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贸易

中国农产品贸易 —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案例分

一、论文摘要

二、绪论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案例一,欧盟、日本茶叶农残限量标准的提高

---案例二,欧盟、美国、日本相继宣布对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进口的一系列新规定(禁令)

---案例三,日本对中国出口香菇、大葱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

(2)案例涉及法律制度

(3)案例启示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思考

四、结论

一、论文摘要:

农产品和农业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在中国农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在国际化进程中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进口压力加大的同时,出口更是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障碍。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受绿色壁垒限制的产品范围由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产品扩展到蔬菜、水果、花生等植物产品和加丁产品,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所有农产品。尤其是在中国农产品具有比较优势的蔬菜、水果、水产品上遭遇绿色壁垒更为频繁。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以我国出口农产品存在疫病和农药残留趋标等卫生安全问题为由,多次对我国出口农产品进行封杀,并逐步加强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尤其是2006年欧盟、日本相继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农残检测标准,大大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门槛,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持续下降。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the decrease of traditional tariff barriers,Green Trade Barrier(GTB)has become the main toll-gat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set up GTB to carry out trade protection in the nam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Its real parpose is to protect domestic market.It has seriously hindered expor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Beginning from factors and characteristics produced by GTB, the influe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in China was discusse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break through GTB were put forward.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 绿色贸易壁垒 WTO规则 应对措施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Green trade barriers 、WTO rules measures

二、序言

我国已加人WTO,世界大门已经向我们打开,这是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然而,我们必须遵守世界的“游戏”规则,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进行活动。发达国家以环保标准、.绿色标志和市场准入条件为借口阻止发展中国的产品进入其市场,这在WTO规则中是允许的。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的关税壁垒日益削减,绿色贸易壁垒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关卡。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筑起绿色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本文从绿色壁垒产生的条件及特点出发,分析了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并提出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案例分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科学技术水平也还不够高。因此,我国所遭遇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1)案例一,欧盟、日本茶叶农残限量标准的提高使我国出口严重受阻

2000年1月,欧盟增加了对进口茶叶农药残留指标检测项目,从过去的20项增加到108项,检测标准也提高几十倍到几百倍。如氰戊菊酯限量由原来的每千克茶叶0.1mg提高了100倍,德国规定了每千克为0.05mg,标准提高了200倍。2002年,日本提出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对茶叶提出了108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规定不得检出108种以外的农药。在检测茶叶农残的取样方法上,欧盟坚持对干茶叶末取样,而不对茶汤取样。按照风险评估相关原则,食品中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人均日摄入量确定。茶叶是用水泡开后饮用,因此其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茶叶所含农药残留向茶汤的释出量而确定。而通常,干茶叶所含农药残留量远远高于其向茶汤的释出量,两者相差一百倍至上千倍。欧盟对干茶叶末取样检测必将导致出现大量超标现象,欧盟这一做法已使中国的茶叶对欧出口陷入困境。导致2002年中国对欧盟茶叶出口量减少29%,出口额减少1046万美元。

日本加强了对来自中国茶叶的农残检测,并对草甘膦提出限用要求,还派人对我国茶园进行调查。同年,日本还采取了类似于原产地保护的措施,实施了茶叶绿色贸易壁垒,提高了对出口到日本茶叶的农残检测标准,以减少中国绿茶出口日本对日本茶农的冲击。在2002年的前三季度内,我国出口日本的茶叶量与上年同比下降15%。据农业部信息中心统计,2002年1—11月间,我国茶叶出口欧盟、日本的出口值分别下降34.91%和28.49%。

福建是茶叶生产和出口大省,年产茶10多万t,占全国的23%,年出口值达1亿多美元。受欧盟、日本茶叶农残限量标准提高的影响,福建省茶叶出口欧盟在某些季度也曾一度下降到零。

案例分析:

严格的食品农药残留标准对中国食品出口造成较大的影响,世界各国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或限制高毒农药的使用,并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允许的最高限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就多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MRLS)

制定了国际标准。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规定极为严格,分门别类地制定了不同食品的各种农药最高残留量,有些农药的最高限量标准明显严于CAC的标准。中国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病虫害较多,农药使用量较大,许多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难以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这对中国食品的出口造成较大的冲击。

