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

《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

《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8]9号

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

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

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

3、各单位应将省直房委会批复的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实际购房款数额及单位未购房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的挂帐情况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审批、缴交

1、按照《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省级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劳动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2、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确定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认真填报《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总表》及《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三份,省属驻济单位于1998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主管其财务的各业务处审批,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核拨经费指标的依据。

3、对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会计人员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按月汇缴到单位在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设的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帐户。

4、各单位应积极鼓励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凡是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交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并可在以后的换购房时享受相应的低息优惠贷款。同时,省直房委会对各单位实行存贷挂钩的政策,即单位的住房补贴交存数额与其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建房(购房)贷款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

三、职工购房款的结算、汇缴

1、对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的结算、汇缴,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省直房委办组织经办银行上门收款、统一结算;各单位应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上门收取售房款前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购房款审批汇总表》。

2、职工购房款可以下列几种资金形式交纳或抵扣,即:现金(含职工按规定提现的住房公积金)、原购房定金、原集资建房款(包括统一装修个人负担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

3、职工用原购房定金抵扣购房款时,由售房单位统一将本单位购房职工的购房定金收据(《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集中,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即由该单位定金户转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述银行为其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

4、职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售房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支付购房款。

5、购房职工用单位原集资建房款抵顶购房款的,应由集资单位和集资职工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后,抵顶职工购房款。

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购房职工,由各单位汇总统一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申请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并按《省级驻济单位职工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办理贷款手续。职工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

7、购房职工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交纳购房款,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该资金转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

8、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银行,根据已批准的各售房单位的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办理购房职工购房款的结算。单位的售房款全部缴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开据的《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上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作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证明的凭据;对没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使用其他收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住房产权证明。

9、对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开据《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加盖省财政厅和省直房委会的公章,以此作为以后换购房时兑现的合法凭证。已购房职工并凭此办理房产证明。

附件2

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7]第108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7]第10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直机关实际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后,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1998年6月而0日决竣工)及腾空旧住房均执行成本价。并按照先售后租或只售不租的原则办理。

第二条 省直机关驻济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经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省直机关房委会批准,可向职工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一)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二) 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

(四)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

(五)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专门为离休老同志建造的干休所内住房暂不出售。

除上述住房外,各单位不得擅自规定不出售住房的范围。

第三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购买在租公有住房的,必须是产权单位确认的现住房的承租人,并具有济南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各售房单位不得规定不向外单位职工售房。

第四条 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按省直房改实施意见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向家庭年收入超过3.9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3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第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用为目的。购房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的住房规定面积为:一般职工65平方米,科级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75平方米,处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 厅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院士150平方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规定面积内的部分按应付价款的5%给予现住房折扣。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售房时的控制面积为:一般职工及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处级11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厅级及院士150平方米。

在建设拆迁安置中,拆除居住自有房屋,安排租住公房的居民,住房控制标准不受本条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职工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超过控制面积部分实行加价出售,加价部分占各地段同等级住房成本价的具体比例为:一类地区170%, 二类地区160%,三类地区150%,外环路以外140%。一个家庭原则上允许购买一处住房,现租住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合计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只购买一套,其余必须清退;两套以上住房,总面积不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允许同时购买。

第八条 本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1997一1998房改年度的公房出售成本价格执行,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6月底。

第九条 根据住房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评定, 将钢混结构住房分为钢混结构一等、钢混结构二等,将砖混结构一等住房分为甲

级、乙级、丙级、丁级(上述等级的划分,只适用于出售公有住房)。 各等级住房的售房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按照等级划分标准,如果住房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因素达不到砖混结构一等丁级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按丁级住房价格的90%计算。

第十条 旧房成本价按购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旧计算,钢混结构一、二等住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70年,年折旧率按1.5%计算;砖混结构一等各级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年折旧率按2%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住房使用年限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房使用年限=住房出售年份—竣工年份+1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根据住房的使用年限给购房职工留取售前检修及保险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住房检修由购房职工自行负责。为保障职工所购住房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各单位要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住房保险。

维修及保险金留取按下列公式确定:

每平方米留取金额==10十2×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总价款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 素区别计价。

( 1 )地段等级划分及地段环境调剂系数:市区居住环境按交通条件、 商业服务、文化卫生设施配套状况和绿化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调剂系数分别为:一类地区102% ;二类地区100% ;三类地区98%;外环路以外地段的调剂系数为95% 。

