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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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权力利于警察执法

本报讯(记者

王姝)从3月1日起,宠物扰民、在集贸市场强买强卖、强行乞讨、发黄色短信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均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执法手段更加细化

据公安部昨日消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实行。目前,公安部已通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要求在3月1日前推出系列宣传活动,以使群众尽快熟悉新旧法规的区别,按照新法办事。北京市公安局的系列宣传活动将于22日全面启动。

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法加大了“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在法条中所占的比例,各单独开辟了一章,细分了拘留时限、罚款额度等各惩罚手段操作尺度。新法中“执法程序”章节所包含法条达26条,囊括了受理、调查取证、扣押赃款等各个执法环节,并设定了执法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形,比如“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登记,不得扣押”,“现场口头传唤行为人,必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原因、条件限制”。“执法监督”章节规定了11种情形,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查证时间,仍限制人身自由等等,警察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均将被处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范围更加具体

此外,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新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原条例规定处罚行为范围为8类73种,新法为5类238种,类别虽然缩减,但加入了100多种具体的情形,覆盖了一些近些年出现的社会新现象,比如宠物扑咬他人、噪音扰民、发黄色短信息、扰乱大型赛事比赛秩序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公法的两大“对立”立法倾向:政府机关的公权利“由小变大”;以法规形式加大对执法机关的限制和监

督。他说,现《行政程序法》已纳入国家立法计划,该部法规出台后,将与《行政许可法》相辅相成,共同约束公安机关等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

部分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主要有: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迫交易的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

●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等。

■专家观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实行。本报昨日采访了曾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加大权力利于警察执法

新京报:新法实施后,警察的权力将加大。这样会不会助长个别警察滥用权力? 姜明安:新法新增的处罚范围主要针对的是各种社会生活新现象,比如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前两年,这两类行为在北京屡有发生。再有就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发送信

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这些行为的出现、蔓延,已经干扰了社会秩序,以立法形式固定处罚手段,这对现今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原来,立法层对公权力的立法思想是“警察的权力越少越好”,这一立法思想也“主导”了其他政府机关;现在,公权力的立法思想已调整为“给予其适当的、够用的公权力”,这就相当于给予警察更多的执法手段。手段越多,其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就越强。近20年,中国社会变化很大,人口自由流动,所以,老的立法思想容易导致警察束手束脚,警察应该放开手脚,至于“滥用权力”的弊端,可以凭借“督察”手段、完善执法程序来匡正。

查证时间缩短体现法律人性化

新京报:询问查证时间缩减为不得超过8小时。这个变化是不是从程序方面约束警察的执法行为?

姜明安: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24小时;新法要求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除非复杂情况,有可能被行政拘留,询问查证时限才能延至24小时。新旧法类似变化还有一些,比如原条例最长拘留时间可能达到30天,新法规定即使触犯了两个法条,合并执行,最长时限也不能不超过20天;原条例未限制治安案件办理期限,新法规定不得超过30天。

此外,如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存有质疑,新法规定被处罚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变化都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而且,以法规“公示”各个执法标准,将执法各环节有可能遇到的情况、应采取的操作尺度都用法条形式固定下来,警察在拥有更多权利的同时,执法行为也受到了监督。

警察执法11处不得“越线”

新京报:有时人们对警察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不了解,新法对于约束警察的执法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

姜明安:新法“执法监督”方面详细规定了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11种违规情形,触线者或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

处理的;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采写/本报记者 王姝

■法规摘编

●新治安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法第41条还对强行乞讨作了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法第63条规定: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治安法第24条对“足球流氓”作了明确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仅供教学和学术研究 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和利益相关人与本网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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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权力利于警察执法

本报讯(记者

王姝)从3月1日起,宠物扰民、在集贸市场强买强卖、强行乞讨、发黄色短信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均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执法手段更加细化

据公安部昨日消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实行。目前,公安部已通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要求在3月1日前推出系列宣传活动,以使群众尽快熟悉新旧法规的区别,按照新法办事。北京市公安局的系列宣传活动将于22日全面启动。

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法加大了“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在法条中所占的比例,各单独开辟了一章,细分了拘留时限、罚款额度等各惩罚手段操作尺度。新法中“执法程序”章节所包含法条达26条,囊括了受理、调查取证、扣押赃款等各个执法环节,并设定了执法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形,比如“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登记,不得扣押”,“现场口头传唤行为人,必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原因、条件限制”。“执法监督”章节规定了11种情形,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查证时间,仍限制人身自由等等,警察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均将被处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范围更加具体

此外,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新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原条例规定处罚行为范围为8类73种,新法为5类238种,类别虽然缩减,但加入了100多种具体的情形,覆盖了一些近些年出现的社会新现象,比如宠物扑咬他人、噪音扰民、发黄色短信息、扰乱大型赛事比赛秩序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公法的两大“对立”立法倾向:政府机关的公权利“由小变大”;以法规形式加大对执法机关的限制和监

督。他说,现《行政程序法》已纳入国家立法计划,该部法规出台后,将与《行政许可法》相辅相成,共同约束公安机关等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

部分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主要有: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迫交易的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

●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等。

■专家观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实行。本报昨日采访了曾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加大权力利于警察执法

新京报:新法实施后,警察的权力将加大。这样会不会助长个别警察滥用权力? 姜明安:新法新增的处罚范围主要针对的是各种社会生活新现象,比如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前两年,这两类行为在北京屡有发生。再有就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发送信

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这些行为的出现、蔓延,已经干扰了社会秩序,以立法形式固定处罚手段,这对现今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原来,立法层对公权力的立法思想是“警察的权力越少越好”,这一立法思想也“主导”了其他政府机关;现在,公权力的立法思想已调整为“给予其适当的、够用的公权力”,这就相当于给予警察更多的执法手段。手段越多,其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就越强。近20年,中国社会变化很大,人口自由流动,所以,老的立法思想容易导致警察束手束脚,警察应该放开手脚,至于“滥用权力”的弊端,可以凭借“督察”手段、完善执法程序来匡正。

查证时间缩短体现法律人性化

新京报:询问查证时间缩减为不得超过8小时。这个变化是不是从程序方面约束警察的执法行为?

姜明安: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24小时;新法要求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除非复杂情况,有可能被行政拘留,询问查证时限才能延至24小时。新旧法类似变化还有一些,比如原条例最长拘留时间可能达到30天,新法规定即使触犯了两个法条,合并执行,最长时限也不能不超过20天;原条例未限制治安案件办理期限,新法规定不得超过30天。

此外,如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存有质疑,新法规定被处罚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变化都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而且,以法规“公示”各个执法标准,将执法各环节有可能遇到的情况、应采取的操作尺度都用法条形式固定下来,警察在拥有更多权利的同时,执法行为也受到了监督。

警察执法11处不得“越线”

新京报:有时人们对警察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不了解,新法对于约束警察的执法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

姜明安:新法“执法监督”方面详细规定了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11种违规情形,触线者或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

处理的;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采写/本报记者 王姝

■法规摘编

●新治安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法第41条还对强行乞讨作了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法第63条规定: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治安法第24条对“足球流氓”作了明确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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