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控信息系统--社保部分

风险防控信息系统——社保风险

在任意少收、不收相关税费环节,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缺少征费数据与纳税数据、登记数据的比对,具体内容如下:

一、 【风险点描述】登记数据比对问题:

(1)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时,发现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

(2)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费种不全:

个别缴费单位存在单费种核定,参保费种不全问题,制约地税部门依法征收、检查。

【发生环节】登记环节

【发生因素】

1. 内因:政策法规。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办理参保登记,地税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处罚或费款追缴,因此部分纳税人会有意拖延或拒绝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2. 外因:

(1)工作流程:从工作流程的方面考虑,旧的工作流程缺乏新的法律依据。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之后,一直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继续沿用旧的工作制度缺乏政策依据。

(2)执法环境: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五险登记的部门、地点、表示均不统一,致使缴费单位每个险种均需分别办理,程序复杂。

(3)人为原因: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应参未参无处罚权,导致部分纳税人故意只办理最有益于单位和职工自身利益的医疗、生育,漏办养老、

失业、工伤等登记事项,致使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和费款流失。

【违法后果】

1.费源监控风险:无法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容易造成漏征漏管,不利于社会保险费扩面工作的开展,直接导致费基减少 ,费款流失。

2. 执法风险:参保费种不全,对未参保单位职工利益造成损害,且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3. 廉政风险:税务部门人员在评估和检查时发现未办登记或参保费种不全单位,不向相关部门通报,造成费款流失。

【比对指标】

1. 将税务登记与社保登记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2. 社会保险费各费种之间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未参保费种

【责任人】税收管理员

【监督部门】综合业务一科、社会保险费科

二、【风险点描述】征费数据比对问题:

1. 社保费无数据校验:“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没有针对社保费特殊规定的必要校验:

(1)没有上下限校验。按照沈阳市现行政策,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有上下限的限制,上限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但“金税三期”系统中没有这个校验的统一设定,如果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地税部门也无法发现。

(2)没有网上综合申报表中职工缴费数与导入的职工缴费明细的总数校验。由于在网上申报的综合申报环节导入职工个人明细时没有与综合申报表中的个人部分总数的校验,企业可以在综合申报表中少录入个人部分缴费数,在职工个人明细中多录入个人部分缴费数,达到少缴费多记个

人帐户的目的。

(3)没有统筹缴费基数的校验。政策规定:统筹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金税三期”系统中没有针对此项内容的校验,如果企业为逃避缴费在申报时调低统筹缴费基数,只能在申报后通过人工查询比对才有可能发现,无法做到事前控制。

2.对缴费单位有悖于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申报缴费的现象监控力度不够,监控手段单一。缴费单位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申报,或者按最低线申报,甚至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没有有效手段第一时间发现,这方面的监控只依靠税收管理员的人工监控和稽查部门的后续检查,尚没有现代化科技手段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发生环节】申报、征收环节:

【发生因素】

1. 内因:

(1)社保费征管上监控力度不强。现有的征管软件社保费监控预警功能较弱。

(2)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有不到位的现象,不能实现全面监控。如果靠日常评估和稽查局检查,不能确保检查面,税费交叉稽核没有真正实现。

2. 外因:

缴费单位在主观上追求成本最小化,为少缴费款,瞒报工资总额,少计缴费基数;在客观上缴费单位申报缴费人员素质千差万别,存在对缴费基数政策掌握不清,或政策更新不及时问题,将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扣除导致漏报工资总额或计算错误。

【违法后果】

1. 费源监控风险: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缴费基数认定不清导致费款流失,减少社会保险费收入,影响员工权益,

影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的利益。

2. 廉政风险:税务部门人员在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时人为少计算缴费基数,造成费款流失。

【比对指标】主要采取税费交叉比对和费款入库数据环比的比对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与社保费信息比对;

2. 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与社保费信息比对;

3. 失业保险统筹与工会经费进行比对;

4. 社会保险费入库数增减变动趋势比对;

5. 职工缴费明细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比对;

6. 网上综合申报表中职工缴费数与导入的职工缴费明细的总数比对;

