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861-2005 /

前言 本标准第 6 章、第 7 章为强制性条文,其它为推荐性条文。 为了规范全省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 防条 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l 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 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机构和编写规则》、 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编写。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旅游局、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跃光、季俊贤、曹奇、丁余平、崔蔚、周晓平、王小进、吴军 本标准于 2005 年 12 月 l 日首次发布,2006 年 5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宾 馆 饭 店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 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星级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及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其他宾馆

饭店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公安部令第 61 号[200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饭店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顾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的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 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宾馆饭

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客房数为 50 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 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4.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 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 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1.5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纳入星级评定和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 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1.6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4.1.6.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 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1.6.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 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6.3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场所, 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 可委托统一管理。 4.1.7 宾馆饭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 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 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 灾隐患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

.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 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 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 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 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宾馆饭店,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宾馆饭店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 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 1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 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

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 保护现场等工作。

4.7 员工 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 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宾客 疏散、扑救火灾。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一般规定 宾馆饭店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 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 订以适应宾馆饭店的需要。

5.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

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 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 情况记录等要点。 5.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 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 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5.2.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2.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 消

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宾馆饭店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 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6.2

宾馆饭店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

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 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 GBJ16 和 GB50045 的规定。

6.3 安全疏散 6.3.1 安全出口 6.3.1.1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a)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 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4 米,且人数不超过 80 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 净宽不小于 1.40 米的门。 b)单层建筑如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 c)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 过 100 人时,可设 1 个疏散楼梯。 6.3.1.2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 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6.3.1.3 疏散用的门不应使用侧拉门、转门、吊装门和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 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 门口 1.4 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6.3.2 疏散宽度 6.2.2.1 宾馆饭店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 GBJl6、GB50045 规定的有关疏散宽 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6.2.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1.1m;高层民用 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1.2m。 6.2.2.3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 急救援的固定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6.3.3 疏散楼梯间 6.3.3.1 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b)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 3 层的地上建筑; c) 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d) 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6.3.3.2 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

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 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建筑; c) 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 GB50045 标准确定。 6.3.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 GBJ16、GB50045、GB50098 中的有关要求。 6.2.4.4 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 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3.4.5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 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4.6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6.3.5 火灾应急照明 6.3.5.1 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3.5.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 0.5Lx, 地下 部位不应低于 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设置在高 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 3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15s。

6.3.6 疏散指示标志 6.3.6.1 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 6.3.6.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在两个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 设疏散指示标志;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 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 安装在上部) 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 , (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不应大于 15m) ;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设置在 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

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 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 接合备用电源。

6.4 建筑内部装修 6.4.1 宾馆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 GB50222、GB50354 的要求。 6.4.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 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4.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 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4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 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6.4.5 当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 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 以上时,室内装 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6 宾馆饭店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 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5 建筑消防设施

6.5.1 消火栓 6.5.1.1 宾馆饭店应按照 GBJ16、GB50045、GB50098 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 水。 6.5.1.2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 2 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 于 5m。 6.5.1.3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 超过 5 层或体积≥5000m3 的建筑; b) 高层民用建筑。 6.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5.2.1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 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20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 6.5.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084 中的有关要求。 6.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3.1 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 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 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 的宾 馆饭店。 6.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1998 中的有关要求。 6.5.4 防排烟系统 6.5.4.1 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 b) 地下建筑。 6.5.4.2 不应设置影响宾馆饭店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6.5.4.3 不超过 6m 净高的宾馆饭店应划分 500 ㎡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 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

应超过 30m。 6.5.4.4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045、GB50098 中的有关要求。 6.5.5 灭火器 6.5.5.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J140 中的有关要求。 6.5.5.2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扑救 A 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 扑救 B 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磷酸铵盐或碳酸盐干粉,下同)、泡沫、二氧化碳

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 扑救 C 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 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 f) 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6.5.5.3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6.5.5.4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 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0.15m。 6.5.6 其它消防设施 宾馆饭店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 GBJ16、GB50045、GB50098 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建筑工程管理 7.1.1 宾馆饭店内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工程,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使其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1.2 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 工。 7.1.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 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测试,并取得测试合格 的报告。检测单位应当按照 DB32/186 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方法实施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7.1.4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后,应向公安消防机构 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7.1.5 宾馆饭店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 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后,方可举办。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7.1.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 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宾馆饭店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 的

