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政治稳定,影响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认清群体性事件的危害,了解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积极掌握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关键词:领导干部;群体性事件;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2-0049-03 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抓住机遇,实现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但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却处于高发态势,其危害性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对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把它作为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首要矛盾,积极掌握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性。 一、群体性事件的危害 群体性事件在发生过程中,参与人员受激烈情绪支配,尤其是在少数人员煽动下,极易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它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三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在发生过程中发生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贵州瓮安6•28事件中,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二)群体性事件会形成冲动、好斗的非理性政治人格,还极有可能通过政治社会化途径“遗传”给下一代甚至是许多代。 (三)群体性事件对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造成重大冲击,严重危害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阻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 (四)群体性事件出现后,一些西方国家会借机丑化党和政府,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甚至对我国进行政治封锁、经济制裁,故意阻碍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转轨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增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本身也存在着缺陷,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治理能力较差,致使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基层政府行为失范导致政府控制能力减弱 基层政府行为失范,导致公权与私权矛盾即官民矛盾不断恶化,这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基层政府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为: 1.部分政府官员严重腐败 腐败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以牺牲公共利益的方法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当前部分官员的腐败和权力滥用,最直接的危害是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各种具体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公众对政府极大的不信任,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机,使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无法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实施,从而引发社会的矛盾冲突,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 2.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漂浮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高高在上,对群众没有感情,漠视群众呼声,一些领导不愿做群众工作,不愿深入群众,不想同群众打交道;一些地方甚至欺压百姓,损害群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长期堆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必然会以各种形式释放出来。 3.基层政府危机应对能力不强 目前,我国基层政府危机应对能力不强,有许多本来完全可以化解的事件,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束手无策,不能拿出科学的应对方案和策略,只会动用警力等暴力手段打压、封锁,这样做的后果往往引起民众的反感,激化矛盾,使得事件恶化升级,越闹越大。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就是起因于当地少年李树芬溺水死亡这样一个普通案件,死者家属怀疑李树芬死于奸杀而不断上访,但是当地政府漠视群众呼声,久拖不决,导致死者家属在县城游行,致使事件恶化升级。 (三)救济制度不健全导致利益诉求渠道不通 利益诉求机制不健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社会政治压力得不到及时释放,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提名、确定与介绍候选人方面缺乏透明度,所选的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并不能够真正代表人民,人民代表对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功能受到了人民群众实际上的否定。一些人大代表没有认真履行经常联系本选区选民,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因而,人民群众在事实上少有自己的代言人,其利益诉求往往无法进入政治体系,政府的政策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2.政府决策缺乏民主性、科学性 “政府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就是公民对政府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于管理主体的制约。”[1]现阶段,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公民直接参与制定公共决策的机会较少。虽然有民主评议政府、政策听证制度等参与机制,但往往执行不到位,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大。这就导致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政府决策的主观性,党和政府“一把手”主掌决策权,政策主要体现的是他们的意志,未能真正代表民意;第二,政府决策的偏好性,一些地方政府与一些强势群体捆绑在一起,政策制定过程中有意向他们倾斜,予以他们很多的优惠,忽视群众的疾苦;第三,政府决策缺乏连贯性,一届政府上台,往往大搞“政绩工程”,政府选举换届后,前任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划又往往不能得到很好贯彻执行,甚至被废止,政府政策的间断性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政府决策不透明,政府决策中普遍存在“暗箱操作”情况,民众不能参与到政府决策过程中。凡此种种,导致政府政策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它是以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少数人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受损后很难得到救济。 3.工会、共青团等政治团体作用弱化 在我国,工会、共青团等政治团体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各政治团体可以向党和政府反映本团体成员的利益诉求,使其在制定政策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的深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呈弱化趋势,许多工会干部为保自己的‘饭碗’,不敢向企业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与企业协商保护职工利益,劳动者利益诉求渠道相对缺少。职代会制度弱化,势必造成个别企业领导把自己凌驾于职代会之上,凌驾于职工之上,这样职工就会失去了自己利益诉求的平台”[2]。 4.司法救济体制不健全 司法机关是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权利和利益的最后屏障,是“消除社会不平和不满的常规性机制”。[3]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权、人事权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不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在面对涉及地方政府或强势集团利益的案件时,存在着立案难、裁决不公正、执行难的情况。因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维护,司法机关稳定社会的功能丧失,它不仅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反而将矛盾激化,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 三、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对策 通过以上对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分析,我认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对策主要有:
(一)大力发展经济并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贫困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努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根除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方法。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兼顾民生,认真解决好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医疗、社会治安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避免造成贫富悬殊,使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能够惠及全体人民。 (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威信 1.严厉打击腐败 腐败是社会的一个毒瘤,是政治不稳定的重要根源。只有严厉打击腐败,才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及利益,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党和政府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可度。要有效地遏制腐败,第一方面,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取代政府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变“万能的政府”为“服务性政府”,这是根除腐败的根本之策。第二方面,要“加强治理腐败的制度性建设,健全制度性监督,监督机制要从单纯的自上而下监督转变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三者结合,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制约机制;监督主体要实现权力的相对独立化,行政监督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的权限,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遏制住腐败”[4]。第三方面,严厉打击那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官员,这是当前反腐败的切入点,也是防治腐败的根本措施之一。第四方面,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社会媒体的作用,它们的监督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通过它们对各种腐败事件的报道,可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从而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 2.提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整顿干部作风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着重培养领导干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政绩观,这样才能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铲除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 3.提高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 近期,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在不断增加,破坏力越来越大,对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而各级党和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集中调研,及时化解那些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尽可能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二,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树立危机意识并将其融入到政府的日常管理中,时刻做好处理危机工作的心理和物质准备。第三,制定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案,主要包括预警机制,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规则、程序、策略等。第四,加强应对危机的培训,利用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向各级领导干部传授处理群体性事件技术,掌握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科学措施和手段。第五,设立贴近实际、有一定难度的演练科目,加强模拟实战演练,以对预案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检验,提高一线人员尤其是公安民警的危机处置能力,提高其心理战术、宣传教育、沟通等方面的技能。 (三)完善救济制度,疏通救济渠道 现代政治学认为:“一定的政治参与必须与一定的政治结构相适应,政治体系只有能充分消化政治参与所带来的能量,实现体系的正常的新陈代谢,政治体系才能保持稳定。如果政治体系没有足够的吸纳能力,过多、过快的政治参与必定会打破原有的权力平衡,造成体系运转障碍,最终导致政治动荡。”[5]要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以使公民的社会政治压力得到及时释放,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维护。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方面,要完善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增大人大代表选举的透明度,使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要切实保障公民对人大代表的罢免和撤换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各级人大代表要经常联系本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积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并及时将其反映给相应的国家机关,从而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提高政府管理的民主性,拓宽公民参与决策的渠道 “要落实党和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充分发挥其公民参与的作用,使其不流于形式;健全听政制度、政府决策咨询制度、人大旁听制度等新的公民参与渠道和方式,并使这些新的参与渠道和方式制度化。”[6]要有效地防止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候的“暗箱操作”,使政策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了解民情、沟通民意,掌握实际情况,进而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3.发挥工会、共青团等政治团体的作用 工会、共青团等要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各政治团体在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履行向党和政府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义务。工会、共青团等政治团体作为组织资源,在实现和维护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具有决定意义的作用,它能够使弱小的个体汇集成强大的团体,对其成员的利益进行有效、集中的表达,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成员的利益。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变地方司法机关过于行政化的倾向,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不当干预,具体举措如下:第一,地方司法机关财政预算独立,由地方财政拨款改为中央财政拨款,这样才会避免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第二,地方司法机关人事权独立,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自成体系,独立于地方公务员编制。只有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权、人事权不受制于地方政府,才能真正确保地方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和检察权,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参考文献: [1]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9. [2]王晓东.创新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6(04). [3]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 [4]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207. [5]陈振明,陈炳辉.政治学:概念、原理和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45-346. [6]赵颖.从群体性事件看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J].东南学术,2008(04). 责任编辑:彭安玉