(2)案例二,欧盟、美国、日本相继宣布对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进口的一系列新规定(禁令)对我国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欧盟禁令,以在我国出口产品中多次检出氯霉素、磺胺类等药残为由,认为我国动物药物残留监控体系不符合欧盟要求,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ju2002年1月25日,欧盟以产品中含有抗生素为由通过决议,暂时停止从中国进口鸡肉、兔肉和冻虾等产品。随后,日本也跟着发表申明表示要与欧盟合作,共同检查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以鳗鱼为代表,日本厚生省于2002年7月正式对中国进口的蒲烧鳗追加9类药物残留进行检测,这标志着日本政府对我国鳗鱼业正式形成“绿色壁垒”(“技术壁垒”)。

案例分析:

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使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出口严重受阻,有些国家规定禁止从发生病虫害或疫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食品,而不论该地区是不是非疫区。中国地域广阔、气候多样,加上农业病虫害治理和检疫制度方面较为落后,所以中国食品出口因病虫害和疫情问题受阻的事件时有发生。《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缔约方有权选择它认为适合的程度来保护其辖区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为一些国家设立更为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本案中欧盟、美国、日本就以此对我水产品设置贸易壁垒,使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受阻。

(3)案例三,日本对中国出口香菇、大葱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及对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2001年4月,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从4月23日起,日本政府以进口农产品激增影响国内产业为由,对主要从中国进口的大葱、鲜香菇、蔺草席实行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对限制进口量以内的产品征收3%-6%的现行进口关税,超出部分则征收106%-266%的关税。这次突如其来的紧急限制措施将对我国大葱、鲜香菇的出口产生极不利的影响,给有关外贸、生产企业和农民造成很大损失,同时还会由此引发其他负面影响。

据农业部信息中心统计,2002年1-7月,中国出口日本的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与上年同比分别下降了20%和29%。

案例分析:

这次日本对华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其重要依据是WTO的《保障措施协议》。尽管中国向日本进口的大葱、香菇、灯心草三种农产品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在日本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从1996年的0.4%、24.5%、29.7%增加到2000年的8.2%、

38.5%、59.4%,但是并没有对日本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WTO的《保障措施协议》中所定义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且日本认为中国不是世贸成员,并未向世贸组织提出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的申请。这足以说明,日本引起的贸易争端是无理的,而且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但是,该争端有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如果中国不采取相应的手段解决贸易争端,日本将对中国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而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或其他世贸成员可能援引WTO规则,对中国采取类似的措施。例如,最近印度宣布,对中国300种进口产品实施监控。另一方面,尽管目前中国不是世贸成员,中国可以采用非世贸规则的措施处理贸易争端,但是,中国反击贸易争端的手段过于强烈或不符合世贸规则、国际惯例,容易遭至以日本为代表的世贸成员对中国的无理指责,对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负面作用。

综上,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看出发达国家以检疫标准对中国农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绿色贸易壁垒有以下发展趋势:1.涉及人类安全、生命健康和环保的检测项目越来越多。如案例二中欧盟对中国茶叶的农药残留检测项目,由2001年的62项增加到近年来的118项。2.对涉及安全卫士、健康、环保项目的检测标准越来越高,一些发达国家利用高新技术、高精尖的检测设备进行精密分析,标准苛刻,要求严厉。某些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的检测不仅由抽检变成批检,而且批检标准也有所提高。如案例二中欧洲茶叶委员会对进入欧盟地区的茶叶,实行新的更加严格的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3.解决贸易争端除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之外,涉及条款最多的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内容。

(4)涉及法律制度:

WTO关于绿色壁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协议中:

1、绿色壁垒在法律上的依据,可以追溯至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被《关贸总协定1994》所代替)。《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一下措施:„„(b) 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3] 该条款赋予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依据。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缔约方有权采纳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而且只要缔约方确认其的措施有科学依据和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就“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措施”。

3.《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歧视。

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SPS) 甚至允许成员国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临时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这就为发达国家利用其 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开了绿灯。

5.中国我国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5)启示:

① WTO相关规则给设置绿色壁垒穿上了“合法化”的外衣。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确定的允许成员出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目的而采取一些贸易限制措施,与之相关的条款就称为“绿色条款”。如农产品都直接与生态环境相联系,因此农产品贸易与环境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在设立这些措施时,该协议鼓励世贸组织成员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如无国际标准或认为不合适时,可自行设立标准。这就给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对进口产品制定苛刻的“绿色标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WTO协定》中的许多例外条文和漏洞,也为技术性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又如这意味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合法性。