(2)楼房层次调剂系数:多层住宅一、四层各为100% ;二、三层各为105%;五层(含)以上在100%的基础上依次递减5%;三层(含〉以上 为平顶楼房顶层的再减5%。

高层住宅底层、顶层的调剂系数为95%,其余各层均为100%。

(3)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全为背阴房间的为96% ;其他均为100%。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均按外墙中心线和分户墙的中心线计算。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由单位出资封闭的阳台按售房单价全额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50%计算。楼房外墙中心线以外的部分及楼梯间的面积属共用部分,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不计算房价款。

第十四条 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储藏室、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按其建筑成本合理定价,最低不得低于折旧后成本的30%,与住房一同出售。

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对住房产权的确认,评估立项,现场评估等事宜,按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鲁财国字[1997]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率按应付价款的14%执行;职工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可向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售房资金按《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管理,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人自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负责,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职工购房价款计算公式。

职工购买标准内面积住房或者虽超标准但在上限内住房,单价按下列公 式计算:

单价1=同等级新房成本价× (1一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一售前维修及保险金

职工购买超控制面积住房、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价2=同等级新房成本价× (1一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 ×170% (或

160%、150%、140% )一售前维修及保险金

职工购房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房价款1=单价1×各项调剂系数和× [规定面积+阳台投影面积(封) /2

+阳台投影面积(未)/(2×2)]

房价款2=单价1×各项调剂系数和×(控制面积-规定面积)

房价款3=单价2×楼层朝向及楼层调剂系数和×(住房总面积-控制面积) 房价款=房价款l十房价款2十房价款3十附属建筑款

职工购房应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付价款=房价款一购房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

职工购房实付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应付价款大于0时,实付款=应付价款一(应付价款一房价款2一房价款

3) ×5%一应付价款×14%

当应付价款小于0时,负数部分按鲁财综字[1997] 108号文件的规定挂帐处理。

第二十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调整住房,可按照当时的规定的价格换购。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单位提出售房申请,以厅局为单位按系统上报,并按要求附有关的图、表; 省直机关房委会审批各单位售房申请并经产权确认后,组织住房资产评估; 依据评估结果,各单位计算职工购房价款、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省直机关房委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别审批职工购房价款和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职工购房款结算,汇缴,办理房产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过去有关房改售房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略。

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直房委办[2001]3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推动省直机关房改工作,就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未婚职工购房后结婚,其住房和住房资金补偿按以下办法处理:

各单位在1998年上报审批的未婚购房职工,现已登记结婚的,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夫妇双方只购买一套住房的,由原售房单位按照双职工购房计算办法重新进行计算调整:夫妇双方分别购买住房,且符合购买两套住房条件的,分别由各自的售房单位按夫妇双方两套住房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及相关优惠额,并依据所购住房面积情况,分别按控制标准内的两套住房和省直清房办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购买两套住房的职工,应按省直清房办的有关规定进行清退。今后发生类似情况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只有按上述原则处理完毕的,才能按规定核发房产证。

二、换购舜潮社区或单位自建住房的职工,现拟购房单位与原售房产权 单位不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拟购住房和原购住房虽属不同单位,但同在省属驻济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按同一单位换购住房办法计算,具体售房款的划转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双方单位办理。返售住房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出售;对于原购住房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含济南市、单批方案单位、驻济以外),由新购住房职工或单位进行协调,原产权单位同意按省直售房办法处理的,则按第一种处理方式办理,协商不成的职工可退回原购住房,按无房职工购买新住房。

三、对1999年1月l日以后竣工住房的评估及按七项因素计算实际售房成本价有关问题的处理:

1、关于阳台。凡经单位统一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各中介机构应对己制出的

评估报告做相应调整。确由职工出资,单位统一施工的,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并附报: (1)单位有关文件、纪要、通知等。(2)职工集资收据及参加人员名单。

2、竣工年份及售房年份。售房年份一律确定为2000年,竣工年份依据竣工报告,据实认定。对1999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建住房,不再执行 "住房使用年限=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1 "的规定,调整为:住房使用年限= 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3、楼层系数不再执行过去的标准。因为按七项因素实际成本价核定的售房价格符合单位新建住房"投入和产出"平衡的政策,因此楼层系数相加的代数和应为100%。依据这一规定,各单位可根据购房职工意见,与评估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各楼层系数。