消防安全责任。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2.1 宾馆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娱乐中心、多功能厅、厨房、员工宿舍楼、锅炉房、木工 间等; b)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客房、员工宿舍、会议室、 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财会室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7.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 7.2.3 宾馆饭店应至少每半年对厨房油烟道进行一次清洗, 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 营业面积大于 500m2 的餐厅,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宜 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进行电焊、气 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 安全检测。 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性套管保护,导 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 1 至 2 处检修孔;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 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性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和易燃装修材料时, 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 GB50303、GBJ16、GB50045、GB50098 中 的有关要求。 7.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宾馆饭店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电气线路改造等应办理内部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b) 未经允许,不得在客房、宿舍、娱乐中心等场所使用具有火灾危险的电热器具、高热灯 具; c) 电器产品、灯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d) 不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

7.4 用火管理 宾馆饭店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b)固定用火场所应有专人负责; c)客房、宿舍、娱乐中心等场

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7.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宾馆应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b)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c)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7.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宾馆饭店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 完好有效; b)宾馆、饭店的楼层内应设辅助疏散设施,房间内应设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 c)应在客房、娱乐中心等处的明显位置设置楼层平面和安全疏散方位与路线示意图,在常 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d)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e)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f) 首层和楼层中的公共疏散门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或电磁门。

7.7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

7.7.1 一般规定 7.7.1.1 宾馆饭店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 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 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 应当保留记录。 7.7.1.2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宾馆饭店应根据 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适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 整标志,并进行记录。宾馆饭店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 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7.7.2 消防控制室 7.7.2.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 制度。 7.7.2.2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 灾和故障报警。 7.7.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7.7.2.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7.2.5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

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 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7.7.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6 灭火器管理要求 7.7.6.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 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7.6.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 境影响。 7.7.6.3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 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7.7 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8 防火检查 8.1 一般规定 8.1.1 宾馆饭店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 实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8.1.2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 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2 防火巡查 8.2.1 宾馆饭店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 2 小时一次;住宿顾客退房后、娱乐场所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客房和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8.2.2 宾馆饭店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火巡查内容并在宾馆饭店的相关制度中明确,一般 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的管理情况; f)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8.3 定期防火检查 8.3.1 宾馆饭店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8.3.2 宾馆饭店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火检查内容并在宾馆饭店的相关制度中明确,一般 应包括以下内容: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8.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宾馆饭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 的内容、方法和频次,并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

9 火灾隐患整改 9.1 一般规定 9.1.1 宾馆饭店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 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 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 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宾馆饭店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罚。 9.1.2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

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验收,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9.1.3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9.2 整改措施 9.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f)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g)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h)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i)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j)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k)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9.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期限和人员,并向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立即 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9.3 火灾隐患预防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类隐患的再发生。

10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0.1 一般规定 a)宾馆饭店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知识竞赛、消防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 展适合单位实际的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 b)宾馆饭店应当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c)宾馆饭店对员工的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d)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

e)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懂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火场逃生 方法;并会报火警 119、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0.2 培训内容 宾馆饭店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顾客和员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0.3 培训范围 宾馆饭店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 e)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f)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11.1 一般规定 宾馆饭店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11.2 预案内容 11.2.1 预案的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灭火行动组: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 c)通信联络组:报告火警,迎接消防车辆,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抢救重要物资; e)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其它必要的组织。

11.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 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宾馆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 11.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要点:开启火灾

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 组织人员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 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宾馆职工应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宾客疏散。 11.2.4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要点: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 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11.2.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措施要点:按预定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救护伤员。 11.2.6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 机构开展调查。

11.3 人员职责 列入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应熟悉预案内容,明确个人职责,具备完成应急预案的能力。

11.4 演练 11.4.1 宾馆饭店应当定期组织白天和夜间演练,属于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按照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 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1.4.2 演练前应通知宾馆所有人员,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 录,针对存在的问题,修订预案内容。

12 火灾事故处理 12.1 宾馆饭店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 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2.2 发生火灾后,宾馆饭店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2.3 火灾发生的宾馆饭店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 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13 消防档案

13.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 保管人员,并在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中及时主动填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信息。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应根据情况变化 及时更新和完善。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 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3.2 档案内容 13.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 文件资料; c)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f)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宣传活动的计划、材料以及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 容、成绩、培训试卷等);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人员、 见证资料以及演练总结等);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j)灭火器档案(包括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或单位、更换药剂的时间 等有关情况); 13.3 保管 流动保管的记录应做好交接手续,不应缺损。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根据需要确 定保存期限。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861-2005 /

