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1990年国家税务局提出了以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为主体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税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的改革思路。一些地区在国家税务局的组织、指导下,还进行了“两同步、三结合”(即征管改革与会计改革同步,征管、会计、计算机应用三结合)的税收征管改革试验, 也取得初步成效。尽管如此,由于没有彻底取消专管员制度,税务机关依然包揽着核税、开缴款书以至向金库缴款等大量事务,以致在征管模式由“一统”改为“分离”后,税务机关人手不够的矛盾更趋尖锐,加之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手段比较落后,而且征管改革在整体上还不够协调和配套,使得税收征管的效率难有明显的提高。因而,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解决这些问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就显得极为迫切。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目标与主要内容: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完善现行“分离”的征管模式上的基础上,围绕实现纳税人“自核自缴”这一核心,建立规范合理分工、简化程序、强化稽查、优化服务,改进技术手段,提高征管效率。为了达此目标,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有所突破。

  【关键词】纳税人 自核自缴 税收征管 税务代理 征管改革

  一、建立较完善的透明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这是实现纳税人“自核制”的前提。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或者有法不知,自觉依法纳税就无从谈起。

  (一)税收法制要配套,并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虽然我过目前税制改革的各项法律,法规已经或即将出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已颁行,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除了进一步细化税制外,应当抓紧诸如税务代理、税收处罚、举报奖励、税务检查对象选择准则和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等直接关系征收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为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当参谋,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在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要保证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

  税法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不仅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熟悉、掌握并正确运用,更重要的是要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因此,应当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使得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税法信息:一是建立税法公布制度,除了国家公布税收法律、法规外,要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公报的权威形式,及时公布依法制定的各项税收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委托税务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定期对合法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法实务方面的培训,使纳税人在接受代理人服务的过程中间接了解税法;三是税务机关要优化自身的服务功能,结合管理为纳税人提供税法信息咨询。

  二、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制度

  这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目前在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或两分离的地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已达95%以上,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类型的纳税人快速增加,税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税务人员继续承担为纳税人核税,开缴款书以至向金库缴款等事务必然不堪重负。因此,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推行由纳税人“自核自缴”,把税务人员从繁重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中解放出来,加强执行监督,刻不容缓。

  鉴于我国目前纳税人的核算水平和办税能力参差不齐,“自核自缴”办法的推行应当分层次,分步进行。首先,在财会核算健全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自行计算核税、自行填开缴款书、自行向银行(金库经收处)缴款”的三种纳税制度,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随着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协作规范纳入法治轨道,要逐步简化申报程序,最终使纳税申报和缴款一次完成,改变“纳税人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现状,由纳税人直接向银行报送兼具纳税申报与缴款功能的税单,然后再由银行将信息反馈给税务机关。这一办法,将随着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日益健全特别是税务代理的普遍推行以及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化,逐步扩大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

  不断提高税务征管电算化、网络化水平,这是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效率必不可少的手段,尽管近几年征管改革中计算机的应用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由于征管软件的开放不统一、功能不齐全、工作主机系统设置层次较低,以及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尚难联网等因素的影响,计算机准确、高效、严密的优越性未能得以充分显示。因此,要尽快制定、完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战略规划,为使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在全国统一、规范。

  (一)要使计算机各项功能齐全,能够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

  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终止申报与滞纳的催报与催交,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信息的查询等均通过计算机处理。固然功能齐全的计算机系统的完全开发应用,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逐个实现,但在制定规划的初期,必须缜密考虑,统筹设计,否则以后再想增加功能就会事倍功半。

  要统一,合理选择先进而又实用的机型,优化工作主机系统设置选点科学,不仅能使计算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而且节省设备成本。

