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油气田企业
(一)营业税
1.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 使用自备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等并收取相应费用,且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xx〕160号)所明确免税范围,应征营业税项目缴税情况。
3.企业在国内异地工程施工,在施工地的纳税情况。
4.以房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纳税情况。
5.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6.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7.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8.石化企业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1.设置账外账,隐匿或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
5.需经批准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未经批准自行税前扣除且未作纳税调整。
6.将行政罚款、集资、非公益捐赠、摊派等不合理开支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7.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8.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9.坏账准备金、研发费用等不按规定提取、列支。
10.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11.将应属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成本费用。
12.将用于职工公寓、食堂的水电费、热水费、天然气费等各项支出在税前扣除。
13.因钻探的油井报废而损失的原材料作正常损失处理。
(三)资源税
1.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纳税情况。
2.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扣缴资源税情况。
3.企业超出规定免税范围自用的原油、天然气纳税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金、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向股东派发的股息红利、代职工购买保险、向职工发放的各类补贴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五)其他各税
二、石油加工企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税款凭证是否真票,取得是否合法,业务是否真实。如从其关联企业(专门成立供应落地油等的废旧物资企业)取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购进原料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
(2)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4)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5)进货退出或折让货物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
(6)领用已抵扣税款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项税额检查
(1)取得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作收入。
(3)未按规定时限计算销售收入。
(4)销售应税货物错用适用税率。
(5)将取得的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6)用于本企业服务、娱乐、运输、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自产油品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将自产的半成品油、成品油等用于赞助、捐赠、无偿赠送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将购进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未计提销项税额。
(9)采用“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方式销售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
(10)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销售成品油。如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和关系单位等的成品油。
(二)消费税
1.采取变换油品名称的手段不交或少交消费税。
2. 自用应税油品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3. 受托加工应税油品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混淆油品名称少计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四)营业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五)个人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六)其他各税
三、成品油经销企业
经销企业采取通过税控加油机、直接送货、带客户直接购销等多种方式经营油品,检查时要注意从购、销、存、运各个相关联的环节入手,结合资金流向进行关联性、符合性分析,从中查找疑点,确定检查重点和突破口。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无购进油品取得并滞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不抵扣,所购货物不计库存。
(2)购进的油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与金额不一致。
(3)油库(罐)库存为他人代存油品。
(4)油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5)购进油品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单位不一致。
(6)以现金支出、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7)取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项税额检查
(1)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
(3)账外销售经营,不计、少计收入。
(4)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未计提销项税额。
(6)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计提销项税额。
(7)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8)购货方将滞留票退回,违规为其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检查
(1)直销经营、掺兑燃料油销售等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
(2)现金销售收入不入账,减少应税收入。
(3)收取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行为,未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关联企业间进行关联交易,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将应税收入挂账不及时结转,影响当期损益。
2. 税前扣除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检查
(1)成本费用不真实,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
(3)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改扩建及装修支出记入当期费用。
(4)自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5)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6)白条等不符合规定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三)营业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四)个人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五)其他各税

一、油气田企业
(一)营业税
1.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 使用自备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等并收取相应费用,且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xx〕160号)所明确免税范围,应征营业税项目缴税情况。
3.企业在国内异地工程施工,在施工地的纳税情况。
4.以房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纳税情况。
5.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6.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7.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8.石化企业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1.设置账外账,隐匿或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
5.需经批准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未经批准自行税前扣除且未作纳税调整。
6.将行政罚款、集资、非公益捐赠、摊派等不合理开支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7.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8.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9.坏账准备金、研发费用等不按规定提取、列支。
10.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11.将应属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成本费用。
12.将用于职工公寓、食堂的水电费、热水费、天然气费等各项支出在税前扣除。
13.因钻探的油井报废而损失的原材料作正常损失处理。
(三)资源税
1.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纳税情况。
2.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扣缴资源税情况。
3.企业超出规定免税范围自用的原油、天然气纳税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金、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向股东派发的股息红利、代职工购买保险、向职工发放的各类补贴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五)其他各税
二、石油加工企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税款凭证是否真票,取得是否合法,业务是否真实。如从其关联企业(专门成立供应落地油等的废旧物资企业)取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购进原料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
(2)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4)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5)进货退出或折让货物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
(6)领用已抵扣税款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项税额检查
(1)取得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作收入。
(3)未按规定时限计算销售收入。
(4)销售应税货物错用适用税率。
(5)将取得的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6)用于本企业服务、娱乐、运输、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自产油品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将自产的半成品油、成品油等用于赞助、捐赠、无偿赠送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将购进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未计提销项税额。
(9)采用“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方式销售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
(10)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销售成品油。如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和关系单位等的成品油。
(二)消费税
1.采取变换油品名称的手段不交或少交消费税。
2. 自用应税油品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3. 受托加工应税油品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混淆油品名称少计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四)营业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五)个人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六)其他各税
三、成品油经销企业
经销企业采取通过税控加油机、直接送货、带客户直接购销等多种方式经营油品,检查时要注意从购、销、存、运各个相关联的环节入手,结合资金流向进行关联性、符合性分析,从中查找疑点,确定检查重点和突破口。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无购进油品取得并滞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不抵扣,所购货物不计库存。
(2)购进的油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与金额不一致。
(3)油库(罐)库存为他人代存油品。
(4)油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5)购进油品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单位不一致。
(6)以现金支出、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7)取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项税额检查
(1)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
(3)账外销售经营,不计、少计收入。
(4)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未计提销项税额。
(6)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计提销项税额。
(7)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8)购货方将滞留票退回,违规为其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检查
(1)直销经营、掺兑燃料油销售等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
(2)现金销售收入不入账,减少应税收入。
(3)收取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行为,未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关联企业间进行关联交易,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将应税收入挂账不及时结转,影响当期损益。
2. 税前扣除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检查
(1)成本费用不真实,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
(3)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改扩建及装修支出记入当期费用。
(4)自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5)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6)白条等不符合规定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三)营业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四)个人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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