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
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 1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
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
(1)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 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
(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税费前工程总造价为基数的按3.2%计取。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中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该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
保障费。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以税费前工程总造价为基数的按0.59%计取;以人工费为基数的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4.54%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大建委发[2006]96号文件规定,费率计取标准如下:
①单项工程总造价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
②单项工程总造价在4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8000万元)之间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1.7‰计取;
③单项工程总造价在8000万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之间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1.4‰计取;
④单项工程总造价在1.5亿元以上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
1.2‰计取。
4、税金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
[2000]111号文件精神,计取标准如下:
(1)施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2)建筑水泥构件加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三、关于《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建发[2006]30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将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后的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自发文之日起凡大连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含区(市)县、外埠入连施工企业)按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于2006年7月31日前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申办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可到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www.dlzj.com下载)。
四、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标准。
五、几个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工程类别的划分:按《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2、使用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分册及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一、二、三册的,定额内的消耗量是主要参数,各类价格可采用即时价格。取费可参照新建工程相同、相近专业的费率。
3、配合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给具备分包资质的其它专业建设工程,如发生交叉作业的主体总承包单位可计取配合费。招投标工程的配合费,由主体总承包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工程项目范围自主报价;非招投标工程的配合费,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工程的项目范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无论招投标项目或非招投标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从专业分包单位计提配合费后直接付给主体承包单位。配合施工费参考计取标准为分包工程总造价(含材料价差)的2%。《关于印发〈现行定额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续
一)〉的通知》(大建价发[1997]191号)第二条第五十七款及《关于印发〈大
连市执行2001届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建价发[2001]164号)第三条第三款同时废止。
4、关于现浇混凝土在执行组合钢模板定额中穿墙螺栓(含垫板、螺帽)问题,应以实际用量与相应定额子目中铁件含量按实换算。大建价发[2001]164号《关于颁发《大连市执行2001届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第41条款停止使用。
5、凡执行2001届定额可按新颁布的规费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文发之日已开工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附件(文件附件请点击下载):
1、《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
2、《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
3、《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18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
5、《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
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 1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
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
(1)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 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
(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税费前工程总造价为基数的按3.2%计取。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中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该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
保障费。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以税费前工程总造价为基数的按0.59%计取;以人工费为基数的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4.54%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大建委发[2006]96号文件规定,费率计取标准如下:
①单项工程总造价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
②单项工程总造价在4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8000万元)之间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1.7‰计取;
③单项工程总造价在8000万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之间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1.4‰计取;
④单项工程总造价在1.5亿元以上的,保险费率为税费前工程总造价的
1.2‰计取。
4、税金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
[2000]111号文件精神,计取标准如下:
(1)施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2)建筑水泥构件加工企业计取税金标准:
三、关于《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建发[2006]30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将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后的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自发文之日起凡大连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含区(市)县、外埠入连施工企业)按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于2006年7月31日前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申办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可到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www.dlzj.com下载)。
四、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标准。
五、几个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工程类别的划分:按《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2、使用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分册及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一、二、三册的,定额内的消耗量是主要参数,各类价格可采用即时价格。取费可参照新建工程相同、相近专业的费率。
3、配合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给具备分包资质的其它专业建设工程,如发生交叉作业的主体总承包单位可计取配合费。招投标工程的配合费,由主体总承包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工程项目范围自主报价;非招投标工程的配合费,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工程的项目范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无论招投标项目或非招投标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从专业分包单位计提配合费后直接付给主体承包单位。配合施工费参考计取标准为分包工程总造价(含材料价差)的2%。《关于印发〈现行定额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续
一)〉的通知》(大建价发[1997]191号)第二条第五十七款及《关于印发〈大
连市执行2001届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建价发[2001]164号)第三条第三款同时废止。
4、关于现浇混凝土在执行组合钢模板定额中穿墙螺栓(含垫板、螺帽)问题,应以实际用量与相应定额子目中铁件含量按实换算。大建价发[2001]164号《关于颁发《大连市执行2001届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第41条款停止使用。
5、凡执行2001届定额可按新颁布的规费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文发之日已开工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附件(文件附件请点击下载):
1、《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
2、《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
3、《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18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
5、《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