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个人抵押循环额度管理办法

民丰银行“富林宝”个人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我行为贷款人,栾川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抵押权人。

第二章 客户准入条件和抵押物范围

第四条 借款人以自然人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

借款人以企业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

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三、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五、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五条 抵押物范围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 和用途。

银行核定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时应当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点研究客户还款能力,重视客户充足的现有收入对按时偿还额度项下各类贷款的保障作用,确保贷款投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借款人有多个抵质押物时,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押循环贷款额度。

第三章 用途、金额和有效期

第六条 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用于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如股票、证券投资等,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借款人在使用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明确说明资金用途。

第七条 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范围为10—200万元之间。

第八条 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不得超过林权承包、出让的剩余年限;

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抵押循环额度贷款项下单笔用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九条 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参照民丰银行富民宝贷款产品定价表。

第十条 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可以采取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按季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严格按照贷款发放时签定的《还贷计划表》在每月指定日期还款。

第五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调查;

(三)贷款审批;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事项在第十五条“其他条件”:列明);

(六)贷款发放;

(七)贷后管理及检查;

(八)贷款归还。

第十二条 个人向民丰村镇银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林权它项权利证明书;

(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林木资源保险单;

(七)其他。

第十三条 单位向民丰村镇银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林权它项权利证明书;

(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

(七)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集体企业出具上级部门证明;

(八)林木资源保险单;

(九)其他。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评估

抵押物必须由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以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一)抵押林权由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登记。抵押人持评估报告、林权证向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申请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填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抵押合同项上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当在15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抵押人到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抵押合同处理抵押物,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从林权收储储备金中予以先期偿还。抵押物处理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储备金。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的支付方式根据贷款金额确定,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原则上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审贷会认为有必要,也可选择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两种方式结合进行,由审贷会决定受托支付的限额,限额以外部分借款人可自主支付。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客户经理在审核完相关材料后,通知开户行受理支付申请。同时客户经理应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客户经理应跟踪了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建立贷款资金支付台帐。 第十七条 抵押循环额度贷款项下单笔贷款采取直接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转入我行指定的专用帐户。

对于用于经营活动贷款,如确实无法直接支付给相关的交易收款方时,经办中心应制订有效措施,严格贷后管理,防止客户挪用贷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林权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条 抵押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虚假、伪造、无效或者记载内容与事实有

重大出入的,造成抵押权人抵押无效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权利收回贷款本息,抵押权人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民丰银行“富林宝”个人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我行为贷款人,栾川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抵押权人。

第二章 客户准入条件和抵押物范围

第四条 借款人以自然人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

借款人以企业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

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三、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五、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五条 抵押物范围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 和用途。

银行核定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时应当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点研究客户还款能力,重视客户充足的现有收入对按时偿还额度项下各类贷款的保障作用,确保贷款投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借款人有多个抵质押物时,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押循环贷款额度。

第三章 用途、金额和有效期

第六条 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用于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如股票、证券投资等,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借款人在使用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明确说明资金用途。

第七条 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范围为10—200万元之间。

第八条 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不得超过林权承包、出让的剩余年限;

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抵押循环额度贷款项下单笔用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九条 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参照民丰银行富民宝贷款产品定价表。

第十条 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可以采取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按季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严格按照贷款发放时签定的《还贷计划表》在每月指定日期还款。

第五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调查;

(三)贷款审批;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事项在第十五条“其他条件”:列明);

(六)贷款发放;

(七)贷后管理及检查;

(八)贷款归还。

第十二条 个人向民丰村镇银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林权它项权利证明书;

(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林木资源保险单;

(七)其他。

第十三条 单位向民丰村镇银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林权它项权利证明书;

(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

(七)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集体企业出具上级部门证明;

(八)林木资源保险单;

(九)其他。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评估

抵押物必须由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以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一)抵押林权由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登记。抵押人持评估报告、林权证向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申请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填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抵押合同项上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当在15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抵押人到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抵押合同处理抵押物,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从林权收储储备金中予以先期偿还。抵押物处理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储备金。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的支付方式根据贷款金额确定,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原则上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审贷会认为有必要,也可选择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两种方式结合进行,由审贷会决定受托支付的限额,限额以外部分借款人可自主支付。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客户经理在审核完相关材料后,通知开户行受理支付申请。同时客户经理应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客户经理应跟踪了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建立贷款资金支付台帐。 第十七条 抵押循环额度贷款项下单笔贷款采取直接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转入我行指定的专用帐户。

对于用于经营活动贷款,如确实无法直接支付给相关的交易收款方时,经办中心应制订有效措施,严格贷后管理,防止客户挪用贷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林权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条 抵押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虚假、伪造、无效或者记载内容与事实有

重大出入的,造成抵押权人抵押无效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权利收回贷款本息,抵押权人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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