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联络工作初探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重大决策,这对激发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各地方党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完善,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党代表的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是也清醒的认识到在闭会期间,基层党代表及其代表团作用发挥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党代表的角色模糊、代表意识淡化,不知发挥什么作用和怎样持续发挥作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党代表作用发挥的“一次性”、行使权利的“局限性”,党代表在现实中成了“短期代表”、“清闲代表”、“没有影响代表”。造成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客观方面来分析有如下几点:

(一)党代表履职的主体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党代表角色转换还不到位,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使命感,党员意识和代表意识不够强。如部分党代表同时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在闭会期间,党代表的意识都较为淡薄,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发挥更多的作用。

(二)党代表履职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各级党组织还没有给党代表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有效的载体,没有形成一种使党代表在平时发挥作用的氛围。当前,普通党代表的作用大多在各类征求意见会、公务员的考录、干部选拔的民主测评中提提意见,难以参与决策、监督,平时提出的评议、建议和意见也难以象人大代表那样引起足够重视,党代表对党委决策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三)党代表履职的制度保障还不够完善。当前,区、镇两级党组织均未设立针对闭会期间党代表的管理、联系机构,没有规范要求党代表以代表身份发挥作用。在闭会期间党代表开展活动遇到问题时,有的找党委办公室、有的找纪委、有的找组织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负责。同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比,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只有2008年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具体对闭会期间党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应发挥的作用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二、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联络工作的路径探索

推进党代表任期制,是加强和改进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作用发挥的有效活动形式和制度模式。所谓党代表任期制,就是指党代表在被选举产生后,其任期同一届党代会始终,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如无出现规定的情况,始终具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非因法定原因和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剥夺党代表的资格和中断党代表的任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也就意味着今后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样,其代表资格和权利可以在任期内始终行使,可以随时向党委提出议案、意见和建议,而不再是“一次性代表”、“短期代表”。现结合金湾区实际,就如何切实发挥好党代表联络工作进行初步探索:

(一)通过完善代表产生方式,逐步强化代表意识。当前代表的结构体现在“一少一多”:一线代表数量少,“两代表一委员”交叉多。据我区第二次党代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区党代表共有300名,其中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占58.3%;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占19.7%;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代表占20.7%;军队等其他代表占1.3%。如真正从职务上来看,各单位“一把手”及领导干部占的比例约占了代表总数的80%,真正一线党员的代表数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党代表大会变成了领导干部大会。同时,由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产生范围有部分重合,出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叉任职多,存在在任期内并存、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典型的如全区31个村(居)书记既是“党代表”又是“人大代表”。为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可以采取科学划分选区、优化代表结构、个人推荐、党员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从源头上选优党代表。

一是逐步调整代表构成。根据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名额,从增强代表素质、广泛性、代表性和节约成本为原则,代表名额不宜过多,区镇一级党代表以200名左右为宜。根据各类党员的比例确定党代表的构成,适当降低党员领导干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在上级党委的大范围下,适当按界别进行专项推荐,如机关、学校、医院、企业、“两新”组织、流动党员等,进一步改善党代表结构。二是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在各党委大选区的前提下,根据党员分布的数量、系统、行业特点、居住区域、基层党组织设置等情况划分小选区,以增强选举的针对性。让党代表的产生真正由党员推荐、提名和选举产生,实现党内民主,让党内生活由“组织本位”向“党员本位”转变,使党员真正成为党的“主人”;,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推行党代表竞选和党代表直选,保证真正选出党员满意的党代表。三是是完善党员对党代表的监督机制。党代表向党员述职,接收党员的打分、倾听党员的评议、接收党员的质询等,真正理清党代表与党员之间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真正形成“基层党委—‘两委’委员(党委、纪委)—党代表—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的党群联系网。