鉴于省直住房委托多家中介机构评估,各单位职工意见也很难统一,为保持相对平衡,特对各楼层系数提出参考值:一层为100%;二、三层各为 106%;四层为104%;五层为98%;六层为92%;七层为86%;新建楼房三 层以上顶层为平顶的,在上述系数的基础上再折减5%。楼层各系数相加, 其和大于或小于100%,可按下列公式调整实际售房单价:

实际售房单价=七项因素核定成本价÷楼层系数和

4、在核定单位七项因素建房实际成本价时,对各因素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一律按21号文件规定执行。地段划分,按照附件所分六级地段标准执行,不再执行以前房改所划分的三类地段标准。

(2)前期工程和勘察设计费。按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如施工中实际支出高于规定比例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有关凭证、票据,工程结算审计部门予以确认,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3)向济南市交纳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按规定计入,但济南市己经给予单位一定减免的,也可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建设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凭证,中介机构予以确认。

(4)贷款利息按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据实计算,未发生的可不计算。

(5)实际未发生税金和管理费支出的可不计算。

5、关于市场价。职工住房超过职级规定面积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出售。

市场价不再执行鲁政办发[1998]50号文件"按当年房改评估价格的2.5倍执行"的规定,改为在核定售房单价的基础上再加地价和利润两项因素计算的办法。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段级别、土地价格确定各级地段的地价加价款为:多层住宅一级地段1297元/㎡;二级地段892元/㎡;三级地段626 /㎡;四级地段310元/㎡;五级地段226/㎡;六级地段155元/㎡;高层住宅地段加价款为多层住宅的50%。利润按七项因素实际成本价的3% 计算。公式为:

购买1998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新建住房:

市场价=核定七项因素成本价+地段价+核定七项因素实际成本价×3% 购买1997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

市场价= (评估同类新房成本价一住房折旧) × 116%+地段价+1200×3%

购买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建设,2000年底前竣工住房:

市场价=1200+地段价+1200×3%

6、97年12月31日前批准建设,在2000年底以前竣工的高层住宅,评估最低等级为钢混二等100%,售房价格为1247元/㎡;可以参照多层新建住宅换购房办法执行。

2001年4月23日

附件:济南市城区土地级别划分表

关于省直机关驻济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省直房委[2001] 4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的商品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济南市关于调整2000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 ,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含二、 三级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提高后,各类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准租金分别为: 钢混结构 2.36元

砖混结构一等甲级 2.36元

乙级 2.00元

丙级 1.86元

丁级 1.75元

丁外级 1.46元

户外储藏室按丁外级住房租金标准的1/2计算。

各类住房的结构等级,按售房评估报告确定的等级执行。

准成本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增加1.5元,成本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增加3元。

计租办法按照省直房改[1996]1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二、租金调剂因素

l、地段等级、楼房层次、房屋朝向按照鲁财综字[ 1998]9号文件执行。

2、卫生间、厕所、厨房、户内走道、地下室、阳台、壁橱、阁楼、门厅,按执行租金标准50%计算,两户共用的,按户分摊;三户以上共用的, 不计租金。

三、省直机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全部到位的,按照成本租金交纳房租;其中一方住房补贴未到位的,按照准成本租金交纳房租;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均不到位的,按照本文规 定的基

准租金交纳房租。各单位应按住房补贴的到位情况,及时进行租金调整。

四、对超标准住房实行加租

职工住房的规定标准及控制标准按鲁政办发[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租住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或己按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并另租一套的(含不宜出售的住房),合并计算后,其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上,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除按规定交纳正常租金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1.5元,超过控制标准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3元。

五、租住非本单位住房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不到位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据的有效证明,经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审核后,按照本文第三条执行。

六、对离退休职工仍实行减免政策。离退休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减免政策按省直房改[1996]1号文件第二、七条规定执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家庭,免交新增加的租金。

七、现租住规划区内的平房、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产权有争议或产权不明的住房、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租金可暂不作调整。

八、职工购房后,次月开始停交租金。

九、各单位填写"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公有住房住户租金评定表"后,以厅局为单位汇总(含租金评定表)报省直房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后实施。

