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食药监所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我所的财务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专用票据管理,实行定期结报制度。严格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手续,健全登记台账。

三、严格执行各项收费和罚没标准,收足收好各项规费和其他经费。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漏收,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外帐。

四、严格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收费支出一律“先批后支”。报销单必须为正式发票,由经办人注明用途,相关人员证明,所长签字审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五、涉及重大项目的开支,以及职工福利待遇问题等,由所里会议研究决定。

六、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情况,年终组织内部审计,发现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罚没(暂扣)物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罚没(暂扣)物品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食药监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罚没(暂扣)物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食药安全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依法罚没(暂扣)的物品。

三、所长对罚没(暂扣)物品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负全面责任,执法负责人对交接前的罚没(暂扣)物品负责,办公室保管人员对交接后的物品负责。办公室对罚没(暂扣)物品指定专人保管并登记造册。

四、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拍卖、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暂扣)物品,不得违规处理罚没(暂扣)物品。

五、罚没(暂扣)物品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分类存放,放置整齐,便于查看、保管、清理。做好防火防盗的工作,以确保罚没(暂扣)物品的安全。

六、保管人员应做好台账记录,以确保账物相统一。

七、经审核同意进行销毁的罚没(暂扣)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暂扣)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上报食药监局进行集中销毁。

一、为了规范本所文书档案管理,保证文档的有效性、时效性、安全性和完整性,便于文档利用和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主管本所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发文办理

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草拟完成后,进行公文审核,审核程序为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四、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收到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批示后处理。承办股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

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级公文定期催办。

五、公文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一、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馈赠;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管理相对人索要财物和食品药品、礼品等;

三、不准向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不准将罚没财物在内部处理;

四、不准超越权限,违反程序随意执行;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借款;

六、不准在上班时间玩游戏、聊天;

七、不准徇私情,优厚亲友,收人情费,办人情案;

八、不准纵容包庇不法行为;

九、不准参与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不准向当事人耍态度,以言代法。

食品药品监管日常巡查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日常检查行为,加强对日常检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日常检查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管本辖区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实施日常检查工作必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和要达到的目标比率等。

第五条 日常检查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开展。依据相对人的信用级别和许可办理等情况,确定对辖区内相对人日常检查的次数。原则上,对同一相对人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超过四次。因特殊情况,现场检查无法覆盖全部相对人的,其现场检查比例由实施日常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书面检查等情况确定现场检查比例。

第六条 除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检查、重复检查。日常检查可以与跟踪检查等检查方式合并

进行。

第七条 日常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和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中,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查看、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

第八条 实施日常检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日常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按照各日常检查项目和记录表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记录,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四)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在日常检查项目和记录表上作出明确的检查结论;

(五)经核对无误的检查记录表由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各存一份,对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申辩陈述并在签名处注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在备注栏应予说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日常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方式保全证据或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物品,并填写《日常检查案件移交单》。

第九条 实施日常检查应当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当即作出如下处理结论:

(一)没有违反任何检查项目的,作出“符合要求”的结论;

(二)违反一般检查项目的,列明所违反项目的序号,并作出“限××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局将依据整改情况组织复查”的结论。复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1项(含1项)以上关键项目的,作出“涉嫌违反***,等待进一步处理”的结论。

第十条 各监管科室应及时汇总日常检查的信息,分析日常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估日常检查制度开展的效果,不断修订和完善日常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根据分工,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档案”的原则建立本辖区各相对人的日常检查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日常检查记录表、整改报告、接受处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监督员应当鼓励、帮助相对人建立日常检查档案,争取相对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榆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患病或者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情况。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2、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在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3、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区级行政区域,或者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有迹象表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凡在我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治

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资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上报。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事故管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2、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接受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第一时间还应当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3、救援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救助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4、事故终结 事故救援终结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的改进意见。

所长职责

一、主持本所全面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个体诊所、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队伍建设及廉政建设工作。

四、制订本所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五、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维护辖区内食品药品及农产品的市场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六、爱岗敬业、克己奉公、忠实履行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一、摸清所在社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摊、点)和药品经营、使用等信息和相关资料。

二、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基本常识。

三、所在行政村有食品安全事故、药械安全突发事件20分钟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发现有无证生产经营及制假售假行为,食品药品不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四、负责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反映本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配合县级职能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食品药品的相关执法与整治活动。

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研究本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八、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维护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每月汇报总结当月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九、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学习培训制度

为加强本所干部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每周一组织全所干部集中学习。学习由办公室组织,所领导主持,记录员对每次学习的时间、内容、参加人数、缺勤人员等情况要详细记录。

二、学习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等党的基本理论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学习形式灵活多样,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学以致用,促进工作。

三、各干部要建立个人学习笔记。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执法办案制度

为规范我所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由局相关股室负责监督,并对其行政行为进行随机监察与定期回访、及时受理社会投诉。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学习、考试、考核,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县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十不准”。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程序执法,禁止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因个人行为造成错案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收集和掌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各类信息资料,并认真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全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做好季度小结、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

三、负责收发、起草各类文件,并协助所长组织召开所长办公会和全体干部会。

四、负责草拟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并组织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所长做好对股室工作的综合考核。

五、负责行政许可资料的受理、审核及报送工作,做好各类文件及各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里财务报账记账工作,认真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查处回复、归档管理工作。

八、负责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的登记、归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所车辆的管理、调度、维修保养以及交通安全工作。

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制度目录

1、学习培训制度

2、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3、执法办案制度

4、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5、所长职责

6、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7、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8、食品药品监管日常巡查工作机制

9、罚没(暂扣)物品管理制度

10、财务管理制度

11、公文管理制度

12、廉洁自律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我所的财务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专用票据管理,实行定期结报制度。严格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手续,健全登记台账。