② 针对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可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保护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利益:

第一,对于不正当的绿色壁垒,首先,我们要增强争端解决能力,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要坚决抵制歧视性标准,对于一些国家对我国商品实行的双重标准,要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等,及时提出抗辩,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同时还可运用一些环保公约及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另外,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充分享受评议权利,积极参与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农产品国际标准的互认合作,签订互认协议。对于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适应。最基本是要努力完善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从法律的层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大家的绿色意识,使环境保护的意识深入各行各业,包括农业。这样,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也就有了基础法律的保障。

第二,要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一套较完整适用于我国的农业标;隹化生产管理体系,可以从一些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开始推行,逐渐改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特别是在专为出口进行生产的农业区,还应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出口体制,改变现有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两主体分离的现状,农民与外贸公司共同参与生产和出口,这样也更有利于标准的落实。 第三,检验检疫制度的完善。检测力量不足,检测技术和方法落后,不仅严重阻碍农产品的出口,而且造成控制产品质量上的空缺,使农产品质量难以与国际接轨。所以从检测机关的具体职责到检测的正当程序等方面都应该有更具体的法规。

最后,我国应大力发展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大有作为,主要包括:① 切实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约束,统一对外宣传整个行业的状况,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② 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时,组织企业认真分析,统一行动,强化整体的抗风险能力;③政府部门与外国谈判时,提供信息,做好参谋,增加谈判的力度和实力。我国建立农产品协会,一定要立法给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职责并规范其行为。

四、结论

总之,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虽然有着贸易保护的弊端,会使许多企业遭遇绿色壁垒带来的阵痛,但从发展的角度看,绿色壁垒有助于人类生存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建立社会的生态文明。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努力适应新形势,凭借自身的经济和资源优势克服绿色壁垒带来的困难,引领中国经济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 吴凡:《浅析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及我国应对措施》,商场现代化,2006年2月

2. 徐敏:《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第11期

3. 马进军:《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出口遇到的绿色壁垒及其成因和对策》,国际商务研究,2007

4. 张军成:《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中国集体经济杂志社,2007年5月

中国农产品贸易 —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案例分

一、论文摘要

二、绪论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案例一,欧盟、日本茶叶农残限量标准的提高

---案例二,欧盟、美国、日本相继宣布对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进口的一系列新规定(禁令)

---案例三,日本对中国出口香菇、大葱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

(2)案例涉及法律制度

(3)案例启示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思考

四、结论

一、论文摘要:

农产品和农业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在中国农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在国际化进程中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进口压力加大的同时,出口更是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障碍。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受绿色壁垒限制的产品范围由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产品扩展到蔬菜、水果、花生等植物产品和加丁产品,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所有农产品。尤其是在中国农产品具有比较优势的蔬菜、水果、水产品上遭遇绿色壁垒更为频繁。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以我国出口农产品存在疫病和农药残留趋标等卫生安全问题为由,多次对我国出口农产品进行封杀,并逐步加强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尤其是2006年欧盟、日本相继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农残检测标准,大大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门槛,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持续下降。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the decrease of traditional tariff barriers,Green Trade Barrier(GTB)has become the main toll-gat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set up GTB to carry out trade protection in the nam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Its real parpose is to protect domestic market.It has seriously hindered expor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Beginning from factors and characteristics produced by GTB, the influe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in China was discusse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break through GTB were put forward.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 绿色贸易壁垒 WTO规则 应对措施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Green trade barriers 、WTO rules measures

二、序言

我国已加人WTO,世界大门已经向我们打开,这是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然而,我们必须遵守世界的“游戏”规则,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进行活动。发达国家以环保标准、.绿色标志和市场准入条件为借口阻止发展中国的产品进入其市场,这在WTO规则中是允许的。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的关税壁垒日益削减,绿色贸易壁垒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关卡。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筑起绿色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本文从绿色壁垒产生的条件及特点出发,分析了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并提出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案例分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科学技术水平也还不够高。因此,我国所遭遇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1)案例一,欧盟、日本茶叶农残限量标准的提高使我国出口严重受阻