  (二)要积极而又适时第实现计算机联网

  税务系统应按先小区域、后全系统的原则逐步联网;另一方面,要不失时机地与企业、银行以至工商、海关等方面联网,以利早日实现税收监控的高度自动化。

  四、大力加强税务稽核、稽查和审计

  不断推进税务机关业务分工的科学化、专业化,这是促进纳税人“自核制”和推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条件。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取消,“自核制”和“代理制”的推行,大多数纳税人将不再经常与税务机关接触。来自纳税人及相关方面的各种信息,将逐步过渡到由计算机系统集中进行数据处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必然转移到根据所获信息和掌握的证据,去监督、修正纳税行为,使之合法。因此,要适当调整现行征管工作划分为征收及数据处理、管理及服务、检查、法律事务四个系列;其中检查系列将根据人员的业务状况、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分为稽核、稽查、审计三个层次。即:有对税务登记户、发票使用等一般情况的稽核,有对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还有对按检查分析标准筛选的一定比例纳税户的综合审计、专项常规审计等。   五、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并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咨询服务

  这是实行纳税人“自核制”的重要外部条件。推行税务代理,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提高办税质量,促进依法纳税,保护纳税人权益,随着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纳税事务中“保姆”角色的淡化,“自核制”的实行,税收监督检查的强化,纳税人处于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以及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因此,推行税务代理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等。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抠脚义务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依法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具有代理的一般共性,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二)我国实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必要性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呈现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营渠道相互交错的复杂局面。这必然给税收征管征管工作带来复杂性和一定的难度。因此把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纳税事宜,委托给通晓各种税法并具有足够业务知识的税务代理人去办理,既便利了纳税人,又可减少征税机关的许多事务性工作,从而使税收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②是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税务代理为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和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了条件,使我国征管工作还责于纳税人,规范征纳关系有了客观基础。税务代理人能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缓解了征纳双方的矛盾,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③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的征管改革解决了税务部门内部的相互制约问题,征纳之间的制约问题即社会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对纳税人的制约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就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控制约机制,既形成对征方的有效监控,又构成对哪方的必要管理。

  ④是降低征收成本,增加税收收入的客观需要。国家每增加一名税务人员,相应地也就提高了征收成本。而税务代理人及其事务所则是社会法人,不是政府机关,一切费用均从自己的劳务所得中支付,降低税收成本显而易见。

  从可行性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为深化税制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②纳税人已经有了委托代理的要求,有些纳税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代办纳税事宜,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还节时节力,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生产,开展公平竞争,因而委托代理的纳税人逐步增多。

  ③经过近十年来税务咨询业务的开展,全国已有400多个税务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也超过万人,积聚和培养了一大批人才,并在实践中摸索到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近一年来,各地纷纷开展了税务代理的试点,为实行税务代理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④有世界发达国家日本等行之多年的“税理士制度”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洋为中用。

  (二)实行税务代理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知识、技术和劳务的转让,属于第三产业,居于征纳之间的中介地位。开展税务代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依法代理。依法代理是指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依照税收法律和法规进行,不能违反税法规定。这是一切代理活动的前提。

  ②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服务的态度和坚持的立场,这是由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坚持这一点就可以得到纳税人的信赖和税务机关的支持。

  ③双方自愿。双方自愿是指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更不能强加于人。纳税人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单项委托。另一方面,税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事项和内容的本事事理,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

  对代理业务范围明确的项目,应只是代纳税人办理申报、申请等手续,征收权、审批权、检查权必须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宜通过委托进行权力的转移或变相转移。总之,税务代理人不能代行税务行政机关的职权,国家税务干部也不宜从事税务代理服务的业务。