2001年3月8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事管发[2003] 81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省直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省直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 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 (鲁政发[2002]22号) 文件精神,制定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予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省直机关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己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己购公房)上市交易行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己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己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职工购买的省直存量住房、职工全额集资新建住房)。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三条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直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检查。

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为省直机关己购公房上市交易提供住房

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四条 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符合上市条件的省直机关己购公房,均可上市交易。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土地登记的,允许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上市交易,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山东省省直机关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己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房屋平面图;

(七)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计算审批表;

(八)物业管理和水、电、暖、气等费用结算洁单。

第五条 已购公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拆迁公告冻结范围内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限 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四)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

(五)省直机关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超标准住房暂缓上市,其交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经单位申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属于列情况之一的 住房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一)机关办公区及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涉及安全、保密的党政机关及单位集中宿舍区内的;

(三)原产权单位与购房职工有约定的。

第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租住或按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

第九条 上市交易的己购公房,由买受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 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济政发( 1999) 3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并符合上市条件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 己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第十二条 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停止其交易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省直己购公房上市,在济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省直机关专柜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 月1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己购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1999] 34号

1999年11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规范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己购公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以及通过集资建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出售、出租、抵押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区范围内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己购公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上市交易:

(一)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通过集资建房或按房改其他政策规定获得住房全部产权的。

第七条 居民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购房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补齐房价款和延付差价款的利息后,可过渡为成本价。延付差价款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及相隔年限计算。

第八条 己购公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凡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户籍冻结的;

(三)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六)上市后造成住房困难的;

(七)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实行许可制度。己购公房上市交易须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在其填写的《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有无住房违规行为,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确认无住房违规行为的,准予上市交易。

第十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申请上市:居民持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已购公房准予上市的审批手续。

市房管部门应在3日内办理完毕确认手续,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在 《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批准印章。

(二)签订合同: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三)交易审核:由交易双方所有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的分别到省事务管理局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办理交易初审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3.房屋交易合同;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上市交易初审部门应在5周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办理完毕交易初审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交易审批手续。

(四)登记过户:经审核允许成交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后,到市房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己购公房,在2000年底前需要上市出售的,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自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购房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上市审批、土地、税务、房屋产权登记等有关部门在市房产交易监理所设立己购公房上市管理专柜,集中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有关部门应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己购公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 ,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金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己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 50% 上交财政, 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返还企、事业单位的价款,按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或职工住房补贴。 返还的程序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个人出售己购公房取得的价款,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中,相当于售房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与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乘积部分,以及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部分为基本收益,超过基本收益额的部分为净收益。

居民个人出售己购公房获得的基本收益归售房人所有。

居民个人出售己购公房获得的净收益应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在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10%缴纳; 20000-4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20%缴纳; 40000 - 6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30%缴纳; 60000 - 8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40%缴纳, 8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缴纳。 超标准面积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后,剩余部分归售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对个人出售己购公房应缴纳的所得收益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个人出售己购公房缴纳的所得收益,原房屋产权属行政机关 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 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返还企、事业单位的所得收益,按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或职工住房补贴。返还的程序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告一次。 1999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 己购公房上市,按下列规定征税:

(一)购买并居住满一年的己购公房,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不满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原购房价款后差额的5%计征,并且按缴纳的营业税额附征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购买己购公房的,契税暂按现行税率3%的一半。即1.5%征收。

(三)个人出售己购公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买卖双方各按合同所载金额0.5%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条 己购公房出租或抵押的,按房屋租赁、抵押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应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己购公房出售后,原住房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用于该住房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 己购公房出售后,原购房保险应转移到新购房人名下,由保险公司依据买卖契约办理住房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居民将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购买成本价和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也不得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办法,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

济政发[2000] 8号

2000年4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 市政府确定对《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房攻告房审批、具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条件,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己购公房需上市交易的,房管部门优先予以登记发证。

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售房人只需填报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报表》、《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确认表》和《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过户审核表» ,并送交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办理准予上市手续,不再办理其他确认和初审手续(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的另行规定)。

三、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及所得收益,按照《山东省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鲁财综字[2000] 10号)执行。

四、市房管部门对符合己购公房七市交易条件的,即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发放房驻属证书。同时书面通知购房人,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五、己购公房上市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委托,统一支付有关费用。评估价格作为计缴有关税费的依据。