前言 本标准第 6 章、第 7 章为强制性条文,其它为推荐性条文。 为了规范全省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 防条 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l 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 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机构和编写规则》、 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编写。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旅游局、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跃光、季俊贤、曹奇、丁余平、崔蔚、周晓平、王小进、吴军 本标准于 2005 年 12 月 l 日首次发布,2006 年 5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宾 馆 饭 店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 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星级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及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其他宾馆

饭店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公安部令第 61 号[200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饭店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顾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的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 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宾馆饭

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客房数为 50 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 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4.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 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 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1.5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纳入星级评定和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 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1.6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4.1.6.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 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1.6.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 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6.3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场所, 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 可委托统一管理。 4.1.7 宾馆饭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 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 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 灾隐患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

.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 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 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 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 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宾馆饭店,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宾馆饭店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 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 1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 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

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 保护现场等工作。

4.7 员工 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 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宾客 疏散、扑救火灾。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一般规定 宾馆饭店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 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 订以适应宾馆饭店的需要。

5.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

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 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 情况记录等要点。 5.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 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 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5.2.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2.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 消

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宾馆饭店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 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6.2

宾馆饭店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

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 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 GBJ16 和 GB50045 的规定。

6.3 安全疏散 6.3.1 安全出口 6.3.1.1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a)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 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4 米,且人数不超过 80 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 净宽不小于 1.40 米的门。 b)单层建筑如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 c)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 过 100 人时,可设 1 个疏散楼梯。 6.3.1.2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 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6.3.1.3 疏散用的门不应使用侧拉门、转门、吊装门和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 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 门口 1.4 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6.3.2 疏散宽度 6.2.2.1 宾馆饭店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 GBJl6、GB50045 规定的有关疏散宽 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6.2.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1.1m;高层民用 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1.2m。 6.2.2.3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 急救援的固定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6.3.3 疏散楼梯间 6.3.3.1 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b)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 3 层的地上建筑; c) 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d) 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6.3.3.2 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

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 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建筑; c) 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 GB50045 标准确定。 6.3.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 GBJ16、GB50045、GB50098 中的有关要求。 6.2.4.4 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 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3.4.5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 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4.6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6.3.5 火灾应急照明 6.3.5.1 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3.5.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 0.5Lx, 地下 部位不应低于 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设置在高 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 3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15s。

6.3.6 疏散指示标志 6.3.6.1 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 6.3.6.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在两个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 设疏散指示标志;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 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 安装在上部) 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 , (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不应大于 15m) ;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设置在 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

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 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 接合备用电源。

6.4 建筑内部装修 6.4.1 宾馆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 GB50222、GB50354 的要求。 6.4.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 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4.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 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4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 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6.4.5 当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 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 以上时,室内装 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6 宾馆饭店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 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5 建筑消防设施

6.5.1 消火栓 6.5.1.1 宾馆饭店应按照 GBJ16、GB50045、GB50098 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 水。 6.5.1.2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 2 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 于 5m。 6.5.1.3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 超过 5 层或体积≥5000m3 的建筑; b) 高层民用建筑。 6.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5.2.1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 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20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 6.5.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084 中的有关要求。 6.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3.1 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 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 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 的宾 馆饭店。 6.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1998 中的有关要求。 6.5.4 防排烟系统 6.5.4.1 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 b) 地下建筑。 6.5.4.2 不应设置影响宾馆饭店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6.5.4.3 不超过 6m 净高的宾馆饭店应划分 500 ㎡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 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

应超过 30m。 6.5.4.4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045、GB50098 中的有关要求。 6.5.5 灭火器 6.5.5.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J140 中的有关要求。 6.5.5.2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扑救 A 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 扑救 B 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磷酸铵盐或碳酸盐干粉,下同)、泡沫、二氧化碳

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 扑救 C 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 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 f) 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6.5.5.3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6.5.5.4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 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0.15m。 6.5.6 其它消防设施 宾馆饭店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 GBJ16、GB50045、GB50098 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建筑工程管理 7.1.1 宾馆饭店内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工程,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使其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1.2 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 工。 7.1.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 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测试,并取得测试合格 的报告。检测单位应当按照 DB32/186 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方法实施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7.1.4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后,应向公安消防机构 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7.1.5 宾馆饭店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 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后,方可举办。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7.1.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 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宾馆饭店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 的