  推行税务代理的关键,必须具备足够的、合格的、合法的税务代理人。由于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查账验资、诉讼代理,它要求执业者不仅熟悉法律事务或财会业务,而且要具有税务、法务代理管理制度,尽快在税务人代理人资格认定、税务代理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与终止、税务代理人的义务与权利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以保证税务代理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总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任务很艰巨,只有把握全局,抓好协调、配套,才能保证税收征管改革健康、有效地向纵深发展,以利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使税收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1990年国家税务局提出了以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为主体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税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的改革思路。一些地区在国家税务局的组织、指导下,还进行了“两同步、三结合”(即征管改革与会计改革同步,征管、会计、计算机应用三结合)的税收征管改革试验, 也取得初步成效。尽管如此,由于没有彻底取消专管员制度,税务机关依然包揽着核税、开缴款书以至向金库缴款等大量事务,以致在征管模式由“一统”改为“分离”后,税务机关人手不够的矛盾更趋尖锐,加之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手段比较落后,而且征管改革在整体上还不够协调和配套,使得税收征管的效率难有明显的提高。因而,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解决这些问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就显得极为迫切。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目标与主要内容: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完善现行“分离”的征管模式上的基础上,围绕实现纳税人“自核自缴”这一核心,建立规范合理分工、简化程序、强化稽查、优化服务,改进技术手段,提高征管效率。为了达此目标,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有所突破。

  【关键词】纳税人 自核自缴 税收征管 税务代理 征管改革

  一、建立较完善的透明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这是实现纳税人“自核制”的前提。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或者有法不知,自觉依法纳税就无从谈起。

  (一)税收法制要配套,并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虽然我过目前税制改革的各项法律,法规已经或即将出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已颁行,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除了进一步细化税制外,应当抓紧诸如税务代理、税收处罚、举报奖励、税务检查对象选择准则和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等直接关系征收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为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当参谋,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在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要保证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

  税法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不仅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熟悉、掌握并正确运用,更重要的是要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因此,应当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使得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税法信息:一是建立税法公布制度,除了国家公布税收法律、法规外,要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公报的权威形式,及时公布依法制定的各项税收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委托税务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定期对合法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法实务方面的培训,使纳税人在接受代理人服务的过程中间接了解税法;三是税务机关要优化自身的服务功能,结合管理为纳税人提供税法信息咨询。

  二、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制度

  这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目前在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或两分离的地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已达95%以上,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类型的纳税人快速增加,税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税务人员继续承担为纳税人核税,开缴款书以至向金库缴款等事务必然不堪重负。因此,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推行由纳税人“自核自缴”,把税务人员从繁重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中解放出来,加强执行监督,刻不容缓。

  鉴于我国目前纳税人的核算水平和办税能力参差不齐,“自核自缴”办法的推行应当分层次,分步进行。首先,在财会核算健全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自行计算核税、自行填开缴款书、自行向银行(金库经收处)缴款”的三种纳税制度,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随着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协作规范纳入法治轨道,要逐步简化申报程序,最终使纳税申报和缴款一次完成,改变“纳税人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现状,由纳税人直接向银行报送兼具纳税申报与缴款功能的税单,然后再由银行将信息反馈给税务机关。这一办法,将随着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日益健全特别是税务代理的普遍推行以及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化,逐步扩大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

  不断提高税务征管电算化、网络化水平,这是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效率必不可少的手段,尽管近几年征管改革中计算机的应用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由于征管软件的开放不统一、功能不齐全、工作主机系统设置层次较低,以及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尚难联网等因素的影响,计算机准确、高效、严密的优越性未能得以充分显示。因此,要尽快制定、完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战略规划,为使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在全国统一、规范。

  (一)要使计算机各项功能齐全,能够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

  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终止申报与滞纳的催报与催交,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信息的查询等均通过计算机处理。固然功能齐全的计算机系统的完全开发应用,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逐个实现,但在制定规划的初期,必须缜密考虑,统筹设计,否则以后再想增加功能就会事倍功半。

  要统一,合理选择先进而又实用的机型,优化工作主机系统设置选点科学,不仅能使计算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而且节省设备成本。