六、凡本通知与《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

《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

《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8]9号

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

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

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

3、各单位应将省直房委会批复的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实际购房款数额及单位未购房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的挂帐情况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审批、缴交

1、按照《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省级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劳动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2、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确定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认真填报《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总表》及《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三份,省属驻济单位于1998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主管其财务的各业务处审批,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核拨经费指标的依据。

3、对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会计人员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按月汇缴到单位在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设的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帐户。

4、各单位应积极鼓励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凡是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交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并可在以后的换购房时享受相应的低息优惠贷款。同时,省直房委会对各单位实行存贷挂钩的政策,即单位的住房补贴交存数额与其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建房(购房)贷款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

三、职工购房款的结算、汇缴

1、对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的结算、汇缴,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省直房委办组织经办银行上门收款、统一结算;各单位应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上门收取售房款前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购房款审批汇总表》。

2、职工购房款可以下列几种资金形式交纳或抵扣,即:现金(含职工按规定提现的住房公积金)、原购房定金、原集资建房款(包括统一装修个人负担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

3、职工用原购房定金抵扣购房款时,由售房单位统一将本单位购房职工的购房定金收据(《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集中,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即由该单位定金户转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述银行为其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

4、职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售房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支付购房款。

5、购房职工用单位原集资建房款抵顶购房款的,应由集资单位和集资职工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后,抵顶职工购房款。

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购房职工,由各单位汇总统一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申请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并按《省级驻济单位职工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办理贷款手续。职工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

7、购房职工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交纳购房款,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该资金转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

8、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银行,根据已批准的各售房单位的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办理购房职工购房款的结算。单位的售房款全部缴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开据的《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上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作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证明的凭据;对没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使用其他收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住房产权证明。

9、对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开据《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加盖省财政厅和省直房委会的公章,以此作为以后换购房时兑现的合法凭证。已购房职工并凭此办理房产证明。

附件2

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7]第108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7]第10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直机关实际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后,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1998年6月而0日决竣工)及腾空旧住房均执行成本价。并按照先售后租或只售不租的原则办理。

第二条 省直机关驻济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经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省直机关房委会批准,可向职工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一)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二) 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

(四)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

(五)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专门为离休老同志建造的干休所内住房暂不出售。

除上述住房外,各单位不得擅自规定不出售住房的范围。

第三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购买在租公有住房的,必须是产权单位确认的现住房的承租人,并具有济南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各售房单位不得规定不向外单位职工售房。

第四条 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按省直房改实施意见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向家庭年收入超过3.9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3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第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用为目的。购房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的住房规定面积为:一般职工65平方米,科级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75平方米,处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 厅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院士150平方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规定面积内的部分按应付价款的5%给予现住房折扣。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售房时的控制面积为:一般职工及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处级11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厅级及院士150平方米。

在建设拆迁安置中,拆除居住自有房屋,安排租住公房的居民,住房控制标准不受本条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职工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超过控制面积部分实行加价出售,加价部分占各地段同等级住房成本价的具体比例为:一类地区170%, 二类地区160%,三类地区150%,外环路以外140%。一个家庭原则上允许购买一处住房,现租住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合计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只购买一套,其余必须清退;两套以上住房,总面积不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允许同时购买。

第八条 本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1997一1998房改年度的公房出售成本价格执行,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6月底。

第九条 根据住房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评定, 将钢混结构住房分为钢混结构一等、钢混结构二等,将砖混结构一等住房分为甲

级、乙级、丙级、丁级(上述等级的划分,只适用于出售公有住房)。 各等级住房的售房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按照等级划分标准,如果住房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因素达不到砖混结构一等丁级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按丁级住房价格的90%计算。

第十条 旧房成本价按购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旧计算,钢混结构一、二等住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70年,年折旧率按1.5%计算;砖混结构一等各级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年折旧率按2%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住房使用年限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房使用年限=住房出售年份—竣工年份+1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根据住房的使用年限给购房职工留取售前检修及保险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住房检修由购房职工自行负责。为保障职工所购住房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各单位要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住房保险。

维修及保险金留取按下列公式确定:

每平方米留取金额==10十2×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总价款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 素区别计价。

( 1 )地段等级划分及地段环境调剂系数:市区居住环境按交通条件、 商业服务、文化卫生设施配套状况和绿化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调剂系数分别为:一类地区102% ;二类地区100% ;三类地区98%;外环路以外地段的调剂系数为95% 。

