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第三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组织。由协会组织成立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负责日常事务。各市州初审和推荐工作可根据当地情况由质量监督站或有关协会负责(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为在本省范围内,规模达到以下要求的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2000m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m

2222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 m(县市3000 m)以上(含)

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

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且结构设计变更程序符合要求;

三、有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计划和保证措施,已列入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选,具有鲜明质量特色和较高质量水平;

四、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未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主体结构被隐蔽的工程;

二、因保密需要不便于核查的工程;

三、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程序如下:

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合同约定负责该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填写《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在www.hbza.gov.cn下载),经市(州)推荐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评审,择优向评审办推荐。申报项目的《申报表》由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填写初审意见、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签

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办。

第八条 获得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是参加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选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各一份;

3、创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一份。

4、工程结构质量特色介绍材料一份;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一份(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章);

6、反映地基基础、钢筋工程等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图片6-8张;

7、提供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资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结构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负审核责任。涉及建筑面积、投资规模及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内容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内容填写准确无误;

4、申报材料应统一用A4纸张打印,装订整齐,封面标明XXXX年度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第十条 工程核查之前不得进行隐蔽或装饰,如遇特殊情况,部分结构在核查之前需进行隐蔽或装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或装饰。

第十一条 高层或建筑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可向评审办申请分段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办负责工程申报资料和实体质量核查的组织工作。申报资料核查由评审办在评审会召开之前完成;实体质量核查由评审办组织,市州具体落实。评审办从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2名以上专家组成核查组,交市州具体组织,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之后,结构隐蔽之前核查完毕。省结构优质工程核查可与市结构优质工程核查一并进行,市州在核查前3天通知评审办派专家参加。评审办还可随机视情况对全省申报省结构工程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核查组到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总体情况的介绍,主要包括:工程概况、主要施工技术、施工难点、质保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和质量特色等;

二、核查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并对工程结构进行实测实量(包括浇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钢筋位

置等项目)。凡是核查组人员提出查看或抽测的要求,被查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质量资料,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真实;

四、以文字和声像形式做好核查记录,并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评委会最终以评审会的形式确定省结构优质工程获奖名单。每年召开两次评审会,由评审办负责组织,核查组向省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并将当期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提交评委会集中评审,评委会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投票、公示确定省结构优质工程名单,投票以超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公示时间7天。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与省内同类结构工程相比应在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安装预留预埋、质量特色、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等具有先进性。

第十六条 评审省结构优质工程,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为依据,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评分标准》严格打分,核查得分85分为基本推评分,85分以上(含)的工程有资格参加评委会评审。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获省结构优质工程,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向申报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同时向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授予荣誉证书,并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各市(州)初审及推荐单位对当地推荐的工程,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对已获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经省评委会核实后,取消其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加核查或评委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附2: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

评分标准

1、总则

1.l为统一和规范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分标准。

1.2评委会可根据本省工程总体质量水平状况的情况,在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评审标准。

2、评分方法

2.1省结构优质工程核查时,核查组对申报工程的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质量特色共4项进行核查。

2.2评分表包括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质量特色等4个分项核查评分表和一张核查评分汇总表。

2.3分项核查评分表中各核查项目得分应为对照核查标准所得分数之和,每分项表得分应为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4核查评分表不得采用负值,各核查项目所扣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应得分数。

2.5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核查评分表核查项目中设有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当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

小计得分不足保证项目总计分的80%,此项核查表不应得分,同时取消该工程评审资格。

2.6汇总表满分为 100分,各分项核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满分的分值分别为:质量管理10分、质量资料15分、实体质量60分、质量特色15分。汇总表总得分应为各分项核查评分表实得分值之和。

各分项核查评分表实得分值之和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 ×100 各分项核查评分表应得分值之和

2.7以汇总表总得分、实测实量得分、保证项目达标情况及混凝土构件实体检测情况作为一个结构工程是否具备省结构优质工程参评资格的依据。具备参评资格的工程必须同时具备:混凝土构件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值,保证项目符合2.5条规定,实测实量得分15以上(含)且汇总表总得分值应在85分以上(含)。

3、核查评分表

核查评分表分为:

表3.0.1 省结构优质工程核查评分汇总表

表3.0.2 质量管理核查评分表

表3.0.3 质量资料核查评分表

表3.0.4.1 实体质量(混凝土结构)核查评分表

表3.0.4.2 实体质量(砌体结构)核查评分表

表3.0.5 质量特色及安全文明施工核查评分表

表3.0.1

省结构优质工程核查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质量管理核查评分表

质量资料核查评分表

表3.0.4.1

实体质量(钢混结构)核查评分表

表3.0.4.2

实体质量(砖混结构)核查评分表

表3.0.5

质量特色及安全文明施工核查评分表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第三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组织。由协会组织成立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负责日常事务。各市州初审和推荐工作可根据当地情况由质量监督站或有关协会负责(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为在本省范围内,规模达到以下要求的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2000m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m