2000年1月,欧盟增加了对进口茶叶农药残留指标检测项目,从过去的20项增加到108项,检测标准也提高几十倍到几百倍。如氰戊菊酯限量由原来的每千克茶叶0.1mg提高了100倍,德国规定了每千克为0.05mg,标准提高了200倍。2002年,日本提出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对茶叶提出了108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规定不得检出108种以外的农药。在检测茶叶农残的取样方法上,欧盟坚持对干茶叶末取样,而不对茶汤取样。按照风险评估相关原则,食品中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人均日摄入量确定。茶叶是用水泡开后饮用,因此其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茶叶所含农药残留向茶汤的释出量而确定。而通常,干茶叶所含农药残留量远远高于其向茶汤的释出量,两者相差一百倍至上千倍。欧盟对干茶叶末取样检测必将导致出现大量超标现象,欧盟这一做法已使中国的茶叶对欧出口陷入困境。导致2002年中国对欧盟茶叶出口量减少29%,出口额减少1046万美元。

日本加强了对来自中国茶叶的农残检测,并对草甘膦提出限用要求,还派人对我国茶园进行调查。同年,日本还采取了类似于原产地保护的措施,实施了茶叶绿色贸易壁垒,提高了对出口到日本茶叶的农残检测标准,以减少中国绿茶出口日本对日本茶农的冲击。在2002年的前三季度内,我国出口日本的茶叶量与上年同比下降15%。据农业部信息中心统计,2002年1—11月间,我国茶叶出口欧盟、日本的出口值分别下降34.91%和28.49%。

福建是茶叶生产和出口大省,年产茶10多万t,占全国的23%,年出口值达1亿多美元。受欧盟、日本茶叶农残限量标准提高的影响,福建省茶叶出口欧盟在某些季度也曾一度下降到零。

案例分析:

严格的食品农药残留标准对中国食品出口造成较大的影响,世界各国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或限制高毒农药的使用,并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允许的最高限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就多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MRLS)

制定了国际标准。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规定极为严格,分门别类地制定了不同食品的各种农药最高残留量,有些农药的最高限量标准明显严于CAC的标准。中国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病虫害较多,农药使用量较大,许多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难以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这对中国食品的出口造成较大的冲击。

(2)案例二,欧盟、美国、日本相继宣布对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进口的一系列新规定(禁令)对我国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欧盟禁令,以在我国出口产品中多次检出氯霉素、磺胺类等药残为由,认为我国动物药物残留监控体系不符合欧盟要求,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ju2002年1月25日,欧盟以产品中含有抗生素为由通过决议,暂时停止从中国进口鸡肉、兔肉和冻虾等产品。随后,日本也跟着发表申明表示要与欧盟合作,共同检查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以鳗鱼为代表,日本厚生省于2002年7月正式对中国进口的蒲烧鳗追加9类药物残留进行检测,这标志着日本政府对我国鳗鱼业正式形成“绿色壁垒”(“技术壁垒”)。

案例分析:

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使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出口严重受阻,有些国家规定禁止从发生病虫害或疫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食品,而不论该地区是不是非疫区。中国地域广阔、气候多样,加上农业病虫害治理和检疫制度方面较为落后,所以中国食品出口因病虫害和疫情问题受阻的事件时有发生。《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缔约方有权选择它认为适合的程度来保护其辖区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为一些国家设立更为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本案中欧盟、美国、日本就以此对我水产品设置贸易壁垒,使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受阻。

(3)案例三,日本对中国出口香菇、大葱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及对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2001年4月,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从4月23日起,日本政府以进口农产品激增影响国内产业为由,对主要从中国进口的大葱、鲜香菇、蔺草席实行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对限制进口量以内的产品征收3%-6%的现行进口关税,超出部分则征收106%-266%的关税。这次突如其来的紧急限制措施将对我国大葱、鲜香菇的出口产生极不利的影响,给有关外贸、生产企业和农民造成很大损失,同时还会由此引发其他负面影响。

据农业部信息中心统计,2002年1-7月,中国出口日本的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与上年同比分别下降了20%和29%。

案例分析:

这次日本对华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其重要依据是WTO的《保障措施协议》。尽管中国向日本进口的大葱、香菇、灯心草三种农产品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在日本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从1996年的0.4%、24.5%、29.7%增加到2000年的8.2%、

