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员工和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判定劳动关系?
2014-03-23
案情:
因A公司拖欠王某等4名职工工资,王某等4人分别在2013年11月、12月向某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A公司否认和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资。
王某等4人曾到单位经营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工资。但公司方却认为,王某等4人不是A公司的员工,而是外省B公司的员工,因此A公司不愿意支付工资。因为B公司在外地,如果员工起诉B公司,可能会面临执行困难的风险。最终,4名员工选择了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向A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
在庭审中,A公司认为外省的B公司和A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A公司是空壳公司,并不实际经营,A公司仅为B公司的员工代缴纳社会保险、代发工资。
但代表王某等4人的律师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等4人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经过庭审调查,最终,A公司和其中3名员工达成调解协议,明确A公司需支付工资,该3名员工和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有1名员工和单位未达成调解意向。
评析
本案审判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仅仅看书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来看:
1.王某等人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由A公司发放工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2.外省的B公司并没有在当地设立分公司,不能在当地经营和实际用工。而A公司也不是具有人事代理业务的劳务公司,而是经营药品及其他商品销售的企业,那么B公司和A公司的业务合作、人事代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上述原因,王某等4人和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3.外省B公司在当地并没有经过批准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没有经营资格,也没有生产资料。因此,王某等4人和当地具有生产资料的A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A公司在当地实际经营用工的行为,充分证明了王某等4人和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通过王某等提供的证据、A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打入银行卡的员工工资的记录、A公司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恰恰反证了A公司在当地实际经营,而B公司并未在当地经营。
律师建议
证明劳动关系是否确立,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在劳动关系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疑难案件:现在的确有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安排员工和某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实际在该公司工作,一旦发生争议,两家公司都会否认和该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的尴尬局面。
这类案件中,职工的败诉率较高,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当劳动者告A公司时,被A公司认为是B公司的员工,从而否认劳动关系;而当劳动者撤诉后,起诉B公司时,又遇见同样的问题。律师建议,当出现这类问题时,不要擅自撤诉,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仲裁庭裁判确认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再根据裁判结果另行起诉。擅自撤诉会导致两家公司都不承认和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
律师建议,为避免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发生,当公司老板同时经营多家公司时,劳动者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的公司必须一致。不能任由企业安排,和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其他单位发放工资,即使单位的实际经营者是同一个人。
企业安排员工和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判定劳动关系?
2014-03-23
案情:
因A公司拖欠王某等4名职工工资,王某等4人分别在2013年11月、12月向某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A公司否认和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资。
王某等4人曾到单位经营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工资。但公司方却认为,王某等4人不是A公司的员工,而是外省B公司的员工,因此A公司不愿意支付工资。因为B公司在外地,如果员工起诉B公司,可能会面临执行困难的风险。最终,4名员工选择了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向A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
在庭审中,A公司认为外省的B公司和A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A公司是空壳公司,并不实际经营,A公司仅为B公司的员工代缴纳社会保险、代发工资。
但代表王某等4人的律师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等4人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经过庭审调查,最终,A公司和其中3名员工达成调解协议,明确A公司需支付工资,该3名员工和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有1名员工和单位未达成调解意向。
评析
本案审判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仅仅看书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来看:
1.王某等人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由A公司发放工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2.外省的B公司并没有在当地设立分公司,不能在当地经营和实际用工。而A公司也不是具有人事代理业务的劳务公司,而是经营药品及其他商品销售的企业,那么B公司和A公司的业务合作、人事代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上述原因,王某等4人和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3.外省B公司在当地并没有经过批准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没有经营资格,也没有生产资料。因此,王某等4人和当地具有生产资料的A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A公司在当地实际经营用工的行为,充分证明了王某等4人和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通过王某等提供的证据、A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打入银行卡的员工工资的记录、A公司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恰恰反证了A公司在当地实际经营,而B公司并未在当地经营。
律师建议
证明劳动关系是否确立,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在劳动关系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疑难案件:现在的确有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安排员工和某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实际在该公司工作,一旦发生争议,两家公司都会否认和该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的尴尬局面。
这类案件中,职工的败诉率较高,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当劳动者告A公司时,被A公司认为是B公司的员工,从而否认劳动关系;而当劳动者撤诉后,起诉B公司时,又遇见同样的问题。律师建议,当出现这类问题时,不要擅自撤诉,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仲裁庭裁判确认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再根据裁判结果另行起诉。擅自撤诉会导致两家公司都不承认和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
律师建议,为避免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发生,当公司老板同时经营多家公司时,劳动者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的公司必须一致。不能任由企业安排,和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其他单位发放工资,即使单位的实际经营者是同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