2222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 m(县市3000 m)以上(含)

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

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且结构设计变更程序符合要求;

三、有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计划和保证措施,已列入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选,具有鲜明质量特色和较高质量水平;

四、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未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主体结构被隐蔽的工程;

二、因保密需要不便于核查的工程;

三、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程序如下:

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合同约定负责该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填写《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在www.hbza.gov.cn下载),经市(州)推荐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评审,择优向评审办推荐。申报项目的《申报表》由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填写初审意见、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签

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办。

第八条 获得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是参加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选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各一份;

3、创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一份。

4、工程结构质量特色介绍材料一份;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一份(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章);

6、反映地基基础、钢筋工程等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图片6-8张;

7、提供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资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结构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负审核责任。涉及建筑面积、投资规模及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内容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内容填写准确无误;

4、申报材料应统一用A4纸张打印,装订整齐,封面标明XXXX年度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第十条 工程核查之前不得进行隐蔽或装饰,如遇特殊情况,部分结构在核查之前需进行隐蔽或装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或装饰。

第十一条 高层或建筑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可向评审办申请分段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办负责工程申报资料和实体质量核查的组织工作。申报资料核查由评审办在评审会召开之前完成;实体质量核查由评审办组织,市州具体落实。评审办从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2名以上专家组成核查组,交市州具体组织,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之后,结构隐蔽之前核查完毕。省结构优质工程核查可与市结构优质工程核查一并进行,市州在核查前3天通知评审办派专家参加。评审办还可随机视情况对全省申报省结构工程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核查组到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总体情况的介绍,主要包括:工程概况、主要施工技术、施工难点、质保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和质量特色等;

二、核查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并对工程结构进行实测实量(包括浇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钢筋位

置等项目)。凡是核查组人员提出查看或抽测的要求,被查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质量资料,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真实;

四、以文字和声像形式做好核查记录,并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评委会最终以评审会的形式确定省结构优质工程获奖名单。每年召开两次评审会,由评审办负责组织,核查组向省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并将当期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提交评委会集中评审,评委会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投票、公示确定省结构优质工程名单,投票以超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公示时间7天。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与省内同类结构工程相比应在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安装预留预埋、质量特色、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等具有先进性。

第十六条 评审省结构优质工程,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为依据,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评分标准》严格打分,核查得分85分为基本推评分,85分以上(含)的工程有资格参加评委会评审。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获省结构优质工程,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向申报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同时向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授予荣誉证书,并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各市(州)初审及推荐单位对当地推荐的工程,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对已获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经省评委会核实后,取消其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加核查或评委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附2: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

评分标准

1、总则

1.l为统一和规范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分标准。

1.2评委会可根据本省工程总体质量水平状况的情况,在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评审标准。

2、评分方法

2.1省结构优质工程核查时,核查组对申报工程的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质量特色共4项进行核查。

2.2评分表包括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质量特色等4个分项核查评分表和一张核查评分汇总表。

2.3分项核查评分表中各核查项目得分应为对照核查标准所得分数之和,每分项表得分应为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4核查评分表不得采用负值,各核查项目所扣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应得分数。

2.5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核查评分表核查项目中设有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当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

小计得分不足保证项目总计分的80%,此项核查表不应得分,同时取消该工程评审资格。

2.6汇总表满分为 100分,各分项核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满分的分值分别为:质量管理10分、质量资料15分、实体质量60分、质量特色15分。汇总表总得分应为各分项核查评分表实得分值之和。

各分项核查评分表实得分值之和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 ×100 各分项核查评分表应得分值之和

2.7以汇总表总得分、实测实量得分、保证项目达标情况及混凝土构件实体检测情况作为一个结构工程是否具备省结构优质工程参评资格的依据。具备参评资格的工程必须同时具备:混凝土构件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值,保证项目符合2.5条规定,实测实量得分15以上(含)且汇总表总得分值应在85分以上(含)。

3、核查评分表

核查评分表分为:

表3.0.1 省结构优质工程核查评分汇总表

表3.0.2 质量管理核查评分表

表3.0.3 质量资料核查评分表

表3.0.4.1 实体质量(混凝土结构)核查评分表

表3.0.4.2 实体质量(砌体结构)核查评分表

表3.0.5 质量特色及安全文明施工核查评分表

表3.0.1

省结构优质工程核查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质量管理核查评分表

质量资料核查评分表

表3.0.4.1

实体质量(钢混结构)核查评分表

表3.0.4.2

实体质量(砖混结构)核查评分表

表3.0.5

质量特色及安全文明施工核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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