7. 统筹缴费工资基数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对。

【责任人】税收管理员

【监督部门】征收科、计划财务科、社会保险费科

社会保险费处

2012年9月8日

风险防控信息系统——社保风险

在任意少收、不收相关税费环节,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缺少征费数据与纳税数据、登记数据的比对,具体内容如下:

一、 【风险点描述】登记数据比对问题:

(1)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时,发现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

(2)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费种不全:

个别缴费单位存在单费种核定,参保费种不全问题,制约地税部门依法征收、检查。

【发生环节】登记环节

【发生因素】

1. 内因:政策法规。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办理参保登记,地税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处罚或费款追缴,因此部分纳税人会有意拖延或拒绝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2. 外因:

(1)工作流程:从工作流程的方面考虑,旧的工作流程缺乏新的法律依据。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之后,一直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继续沿用旧的工作制度缺乏政策依据。

(2)执法环境: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五险登记的部门、地点、表示均不统一,致使缴费单位每个险种均需分别办理,程序复杂。

(3)人为原因: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应参未参无处罚权,导致部分纳税人故意只办理最有益于单位和职工自身利益的医疗、生育,漏办养老、

失业、工伤等登记事项,致使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和费款流失。

【违法后果】

1.费源监控风险:无法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容易造成漏征漏管,不利于社会保险费扩面工作的开展,直接导致费基减少 ,费款流失。

2. 执法风险:参保费种不全,对未参保单位职工利益造成损害,且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3. 廉政风险:税务部门人员在评估和检查时发现未办登记或参保费种不全单位,不向相关部门通报,造成费款流失。

【比对指标】

1. 将税务登记与社保登记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2. 社会保险费各费种之间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未参保费种

【责任人】税收管理员

【监督部门】综合业务一科、社会保险费科

二、【风险点描述】征费数据比对问题:

1. 社保费无数据校验:“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没有针对社保费特殊规定的必要校验:

(1)没有上下限校验。按照沈阳市现行政策,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有上下限的限制,上限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但“金税三期”系统中没有这个校验的统一设定,如果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地税部门也无法发现。

(2)没有网上综合申报表中职工缴费数与导入的职工缴费明细的总数校验。由于在网上申报的综合申报环节导入职工个人明细时没有与综合申报表中的个人部分总数的校验,企业可以在综合申报表中少录入个人部分缴费数,在职工个人明细中多录入个人部分缴费数,达到少缴费多记个

人帐户的目的。

(3)没有统筹缴费基数的校验。政策规定:统筹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金税三期”系统中没有针对此项内容的校验,如果企业为逃避缴费在申报时调低统筹缴费基数,只能在申报后通过人工查询比对才有可能发现,无法做到事前控制。

2.对缴费单位有悖于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申报缴费的现象监控力度不够,监控手段单一。缴费单位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申报,或者按最低线申报,甚至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没有有效手段第一时间发现,这方面的监控只依靠税收管理员的人工监控和稽查部门的后续检查,尚没有现代化科技手段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发生环节】申报、征收环节:

【发生因素】

1. 内因:

(1)社保费征管上监控力度不强。现有的征管软件社保费监控预警功能较弱。

(2)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有不到位的现象,不能实现全面监控。如果靠日常评估和稽查局检查,不能确保检查面,税费交叉稽核没有真正实现。

2. 外因:

缴费单位在主观上追求成本最小化,为少缴费款,瞒报工资总额,少计缴费基数;在客观上缴费单位申报缴费人员素质千差万别,存在对缴费基数政策掌握不清,或政策更新不及时问题,将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扣除导致漏报工资总额或计算错误。

【违法后果】

1. 费源监控风险: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缴费基数认定不清导致费款流失,减少社会保险费收入,影响员工权益,

影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的利益。

2. 廉政风险:税务部门人员在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时人为少计算缴费基数,造成费款流失。

【比对指标】主要采取税费交叉比对和费款入库数据环比的比对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与社保费信息比对;

2. 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与社保费信息比对;

3. 失业保险统筹与工会经费进行比对;

4. 社会保险费入库数增减变动趋势比对;

5. 职工缴费明细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比对;

6. 网上综合申报表中职工缴费数与导入的职工缴费明细的总数比对;

7. 统筹缴费工资基数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对。

【责任人】税收管理员

【监督部门】征收科、计划财务科、社会保险费科

社会保险费处

201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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