(2)楼房层次调剂系数:多层住宅一、四层各为100% ;二、三层各为105%;五层(含)以上在100%的基础上依次递减5%;三层(含〉以上 为平顶楼房顶层的再减5%。

高层住宅底层、顶层的调剂系数为95%,其余各层均为100%。

(3)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全为背阴房间的为96% ;其他均为100%。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均按外墙中心线和分户墙的中心线计算。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由单位出资封闭的阳台按售房单价全额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50%计算。楼房外墙中心线以外的部分及楼梯间的面积属共用部分,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不计算房价款。

第十四条 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储藏室、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按其建筑成本合理定价,最低不得低于折旧后成本的30%,与住房一同出售。

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对住房产权的确认,评估立项,现场评估等事宜,按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鲁财国字[1997]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率按应付价款的14%执行;职工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可向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售房资金按《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管理,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人自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负责,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职工购房价款计算公式。

职工购买标准内面积住房或者虽超标准但在上限内住房,单价按下列公 式计算:

单价1=同等级新房成本价× (1一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一售前维修及保险金

职工购买超控制面积住房、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价2=同等级新房成本价× (1一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 ×170% (或

160%、150%、140% )一售前维修及保险金

职工购房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房价款1=单价1×各项调剂系数和× [规定面积+阳台投影面积(封) /2

+阳台投影面积(未)/(2×2)]

房价款2=单价1×各项调剂系数和×(控制面积-规定面积)

房价款3=单价2×楼层朝向及楼层调剂系数和×(住房总面积-控制面积) 房价款=房价款l十房价款2十房价款3十附属建筑款

职工购房应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付价款=房价款一购房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

职工购房实付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应付价款大于0时,实付款=应付价款一(应付价款一房价款2一房价款

3) ×5%一应付价款×14%

当应付价款小于0时,负数部分按鲁财综字[1997] 108号文件的规定挂帐处理。

第二十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调整住房,可按照当时的规定的价格换购。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单位提出售房申请,以厅局为单位按系统上报,并按要求附有关的图、表; 省直机关房委会审批各单位售房申请并经产权确认后,组织住房资产评估; 依据评估结果,各单位计算职工购房价款、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省直机关房委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别审批职工购房价款和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职工购房款结算,汇缴,办理房产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过去有关房改售房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略。

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直房委办[2001]3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推动省直机关房改工作,就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未婚职工购房后结婚,其住房和住房资金补偿按以下办法处理:

各单位在1998年上报审批的未婚购房职工,现已登记结婚的,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夫妇双方只购买一套住房的,由原售房单位按照双职工购房计算办法重新进行计算调整:夫妇双方分别购买住房,且符合购买两套住房条件的,分别由各自的售房单位按夫妇双方两套住房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及相关优惠额,并依据所购住房面积情况,分别按控制标准内的两套住房和省直清房办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购买两套住房的职工,应按省直清房办的有关规定进行清退。今后发生类似情况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只有按上述原则处理完毕的,才能按规定核发房产证。

二、换购舜潮社区或单位自建住房的职工,现拟购房单位与原售房产权 单位不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拟购住房和原购住房虽属不同单位,但同在省属驻济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按同一单位换购住房办法计算,具体售房款的划转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双方单位办理。返售住房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出售;对于原购住房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含济南市、单批方案单位、驻济以外),由新购住房职工或单位进行协调,原产权单位同意按省直售房办法处理的,则按第一种处理方式办理,协商不成的职工可退回原购住房,按无房职工购买新住房。

三、对1999年1月l日以后竣工住房的评估及按七项因素计算实际售房成本价有关问题的处理:

1、关于阳台。凡经单位统一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各中介机构应对己制出的

评估报告做相应调整。确由职工出资,单位统一施工的,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并附报: (1)单位有关文件、纪要、通知等。(2)职工集资收据及参加人员名单。

2、竣工年份及售房年份。售房年份一律确定为2000年,竣工年份依据竣工报告,据实认定。对1999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建住房,不再执行 "住房使用年限=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1 "的规定,调整为:住房使用年限= 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3、楼层系数不再执行过去的标准。因为按七项因素实际成本价核定的售房价格符合单位新建住房"投入和产出"平衡的政策,因此楼层系数相加的代数和应为100%。依据这一规定,各单位可根据购房职工意见,与评估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各楼层系数。

