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刘吉昌,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湖南省衡阳县岘山乡紫云村郭冲组
受让方(乙方):张 冲,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石坳20号2栋2单元502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丽江市永胜县城辕门路1号楼,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甲方为此门面现有的承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双方表现同意。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三年,即自2010年5月8日起
至2013年5月8日止,月租金为2500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24个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上述欠交款项由甲方在门面交付前结清。
门面转让给乙方后,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租金2500元/月,2011年5月8日至2012年5月8日房租于2011年5月8日前一次性向房东交清30000元,日后每年5月8前日按时向房主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四、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负责安排乙方与房主见面,并保证乙方与房主签订原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8日。
五、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转让费共计76000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定金5000元,余款71000元在乙方接收门面时一次性付清。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违约责任
此合同双方自愿签订,若甲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给乙方,若乙方违约甲方不予以退定金,门面自行处理,其它责任按《合同法》。
七、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八、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2011年4 月12日正式交接。
九、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2011-3-6 乙方:(
门面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刘吉昌,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湖南省衡阳县岘山乡紫云村郭冲组
受让方(乙方):张 冲,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石坳20号2栋2单元502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丽江市永胜县城辕门路1号楼,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甲方为此门面现有的承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双方表现同意。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三年,即自2010年5月8日起
至2013年5月8日止,月租金为2500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24个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上述欠交款项由甲方在门面交付前结清。
门面转让给乙方后,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租金2500元/月,2011年5月8日至2012年5月8日房租于2011年5月8日前一次性向房东交清30000元,日后每年5月8前日按时向房主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四、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负责安排乙方与房主见面,并保证乙方与房主签订原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8日。
五、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转让费共计76000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定金5000元,余款71000元在乙方接收门面时一次性付清。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违约责任
此合同双方自愿签订,若甲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给乙方,若乙方违约甲方不予以退定金,门面自行处理,其它责任按《合同法》。
七、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八、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2011年4 月12日正式交接。
九、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2011-3-6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