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监察部门正确履职的思考

基层法院监察部门正确履职的思考

作者:孙凤阳 发布时间:2012-09-03 09:07:39

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监察工作重中之重。法院监察部门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新的发展。 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矛盾也相继突现,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发生,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受各种思潮的影响冲击,队伍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较多,个别法官经不住诱惑,置党纪国法不顾,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追究。当前,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组织形式方面单一,缺乏多样性,未能真正解决干警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多,结合自身实际少,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少数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不强,对党风廉政教育不够重视,偏重于审判业务,从而放纵了自己的言行,导致一些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三是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甚至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司法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监督的力度仍比较薄弱。法院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形成合力的桥梁和默契,反而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部分干警对监察工作认识不清,存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抓得越紧,查得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五是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面存在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薄弱,从而在工作中不敢大胆监督,存有顾虑,怕影响单位声誉和评比,与同事同在一单位工作,查处问题后,处罚同志,殃及领导,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六是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当前,在案件大量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大的形势下,法官的职级待遇和福利待遇等保障机制难以落实,对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廉洁敬业的自觉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司法活动复杂性和对抗性的增强,在办案中,当事人殴打、谩骂和因暴力行为而引发干警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干警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强化监察工作职能作用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从性质上确立了纪检监察部门在法院各部门中的作用地位有着其他部门所不可替代的特殊性。

1、强化职能作用是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等多项职能任务。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好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监察部门,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违纪违法事件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强化职能作用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抓教育和抓制度,始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警示教育,引导干警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祸,做到警钟长呜,防微杜渐,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和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强化职能作用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诸多考验,任务非常紧迫。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并支持监察部门大胆开展工作。同时,监察部门要在纪委和本院党组领导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两个禁令”,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三、强化职能作用,正确履行职责

在当今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结构深刻变动、利益革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条件下,法院的各项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工作任务繁重,干警的工作压力增大,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严峻,也给基层法院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要紧紧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开展工作,拓展思路,研究对策,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1、强化教育职能,增强针对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加强教育是十分重要环节。只有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两个禁令”为重点的审判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条规教育,才能提高干警的政治觉悟、纪律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一是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抓好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促使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拓展教育方法,丰富教育载体,变简单灌输式教育为多渠道灵活教育方式,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剖析违法违纪案例、权衡利害得失进行警示教育等,全力构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和不必为的预防违纪违法体系,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

2、履行监督职能,增强时效性。监察部门面对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需更新思想观念,发挥身在一线的优势,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对干警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一是对干警在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促使干警严格遵守,发现违规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二是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重点对有影响有反映的一些诉讼、执行案件的个案监督。对拖延办案的不良行为及时发出监督函,限期结案,同时还应加强对一些重点人员和一些热点岗位的监督。把干警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纳入监督范围,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多渠道的监督网络。三是通过明察暗访、走访当事人、问卷调查、旁听庭审和随案执行等工作,了解干警在工作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并适时通报,发现苗头及时纠正。使干警能够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其举止,有利于公正司法和提高办案效率。

3、履行惩处职能,增强威慑力。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讲究策略,把握好工作的“度”。必要的惩处会带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树立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更好地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监察惩处的方式方法和观念也要不断改进和更新,惩处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对待轻微违纪行为,诚恳的批评,善意的帮助,比惩处的效果会更好。在查办具体案件时,要改变过去怕影响政绩,怕损害法院形象,从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观念,在对干警的处理上要注意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处理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方针,体现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根据惩处对象的不同,立足全局,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采取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的方法,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其提高认识,消除对立情绪,正确对待处分。对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审判工作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两个禁令”追究纪律责任。

4、履行保护职能,增强主动性。监察部门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使他们有所顾忌。监察保护职能是其它各项职能的目的和归宿。教育、监督、惩处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更好地保护、爱护干警,调

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帮助广大干警避免踏入腐败“雷区”。保护干警要坚持原则,不是不分是非曲直,一味袒护。要注意方法和效果,决不求全责备,要树立有利于干警大胆工作的观念。一是对因在工作中出现法律法规认识上的偏差,属非主观因素而偶尔失误的干警,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充分理解,主动热情地予以帮助,指出努力的方向,保护其工作热情。二是要注重信访举报工作。对来信来访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调查处理,避免越级上访,加剧对立情绪,使问题复杂化。三是对坚持正义,秉公办案的法官遭到一些不实的诬告、陷害的,要及时为其澄清是非,大力进行宣传表彰。同时,对查证属实确有违纪行为的法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做好投诉人的思想工作。