鉴于省直住房委托多家中介机构评估,各单位职工意见也很难统一,为保持相对平衡,特对各楼层系数提出参考值:一层为100%;二、三层各为 106%;四层为104%;五层为98%;六层为92%;七层为86%;新建楼房三 层以上顶层为平顶的,在上述系数的基础上再折减5%。楼层各系数相加, 其和大于或小于100%,可按下列公式调整实际售房单价:

实际售房单价=七项因素核定成本价÷楼层系数和

4、在核定单位七项因素建房实际成本价时,对各因素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一律按21号文件规定执行。地段划分,按照附件所分六级地段标准执行,不再执行以前房改所划分的三类地段标准。

(2)前期工程和勘察设计费。按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如施工中实际支出高于规定比例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有关凭证、票据,工程结算审计部门予以确认,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3)向济南市交纳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按规定计入,但济南市己经给予单位一定减免的,也可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建设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凭证,中介机构予以确认。

(4)贷款利息按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据实计算,未发生的可不计算。

(5)实际未发生税金和管理费支出的可不计算。

5、关于市场价。职工住房超过职级规定面积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出售。

市场价不再执行鲁政办发[1998]50号文件"按当年房改评估价格的2.5倍执行"的规定,改为在核定售房单价的基础上再加地价和利润两项因素计算的办法。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段级别、土地价格确定各级地段的地价加价款为:多层住宅一级地段1297元/㎡;二级地段892元/㎡;三级地段626 /㎡;四级地段310元/㎡;五级地段226/㎡;六级地段155元/㎡;高层住宅地段加价款为多层住宅的50%。利润按七项因素实际成本价的3% 计算。公式为:

购买1998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新建住房:

市场价=核定七项因素成本价+地段价+核定七项因素实际成本价×3% 购买1997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

市场价= (评估同类新房成本价一住房折旧) × 116%+地段价+1200×3%

购买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建设,2000年底前竣工住房:

市场价=1200+地段价+1200×3%

6、97年12月31日前批准建设,在2000年底以前竣工的高层住宅,评估最低等级为钢混二等100%,售房价格为1247元/㎡;可以参照多层新建住宅换购房办法执行。

2001年4月23日

附件:济南市城区土地级别划分表

关于省直机关驻济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省直房委[2001] 4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的商品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济南市关于调整2000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 ,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含二、 三级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提高后,各类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准租金分别为: 钢混结构 2.36元

砖混结构一等甲级 2.36元

乙级 2.00元

丙级 1.86元

丁级 1.75元

丁外级 1.46元

户外储藏室按丁外级住房租金标准的1/2计算。

各类住房的结构等级,按售房评估报告确定的等级执行。

准成本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增加1.5元,成本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增加3元。

计租办法按照省直房改[1996]1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二、租金调剂因素

l、地段等级、楼房层次、房屋朝向按照鲁财综字[ 1998]9号文件执行。

2、卫生间、厕所、厨房、户内走道、地下室、阳台、壁橱、阁楼、门厅,按执行租金标准50%计算,两户共用的,按户分摊;三户以上共用的, 不计租金。

三、省直机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全部到位的,按照成本租金交纳房租;其中一方住房补贴未到位的,按照准成本租金交纳房租;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均不到位的,按照本文规 定的基

准租金交纳房租。各单位应按住房补贴的到位情况,及时进行租金调整。

四、对超标准住房实行加租

职工住房的规定标准及控制标准按鲁政办发[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租住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或己按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并另租一套的(含不宜出售的住房),合并计算后,其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上,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除按规定交纳正常租金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1.5元,超过控制标准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3元。

五、租住非本单位住房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不到位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据的有效证明,经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审核后,按照本文第三条执行。

六、对离退休职工仍实行减免政策。离退休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减免政策按省直房改[1996]1号文件第二、七条规定执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家庭,免交新增加的租金。

七、现租住规划区内的平房、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产权有争议或产权不明的住房、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租金可暂不作调整。

八、职工购房后,次月开始停交租金。

九、各单位填写"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公有住房住户租金评定表"后,以厅局为单位汇总(含租金评定表)报省直房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后实施。