38.5%、59.4%,但是并没有对日本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WTO的《保障措施协议》中所定义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且日本认为中国不是世贸成员,并未向世贸组织提出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的申请。这足以说明,日本引起的贸易争端是无理的,而且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但是,该争端有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如果中国不采取相应的手段解决贸易争端,日本将对中国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而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或其他世贸成员可能援引WTO规则,对中国采取类似的措施。例如,最近印度宣布,对中国300种进口产品实施监控。另一方面,尽管目前中国不是世贸成员,中国可以采用非世贸规则的措施处理贸易争端,但是,中国反击贸易争端的手段过于强烈或不符合世贸规则、国际惯例,容易遭至以日本为代表的世贸成员对中国的无理指责,对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负面作用。

综上,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看出发达国家以检疫标准对中国农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绿色贸易壁垒有以下发展趋势:1.涉及人类安全、生命健康和环保的检测项目越来越多。如案例二中欧盟对中国茶叶的农药残留检测项目,由2001年的62项增加到近年来的118项。2.对涉及安全卫士、健康、环保项目的检测标准越来越高,一些发达国家利用高新技术、高精尖的检测设备进行精密分析,标准苛刻,要求严厉。某些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的检测不仅由抽检变成批检,而且批检标准也有所提高。如案例二中欧洲茶叶委员会对进入欧盟地区的茶叶,实行新的更加严格的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3.解决贸易争端除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之外,涉及条款最多的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内容。

(4)涉及法律制度:

WTO关于绿色壁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协议中:

1、绿色壁垒在法律上的依据,可以追溯至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被《关贸总协定1994》所代替)。《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一下措施:„„(b) 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3] 该条款赋予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依据。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缔约方有权采纳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而且只要缔约方确认其的措施有科学依据和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就“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措施”。

3.《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歧视。

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SPS) 甚至允许成员国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临时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这就为发达国家利用其 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开了绿灯。

5.中国我国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5)启示:

① WTO相关规则给设置绿色壁垒穿上了“合法化”的外衣。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确定的允许成员出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目的而采取一些贸易限制措施,与之相关的条款就称为“绿色条款”。如农产品都直接与生态环境相联系,因此农产品贸易与环境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在设立这些措施时,该协议鼓励世贸组织成员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如无国际标准或认为不合适时,可自行设立标准。这就给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对进口产品制定苛刻的“绿色标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WTO协定》中的许多例外条文和漏洞,也为技术性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又如这意味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合法性。

② 针对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可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保护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利益:

第一,对于不正当的绿色壁垒,首先,我们要增强争端解决能力,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要坚决抵制歧视性标准,对于一些国家对我国商品实行的双重标准,要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等,及时提出抗辩,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同时还可运用一些环保公约及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另外,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充分享受评议权利,积极参与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农产品国际标准的互认合作,签订互认协议。对于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适应。最基本是要努力完善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从法律的层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大家的绿色意识,使环境保护的意识深入各行各业,包括农业。这样,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也就有了基础法律的保障。

第二,要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一套较完整适用于我国的农业标;隹化生产管理体系,可以从一些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开始推行,逐渐改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特别是在专为出口进行生产的农业区,还应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出口体制,改变现有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两主体分离的现状,农民与外贸公司共同参与生产和出口,这样也更有利于标准的落实。 第三,检验检疫制度的完善。检测力量不足,检测技术和方法落后,不仅严重阻碍农产品的出口,而且造成控制产品质量上的空缺,使农产品质量难以与国际接轨。所以从检测机关的具体职责到检测的正当程序等方面都应该有更具体的法规。

最后,我国应大力发展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大有作为,主要包括:① 切实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约束,统一对外宣传整个行业的状况,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② 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时,组织企业认真分析,统一行动,强化整体的抗风险能力;③政府部门与外国谈判时,提供信息,做好参谋,增加谈判的力度和实力。我国建立农产品协会,一定要立法给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职责并规范其行为。

四、结论

总之,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虽然有着贸易保护的弊端,会使许多企业遭遇绿色壁垒带来的阵痛,但从发展的角度看,绿色壁垒有助于人类生存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建立社会的生态文明。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努力适应新形势,凭借自身的经济和资源优势克服绿色壁垒带来的困难,引领中国经济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 吴凡:《浅析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及我国应对措施》,商场现代化,2006年2月

2. 徐敏:《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第11期

3. 马进军:《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出口遇到的绿色壁垒及其成因和对策》,国际商务研究,2007

4. 张军成:《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中国集体经济杂志社,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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