定抓住狼狗的头使劲向卡车的铁板上撞,一下,二下,三下……狼狗终于松开了紧咬不放的小潘泉。

  小潘泉狗口脱险,但伤口仍血流不止。目击者说,当时小潘泉脸色青紫,呼吸困难,躺在地上失去了知觉。而这时的黄学定对小潘泉的伤痛却漠然置之,大摇大摆地将狗带离现场,牵回了家中。

  小潘泉的姐姐已被眼前的惨景吓得不知所措,不停地哭泣。等黄学定回到现场后,围观的人们实在看不下去了,纷纷指责他,黄这才极不情愿地将小潘泉送进了荆州市第一医院外六科急诊治疗。

  一入院,医生便嘱咐黄学定速到市卫生防疫站购买狂犬疫苗,以便及时注射。使用狂犬疫苗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必须在一定的温度下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方有效。可黄学定竟自作主张到附近的医药商店买了一盒狂犬疫苗应付差事。

  之后,黄学定便觉得万事大吉了。当院方通知他为小潘泉办理入院手续时,他从身上掏出190元钱,说什么也不肯再多掏钱了。

  再说潘运河,得到噩耗,他急忙赶到医院,看到女儿小小年纪就受了这么大的痛楚,忍不住悲从心来,大滴大滴的泪珠夺眶而出。

  既然黄学定不肯承担责任,潘运河当即向沙市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报案。在警长陈登炳调解此纠纷时,黄学定辩解说,自己的狼狗不属疯狗,况且已给幼童注射了狂犬疫苗,自己尽到了责任。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190元的预交款很快告罄。第二天,院方再次向黄催促预交住院费1500元。黄急了,一把撕了催款通知单,又转过身来,对潘氏父女说,这家医院收费太高了,硬拉着他们离开了医院。就这样,小潘泉在医院仅仅治疗了一天,别说彻底恢复,就连伤口也未愈合。而院方还一直蒙在鼓里,数次查房没有见到病人,才于7月5日以自动离院办理了手续。

  回到白庙村,黄学定将潘氏父女俩安排到一家个体诊所,嘴说要继续给小潘泉进行治疗,但以后10多天里的100多元医药费,都是潘运河自己掏的。

  自从被狗咬伤后,小潘泉整天精神萎靡,夜晚睡后盗汗,经常半夜里突然惊醒,莫名其妙地大哭不止,人明显地消瘦下去。家人也被折腾得疲惫不堪。种种迹象表明,小潘泉的病情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想到女儿一旦潜伏了狂犬病毒,其后果不堪设想,潘运河越想越怕……

  在这种情况下,他只好硬着头皮,找上门去与黄学定协商继续治疗的事宜。可黄学定铁了心,拍着胸脯说自己的狼狗不是疯狗,绝对不会传染上狂犬病毒。退一万步说,即使感染上了狂犬病毒,也已经注射了疫苗,进行了治疗,可以说自己已做到了仁至义尽,哪肯再出医药费,更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了。潘运河去交涉了几次未果,最后,只好再次向胜利街派出所求助。

  派出所十分重视这起民事纠纷,再次派陈登炳警长进行调解。然而,与上次一样,黄学定除了坚持自己的观点外,态度越来越强硬。调解没有取得丝毫进展,双方又一次不欢而散。

  

  愤而上诉

  

  老实巴交的潘运河万般无奈,捱到9月1日,他实在忍不下去了,于是一纸诉状将黄学定告到了沙市区人民法院,并聘请荆州市荆楚律师事务所陈昌业和付强两位律师作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考虑到潘家拮据的经济状况,两位律师未收分文诉讼费,便着手为该案调查取证。

  为获取小潘泉尚需继续治疗的有力证据,9月28日,两位律师带小潘泉到市第一医院进行复诊。院方作出了小潘泉“被狗咬伤,受惊吓,有反常现象”,需“继续观察治疗”的诊断结果。

  9月24日,沙市区传染病防治管理部门也作出相应答复:“非法养犬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犬主负责”,在他们提供的证言中还提到:“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性疾病,目前只有狂犬苗尚能预防本病。该病潜伏期一般在半个月到一年,有的甚至可长达20余年。”

  沙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法医也作出鉴定结论:小潘泉被狗“咬伤、出血,1小时后抱入医院住院,右肩胛有2厘米×1厘米长伤口,深达筋膜,有污染,有活动性出血,右胸壁有一约1平方厘米伤口,活动出血,边缘不整齐”,鉴定为“右胸、右肩胛处狗咬伤”。

  接着,两位律师又来到市卫生防疫站,就狂犬病的情况向有关专家作了咨询。专家们答复,即使不是疯狗,也有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被狗咬伤的患者,就有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而且狂犬病病毒随时可能发作,一旦发作,患者就会抽搐死亡,无法预测,无法挽救。而受害者是否感染上狂犬病病毒,目前尚无法确定和检测。

  通过调查,两位律师认为,被告黄学定认为自己的狼狗不是疯狗是没有充足依据的,也无法证明其不带有狂犬病病毒。而受害者还只是一名1岁多的幼儿,今后在成长过程中,身心上将会受到严重的伤害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各国的法律惯例,健康又包括精神上和躯体上的良好状态,因此精神损伤也是对人体健康的损伤。受害者小潘泉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而且时时处于恐惧狂犬病的阴影之中,精神也将受到长期损害。因此,除了全额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外,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两位律师认为,不仅小潘泉本人受到了伤害,其家人也将长期处于担忧狂犬病发生的恐惧中。所以,索取精神损害赔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公正判决

  

  两位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1999年9月20日和27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黄学定非法饲养狼狗,并将年仅一岁半、毫无防卫能力的原告小潘泉咬伤,造成其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损伤,同时也给原告家人和原告在生长过程中带来对狂犬病的精神恐惧,被告应对原告之伤和精神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院认为,黄学定虽对原告出资进行了部分治疗,但未按医院的要求购买狂犬病疫苗,未配合医院对原告小潘泉进行住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病情延续的后果,故黄学定应当继续履行为受害者治疗的赔偿义务,包括受害者已垫付的医疗费、营养费及护理费。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和第119条规定,该院作出了前面提到的判决结果。

  终审判决后,两位律师告诉笔者,被狗咬伤而诉诸法律的事,在全国并不多见,而能获得精神赔偿的更是少见。这一方面说明此案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的法制日臻完善,市民的维权意识日益觉醒。精神损害的赔偿也成为尊重人权的具体体现。

  为打这场官司,讨回一个公道,潘运河不知花费了多少心血,令他稍稍心安的是,一年多来,小潘泉的健康并未恶化。面对法官公正的判决,他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案后深思

  

  养条狼犬,赔了数千元。对被告黄学定来说,教训应该说是深刻的。他是四川人,在荆州市做个体小商贩,家庭经济条件也并不十分宽裕,5700多元的赔款,对他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但这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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