2001年3月8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事管发[2003] 81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省直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省直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 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 (鲁政发[2002]22号) 文件精神,制定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予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省直机关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己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己购公房)上市交易行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己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己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职工购买的省直存量住房、职工全额集资新建住房)。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三条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直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检查。

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为省直机关己购公房上市交易提供住房

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四条 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符合上市条件的省直机关己购公房,均可上市交易。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土地登记的,允许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上市交易,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山东省省直机关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己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房屋平面图;

(七)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计算审批表;

(八)物业管理和水、电、暖、气等费用结算洁单。

第五条 已购公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拆迁公告冻结范围内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限 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四)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

(五)省直机关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超标准住房暂缓上市,其交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经单位申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属于列情况之一的 住房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一)机关办公区及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涉及安全、保密的党政机关及单位集中宿舍区内的;

(三)原产权单位与购房职工有约定的。

第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租住或按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

第九条 上市交易的己购公房,由买受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 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济政发( 1999) 3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并符合上市条件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 己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第十二条 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停止其交易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省直己购公房上市,在济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省直机关专柜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 月1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己购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1999] 34号

1999年11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规范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己购公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以及通过集资建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出售、出租、抵押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区范围内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己购公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上市交易:

(一)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通过集资建房或按房改其他政策规定获得住房全部产权的。

第七条 居民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购房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补齐房价款和延付差价款的利息后,可过渡为成本价。延付差价款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及相隔年限计算。

第八条 己购公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凡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户籍冻结的;

(三)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六)上市后造成住房困难的;

(七)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实行许可制度。己购公房上市交易须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在其填写的《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有无住房违规行为,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确认无住房违规行为的,准予上市交易。

第十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申请上市:居民持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已购公房准予上市的审批手续。

市房管部门应在3日内办理完毕确认手续,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在 《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批准印章。

(二)签订合同: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三)交易审核:由交易双方所有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的分别到省事务管理局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办理交易初审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3.房屋交易合同;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上市交易初审部门应在5周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办理完毕交易初审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交易审批手续。

(四)登记过户:经审核允许成交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后,到市房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己购公房,在2000年底前需要上市出售的,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自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购房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上市审批、土地、税务、房屋产权登记等有关部门在市房产交易监理所设立己购公房上市管理专柜,集中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有关部门应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己购公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 ,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金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己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 50% 上交财政, 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返还企、事业单位的价款,按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或职工住房补贴。 返还的程序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个人出售己购公房取得的价款,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中,相当于售房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与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乘积部分,以及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部分为基本收益,超过基本收益额的部分为净收益。

居民个人出售己购公房获得的基本收益归售房人所有。

居民个人出售己购公房获得的净收益应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在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10%缴纳; 20000-4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20%缴纳; 40000 - 6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30%缴纳; 60000 - 8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40%缴纳, 8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缴纳。 超标准面积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后,剩余部分归售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对个人出售己购公房应缴纳的所得收益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个人出售己购公房缴纳的所得收益,原房屋产权属行政机关 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 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返还企、事业单位的所得收益,按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或职工住房补贴。返还的程序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告一次。 1999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 己购公房上市,按下列规定征税:

(一)购买并居住满一年的己购公房,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不满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原购房价款后差额的5%计征,并且按缴纳的营业税额附征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购买己购公房的,契税暂按现行税率3%的一半。即1.5%征收。

(三)个人出售己购公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买卖双方各按合同所载金额0.5%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条 己购公房出租或抵押的,按房屋租赁、抵押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应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己购公房出售后,原住房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用于该住房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 己购公房出售后,原购房保险应转移到新购房人名下,由保险公司依据买卖契约办理住房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居民将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购买成本价和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也不得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办法,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

济政发[2000] 8号

2000年4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 市政府确定对《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房攻告房审批、具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条件,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己购公房需上市交易的,房管部门优先予以登记发证。

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售房人只需填报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报表》、《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确认表》和《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过户审核表» ,并送交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办理准予上市手续,不再办理其他确认和初审手续(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的另行规定)。

三、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及所得收益,按照《山东省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鲁财综字[2000] 10号)执行。

四、市房管部门对符合己购公房七市交易条件的,即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发放房驻属证书。同时书面通知购房人,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五、己购公房上市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委托,统一支付有关费用。评估价格作为计缴有关税费的依据。

六、凡本通知与《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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