摘 要:当前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政治稳定,影响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认清群体性事件的危害,了解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积极掌握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关键词:领导干部;群体性事件;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2-0049-03 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抓住机遇,实现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但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却处于高发态势,其危害性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对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把它作为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首要矛盾,积极掌握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性。 一、群体性事件的危害 群体性事件在发生过程中,参与人员受激烈情绪支配,尤其是在少数人员煽动下,极易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它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三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在发生过程中发生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贵州瓮安6•28事件中,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二)群体性事件会形成冲动、好斗的非理性政治人格,还极有可能通过政治社会化途径“遗传”给下一代甚至是许多代。 (三)群体性事件对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造成重大冲击,严重危害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阻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 (四)群体性事件出现后,一些西方国家会借机丑化党和政府,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甚至对我国进行政治封锁、经济制裁,故意阻碍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转轨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增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本身也存在着缺陷,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治理能力较差,致使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基层政府行为失范导致政府控制能力减弱 基层政府行为失范,导致公权与私权矛盾即官民矛盾不断恶化,这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基层政府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为: 1.部分政府官员严重腐败 腐败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以牺牲公共利益的方法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当前部分官员的腐败和权力滥用,最直接的危害是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各种具体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公众对政府极大的不信任,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机,使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无法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实施,从而引发社会的矛盾冲突,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 2.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漂浮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高高在上,对群众没有感情,漠视群众呼声,一些领导不愿做群众工作,不愿深入群众,不想同群众打交道;一些地方甚至欺压百姓,损害群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长期堆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必然会以各种形式释放出来。 3.基层政府危机应对能力不强 目前,我国基层政府危机应对能力不强,有许多本来完全可以化解的事件,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束手无策,不能拿出科学的应对方案和策略,只会动用警力等暴力手段打压、封锁,这样做的后果往往引起民众的反感,激化矛盾,使得事件恶化升级,越闹越大。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就是起因于当地少年李树芬溺水死亡这样一个普通案件,死者家属怀疑李树芬死于奸杀而不断上访,但是当地政府漠视群众呼声,久拖不决,导致死者家属在县城游行,致使事件恶化升级。 (三)救济制度不健全导致利益诉求渠道不通 利益诉求机制不健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社会政治压力得不到及时释放,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提名、确定与介绍候选人方面缺乏透明度,所选的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并不能够真正代表人民,人民代表对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功能受到了人民群众实际上的否定。一些人大代表没有认真履行经常联系本选区选民,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因而,人民群众在事实上少有自己的代言人,其利益诉求往往无法进入政治体系,政府的政策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2.政府决策缺乏民主性、科学性 “政府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就是公民对政府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于管理主体的制约。”[1]现阶段,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公民直接参与制定公共决策的机会较少。虽然有民主评议政府、政策听证制度等参与机制,但往往执行不到位,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大。这就导致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政府决策的主观性,党和政府“一把手”主掌决策权,政策主要体现的是他们的意志,未能真正代表民意;第二,政府决策的偏好性,一些地方政府与一些强势群体捆绑在一起,政策制定过程中有意向他们倾斜,予以他们很多的优惠,忽视群众的疾苦;第三,政府决策缺乏连贯性,一届政府上台,往往大搞“政绩工程”,政府选举换届后,前任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划又往往不能得到很好贯彻执行,甚至被废止,政府政策的间断性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政府决策不透明,政府决策中普遍存在“暗箱操作”情况,民众不能参与到政府决策过程中。凡此种种,导致政府政策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它是以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少数人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受损后很难得到救济。 3.工会、共青团等政治团体作用弱化 在我国,工会、共青团等政治团体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各政治团体可以向党和政府反映本团体成员的利益诉求,使其在制定政策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的深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呈弱化趋势,许多工会干部为保自己的‘饭碗’,不敢向企业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与企业协商保护职工利益,劳动者利益诉求渠道相对缺少。职代会制度弱化,势必造成个别企业领导把自己凌驾于职代会之上,凌驾于职工之上,这样职工就会失去了自己利益诉求的平台”[2]。 4.司法救济体制不健全 司法机关是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权利和利益的最后屏障,是“消除社会不平和不满的常规性机制”。[3]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权、人事权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不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在面对涉及地方政府或强势集团利益的案件时,存在着立案难、裁决不公正、执行难的情况。因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维护,司法机关稳定社会的功能丧失,它不仅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反而将矛盾激化,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 三、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对策 通过以上对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分析,我认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对策主要有:
(一)大力发展经济并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贫困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努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根除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方法。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兼顾民生,认真解决好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医疗、社会治安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避免造成贫富悬殊,使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能够惠及全体人民。 (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威信 1.严厉打击腐败 腐败是社会的一个毒瘤,是政治不稳定的重要根源。只有严厉打击腐败,才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及利益,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党和政府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可度。要有效地遏制腐败,第一方面,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取代政府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变“万能的政府”为“服务性政府”,这是根除腐败的根本之策。第二方面,要“加强治理腐败的制度性建设,健全制度性监督,监督机制要从单纯的自上而下监督转变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三者结合,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制约机制;监督主体要实现权力的相对独立化,行政监督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的权限,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遏制住腐败”[4]。第三方面,严厉打击那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官员,这是当前反腐败的切入点,也是防治腐败的根本措施之一。第四方面,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社会媒体的作用,它们的监督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通过它们对各种腐败事件的报道,可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从而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 2.提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整顿干部作风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着重培养领导干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政绩观,这样才能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铲除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 3.提高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 近期,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在不断增加,破坏力越来越大,对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而各级党和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集中调研,及时化解那些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尽可能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二,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树立危机意识并将其融入到政府的日常管理中,时刻做好处理危机工作的心理和物质准备。第三,制定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案,主要包括预警机制,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规则、程序、策略等。第四,加强应对危机的培训,利用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向各级领导干部传授处理群体性事件技术,掌握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科学措施和手段。第五,设立贴近实际、有一定难度的演练科目,加强模拟实战演练,以对预案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检验,提高一线人员尤其是公安民警的危机处置能力,提高其心理战术、宣传教育、沟通等方面的技能。 (三)完善救济制度,疏通救济渠道 现代政治学认为:“一定的政治参与必须与一定的政治结构相适应,政治体系只有能充分消化政治参与所带来的能量,实现体系的正常的新陈代谢,政治体系才能保持稳定。如果政治体系没有足够的吸纳能力,过多、过快的政治参与必定会打破原有的权力平衡,造成体系运转障碍,最终导致政治动荡。”[5]要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以使公民的社会政治压力得到及时释放,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维护。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方面,要完善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增大人大代表选举的透明度,使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要切实保障公民对人大代表的罢免和撤换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各级人大代表要经常联系本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积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并及时将其反映给相应的国家机关,从而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提高政府管理的民主性,拓宽公民参与决策的渠道 “要落实党和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充分发挥其公民参与的作用,使其不流于形式;健全听政制度、政府决策咨询制度、人大旁听制度等新的公民参与渠道和方式,并使这些新的参与渠道和方式制度化。”[6]要有效地防止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候的“暗箱操作”,使政策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了解民情、沟通民意,掌握实际情况,进而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3.发挥工会、共青团等政治团体的作用 工会、共青团等要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各政治团体在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履行向党和政府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义务。工会、共青团等政治团体作为组织资源,在实现和维护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具有决定意义的作用,它能够使弱小的个体汇集成强大的团体,对其成员的利益进行有效、集中的表达,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成员的利益。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变地方司法机关过于行政化的倾向,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不当干预,具体举措如下:第一,地方司法机关财政预算独立,由地方财政拨款改为中央财政拨款,这样才会避免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第二,地方司法机关人事权独立,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自成体系,独立于地方公务员编制。只有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权、人事权不受制于地方政府,才能真正确保地方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和检察权,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参考文献: [1]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9. [2]王晓东.创新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6(04). [3]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 [4]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207. [5]陈振明,陈炳辉.政治学:概念、原理和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45-346. [6]赵颖.从群体性事件看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J].东南学术,2008(04). 责任编辑:彭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