  (二)要积极而又适时第实现计算机联网

  税务系统应按先小区域、后全系统的原则逐步联网;另一方面,要不失时机地与企业、银行以至工商、海关等方面联网,以利早日实现税收监控的高度自动化。

  四、大力加强税务稽核、稽查和审计

  不断推进税务机关业务分工的科学化、专业化,这是促进纳税人“自核制”和推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条件。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取消,“自核制”和“代理制”的推行,大多数纳税人将不再经常与税务机关接触。来自纳税人及相关方面的各种信息,将逐步过渡到由计算机系统集中进行数据处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必然转移到根据所获信息和掌握的证据,去监督、修正纳税行为,使之合法。因此,要适当调整现行征管工作划分为征收及数据处理、管理及服务、检查、法律事务四个系列;其中检查系列将根据人员的业务状况、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分为稽核、稽查、审计三个层次。即:有对税务登记户、发票使用等一般情况的稽核,有对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还有对按检查分析标准筛选的一定比例纳税户的综合审计、专项常规审计等。   五、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并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咨询服务

  这是实行纳税人“自核制”的重要外部条件。推行税务代理,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提高办税质量,促进依法纳税,保护纳税人权益,随着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纳税事务中“保姆”角色的淡化,“自核制”的实行,税收监督检查的强化,纳税人处于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以及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因此,推行税务代理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等。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抠脚义务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依法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具有代理的一般共性,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二)我国实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必要性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呈现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营渠道相互交错的复杂局面。这必然给税收征管征管工作带来复杂性和一定的难度。因此把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纳税事宜,委托给通晓各种税法并具有足够业务知识的税务代理人去办理,既便利了纳税人,又可减少征税机关的许多事务性工作,从而使税收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②是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税务代理为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和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了条件,使我国征管工作还责于纳税人,规范征纳关系有了客观基础。税务代理人能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缓解了征纳双方的矛盾,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③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的征管改革解决了税务部门内部的相互制约问题,征纳之间的制约问题即社会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对纳税人的制约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就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控制约机制,既形成对征方的有效监控,又构成对哪方的必要管理。

  ④是降低征收成本,增加税收收入的客观需要。国家每增加一名税务人员,相应地也就提高了征收成本。而税务代理人及其事务所则是社会法人,不是政府机关,一切费用均从自己的劳务所得中支付,降低税收成本显而易见。

  从可行性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为深化税制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②纳税人已经有了委托代理的要求,有些纳税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代办纳税事宜,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还节时节力,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生产,开展公平竞争,因而委托代理的纳税人逐步增多。

  ③经过近十年来税务咨询业务的开展,全国已有400多个税务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也超过万人,积聚和培养了一大批人才,并在实践中摸索到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近一年来,各地纷纷开展了税务代理的试点,为实行税务代理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④有世界发达国家日本等行之多年的“税理士制度”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洋为中用。

  (二)实行税务代理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知识、技术和劳务的转让,属于第三产业,居于征纳之间的中介地位。开展税务代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依法代理。依法代理是指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依照税收法律和法规进行,不能违反税法规定。这是一切代理活动的前提。

  ②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服务的态度和坚持的立场,这是由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坚持这一点就可以得到纳税人的信赖和税务机关的支持。

  ③双方自愿。双方自愿是指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更不能强加于人。纳税人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单项委托。另一方面,税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事项和内容的本事事理,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

  对代理业务范围明确的项目,应只是代纳税人办理申报、申请等手续,征收权、审批权、检查权必须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宜通过委托进行权力的转移或变相转移。总之,税务代理人不能代行税务行政机关的职权,国家税务干部也不宜从事税务代理服务的业务。

  推行税务代理的关键,必须具备足够的、合格的、合法的税务代理人。由于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查账验资、诉讼代理,它要求执业者不仅熟悉法律事务或财会业务,而且要具有税务、法务代理管理制度,尽快在税务人代理人资格认定、税务代理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与终止、税务代理人的义务与权利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以保证税务代理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总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任务很艰巨,只有把握全局,抓好协调、配套,才能保证税收征管改革健康、有效地向纵深发展,以利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使税收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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