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2、死亡登记:
凭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凭死者亲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办理。
3、迁出登记:
凡迁出本市的,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或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4、户口迁移
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搬家迁移:凭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办理。
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结婚迁移: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办理。
离婚迁移:因离婚一方不提供居民户口簿,造成另一方无法迁移户口的,由户口地派出所出具一方不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另一方姓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内容的证明。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离婚证件及复印件、户口地(迁出地)派出所相关证明、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及复印件。属于投靠的,还需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同意落户申请。
5、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含外省市高职和普通中专学生)入学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或在其它区落实就业单位,并要求落户的,凭毕业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申请、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
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因转学,在本市(不含两区三县迁往市区)大中专院校之间迁移户口,凭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证明、本人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办理。
6、注销户口
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凭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属于整户的,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人的,在《常住户口登记卡》上签注注销手续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凭武装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办理。
7、变更户口项目:
结(离)婚的,凭结(离)婚证件及复印件;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服务处所及职业凭工作证件或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人民警察的,按照民警变更服务处所、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规定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市内六区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其他区(县)持本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不同民族(包括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已年满20周岁的不予更改;同一少数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16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凭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
变更籍贯(不含变更为台湾籍):凭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父或祖父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内部户口登记资料)。
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提交本人申请,学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出具居(村)委会证明。
8、恢复户口
出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本人申请、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原注销户口依据(经民警查阅原常表、受理户口登记簿或变动清单)、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办理。因搬迁或结婚不能回原户口地恢复户口,需在现住地派出所(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区)恢复户口的,还需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
退役士兵恢复户口: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复员干部退伍士兵户口介绍信》、注销户口依据(民警查阅原常表、户口受理簿)、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属于搬迁不能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的,到现住地(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内各区)恢复户口的,还需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
释放、解教人员恢复户口:凭本人释放或解教证、注销户口依据(经民警查阅原常表、户口受理簿)、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属于投靠的,还需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申请。属于搬迁不能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到现住地(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内各区)恢复户口的,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
9、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换领,凭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原居民身份证;补领,凭居民户口簿和遗失声明。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凭居民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其中,换领的还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分户、并户、补发户口薄
一个家庭要求分为两户,具备单独居室,单独分炊的,可予分户;不具备单居或虽有单居并不分炊的,不予分户。分户须由户主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户主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不具备单独居室、单独分炊,或与原实际居住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立户条件的,由户主提出申请,应予并户。
补发居民户口簿:由户主和家庭主要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11、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在居民家中的,还需持户主的居民户口簿;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统一办理;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共同办理。拟在津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经商人员,在来津后3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12、迁入户口
老人投子女:不改变户口性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人,他处无子女,投靠在津子女的,提交申请、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外地无投靠条件证明。
退休回津: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投靠配偶的,提交申请、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退休证件。
农投农结婚:农业人口通婚(分局审批),未超过一年且无随迁子女的,提交申请、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投靠人所在村委会证明。
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2、死亡登记:
凭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凭死者亲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办理。
3、迁出登记:
凡迁出本市的,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或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4、户口迁移
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搬家迁移:凭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办理。
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结婚迁移: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办理。
离婚迁移:因离婚一方不提供居民户口簿,造成另一方无法迁移户口的,由户口地派出所出具一方不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另一方姓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内容的证明。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离婚证件及复印件、户口地(迁出地)派出所相关证明、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及复印件。属于投靠的,还需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同意落户申请。
5、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含外省市高职和普通中专学生)入学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或在其它区落实就业单位,并要求落户的,凭毕业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申请、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
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因转学,在本市(不含两区三县迁往市区)大中专院校之间迁移户口,凭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证明、本人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办理。
6、注销户口
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凭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属于整户的,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人的,在《常住户口登记卡》上签注注销手续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凭武装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办理。
7、变更户口项目:
结(离)婚的,凭结(离)婚证件及复印件;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服务处所及职业凭工作证件或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人民警察的,按照民警变更服务处所、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规定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市内六区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其他区(县)持本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不同民族(包括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已年满20周岁的不予更改;同一少数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16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凭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
变更籍贯(不含变更为台湾籍):凭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父或祖父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内部户口登记资料)。
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提交本人申请,学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出具居(村)委会证明。
8、恢复户口
出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本人申请、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原注销户口依据(经民警查阅原常表、受理户口登记簿或变动清单)、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办理。因搬迁或结婚不能回原户口地恢复户口,需在现住地派出所(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区)恢复户口的,还需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
退役士兵恢复户口: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复员干部退伍士兵户口介绍信》、注销户口依据(民警查阅原常表、户口受理簿)、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属于搬迁不能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的,到现住地(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内各区)恢复户口的,还需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
释放、解教人员恢复户口:凭本人释放或解教证、注销户口依据(经民警查阅原常表、户口受理簿)、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属于投靠的,还需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申请。属于搬迁不能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到现住地(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内各区)恢复户口的,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
9、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换领,凭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原居民身份证;补领,凭居民户口簿和遗失声明。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凭居民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其中,换领的还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分户、并户、补发户口薄
一个家庭要求分为两户,具备单独居室,单独分炊的,可予分户;不具备单居或虽有单居并不分炊的,不予分户。分户须由户主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户主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不具备单独居室、单独分炊,或与原实际居住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立户条件的,由户主提出申请,应予并户。
补发居民户口簿:由户主和家庭主要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11、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在居民家中的,还需持户主的居民户口簿;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统一办理;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共同办理。拟在津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经商人员,在来津后3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12、迁入户口
老人投子女:不改变户口性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人,他处无子女,投靠在津子女的,提交申请、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外地无投靠条件证明。
退休回津: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投靠配偶的,提交申请、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退休证件。
农投农结婚:农业人口通婚(分局审批),未超过一年且无随迁子女的,提交申请、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投靠人所在村委会证明。