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 开 彦 林建平 张 华 叶茂煦 业祖润 张锡虎 张菲菲 阎春林 朱显泽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陈华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6.6.3 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施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6.6.5 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 开 彦 林建平 张 华 叶茂煦 业祖润 张锡虎 张菲菲 阎春林 朱显泽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陈华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6.6.3 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施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6.6.5 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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