三、严格执行各项收费和罚没标准,收足收好各项规费和其他经费。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漏收,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外帐。

四、严格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收费支出一律“先批后支”。报销单必须为正式发票,由经办人注明用途,相关人员证明,所长签字审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五、涉及重大项目的开支,以及职工福利待遇问题等,由所里会议研究决定。

六、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情况,年终组织内部审计,发现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罚没(暂扣)物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罚没(暂扣)物品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食药监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罚没(暂扣)物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食药安全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依法罚没(暂扣)的物品。

三、所长对罚没(暂扣)物品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负全面责任,执法负责人对交接前的罚没(暂扣)物品负责,办公室保管人员对交接后的物品负责。办公室对罚没(暂扣)物品指定专人保管并登记造册。

四、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拍卖、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暂扣)物品,不得违规处理罚没(暂扣)物品。

五、罚没(暂扣)物品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分类存放,放置整齐,便于查看、保管、清理。做好防火防盗的工作,以确保罚没(暂扣)物品的安全。

六、保管人员应做好台账记录,以确保账物相统一。

七、经审核同意进行销毁的罚没(暂扣)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暂扣)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上报食药监局进行集中销毁。

一、为了规范本所文书档案管理,保证文档的有效性、时效性、安全性和完整性,便于文档利用和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主管本所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发文办理

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草拟完成后,进行公文审核,审核程序为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四、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收到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批示后处理。承办股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

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级公文定期催办。

五、公文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一、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馈赠;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管理相对人索要财物和食品药品、礼品等;

三、不准向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不准将罚没财物在内部处理;

四、不准超越权限,违反程序随意执行;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借款;

六、不准在上班时间玩游戏、聊天;

七、不准徇私情,优厚亲友,收人情费,办人情案;

八、不准纵容包庇不法行为;

九、不准参与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不准向当事人耍态度,以言代法。

食品药品监管日常巡查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日常检查行为,加强对日常检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日常检查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管本辖区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实施日常检查工作必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和要达到的目标比率等。

第五条 日常检查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开展。依据相对人的信用级别和许可办理等情况,确定对辖区内相对人日常检查的次数。原则上,对同一相对人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超过四次。因特殊情况,现场检查无法覆盖全部相对人的,其现场检查比例由实施日常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书面检查等情况确定现场检查比例。

第六条 除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检查、重复检查。日常检查可以与跟踪检查等检查方式合并

进行。

第七条 日常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和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中,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查看、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

第八条 实施日常检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日常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按照各日常检查项目和记录表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记录,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四)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在日常检查项目和记录表上作出明确的检查结论;

(五)经核对无误的检查记录表由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各存一份,对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申辩陈述并在签名处注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在备注栏应予说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日常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方式保全证据或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物品,并填写《日常检查案件移交单》。

第九条 实施日常检查应当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当即作出如下处理结论:

(一)没有违反任何检查项目的,作出“符合要求”的结论;

(二)违反一般检查项目的,列明所违反项目的序号,并作出“限××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局将依据整改情况组织复查”的结论。复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1项(含1项)以上关键项目的,作出“涉嫌违反***,等待进一步处理”的结论。

第十条 各监管科室应及时汇总日常检查的信息,分析日常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估日常检查制度开展的效果,不断修订和完善日常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根据分工,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档案”的原则建立本辖区各相对人的日常检查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日常检查记录表、整改报告、接受处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监督员应当鼓励、帮助相对人建立日常检查档案,争取相对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榆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患病或者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情况。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2、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在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3、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区级行政区域,或者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有迹象表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凡在我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治

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资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上报。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事故管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2、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接受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第一时间还应当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3、救援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救助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4、事故终结 事故救援终结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的改进意见。

所长职责

一、主持本所全面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个体诊所、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队伍建设及廉政建设工作。

四、制订本所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五、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维护辖区内食品药品及农产品的市场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六、爱岗敬业、克己奉公、忠实履行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一、摸清所在社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摊、点)和药品经营、使用等信息和相关资料。

二、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基本常识。

三、所在行政村有食品安全事故、药械安全突发事件20分钟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发现有无证生产经营及制假售假行为,食品药品不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四、负责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反映本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配合县级职能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食品药品的相关执法与整治活动。

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研究本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八、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维护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每月汇报总结当月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九、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学习培训制度

为加强本所干部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每周一组织全所干部集中学习。学习由办公室组织,所领导主持,记录员对每次学习的时间、内容、参加人数、缺勤人员等情况要详细记录。

二、学习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等党的基本理论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学习形式灵活多样,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学以致用,促进工作。

三、各干部要建立个人学习笔记。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执法办案制度

为规范我所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由局相关股室负责监督,并对其行政行为进行随机监察与定期回访、及时受理社会投诉。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学习、考试、考核,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县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十不准”。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程序执法,禁止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因个人行为造成错案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收集和掌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各类信息资料,并认真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全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做好季度小结、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

三、负责收发、起草各类文件,并协助所长组织召开所长办公会和全体干部会。

四、负责草拟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并组织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所长做好对股室工作的综合考核。

五、负责行政许可资料的受理、审核及报送工作,做好各类文件及各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里财务报账记账工作,认真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查处回复、归档管理工作。

八、负责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的登记、归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所车辆的管理、调度、维修保养以及交通安全工作。

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制度目录

1、学习培训制度

2、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3、执法办案制度

4、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5、所长职责

6、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7、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8、食品药品监管日常巡查工作机制

9、罚没(暂扣)物品管理制度

10、财务管理制度

11、公文管理制度

12、廉洁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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