消防安全责任。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2.1 宾馆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娱乐中心、多功能厅、厨房、员工宿舍楼、锅炉房、木工 间等; b)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客房、员工宿舍、会议室、 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财会室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7.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 7.2.3 宾馆饭店应至少每半年对厨房油烟道进行一次清洗, 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 营业面积大于 500m2 的餐厅,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宜 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进行电焊、气 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 安全检测。 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性套管保护,导 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 1 至 2 处检修孔;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 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性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和易燃装修材料时, 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 GB50303、GBJ16、GB50045、GB50098 中 的有关要求。 7.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宾馆饭店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电气线路改造等应办理内部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b) 未经允许,不得在客房、宿舍、娱乐中心等场所使用具有火灾危险的电热器具、高热灯 具; c) 电器产品、灯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d) 不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

7.4 用火管理 宾馆饭店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b)固定用火场所应有专人负责; c)客房、宿舍、娱乐中心等场

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7.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宾馆应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b)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c)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7.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宾馆饭店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 完好有效; b)宾馆、饭店的楼层内应设辅助疏散设施,房间内应设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 c)应在客房、娱乐中心等处的明显位置设置楼层平面和安全疏散方位与路线示意图,在常 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d)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e)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f) 首层和楼层中的公共疏散门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或电磁门。

7.7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

7.7.1 一般规定 7.7.1.1 宾馆饭店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 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 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 应当保留记录。 7.7.1.2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宾馆饭店应根据 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适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 整标志,并进行记录。宾馆饭店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 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7.7.2 消防控制室 7.7.2.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 制度。 7.7.2.2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 灾和故障报警。 7.7.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7.7.2.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7.2.5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

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 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7.7.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6 灭火器管理要求 7.7.6.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 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7.6.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 境影响。 7.7.6.3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 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7.7 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8 防火检查 8.1 一般规定 8.1.1 宾馆饭店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 实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8.1.2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 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2 防火巡查 8.2.1 宾馆饭店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 2 小时一次;住宿顾客退房后、娱乐场所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客房和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8.2.2 宾馆饭店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火巡查内容并在宾馆饭店的相关制度中明确,一般 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的管理情况; f)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8.3 定期防火检查 8.3.1 宾馆饭店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8.3.2 宾馆饭店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火检查内容并在宾馆饭店的相关制度中明确,一般 应包括以下内容: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8.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宾馆饭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 的内容、方法和频次,并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

9 火灾隐患整改 9.1 一般规定 9.1.1 宾馆饭店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 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 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 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宾馆饭店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罚。 9.1.2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

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验收,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9.1.3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9.2 整改措施 9.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f)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g)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h)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i)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j)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k)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9.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期限和人员,并向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立即 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9.3 火灾隐患预防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类隐患的再发生。

10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0.1 一般规定 a)宾馆饭店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知识竞赛、消防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 展适合单位实际的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 b)宾馆饭店应当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c)宾馆饭店对员工的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d)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

e)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懂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火场逃生 方法;并会报火警 119、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0.2 培训内容 宾馆饭店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顾客和员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0.3 培训范围 宾馆饭店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 e)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f)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11.1 一般规定 宾馆饭店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11.2 预案内容 11.2.1 预案的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灭火行动组: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 c)通信联络组:报告火警,迎接消防车辆,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抢救重要物资; e)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其它必要的组织。

11.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 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宾馆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 11.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要点:开启火灾

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 组织人员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 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宾馆职工应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宾客疏散。 11.2.4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要点: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 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11.2.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措施要点:按预定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救护伤员。 11.2.6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 机构开展调查。

11.3 人员职责 列入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应熟悉预案内容,明确个人职责,具备完成应急预案的能力。

11.4 演练 11.4.1 宾馆饭店应当定期组织白天和夜间演练,属于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按照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 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1.4.2 演练前应通知宾馆所有人员,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 录,针对存在的问题,修订预案内容。

12 火灾事故处理 12.1 宾馆饭店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 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2.2 发生火灾后,宾馆饭店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2.3 火灾发生的宾馆饭店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 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13 消防档案

13.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 保管人员,并在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中及时主动填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信息。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应根据情况变化 及时更新和完善。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 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3.2 档案内容 13.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 文件资料; c)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f)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宣传活动的计划、材料以及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 容、成绩、培训试卷等);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人员、 见证资料以及演练总结等);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j)灭火器档案(包括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或单位、更换药剂的时间 等有关情况); 13.3 保管 流动保管的记录应做好交接手续,不应缺损。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根据需要确 定保存期限。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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