基层法院监察部门正确履职的思考

作者:孙凤阳 发布时间:2012-09-03 09:07:39

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监察工作重中之重。法院监察部门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新的发展。 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矛盾也相继突现,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发生,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受各种思潮的影响冲击,队伍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较多,个别法官经不住诱惑,置党纪国法不顾,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追究。当前,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组织形式方面单一,缺乏多样性,未能真正解决干警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多,结合自身实际少,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少数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不强,对党风廉政教育不够重视,偏重于审判业务,从而放纵了自己的言行,导致一些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三是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甚至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司法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监督的力度仍比较薄弱。法院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形成合力的桥梁和默契,反而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部分干警对监察工作认识不清,存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抓得越紧,查得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五是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面存在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薄弱,从而在工作中不敢大胆监督,存有顾虑,怕影响单位声誉和评比,与同事同在一单位工作,查处问题后,处罚同志,殃及领导,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六是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当前,在案件大量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大的形势下,法官的职级待遇和福利待遇等保障机制难以落实,对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廉洁敬业的自觉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司法活动复杂性和对抗性的增强,在办案中,当事人殴打、谩骂和因暴力行为而引发干警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干警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强化监察工作职能作用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从性质上确立了纪检监察部门在法院各部门中的作用地位有着其他部门所不可替代的特殊性。

1、强化职能作用是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等多项职能任务。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好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监察部门,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违纪违法事件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强化职能作用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抓教育和抓制度,始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警示教育,引导干警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祸,做到警钟长呜,防微杜渐,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和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强化职能作用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诸多考验,任务非常紧迫。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并支持监察部门大胆开展工作。同时,监察部门要在纪委和本院党组领导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两个禁令”,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三、强化职能作用,正确履行职责

在当今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结构深刻变动、利益革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条件下,法院的各项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工作任务繁重,干警的工作压力增大,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严峻,也给基层法院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要紧紧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开展工作,拓展思路,研究对策,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1、强化教育职能,增强针对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加强教育是十分重要环节。只有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两个禁令”为重点的审判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条规教育,才能提高干警的政治觉悟、纪律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一是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抓好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促使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拓展教育方法,丰富教育载体,变简单灌输式教育为多渠道灵活教育方式,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剖析违法违纪案例、权衡利害得失进行警示教育等,全力构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和不必为的预防违纪违法体系,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

2、履行监督职能,增强时效性。监察部门面对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需更新思想观念,发挥身在一线的优势,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对干警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一是对干警在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促使干警严格遵守,发现违规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二是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重点对有影响有反映的一些诉讼、执行案件的个案监督。对拖延办案的不良行为及时发出监督函,限期结案,同时还应加强对一些重点人员和一些热点岗位的监督。把干警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纳入监督范围,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多渠道的监督网络。三是通过明察暗访、走访当事人、问卷调查、旁听庭审和随案执行等工作,了解干警在工作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并适时通报,发现苗头及时纠正。使干警能够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其举止,有利于公正司法和提高办案效率。

3、履行惩处职能,增强威慑力。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讲究策略,把握好工作的“度”。必要的惩处会带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树立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更好地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监察惩处的方式方法和观念也要不断改进和更新,惩处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对待轻微违纪行为,诚恳的批评,善意的帮助,比惩处的效果会更好。在查办具体案件时,要改变过去怕影响政绩,怕损害法院形象,从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观念,在对干警的处理上要注意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处理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方针,体现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根据惩处对象的不同,立足全局,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采取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的方法,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其提高认识,消除对立情绪,正确对待处分。对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审判工作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两个禁令”追究纪律责任。

4、履行保护职能,增强主动性。监察部门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使他们有所顾忌。监察保护职能是其它各项职能的目的和归宿。教育、监督、惩处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更好地保护、爱护干警,调

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帮助广大干警避免踏入腐败“雷区”。保护干警要坚持原则,不是不分是非曲直,一味袒护。要注意方法和效果,决不求全责备,要树立有利于干警大胆工作的观念。一是对因在工作中出现法律法规认识上的偏差,属非主观因素而偶尔失误的干警,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充分理解,主动热情地予以帮助,指出努力的方向,保护其工作热情。二是要注重信访举报工作。对来信来访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调查处理,避免越级上访,加剧对立情绪,使问题复杂化。三是对坚持正义,秉公办案的法官遭到一些不实的诬告、陷害的,要及时为其澄清是非,大力进行宣传表彰。同时,对查证属实确有违纪行为的法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做好投诉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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