(二)通过创新代表活动载体,逐步赋予代表权益。党代表是党员权利的代行者,按照十七大党章的规定,党代表在大会期间,选举产生党委、纪委班子,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党委、纪委也必须向党代会负责,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从基层实际来看,区、镇每年都要召开人代会,就本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再次召开党代会年会,其主要任务同样会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容易在基层党员群众中造成重复建设的印象。要通过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民主授权关系,让一些理应由党代会或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实现“权力归位”;使党代会确实成为同级地方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重大问题经过党内酝酿决定后,再召开人代会、政协会,分别听取意见和建议。要统筹协调好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内三会”与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外三会”的关系,真正优化党代会的运行环境,真正创新党代表活动载体,真正推动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一是切实参与决策。通过列席同级全委会甚至常委会等形式,从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到参与研究讨论,并就这些问题作出的决策和决定发表个人意见。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馈、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和重大事项票决等制度,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同时,提高党代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二是积极提案和提议。《暂行规定》明确了党代表在开会期间提案,在闭会情况提议的工作开展方式。因此,可以通过开展代表团、各系统各行业党代表座谈会、党代表活动日、外出考察等活动,让党代表在实践中增加才干,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党代表在素质上的代表性。三是做好联系群众工作。可以在各镇党委或村(居)党组织设立“党代表联络室”,让基层一线党代表积极联系选区的党员群众,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宣传,及时传达、通告党委的重大决策;调查了解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桥梁和纽带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四是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在党代表中开展以发挥党表作用为主题的“党代表责任区”、“党代表示范岗”等活动,采取亮身份、定岗位,设立履职公开栏,开展优秀党代表评选等活动,激励党表有为履职、主动履职。

(三)通过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代表保障。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是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基础。一是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在区、镇党委组织系统建立党代表联络机构,设立区、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党代表在大会及闭会期间作用发挥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管理等工作,做好机构保障;建立好专项工作经费,做好物质保障;明确代表参加组织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该给予时间保障。二是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把党代表的培训工作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计划,通过向党代表发放各级党委的主要文件、工作简报及其他相关理论学习资料,使得党代表可利用业余时间分散自学。三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党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坚持用组织考核和选区党员群众评价相结合,兼顾社会评价,并依据考评情况进行表彰。难以履行党代表职责的,应主动辞去党代表职务,代表出缺后的可在原选区进行增补等,充分调动和激发党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党组织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重大决策,这对激发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各地方党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完善,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党代表的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是也清醒的认识到在闭会期间,基层党代表及其代表团作用发挥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党代表的角色模糊、代表意识淡化,不知发挥什么作用和怎样持续发挥作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党代表作用发挥的“一次性”、行使权利的“局限性”,党代表在现实中成了“短期代表”、“清闲代表”、“没有影响代表”。造成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客观方面来分析有如下几点:

(一)党代表履职的主体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党代表角色转换还不到位,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使命感,党员意识和代表意识不够强。如部分党代表同时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在闭会期间,党代表的意识都较为淡薄,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发挥更多的作用。

(二)党代表履职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各级党组织还没有给党代表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有效的载体,没有形成一种使党代表在平时发挥作用的氛围。当前,普通党代表的作用大多在各类征求意见会、公务员的考录、干部选拔的民主测评中提提意见,难以参与决策、监督,平时提出的评议、建议和意见也难以象人大代表那样引起足够重视,党代表对党委决策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三)党代表履职的制度保障还不够完善。当前,区、镇两级党组织均未设立针对闭会期间党代表的管理、联系机构,没有规范要求党代表以代表身份发挥作用。在闭会期间党代表开展活动遇到问题时,有的找党委办公室、有的找纪委、有的找组织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负责。同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比,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只有2008年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具体对闭会期间党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应发挥的作用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二、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联络工作的路径探索

推进党代表任期制,是加强和改进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作用发挥的有效活动形式和制度模式。所谓党代表任期制,就是指党代表在被选举产生后,其任期同一届党代会始终,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如无出现规定的情况,始终具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非因法定原因和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剥夺党代表的资格和中断党代表的任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也就意味着今后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样,其代表资格和权利可以在任期内始终行使,可以随时向党委提出议案、意见和建议,而不再是“一次性代表”、“短期代表”。现结合金湾区实际,就如何切实发挥好党代表联络工作进行初步探索:

(一)通过完善代表产生方式,逐步强化代表意识。当前代表的结构体现在“一少一多”:一线代表数量少,“两代表一委员”交叉多。据我区第二次党代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区党代表共有300名,其中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占58.3%;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占19.7%;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代表占20.7%;军队等其他代表占1.3%。如真正从职务上来看,各单位“一把手”及领导干部占的比例约占了代表总数的80%,真正一线党员的代表数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党代表大会变成了领导干部大会。同时,由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产生范围有部分重合,出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叉任职多,存在在任期内并存、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典型的如全区31个村(居)书记既是“党代表”又是“人大代表”。为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可以采取科学划分选区、优化代表结构、个人推荐、党员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从源头上选优党代表。

一是逐步调整代表构成。根据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名额,从增强代表素质、广泛性、代表性和节约成本为原则,代表名额不宜过多,区镇一级党代表以200名左右为宜。根据各类党员的比例确定党代表的构成,适当降低党员领导干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在上级党委的大范围下,适当按界别进行专项推荐,如机关、学校、医院、企业、“两新”组织、流动党员等,进一步改善党代表结构。二是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在各党委大选区的前提下,根据党员分布的数量、系统、行业特点、居住区域、基层党组织设置等情况划分小选区,以增强选举的针对性。让党代表的产生真正由党员推荐、提名和选举产生,实现党内民主,让党内生活由“组织本位”向“党员本位”转变,使党员真正成为党的“主人”;,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推行党代表竞选和党代表直选,保证真正选出党员满意的党代表。三是是完善党员对党代表的监督机制。党代表向党员述职,接收党员的打分、倾听党员的评议、接收党员的质询等,真正理清党代表与党员之间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真正形成“基层党委—‘两委’委员(党委、纪委)—党代表—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的党群联系网。

(二)通过创新代表活动载体,逐步赋予代表权益。党代表是党员权利的代行者,按照十七大党章的规定,党代表在大会期间,选举产生党委、纪委班子,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党委、纪委也必须向党代会负责,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从基层实际来看,区、镇每年都要召开人代会,就本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再次召开党代会年会,其主要任务同样会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容易在基层党员群众中造成重复建设的印象。要通过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民主授权关系,让一些理应由党代会或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实现“权力归位”;使党代会确实成为同级地方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重大问题经过党内酝酿决定后,再召开人代会、政协会,分别听取意见和建议。要统筹协调好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内三会”与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外三会”的关系,真正优化党代会的运行环境,真正创新党代表活动载体,真正推动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一是切实参与决策。通过列席同级全委会甚至常委会等形式,从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到参与研究讨论,并就这些问题作出的决策和决定发表个人意见。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馈、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和重大事项票决等制度,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同时,提高党代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二是积极提案和提议。《暂行规定》明确了党代表在开会期间提案,在闭会情况提议的工作开展方式。因此,可以通过开展代表团、各系统各行业党代表座谈会、党代表活动日、外出考察等活动,让党代表在实践中增加才干,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党代表在素质上的代表性。三是做好联系群众工作。可以在各镇党委或村(居)党组织设立“党代表联络室”,让基层一线党代表积极联系选区的党员群众,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宣传,及时传达、通告党委的重大决策;调查了解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桥梁和纽带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四是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在党代表中开展以发挥党表作用为主题的“党代表责任区”、“党代表示范岗”等活动,采取亮身份、定岗位,设立履职公开栏,开展优秀党代表评选等活动,激励党表有为履职、主动履职。

(三)通过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代表保障。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是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基础。一是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在区、镇党委组织系统建立党代表联络机构,设立区、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党代表在大会及闭会期间作用发挥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管理等工作,做好机构保障;建立好专项工作经费,做好物质保障;明确代表参加组织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该给予时间保障。二是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把党代表的培训工作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计划,通过向党代表发放各级党委的主要文件、工作简报及其他相关理论学习资料,使得党代表可利用业余时间分散自学。三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党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坚持用组织考核和选区党员群众评价相结合,兼顾社会评价,并依据考评情况进行表彰。难以履行党代表职责的,应主动辞去党代表职务,代表出缺后的可在原选区进行增补等,充分调动和激发党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党组织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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