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及防范

  【摘 要】近年来,随着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串通投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隐患。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串通投标行为,已成为招投标领域必须认真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招投标;串通投标;行为;防范   一、引言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本文从介绍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出发,分析串通投标的危害性,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解决措施和建议,以期能对防范和治理串通投标行为有些许借鉴意义。   二、串通投标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作出的说明外,在招投标实践中,串通投标还存在着其它五花八门的表现形式: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制作投标资料。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倾向性条款,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量身招标”,限制或者排斥其它投标人。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操纵中标结果。   (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方式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下空间。   (五)一些无资质、低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挂靠多家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单位,同时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参加投标。表面上是多个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串通投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方面串通投标者通过不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串通投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等手段串通报价,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工程成本,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通投标经常与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甚至腐败等行为的滋生根源。   三、串通投标的防范   串通投标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它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强化招投标监管体制   加大对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理顺政府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把分散在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统一划归专门的机构行使,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化标后管理,严厉查处串通投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投标项目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2.扩大招标公告发布面   细化招标公告发布的内容,拓宽发布渠道和提高发布层次,避免仅在当地招标信息网、本行业内部网站、地方小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增强招标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得到信息参加投标,使投标竞争更加充分,增大串通投标的难度。不言而喻,投标竞争越充分,串通投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就越小。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者自然会望而却步。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强化招标文件审查,从源头上防治串通投标行为。制订招标文件范本,对“通用条款”进行固化,对“专用条款”凸显提示,严禁设置地方保护条款、行业保护条款及限制性、排斥性、歧视性条款,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实现充分竞争。   4.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系统的作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报名、取消现场发售招标文件,全面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电子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答疑等全部资料网上下载,尽可能减少投标人“集中”的机会。程序设定在开标时才对报名名单解密,确保投标人名单保密,使招投标各方在开标前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切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纽带。   5.完善评标机制和手段   加强评标环节的管理,一是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大力扩充高素质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确保能胜任项目评标工作的专家数量足够大;二是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及电话语音通知系统、建立封闭评标环境,防止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接触”;三是推行电子化智能评标,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操作的因素。还可以推行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邀请外地专家异地参与项目评标。   6.严格执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公告记录互联互通、互认共用,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通过公开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招投标相关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促进招投标相关当事人自律。   4.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形成不敢串通投标的惩戒机制,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建立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合力,对串通投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让串通投标者对违法违规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对这条高压线望而生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防范和治理,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创新招投标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努力形成不能串通投标的防范机制、不易串通投标的保障机制、不敢串通投标的惩戒机制,进一步发挥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01-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08-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12-20   [4]沈国举,王飞.防范和遏制串标围标[J].中国政府采购.2012.(12):50-51.   [5]张贵新.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探讨[J].经营与管理.2010.(11):139-140.   [6]谢清军.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对策研究[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2):49-52.   作者简介:   黄云峰(1981―),身份证号码:[***********],男,汉族,重庆人,招标师,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研究方向:招标采购管理。

  【摘 要】近年来,随着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串通投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隐患。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串通投标行为,已成为招投标领域必须认真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招投标;串通投标;行为;防范   一、引言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本文从介绍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出发,分析串通投标的危害性,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解决措施和建议,以期能对防范和治理串通投标行为有些许借鉴意义。   二、串通投标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作出的说明外,在招投标实践中,串通投标还存在着其它五花八门的表现形式: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制作投标资料。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倾向性条款,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量身招标”,限制或者排斥其它投标人。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操纵中标结果。   (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方式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下空间。   (五)一些无资质、低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挂靠多家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单位,同时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参加投标。表面上是多个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串通投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方面串通投标者通过不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串通投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等手段串通报价,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工程成本,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通投标经常与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甚至腐败等行为的滋生根源。   三、串通投标的防范   串通投标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它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强化招投标监管体制   加大对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理顺政府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把分散在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统一划归专门的机构行使,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化标后管理,严厉查处串通投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投标项目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2.扩大招标公告发布面   细化招标公告发布的内容,拓宽发布渠道和提高发布层次,避免仅在当地招标信息网、本行业内部网站、地方小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增强招标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得到信息参加投标,使投标竞争更加充分,增大串通投标的难度。不言而喻,投标竞争越充分,串通投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就越小。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者自然会望而却步。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强化招标文件审查,从源头上防治串通投标行为。制订招标文件范本,对“通用条款”进行固化,对“专用条款”凸显提示,严禁设置地方保护条款、行业保护条款及限制性、排斥性、歧视性条款,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实现充分竞争。   4.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系统的作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报名、取消现场发售招标文件,全面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电子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答疑等全部资料网上下载,尽可能减少投标人“集中”的机会。程序设定在开标时才对报名名单解密,确保投标人名单保密,使招投标各方在开标前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切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纽带。   5.完善评标机制和手段   加强评标环节的管理,一是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大力扩充高素质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确保能胜任项目评标工作的专家数量足够大;二是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及电话语音通知系统、建立封闭评标环境,防止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接触”;三是推行电子化智能评标,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操作的因素。还可以推行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邀请外地专家异地参与项目评标。   6.严格执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公告记录互联互通、互认共用,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通过公开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招投标相关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促进招投标相关当事人自律。   4.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形成不敢串通投标的惩戒机制,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建立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合力,对串通投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让串通投标者对违法违规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对这条高压线望而生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防范和治理,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创新招投标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努力形成不能串通投标的防范机制、不易串通投标的保障机制、不敢串通投标的惩戒机制,进一步发挥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01-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08-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12-20   [4]沈国举,王飞.防范和遏制串标围标[J].中国政府采购.2012.(12):50-51.   [5]张贵新.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探讨[J].经营与管理.2010.(11):139-140.   [6]谢清军.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对策研究[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2):49-52.   作者简介:   黄云峰(1981―),身份证号码:[***********],男,汉族,重庆人,招标师,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研究方向: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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